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偏误与修正

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偏误与修正

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偏误与修正

伍志燕

(贵州师范大学,贵阳 550001)

〔摘要〕意识形态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抽象的哲学范畴,而是涉及到多变复杂的社会精神现象,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阶级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确指和意蕴有着特殊含义。考察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其主要观点包括:凸显“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性,彰显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凸显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在关联性,对科学技术是否为意识形态观点相左。其存在的偏误体现在:对意识形态的内涵认知存在碎片化和片面化,概念的过度中性化淡化了意识形态蕴含的阶级性,过分夸大了意识形态对政治上层建筑及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的关系上走了两个极端。修正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存在的偏误,需科学把握意识形态的内涵;正确处理意识形态蕴含的阶级性,力戒意识形态淡化论和多元论;客观认识观念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处理好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的关系。

〔关键词〕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阶级性,党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

意识形态在整个社会科学中是最难把握的概念,同时又是社会与政治分析词汇中一个最常用的概念。因为它探究的是“我们最基本的概念的基础和正确性”〔1〕1。作为意识形态理论中的元问题,意识形态的概念、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及阶级性、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在关联性、意识形态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等一直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上述问题,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知不一,这些不同的认知成为20世纪以来西方学界意识形态理论发展和研究的基点。

终于那个人不走,她的手摆在金枝眼下。女人们也越集越多,把金枝围起来。她好像在耍把戏一般招来这许多观众,其中有一个三十多岁的胖子,头发完全脱掉,粉红色闪光的头皮,独超出人前,她的脖子装好颤丝一般,使闪光的头颅轻便而随意地在转,在颤,她就向金枝说: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主要观点

西方马克思主义经过长期的发展,不仅发展了意识形态的概念,而且对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和阶级性,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在关联性及科学技术是否具有意识形态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具有以下主要观点。

