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与佩恩之间的冲突与共识_英国政治论文

伯克与佩恩之间的冲突与共识_英国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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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百多年前,伯克和潘恩曾就法国革命发生激烈的思想冲突,继而在英国引发了一场广泛而深入的思想论战。伯克(1729—1797)发表《法国革命感想录》,攻击法国革命,潘恩(1737—1809)则以《人权论》驳斥伯克对法国革命的攻击,从而造成了他们的思想分野:他们分属英国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阵营,成了这两大政治思潮的主要代表。一般认为,在英国的思想传统中,伯克、潘恩是冲突的,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是对立的。

然而,伯克、潘恩并非向来对立,也并非只有对立的一面。他们曾一致支持美国革命,相识相知,引为同道。更重要的是,围绕法国革命的论战意味着他们的思想范围超出了英国的政治经验和思想传统。参照法国革命的制度和原则,伯克、潘恩的冲突呈现出和原来不同的意义。他们之间除了冲突,还有一致之处,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识。

本文试图分析伯克、潘恩的冲突和共识,揭示这种思想状况的历史意义。

1790年1月,伯克正在写作《法国革命感想录》, 潘恩从巴黎来信。他想不到伯克已经形成明确反对法国革命的立场和观点,以为能够赢得伯克对法国革命的同情和支持,所以在信中,潘恩向伯克说明了法国革命的近况,让伯克相信法国革命在小心地按计划进行,而且进展顺利。他还说,“法国革命肯定是欧洲其它革命的前奏”,“你们议会这次开会当可把法国的情况列入议程”云云,这些话表明潘恩希望伯克能够在议会中利用他所提供的情况,扩大法国革命的影响,以便英国沿着法国革命的方向进行激进的改革。

伯克的复信已经散失,但比塞特在出版于1798年的《埃德蒙·伯克传》中,引用了该信的这样几句话:“你是想建议,毕生为英国宪法奋斗的我应该把我可怜的余生都用来阴谋破坏英国宪法吗?你难道不知道我向来反对这类所谓改革的事情?诚然,因为我不认为它们是改革。”(注:见R·R·费纳西:《伯克、潘恩和人权》,104页,海牙, 1963。)从此以后,他们之间完全中断了来往。(注:费纳西:《伯克、潘恩和人权》,105页。)

正象复信中所说,伯克一生都在为英国宪法而斗争。他所谓的英国宪法就是英国光荣革命所确立的政治制度和原则。《法国革命感想录》是伯克的主要著作,集中表达了他反对法国革命的立场和观点、他的保守政治思想。但他声明写作此书是为了英国,“实际上,我的目标不是法国,而首先是本国”,(注:《埃德蒙·伯克书信集》卷6,141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展示我们宪法的真正原则”。(注:I·汉普舍—蒙克编:《埃德蒙·伯克的政治哲学》,157 页,朗曼,1987。)他要捍卫英国的社会政治秩序、宪政制度和原则。

为了阐明自己的政治立场,伯克诉诸他那个时代的政治思潮和理论学说。它们是用一整套并不新颖的概念和范畴来加以表述的,诸如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人权、革命等等。在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中,这些概念和范畴得到了阐发、总结和扬弃,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则使它们在欧洲大陆变得更加突出、尖锐,并在大革命中得到实践。伯克运用了时代的这些政治话语,但却赋予它们不同的理解,以至反其道而行之,对它们加以抨击并进行相反的解释。在这个过程中,他的保守主义得以形成。

潘恩把回击伯克的著作名为《人权论》(1791年发表第一部分,次年发表第二部分),表明了他立论的立场和角度。他驳斥伯克以捍卫法国大革命,并把此举同阐明人的基本政治权利、建构理想的政治制度结合起来,进而提出了系统的社会改革计划。《人权论》被誉为“穷人的圣经”,英国激进主义的福音,(注:参见《潘恩选集》,103~106页,商务印书馆,1991。)代表了18世纪90 年代英国激进主义的政治思想纲领。潘恩的语言直截了当,通俗易懂,但仍然受制于时代的那些思想理论问题,那些概念和范畴。

这样,伯克和潘恩的冲突就被赋予了时代的思想和理论特征。在此背景下,他们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政治社会之由来

到18世纪中后期,建立在机械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社会概念仍在流行,潘恩则是这方面的一个代表。不过实际上,潘恩并未以社会契约来解释社会的起源。他认为,社会是由分散的、自由的和平等的个人自发形成的,但维持社会最终需要法律和政府,以保证“自由与安全”。(注:《潘恩选集》,3~5页。)契约是由于建立政府的需要才产生的,“许多个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注:《潘恩选集》,145页。)

