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分析_法律论文

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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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尤其是行政道德建设,重视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行政道德是统治者“理政”“治国”的精神工具

行政道德是自有国家以来就存在的一种道德规范形式,历来为统治阶级所高度重视。我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数千年来,统治阶级为了加强官吏自身管理,逐步总结了对官吏的最一般原则要求,即“廉吏”的准则,也就是我们现代所说的行政道德原理和规范。它源于《周礼》中载:“既断以大事,又以廉为本”。具体说来,考察官吏的政绩,判断其优劣,以“六廉”为标准:廉善,指善于行事,获得公众好评;廉能,指能行政令,较好地贯彻各项法令;廉敬,指不懈于位,尽职守责;廉正,不倾斜,品行方正;廉法,守法不失,执法不移;廉辨,指临事分明,头脑清醒,不疑惑。“以廉为本”的六条标准,长期被历代统治阶级所沿袭继承。其内容虽有损益,形式或有更改,名称也有许多变化,但其基本精神未变。在现代,世界各国都程度不同地受到腐败问题的困扰。加强廉政立法,特别是制定和健全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规和准则,以惩治腐败,是世界各国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共同趋势。

行政道德是行政规范的补充手段,要求行政官员在行政活动中运用道德原则、原理、规范来执行国家意志,更好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的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既有明显的阶级性,又有一定的行业特征。没有抽象的、永恒的道德。行政道德是职业道德或行业道德的一种类型。如果说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行政道德则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行政道德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人之间,即行政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与各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合理、公平、公正、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它是一般道德在行政活动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特殊要求。

由于政府职能的特殊性,行政道德具有与一般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区别的基本特征:1.行政道德总是作为政治要求提出来的,寄托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它要求行政人员为本阶级的利益统一行动。2.作为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道德的性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决定,其内容同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相适应,或表现出某种进步性和民主性,或表现出一定的反动性和腐朽性。3.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出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和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行政道德或多或少地带有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利民”内容。4.行政道德更集中更直接地反映着统治阶级的道德要求和道德面貌,并往往制约和影响着一般社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5.由于行政道德与国家的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它具有较强的继承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和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维持其统治的两个重要工具。鉴于行政事务繁杂广泛,专业性、技术性强,讲求时效性,且变动性大,事事都等立法后才处理,是不可能的。即使经过立法,也不见得完备。行政立法所未涉及的方面,就需要行政道德的指导和规范。而且,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精神本来就是一个道德规范的问题。所以,统治阶级总是力图通过行政立法来保护、传播、发展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强化行政道德,使其成为执行国家意志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力量。所以,历史上,我国封建统治者总是强调“以刑辅德”、“以德辅刑”、“德威兼施”、“宽猛相济”等。现代政府的行政权力迅速扩大,行政部门拥有的权力不断增加。为确保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及执法上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妥当性,行政管理活动除应当坚持法制原则外,还需要有一套行政道德标准和道德法律法规,使行政权力有效地组织和运用,并受到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行政道德规范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民主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国家政权的实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我国社会主义行政道德规范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即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个人操行层面,作为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是我们社会的先进分子,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指导自己的言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以身作则,言行一致,顾全大局,诚实信用,互助友爱和扶贫济困,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贪图私利、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思想和行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以贡献全部力量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尊严为最大耻辱;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站在时代前面,奋力开拓,不怕困难,不怕挫折,勇于献身。这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人员道德上理想人格的品质特征。

(二)履行公务层面,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维护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切向人民负责,个人利益服从人民的整体利益,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各级行政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要努力学习,增长才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尽职守责,勤政为民;彰善惩恶,执法公允,刚正不阿;防止个人专断,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严格禁止把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强迫命令,反对瞒上欺下,以权谋私。

(三)在服务社会层面,要为民兴利,注重办实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关系之一。我们社会对人的关心,社会安宁和人民之间关系的和谐,是同各个岗位上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就是要为政宽惠,多办实事,制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方面的各种兴国利民的政策措施,服务社会。1.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大力发展生产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兴办公益、社会保障事业,使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并逐步向更高的水平前进。2.革奢务俭,节缩财政开支,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减轻社会和人民的负担。3.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关心人。4.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搞好环境保护,建设一个祥和、稳定、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文明社会。

以上社会主义行政道德规范的内容贯穿着忠于共产主义事业的集体主义原则,以维护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主人翁地位为核心内容,构成了我国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一整套道德行为准则,并通过党和国家制定颁布的一系列关于惩治腐败、廉洁从政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形式来表现,赋予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的规范,从政道德行为的规范,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规范,管理廉政的事务的机构及其权限的规范,违法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度规范等。这是推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行政道德法律法规体系正走向健全和完善。

三、社会主义行政道德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社会主义行政道德规范,既继承了我国优良的传统道德,又使之同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统一起来,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集中体现着公正性、合理性和负责性道德准则的要求。

(一)公正性原则。

行政管理活动不仅要求合法,而且要求做到办事公正,就是要正当、正直、公平,程序必须公开。它在我国《行政处罚法》总则中被明确确定为一条基本原则。行政上的公正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坚持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要求公民守法,政府自己也要守法,同公民一样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凡职权的行使均需有法的明文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志行修法,练达明职,出以公心,善意为本,不徇情、不偏私、不作假、不悖理,公允持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能有歧视偏见,处事符合惯例、传统,不违背公众意志。2.发扬民主精神。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增加开放度、透明度,善用协商对话,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该办的快办好,不该办的坚决不办,做好解释工作;不讲人缘,不拉关系,反对和抵制钱权交易,杜绝走后门的不正之风。3.广开言路,兼听众说,不偏听偏信。涉及到本人争议,当事人不能自断;评判、公断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给予双方当事人以陈述和申辨的权利,要大力推行实施行政工作人员执法告知义务。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指正当有效,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是通过其工作人员来实现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正确行使职权,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应当在情理之中,适度之内,顾及各种相关因素,保障行政行为正当有效。

法律是“以理服人”的工具,即要求行政提供理由。法律是准绳,但它本身不能代替说理。我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和党员、行政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决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必须同本人见面,实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制度、合议制度、审裁分离制度等等,就是要求摆事实讲道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须深思熟虑,不能主观武断,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无疑需要树立较高的行政道德修养,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

(三)负责性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随时向上级和公民说明解释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多指后果而言,亦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负责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行政道德负责性原则的实践要求是履行公仆精神。除服务大众外,可贵的是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讲人的价值,重视社会奉献,从个人对社会进步的贡献来评价人的价值。从这个原则出发,发挥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就不仅是依法办事的问题。有法律规定的固然应当认真严肃办;无法律规定的,只要是公正合理,于国于民有利,也应积极认真去办好。那种对工作拖延、推诿、斤斤计较、敷衍了事、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官僚主义,就是不负责任,缺乏起码的社会主义政德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背离上述三原则,正确行使职权便失去道德规范的保障,更难以准确掌握法律留下的自由裁量的幅度,出现被曲解、滥用的情况,从而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行政的现象产生。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坚持公正、合理、负责的德行原则,才能清操自守,刚正不阿,高风亮节,不溺于利;才能正确把握社会主义行政道德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的标准,公允执法,严明执法,公断是非曲直,确保廉政高效,依法治国,促进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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