(一)凸显“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性。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那里,“意识形态”概念通常有两种不同语境的理解:一种是阶级向度的意识形态,注重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的使用和把握;另一种是文化心理学向度的意识形态,侧重从文化、心理、语言等方面揭示意识形态的产生及内涵。大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与意识形态概念有着紧密联系。马克思究竟是如何理解和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意识形态为何成为一种被指责的对象?这些问题是大部分学者所探讨的焦点。在大卫·麦克里兰看来,在马克思恩格斯诸多文献中“除了一些特例之外,意识形态总伴随着种种贬义而出现”〔1〕1。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赋予意识形态以贬义和否定意义,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意识形态在诸多著作中特指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相反的唯心史观;二是意识形态与社会中的资源和权力的不公平分配联系在一起。在这里,大卫·麦克里兰认为,这种作为唯心史观的意识形态常常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颠倒的意识”。马克思在批判作为意识形态唯心主义的种种表现过程中,意识形态与“颠倒的意识”是等同的。这种意识往往与社会中的资源和权力的不公平分配联系在一起,通过流通领域劳动力“自由交换”的表面现象来歪曲和颠倒社会生活的现实,掩饰和遮蔽生产关系中固有的剥削和真正的不平等。例如,马克思恩格斯曾特意用“照相机”倒立成像来比喻颠倒的现实的意识形态。所谓颠倒的现实,意味着人们作为观念、思想的生产者反过来却受这些观念、思想的支配和制约。这种照相机比喻,显示观念被歪曲成现实。这种认识在马克思后来的著作《资本论》中继续沿用。如马克思谈到“商品拜物教”时,重在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形式(phenomenal forms),与作为它们基础的基本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1〕19。乔治拉·雷恩则认为,“颠倒”是从黑格尔那里借用来的概念,与“异化”这一概念紧密相关,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用资本主义现实的“颠倒”来界定“异化”,强调物的人格化和人的物化,等等。二是“幻想或虚饰物”。在乔治拉·雷恩看来,马克思恩格斯对青年黑格尔派施蒂纳等进行批判时,常常把意识形态看作是“幻想”“虚饰物”,正如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他(施蒂纳)真正相信意识形态的各种抽象思想统治着现代世界,他深信他在其反对‘宾词’、反对概念的斗争中攻击的已不是幻想,而是统治世界的现实力量。”〔2〕263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是从批判的角度来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这里的意识形态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即同现实客观事物相对立的“幻想”或“虚饰物”。三是“虚假意识”。马丁·塞林格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有一理论前提预设:即“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是一种虚假意识论”〔3〕7。乔治·拉瑞恩则认为,“虚假的意识”本身并不特指意识形态所包含的具体虚假性,主要是研究者在意识形态创造过程中歪曲和颠倒黑白,以至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失去了其应有的属性;社会中各种虚假的意识、偏见只不过是现实生活中各种异化现象以及异化的不同形式而已。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那里,除了用马克思主义传统来认知和理解“意识形态”之外,也有学者从非马克思主义传统来认识和理解意识形态概念。如果说马克思和他的追随者把意识形态的问题规定为与社会政治密切相关的一种“阶级意识”,那么,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独辟蹊径,从文化心理学角度对意识形态作出了另类解释。众所周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主要研究个人精神,与意识形态研究并无直接联系;然而,弗洛伊德的思想确实有社会的和政治的含义。在他看来,政治的基本因素是群众与领导之间的关系,而且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于加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会加强对权威的肯定。威尔海姆·赖希的《法西斯主义群众心理学》一书对社会性格、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的关联性作了精辟的分析。在威尔海姆·赖希看来,马克思关于物质转化为意识形态有两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是意识形态是如何发生的,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头脑发生了什么;二是以这种方式形成的意识形态如何反作用于经济过程。对此,赖希提出了人格分析的解决方案。依据赖希的观点,意识形态产生于一种虐待性冲动(sadistic impulse),这种冲动由危机时期的政治合法性引起,人格结构作为“意识形态着床的心理层”折射出既定社会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通过性格结构的媒介而渗透到日常生活和思维方式之中。与弗洛伊德不同的是,赖希的结论是自由意志论(libertrian)和社会主义。在威尔海姆·赖希之后,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埃里希·弗洛姆、西奥多·齐泽克都不同程度接受了弗洛伊德的理论,并以此来理解意识形态。弗洛姆延续了赖希的思路,将精神分析视为弥补马克思理论的不足。为此,他提出了社会性格的概念,并将社会性格视为社会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的中介环节,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也必须通过社会性格才得以体现。西奥多·齐泽克深受雅克·拉康的影响,从语言学出发来重新解释弗洛伊德的学说,认为意识形态在为人们绘制一幅完美图景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崇高客体,这种客体不是主体自发产生的,而是他者——意识形态为我们提供的幻象。在齐泽克看来,意识形态并不是因为其本质成为崇高客体,而是因为“它占据了原质的位置,填补、修饰了社会对抗的伤口”〔4〕634。在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迎合主体欲望,弥补主体空缺,实际上就是意识形态实现统治、维护同一的过程。

(二)彰显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关于“意识形态”到底是“社会中的一切思想观念体系,还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这一问题,西方马克思主义中大部分学者赞同后者。在约翰·B.汤姆森看来,意识形态概念与阶级觉悟相关,“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体系,它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以幻想的形式代表阶级关系。”〔5〕41在乔治·拉瑞恩看来,“思想的阶级属性并不是它们成为意识形态的充分条件,而且也并非所有的错误或歪曲都必然是意识形态的。”〔6〕189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但不是所有的阶级意识都是意识形态。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从自身阶级利益出发对其政治合法性和思想合理性而编造的“思想体系”。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直接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与“阶级意识”等同。在卢卡奇看来,一个社会的阶级意识主要有三种,即过去的统治阶级残存的思想观念、现有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思想观念以及革命阶级的思想观念。在阶级社会,被统治阶级尽管有自己的观念和思想体系,但是这些观念和思想体系并不占统治地位,只是一定的“阶级意识”;只有那些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和思想体系才称得上是意识形态。并且,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思想观念和革命阶级的思想观念往往是水火不容的,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要支配精神生产资料;而革命阶级要取代旧的统治阶级,必须要赋予自己的阶级意识以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形式。不过,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成员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观念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如果一个阶级把思想归因于个别阶级的利益,并认为依赖于这种利益的思想可以达到他们的逻辑结论。这样,它无法击中社会存在总体的要害部位,那么,这个阶级注定要起次要作用的。”〔7〕59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整个统治阶级的“阶级维护意识”。在阶级实践中,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维护意识”。葛兰西更加强调意识形态的阶级整合及其实践功能。为此,他提出了“文化霸权”与“意识形态领导权”思想。在葛兰西看来,意识形态是与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本质上看是物质的,而不只是观念。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文化是统治得以维持的精神支柱,无产阶级要取得政治领导权,首先必须夺取文化领导权。所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争夺意识形态话语权和领导权的过程。