潘恩的社会契约论是推崇人民主权的,人权至上,主权在民。他认为,所有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建立政府只是为了把人的自然权利转变成公民权利。(注:《潘恩选集》,139~143页。)他推崇国民的权利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象纳税一样普遍”,(注:《潘恩选集》,192页。)是从不受世袭的或财产的资格限制的。 而且,人民的主权意志应不断积极表现出来,主权权威总是在人民手中,他们“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注:《潘恩选集》,213页。)潘恩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的革命性是显见的。

在《法国革命感想录》中,伯克否定了潘恩的社会契约论,针对性地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说,阐明了他的社会观。他认为,“社会确实是一种契约”,但这种契约关系不能根据人们一时的利益和喜好订立或解除,它是与生俱来的,与社会同在。这种契约关系即普遍、连续的社会联系,只要社会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无法解除,并以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出来。(注:J·G·A·波科克编:《法国革命感想录》,84~85页,哈克特,1987。)可见,伯克的社会是历史地生成的,只能稳定、连续地演进,人们必须尊重既定的社会政治秩序,可以适时对它进行调整和改革,但不能根据先验的理论予以破坏、重构。否则,社会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破坏。

潘恩等人坚持在社会中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从而使自然权利学说成为一切革命和激进改革的理论武器。对此伯克是坚决反对的。伯克并非完全无视自然权利,但他大体上把自然权利严格限定在人的自然状态之中。自然权利或可用来解释政府的起源,但不能用来判断政府的事务。自然权利是可以剥夺的,人一旦结成或进入社会,为了享有整个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必须放弃自然权利;而且自然权利一经丧失,在文明社会之中就不能恢复。伯克指出:“人不能同时享有非文明社会和文明社会的权利。”(注:《法国革命感想录》,52页。)在社会中,人们所拥有的权利是社会权利,这种社会权利是自然权利象光线一样经过大量的折射和反射之后的结果,它受到社会契约关系的种种限制。“对人及其自由的限制,应包括在他们的权利之中。”(注:《法国革命感想录》,52~53页。)

2.关于政治社会的合法性

18世纪是理性的时代,潘恩是这个时代的产儿。他奉理性为圭臬,把它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每个人都被赋予了理性。每个人只要运用理性,就能发现传统信念和偏见的错误与虚妄,领悟那些涉及社会和政府的自然法则。因此,把理性运用于道德和政治领域,让现存的制度接受理性的检验,人们就能发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摆脱暴政和奴役。他相信理性是注入革命的最大力量。(注:《潘恩选集》,330页。)

以理性为准绳,潘恩否定以历史、传统来证明现存制度的合理性。他明确否定诉诸过去的权利,而认为每个时代都有权利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任何政治制度。实质上,潘恩主张现存的制度或政府要根据每个时代的人的普遍权利即自然权利来加以衡量和变革。不断地运用理性,必将迎来一个空前自由的时代。

根据他的社会观,伯克强调尊重既定的社会政治秩序,它是历史地生成的,因而其合法性在历史和传统之中。诉诸历史和传统,伯克把他对整个社会政治秩序的看法和英国光荣革命的制度和原则接续、统一起来。推而广之,伯克认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原则普遍建立在历史和传统的基础上,因为社会和政治经验的来源只能是历史。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总结、继承历史传统的基础上演进的。法国革命诉诸自然权利等政治思想,完全违背了法国自身的历史和传统,因而在理论上是虚假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伯克并不反对理性,但对理性持保留态度。他说:“政治应该适合人性,不应该适合人的推理;理性只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且决不是最大的部分。”(注:L·I·布雷德沃德、R·G·罗斯编:《埃德蒙·伯克的哲学》,86页,密西根大学出版社,1960。)不过伯克虽不信任个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但他相信人类世代积累的经验智慧,它们体现在社会的习俗、风俗、惯例和成见之中。它们作为历史和文明的体现,哺育、制约并增进了一个社会的物质、制度和精神,举凡自由和财产的社会状况,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以及道德准则等等,都无一例外。它们都是约定俗成的,共同稳定并延续着社会秩序。由于它们历史的规定性,所以说伯克“思想的中心总是历史”。(注:艾林·斯坦利:《埃德蒙·伯克的生平和思想》,152页,约翰·莫雷,1988。)

3.关于政治社会的建构

在潘恩看来,社会生活的主要问题是在正确的原则上建立政府的问题。他首先对英国政府进行了激烈抨击,对贵族政治和君主立宪制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鞭挞。他断言,英国人民必须对英国的政治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早晚总要由他们来进行一次宪法上的改革,这一点就同法国已经发生过的那样肯定无疑。”(注:《潘恩选集》,203页。)

潘恩推崇共和政体,由人民的意志建立的代议共和制是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因为这种体制“把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是“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不同大小的领土与不同数量的人口的政府体制”,它“集中了社会各部分和整体的利益所必需的知识”,“不让知识和权力脱节,……摆脱了一切个人的偶然性”,并且“可以把世袭制的愚昧和不稳以及简单民主制的不利一扫而空”。代议共和制率先在美国得以实现。美国政府“把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因而大规模推行了雅典实行过的民主政治,“正在成为现代社会人人赞美的目标和典范”。(注:《潘恩选集》,246~247页。)

