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主体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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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主体应有新内涵。而且,它作为以赢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既享有法定的权力,也要尽法定的义务。为此,必须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加速完善其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向商主体转变。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商活动 商主体 商主体经营机制 商主体权力与义务 商主体完善措施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商学理论研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学理论体系。深入探讨商主体的内涵和特征、存在领域和活动范围,是商学研究的基本课题,也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与我们对“商”的理解相关系的。要弄清什么是商主体首先必须回答什么是“商”。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商”是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广泛和概念。它不仅包括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而且包括作为交换的商品的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活动动,以及为确保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交换能够得以顺利进行的辅助性和服务性活动。基于上述对“商”的理解,我们认为,作为商业和贸易企业的商主体应该是以赢利为基本目的,以市场为活动舞台,以满足社会和人们对种类商品和劳务和需要为目标,以实现商品流通为基本职能,在价值规律支配下运转的。自主经营的各类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经济实体。这是因为:

第一,商活动并不是从商品交易才开始的,而是在生产各种商品之前就已存在。因此,可以认为不仅实现商品价值的最终交换活动是商活动,而商品价值的生产过程,以及为商品价值的生产和实现服务的一切辅助过程的活动都应视为商活动。从社会角度来看,交换是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同样,生产也往往是处于两次交换之间的。因此,可以说只要从事商品生产,也就参与商品流通了

第二,衡量某种经济活动是不是商活动的基本标准,在于它是不是以赢利为基本目的。只要它是以赢利为基本目的,就必然参与商品流通活动,就应视为商活动。

第三,商主体含括范围的扩大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商活动越来越广泛地发生于各个领域。与此相适应,承担商活动的主体必然广布于各个领域。

第四,把商主体仅仅理解为商业和贸易企业,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有害。因为,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必然导致把大量从事商活动的经济体排斥于商主体之外,亦不能按商主体的运行规律去管理,必然造成限制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后果。

商主体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市场主体是由市场调控主体、市场运行主体和市场活动主体等三个主体构成的。其中,市场运行主体主要指自主经营的各类企业,与我们这里所说的商主体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必须把研究商主体与研究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只有联系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去研究商主体,才能真正把握商主体的本质,进而实现商主体运行的市场化,促进商实践的健康发展。

(二)商主体的分类

按照商主体在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体可分如下五类:

1.基础商主体

主要指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即: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赢利为基本目的从事商业性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

基础商主体可以说是商品交换的源头,主要活动虽不是进行商品交换,但它不断向社会提供商品、劳务和服务,从而,以商品、劳务、服务为对象的交换才可能发生和继续。同时,它本身也参与交换活动了。

2.直接商主体

直接商产体在西方也称买卖商、固有商、第一商主体。它是沟通生产与消费,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经济体,是商主体的核心部分。因为它是商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具有典型的商主体特征。这类商主体的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决定着商实践活动的规模和发展广向,而且也影响着其他各类商主体的规模和发展。

3.间接商主体

间接商主体西方亦称第二商主体,主要指间接沟通生产与消费的经济实体,虽不直接或主要不直接从事商品交换,但间接地参与商品的买卖活动。

间接商主体的产生是商实践活动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直接商主体走向成熟的具体反映。商实践活动的发展致使任何直接商主体都不能也不可能包揽所有的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全部业务,而只能承担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基本业务。这就要求必须遵从社会分工的原则,将部分辅助性业务分离出去,由间接商主体去完成。

4.服务商主体

服务商主体在西方亦称第三商主体,主要指为实现商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而承担着各种服务业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如银行、信托公司、商品拆卸,安装公司等,为商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有了服务商主体,使直接商主体再不需要承担那些随着商品的所有权转移而产生的附带性业务。这不仅有利于商品交易地域范围的扩大,而且也有利于直接商主体集中精力去从事主要业务。

5.风险商主体

风险商主体在西方亦称第四商主体,主要指为直接商主体承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如保险公司可为直接商主体承担意外损失;广告公司可以扩大商品销售,提高成交率,降低直接商主体的费用负担和心理负担,不必因担心意外损失而失去赢利的机会。因此,它对推动商实践活动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特征

权利不明确或不能充分行使,任何商主体都无法开展活动;义务不明确或不能严格履行,商活动的正常秩序将无法保证;不把握其特征,就不能了解其发展变化规律,实现有序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各类商主体正处在形成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和明确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特点就更为重要了。

(一)商主体的权利

1.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的权利。商主体首先应享有独立企业法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一,应享有财产权。所谓财产权就是对企业的财产具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是一个自主经营的企业必须享有的权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具有独立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才能真正负起盈亏的责任,才能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营机制。

第二,独立决策权利。企业不仅应享有自主决定开发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权利,而且应享有以自己的资金选择投资方向的权利。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上述的决策权的往往要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种种干预,企业不能独立决策不仅是造成决策迟缓、坐失良机的重要原因,也是企业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转换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企业真正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利。