如果这个“只有一个”的结论真是不容争疑的历史事实,从形式逻辑角度分析一定也是正确的。我们不妨看看,这个结论是否合乎逻辑。我们引用有关专家原文,根据形式逻辑的推理原则,用三段式表示这个推理过程:因为“秦始皇会稽刻石”碑在会稽山上——以会稽山为主脉包括东干、西干山脉的岭、峰、尖、峥、阜、宕、峤、丘有无数——而鹅鼻山是其中一峰——所以“秦始皇会稽刻石”碑树立在鹅鼻山上是一个不容争疑的历史事实。成立吗?显然不能!

在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和阶级性问题上,曼海姆走向了卢卡奇和葛兰西的反面,淡化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意识内涵,进一步将意识形态中性化。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中,曼海姆从知识社会学的视阈展开了他的意识形态及其要素的研究,他将意识形态分为两类:特殊的意识形态和总体的意识形态。前者“被看作是对某一状况真实性的有意无意的伪装,而真正认识到其真实性并不符合论敌的利益”〔8〕55;后者是“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的意识形态,前提是我们关心这一时代或这一集团的整体思维结构的特征和组成”〔8〕56。在曼海姆看来,“特殊的意识形态”概念主要与利益心理学一起起作用,参照点总是个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体的兴趣,不可能重新树立社会群体的整体世界观;而“总体的意识形态”并没有从动机出发考察事情发生的原因,而是通过形式化的功能分析,把自身囿于对不同社会背景中见解的结构差异分析和客观描述。此外,曼海姆在他的知识社会学方法论中讨论了意识形态与现实的关系。根据曼海姆的观点,意识形态产生与一定社会环境相关。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人们形成了一些特殊观念,当这些特殊观念被视为永恒的、超越时空的绝对真理或绝对价值之时,就无意识地产生了意识形态。很明显,曼海姆关于意识形态的发生机制继承了马克思的阶级无意识观念。在曼海姆看来,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直接把他们创立的学说——马克思主义当成“意识形态”,他们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特殊的阐述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唯有把自己的观点也当作一种意识形态,这样才能将意识形态的把握和理解上升到一般意识形态的高度。在曼海姆看来,意识形态从特殊逐步走向总体的过程,就是从认识逐步走向真理的过程。

(三)凸显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在关联性。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一些“正统解释者”(如普列汉诺夫、阿尔都塞等)那里,意识形态常常被等同于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无所不包的上层建筑。例如,普列汉诺夫继承了马克思将意识形态看作是“观念上层建筑”的观点,将意识形态不仅看作社会意识形式,而且还包括社会心理,其中,社会意识形式包括哲学、科学、宗教、艺术等;社会心理则指人们的“一切习惯、道德、感觉、观点、意图和理想”〔9〕715。阿尔都塞从结构主义视角将意识形态当成“国家机器”,将主体建构、劳动力的再生产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等概念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揭示出主体及主体性被建构的物质基础和观念上层建筑的内在关联性。实证主义者贝克(Buckle)和哈克(Haeckel)从唯心史观的角度将马克思唯物史观看成是一种机械的经济决定论,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经济基础的彻底的被动的反应。〔10〕31像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一样,哈贝马斯同样也受到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影响,看到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性,反对古典马克思主义中僵化的经济决定论。然而,对他而言,上层建筑最终取决于语言,因为当今语言问题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意识问题,语言不仅构成了社会现象,而且语言本身就是由社会现象所构成。“社会产生的意识形态是在语言中被压抑、忽略或者歪曲的一种不对称权力关系的合理化。”〔1〕102因此,“对意识形态的研究也就是对系统地歪曲了的沟通的研究。”〔1〕102在乔治·拉瑞恩看来,意识形态并不是上层建筑中的所有思想,因为上层建筑中有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两个部分。只有“那些使宗派关系(relations of denomination)永恒化的部分才是意识形态”〔1〕24。也就是说,意识形态表现为一种阶级意识,是整个社会的“观念上层建筑”,在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且与政治上层建筑相适应。例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首次作为“观念上层建筑”得以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市民社会”时,说它的物质交往“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1〕211。在这里,“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并不是“全部的意识形式”,而是特指哲学、政治、法律、艺术、宗教等观念形式的意识形态,至于科学、语言这些中性的观念形式是不属于意识形态范围之内的。可见,马克思将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作出了一定区分。此外,乔治·拉瑞恩还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发表之后,马克思常常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诸形式”之类的表述,意在超越过去把意识形态仅仅视为“歪曲的、颠倒的意识”的看法,意识形态在广义上已经被界定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概念已经渐渐演变为一个总体性的中性化概念。

(四)对科学技术是否为意识形态观点相左。在意识形态的认知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科学技术是否为意识形态”这一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意识形态被界定为工具理性、科学或技术,抑或科学技术,并认为技术理性、工具理性是统治人们思想,导致社会奴役和异化的根源。正如霍克海默所说:“不仅仅形而上学、而且形而上学所批判的科学本身都是意识形态。”〔12〕161用马尔库塞的话来说,“技术的解放力量——使事物工具化——转而成为解放的桎梏,即使人也工具化。”〔13〕127也就是说,当技术不是作为价值理性来造福人类而是作为工具理性时,人类社会就会变成是技术统治的世界,这时,技术理性本身就是意识形态。此外,哈贝马斯延续了马尔库塞将意识形态看作是技术理性的思路,深层次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物化和政治技术化的问题。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一旦应用于社会实践,就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从而把人技术化、工具化,使人为物所奴役,进而使得整个社会慢慢物化,人自身的本性逐渐丧失。用他的话来说,“科学的‘危机’表现为科学丧失生活意义。”〔14〕146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意识形态之所以与科学技术相等同,是因为意识形态掩盖了以对立面为基础的社会真实本质的人的行为方式,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人们之间交换方式发生异化,科学技术本身压抑了人类寻求解放的价值诉求,使得意识形态并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现象,从而发挥着“虚假意识”的功能。

这启示我们,在当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中,必须要坚持意识形态的党性和阶级性。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习近平同志说过:“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17〕193做好意识形态工作,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将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与人民心声统一起来,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力戒意识形态淡化论和意识形态多元论。意识形态淡化论是一种鼓吹消除一切阶级偏见,主张阶级调和、淡化所有的意识形态,宣扬超越国家、民族、阶级、党派的“全球观念”或“全球意识”的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就这种反动思潮的本质来看,其目的并不是淡化所有意识形态,而是在于淡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倡导资产阶级自由化,最终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被边缘化或者被其他意识形态所取代。而意识形态多元论是西方多元主义的产物,它否认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一元化,主张“各种不同性质的意识形态不分优劣、平等共存”,其实质是故意将马克思主义庸俗化、歪曲化,使我们的指导思想发生混乱,最终为西方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打开方便之门。因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18〕,时刻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于一切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要敢于“亮剑”,敢于剥开其光鲜的“外衣”,牢牢守住我们的意识形态阵地,防止被“西化”或“分化”。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存在的偏误

尽管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意识形态的概念、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及阶级性、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在关联性、意识形态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一些独特见解,但总的来说还存在一定偏误。

(三)过分夸大了意识形态对政治上层建筑及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对意识形态的认知中,西方马克思主义部分学者看到了意识形态与政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内在联系,并认为意识形态对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美中不足的是,部分学者(如卢卡奇、葛兰西)过分夸大了意识形态对政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能动性,将意识形态的反作用抬高到无所不能的程度,一味强调阶级意识对革命和建设的能动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和政治因素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意识发挥作用是有限的,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要以“历史条件”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转移,并不是某个阶级或某个英雄人物的意志或行动所能决定的。并且,相对于政治上层建筑及社会经济基础对意识形态的决定作用来说,意识形态对政治上层建筑及社会经济基础的能动性作用是派生的、第二位的。显然,无论是卢卡奇的“阶级意识”,还是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思想,在某种程度上都偏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及方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和方法论原则。

面对西方意识形态理论存在的片面化、碎片化问题,一方面应将其放入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具体的语境中加以考察,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实践进行分析。

(一)对意识形态的内涵认知存在碎片化和片面化。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尽管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形形色色,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派别分歧,但也有一些“共性”:对意识形态某一方面观点的过分肯定或完全否定,尝试把意识形态与虚假意识、阶级意识、上层建筑、知识社会学、后结构主义、科学技术、生产方式等嫁接在一起,等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意识形态的内涵界定和理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误解乃至歪曲。