第三,产量、品种的决定权。企业应完全享有根据市场的需求情况,自行决定产量和品种的权利。国家计划只能作为企业产量、品种决策的参考,国家需要的产品,只有同企业签定购销合同后,才有权要求企业必须生产。而且,如果国家不能执行合同的要求,企业也可要求国家赔偿毁约的损失,国家不能以企业上级的身份强迫生产任何产品。

第四,自行定价的权利。除国家和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所管的个别产品的价格外,其他产品企业都应享有自由定价的权利。企业所提供的加工、维修和技术等的劳务价格也应由供需双方自行定价。而且,国家管制价格的产品品种要尽量减少。政府对价格的左右只能通过税收、产业政策、调节市场等手段去实行,不能通过直接定价和限价的形式去实现。为使企业真正享有自行定价权,要创造条件逐渐缩小价格补贴产品的范围,尽快实现价格并轨

第五,对外贸易权。企业应享有自由选择外贸代理企业、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自主参与同外商谈判并做出进出口决定的权利。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取得许可证方面,应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权利。要创造条件逐渐扩大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范围,放宽许可证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增加企业直接进出口的配额,提高留给企业的外汇比重。

2.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商主体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也是重要的民事主体,应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平等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作为在法律上取得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任何商主体,不论规模大小,所有如何,地位和作用怎样,在参与民事活动,进行交涉谈判,产生争议接受仲裁时,都应是平等的。任何以大欺小、以官压民、厚公薄私或厚私薄公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都应视为是对某一商主体的权利的侵犯。

第二,行使债权的权利。任何商主体的债权都是不可侵犯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债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权利,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维护。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造成各民事主体间的债务关系复杂化,偿债观念十分薄弱,国家和法律部门对债权人的支持和维护也不够,目前企业间广泛存在的三角债即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主要是法律措施支持债权人行使债权,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第三,拒付不合理收费的权利。作为民事主体的商主体只能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税赋和其他依法应付的款项,而对无法律依据的各种不合理的摊派和收费都有权拒付,任何政府机构和单位都不能以权利相要挟,或以某种借口为由向其征收费用。

第四,成立各种组织的权利。各类商主体为协调共同参与的活动,提高活动的整体效果。确保各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权组织各种不具有政治色彩的商组织的权利。各类商主体以自愿为原则自发组成非官方性的商组织,这是商实践活动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是促进商实践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商主体的义务

任何组织都应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只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不存在的。

1.依法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义务━━所经营的业务必须有利于丰富社会物质生活,有助于精神文明建设;严格按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要以社会和消费者负责为宗旨,保证所生产或所经营商品的使用安全性;经营方向要适应产业政策的要求。

2.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比率性,必须及时如数缴纳应交税款;纳税人的税赋是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改革现行税制的同时,完善征收方法和手段以造成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的宏观环境。

3.偿还债务的义务━━商主体作为独立法人且以经赢利为目的经济实体,既有行使债权的权利,同时也有承担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是行使债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努力偿还债务,才更有权行使债权。

4.实现自身发展的义务━━只有商主体的不断发展扩大,才有整个社会同实践活动的发展扩大,才能实现购销两旺,经济繁荣,这不仅是自身生存的需要,而且必须把它提高到一项社会义务去努力履行。

5.确保职工物质文化水平提高的义务━━职工可以说是商主体的主体。职工的素质是决定企业命运的重要因素。而且必须认识到,不断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水平既是商主体自身发展扩大的目的之一,同时也是一项社会责任。

(三)商主体的基本特征

1.作为整体商主体的基本特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商主体首先应具有的特征。困为只有在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的条件下,各个商主体才能形成自己的特殊的经济利益,进而,才能形成追求这种特殊的经济利益的强大动力和压力商主体才能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机制。

其次,以市场为舞台。任何商主体要实现和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必须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寻求赢利机会。

其三,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尽管完成商品使用价值的转换和价值的实现是一切商主体的基本宗旨,但是它们关心商品使用价值的转换,目的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价值,因此,价值规律便成了支配商主体活动的基本规律。

其四,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商主体作为社会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互相依存、相互联系的。只有在完全开放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各商主体全面公平竞争的局面,促进商活动的发展。

2.作为直接商主体的基本特征。直接商主体承担着商活动的基本职能━━实现商品流通,居核心地位。其基本特征:

一是主要从事“买”和“卖”活动。只有不断地进行“买”和“卖”,才能完成商品交换,实现商品流通。“买”和“卖”是互相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其中,“买”是“卖”的条件,只有卖进,才能产生“买”的行为;“卖”是“买”的目的,为了“卖”才要去“买”。

二是以实现商流和物流的统一为宗旨。商品流通是商品价值交换与实体转移的统一。作为实现商活动基本职能的直接商主体,不仅要承担起促进商品所有权转变和商品实体转移的任务,而且要尽量使二者的运动统一起来,尽快地促进买卖双方成交,使成交的商品迅速转移到购买者手中,又要尽快地使转移到购买者手中的商品货款转入出售者户头。