(一)科学把握意识形态的内涵。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意识形态内涵的认知过于片面化。从逻辑关系说,意识形态可以从不同语境不同层面进行认知和把握。一般来说,作为唯心史观的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假的、颠倒的幻相,这一层面上的意识形态在众多语境中是一种观念科学的意识形态,延续了拿破仑时期意识形态的意蕴,有贬义和否定意义;作为统治阶级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则是一种在批判意义上提出来的阶级意识,它特指哲学、政治学视域下的战斗性意识形态,旨在突出意识形态的批判功能和战斗意义,这种语境下的意识形态既有贬义但有时也体现出中性的色彩。此外,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是奠基在唯物史观这一基石之上的,这种意识形态通常具有多维特性和各种表现形式,其内涵和外延中性化更加凸显。同时,意识形态的内涵在外延上也有区别。在马克思恩格斯经典文献中,作为唯心史观的意识形态主要是青年黑格尔派和德国社会主义者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这种历史观颠倒了思维和存在、物质和意识之间的关系;作为统治阶级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是从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或党性来说的,它所针对的主要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主流思想观念,这种主流思想观念往往会披上“全民的”“神圣的”外衣,体现出神秘性和权威性;而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主要是针对其“经济基础”以及“政治上层建筑”而言的,这种“观念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以及“政治上层建筑”构成被决定与决定、反作用和作用的关系。此外,就意识形态不同内涵的内在关联性来看,作为唯心史观的意识形态是“虚假意识”,其原因是由意识形态的阶级性造成的,而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又是源于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意识形态的内涵是逐层递进的,体现了从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向经济意识形态的转向。一句话,尽管意识形态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意蕴和确指,但其不同内涵是相互联系的,有其内在逻辑和运行规律。

(二)正确处理意识形态蕴含的阶级性,力戒意识形态淡化论和多元论。“在为阶级矛盾所分裂的社会中,任何时候也不能有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思想体系。”〔16〕326-327在一定意义上说,处在一定阶级的人在政治、思想甚至情感以及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自己的阶级立场和阶级表现,这些立场和表现通过历史积淀、打磨、综合就成为阶级意识。如果这个阶级一旦成为统治阶级,那么这个阶级的思想、观念就上升为该阶级的意识形态。所以,“意识形态”不是一个抽象的、脱离社会关系的纯概念,而总是与具体的社会、具体的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意识形态本身就蕴含着鲜明的阶级立场和丰富的党性原则。

三、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偏误的修正

(二)概念的过度中性化淡化了意识形态蕴含的阶级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著作中,意识形态蕴含着贬义和中性化双重色彩。例如,马克思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将意识形态与“玄想”与“空洞的假设”相提并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用“异化”和“异化劳动”解释或说明颠倒的、虚幻的意识形态产生的根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照相机”来比喻“意识形态”的颠倒和歪曲,等等,这些都说明他对意识形态是持贬义的态度的;同时,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形式”来指代意识形态,说明他对意识形态又是持中性化态度的。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那里,部分学者(如曼海姆)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完全摆脱了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意识”的束缚,使意识形态完全成为一种价值中立意义上的知识社会学方法。用曼海姆自己的话来说,这种方法的目的“并不是去揭露和贬损对手的思想,而是去分析影响思想(包括自己的思想)的一切社会因素”〔5〕54。显然,曼海姆这种用知识社会学方法来研究意识形态及其要素的观点完全将意识形态概念中立化,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在本质——“意识形态是阶级意志及阶级利益的观念表达”。

WDR62蛋白主要由15个重要的WD重复结构组成,我们使用Clustal Omega行多序列比对,发现这15个WD重复结构在不同物种间均呈高度保守。由于患儿携带的WDR62基因c.1128C>A(C376*)和c.3620_3621delAG(Q1207Rfs*29)突变,均导致编码的肽链截短,严重破坏了WDR62蛋白的WD重复结构,使WDR62蛋白无法行使其功能。此外,结合患儿出现精神发育迟缓、小头畸形等临床表型、国内外文献报道,强烈提示这2个突变位点为导致该病例患儿发病的主要遗传学因素。

(四)在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的关系上走了两个极端。在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的关系的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要么把意识形态与科学技术相等同(如法兰克福学派),要么将意识形态与科学技术相对立(如结构主义)。其实,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区别体现在: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一种价值观念或价值体系,具有一定的阶级属性;科学技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是一种客观存在,没有阶级性,其本质规定是客观性和真理性。二者的联系表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和制约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功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因素。可以说,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科学都“脱胎”于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常常借助于科学来突破它悬设着的先在解答,以达到追求真、善、美的理想目标。在一定意义上说,由意识形态向科学的转化仅仅是一种“认识论的断裂”。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由意识形态成为科学实际上也经历了“认识论的断裂”过程,这种“断裂”的分水岭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德意志意识形态》。

“什么样的画算是好画,怎样欣赏一幅画?很难概括,但看张伟民的画,可以看画里的情调,画中的情感,绘画的品格。张伟民的画兼工带写、以工为本;兼工带写,以意为上,我非常喜欢他的作品。”浙江省电影家协会主席高克明毫不掩饰对张伟民作品的欣赏。

在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的关系上,结构主义者则认为,意识形态是与科学对立的。科学是对现实的认识,而意识形态则是一种像神话一样以颠倒的、虚幻的方式反映现实世界的“幻相”。在结构主义者看来,意识形态之所以是一种“幻相”,是因为任何符号系统内部,都存在一种言语与语言的区别。言语是外显的层次,可以直接显现出来,而语言是一种潜在的层次,是隐藏的结构,意识形态要在语言中寻找。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信息包含在潜在的结构之中,隐藏于言语中,以至于说者和听者都或多或少难以获得。根据阿尔都塞的观点,在意识形态当中真实的关系与想象关系复杂交错,意识形态与其说是对现实的描绘,还不如说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意志、一种希望或一种留念。普兰查斯(Poulantzas)进一步认为,社会形态本身是一个包含各种生产方式的复杂统一体,其中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生产方式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有其自身独立的、特殊的生产方式,同时也受其他各个部门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意识形态就是“一种结构性的存在”,或者说,它是“人类对人类真实生存条件的真实关系和想象关系的多元决定的统一”〔15〕230。

(三)客观认识观念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处理好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的关系。根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意识形态(观念上层建筑)也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它会积极地、能动地反映政治和经济状况。所以,我们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不能形而上学地解读,需要看到意识形态中蕴含着的能动性,这种能动反映表现在社会意识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并用以指导实践。

这启示我们,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中,我们不能将意识形态教条化、本本化,必须要看到经济基础对意识形态的决定作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19〕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并发挥意识形态对经济建设的反作用。在不断完善意识形态并服务于政治和经济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18〕,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现在,新的教育理念的出现,高效课堂的提出,使这种授课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已经跟不上课改的步伐。新的教育理念提倡要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这就需要把课堂交给学生,真正让学生成为自我学习的主人。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课堂不应再是沉寂无声的了,而是要充满活力和生机,让课堂成为学生创新的沃土。因此,我呼吁教师们不要再把课堂当成自己的舞台了,把本应属于学生的课堂还给学生。

当然,客观认识观念上层建筑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意味着这种反作用不能任意夸大。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以承认历史发展中的“物质决定意识”为前提,这里的反作用是以严格的条件限制、在一定的历史情境和特殊的环境下发生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曾经出现的“一大二公”“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主观主义思想,实际上过度地夸大了意识形态的能动作用,忽视了生产力对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结果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应正确认识意识形态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看作是意识形态建设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说:“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1〕421这告诉我们,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反映,它的产生不是自发的,而是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和生产分配交换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这一层面来说,人们要进入“人类自由联合体”,需要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对于改善生产力中的人和物的因素起着巨大作用。

总之,意识形态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在当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中,必须重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看到“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夯实意识形态的物质基础。同时,在具体工作中,把意识形态工作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进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重要精神支撑。

(一)委托执法协议逐步规范。2015年以来,区政府多次对委托执法事项进行了调整和变更。目前,绝大多数开展委托执法的单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使委托权,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了书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执法的依据、范围、权限、责任等内容,委托执法期限1-5年不等,符合《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一条“委托执法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除个别单位以外,均及时进行了重新委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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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习近平.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szxzt/qgxcsxgzhy/.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1-0044-07

〔收稿日期〕2017-10-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研究”(11BKS058),负责人伍志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研究”(14BKS073),负责人杨芳。

〔作者简介〕伍志燕(1975-),男,湖南东安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

责任编辑 苏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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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偏误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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