三是以确保集中商品和分散商品活动的统一为重要任务。以实现商品流通基本职能的直接商主体,既要承担尽快将分散在各个商品生产厂家手中的商品集中起来的任务,又要承担尽快将集中起来的商品分散到每个商品消费者手中的任务。这一任务完成得如何,不仅关系商品流通能否顺利实现,同时,也影响着商品流通费用的高低和商主体本身的经济效益。

四是以调节产需矛盾为重要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需矛盾是经常发生的。如因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不一致造成的,应调整产业结构。如因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形成的一定时间差造成的,则必须有一个中间环节──直接商主体提前向生产厂家订购各种商品,然后再及时向消费出售,确保不间断运行。

(四)辅助商主体的基本特征

第一,主要从事与商品生产流通相关的辅助性活动。为实现商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转移,直接商主体要做好商品流通工作;基础商主体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辅助商主体则要做各种辅助性工作,如运输储存、广告宣传、托收承付等等,亦直接影响着商品流通的规模、速度和效率。

第二,资金融通。随着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商活动所需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往往是个别商主体很难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活动资金的需要便成了影响商品流通的关键问题。这就要求作为辅助商主体的银行、信用等部门帮助解决。

第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承担风险。不论基础商主体,还是直接商主体在组织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都会遇到种种风险。其中,主要包括因时间变化造成的风险,因地点变化造成的风险,因竞争造成的风险等,必然影响基础商主体和直接商主体对组织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畏惧,而不敢冒然扩大规模。这就要求作为辅助商主体银行、保险等部门对其实行各种担保和保险,以促进其大胆开展各种商品生产和流通活动。

总之,商主体既具有作为赢利性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实现商品流通这一基本职能的具体特征,同时也具有促进社会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特征。深入研究商主体的这些特征,并针对这些特征对其加以指导和调控,不仅有利于各个具体商主体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展。

三、发展和完善商主体的措施

积极发展和完善商主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在现实条件下,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向商主本转变

在我国,由于过去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致使不仅公益性、政策性和福利性等经济组织,完全失去了自主性,成了各级政府的附属物,而且商业性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也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使之很难向商主体转变。为实现各类经济组织特别是商业性企事业单位尽快向商主体的转变,首先,必须从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开始。要落实企业自主权就必须深化企业改革。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基本途径就是彻底改革现行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只有建立以企业产权明晰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才能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商品和产者和经营者。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推行公司制,更不能跟形势搞翻牌公司,而要根据各类企业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大型企业应创造条件通过实行股份制逐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多数中型企业应采取产权有偿转让的形式建立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过渡;多数中小企业应通过国有民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友的分离,为其逐渐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创造条件、大多数小企业则要通过拍卖转为民有民营,使之先成为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然后再通过联营向现代企业过渡。

(二)加快商业体制改革,促进直接商主体的发展

直接商主体是商主体的核心,发展和完善商主体关键是如何改革好我国现行商业企业,使之逐渐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商主体。

首先,要加快对批发商业的改革。为推进批发商业的改革,必须摒弃笼统地把批发商业视为是“主渠道”、“蓄水池”,“批发管严、零售放宽”的传统观念。应该明确,起“主渠道”、“蓄水池”作用的不应是一般批发商,只能是部分具有政策性的批发商。“管严”和“放宽”也不能困批发、零售而异。批发商也应成为自主经营体,也要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建立厂商批发、专职批发、批零兼营代理商、经纪人等多种批发形式共存,又互相竞争的批发体制,以竞争促发展。

其次,搞好零售商的改革。对零售商的改革,总的来说,应贯彻“发展大的、搞活中的、放开小的”,着力提高组织化的原则。具体说,大型零售商应向集团化、股份化发展;中小零售商应向专业化、连锁化发展;经营设施应和现代、网络化发展;布点应向系列化、层次化发展。

再次,在城市的发达商业区应有计划地建立和发展商业街。建立现代化的商业街可大大加强同街各商店的联系;共同购置商用设施,建立仓库和停车场,有利于降低流通费用;互相学习,采长补短,有助于各商店经营管理素质的提高;联合采购和促销,可依靠集体力量增强竟争能力。

(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辅助商主体的繁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第三产业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总的来说仍然是比较落后的。据统计,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1992年占国民总产值的27.2%;而80年代初,发达国家已占56%,中上等收入国家占42%,中下等收入国家占29%。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于商品生产与流通的第三产业的滞后,是影响我国商主体和商品流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促进商主体和商品流通的发展,应大力发展作为辅助商主体的第三产业。如服务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银行信托业、商品保险业、广告促销业、商品包装折卸业、商品中转仓库、商品代发代运业等。国家要增加对这些行业的投资,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应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这类商主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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