相反,伯克一生的主要目标就是要维护英国光荣革命确立的政治制度和原则。在《法国革命感想录》中,伯克针对法国革命的原则和英国激进主义的政治思潮,为英国的政治制度和传统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垂暮之年,伯克俨然成了反对法国革命的斗士和精神领袖。这种状况固然出于他坚定的政治立场,但主要是他在《法国革命感想录》、《新辉格党人对老辉格党人的呼吁》(1791)以及《论与弑君者和谈的信札》(1795—1796)等一系列著作中,对法国革命的进程作出了准确的预见,同时对大革命的成因、性质、缺陷和错误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批判,显示出成熟、深刻的政治智慧和巨大的思想感召力。

对比一下潘恩在这一时期的遭际是很有意思的。潘恩曾说:“哪里没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故乡。”(注:利奥·顾尔科著、彭金瑞译:《潘恩:自由的使者》,32页,商务印书馆,1984。)所以当巴黎发生革命时,他便一头扎进革命的洪流之中。由于他对美国革命的贡献和《人权论》的巨大反响,他被推举为法国国民议会的议员。国民议会宣布废除君主专制政体,建立共和国,在潘恩看来,这些事情不仅是他个人的成功,更是他政治信念的胜利。他坚信美国革命的榜样必然要传播到欧洲去,这种信念正在法国实现。

但是法国革命的突飞猛进很快令他困惑不解,并进一步危及他个人的安全。根据他的政治理想,他和主张立宪共和又反对暴力革命的吉伦特派站在了一起,反对处死国王,因而与雅各宾派失和。继而他在法制溃坏、限价风潮等问题上,又和雅各宾派发生争执。此后,雅各宾派得势,“恐怖时期”到来,吉伦特派的领袖们大多成了雅各宾派革命恐怖的牺牲品,他也未能幸免。他被剥夺了在国民议会中的席位,1793年底又被雅各宾派关进了卢森堡监狱,开始了10个月艰险的囚犯生活。他在恢复自由后得知,罗伯斯庇尔曾签署法令,欲将他审判处决,只是由于雅各宾派很快失败,他才幸免于难。

这些重大变故对潘恩影响很大,动摇了他对人性和革命的乐观信念。雅各宾派的主张和作为使他看到了人性中非理性的一面,革命中的动乱和暴政则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人性和社会的理性秩序是潘恩全部政治信念的基础。

在《理性时代》第二部分的“自序”中,潘恩表露了他对法国革命的疑虑,并对雅各宾专政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在错误、有害的思想指导下,革命的原则却在纵容一切罪恶,“教会方面令人不堪忍受的迫害精神已经自行改变为政治,以革命形式的法庭,使审查一件事情有了场所;于是断头台和火刑柱胜过了教会中的火烧和柴把。我看到过许多极亲密的朋友遭到了毁灭……”(注:《潘恩选集》,408页。)他原以为“法国革命的特点是死伤极少”,(注:《潘恩选集》,125页。)而现在他觉得,罗伯斯庇尔等人在法国所做的事情“对于人类和对于我们所有的道德、正义的观念来说,都是骇人听闻的”。(注:《潘恩选集》,413页。)《理性时代》由于倡导自然神论备受误解和指责,但正是法国革命中骇人听闻的大屠杀才促使他写作此书。大屠杀使他震惊,他感到对自然神论的信念有助于抗拒革命之中的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持整个人类的尊严。(注:格里高利·克拉依斯:《托马斯·潘恩的社会和政治思想》,177页,波士顿,1989。)潘恩认为,当时的法国人由于破除了一切旧的信仰而热衷于无神论,破坏了普遍的人权,才导致了恐怖和血腥,“因为恐怕在迷信、虚伪的政体和虚伪的神学整个破灭之后,我们会看不见道德,看不见人道和真正的神学”。(注:《潘恩选集》,348页。)

为什么法国革命激化、发展到雅各宾专政这一阶段时,潘恩的政治立场会发生逆转,而和他的对手伯克表现出趋同和一致的倾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透彻理解法国革命的进程和性质。从一开始,法国革命就和英国革命、美国革命不尽相同,它不象前两场革命那样主要止于政治革命,而是一场前所未有的政治和社会大革命。而且,随着革命的深入,政治革命无法加以约束和控制,社会革命的色彩则大大强化,传统的政治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并夹杂着大量血腥、恐怖和暴力。在伯克看来,法国革命走上了一条颠覆自由和财产的歧路,而维护自由和财产正是伯克所保守的18世纪英国政治社会秩序的主要特征。潘恩所以转向,和伯克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在于参照法国革命的制度和原则,他对政治社会秩序的理解和伯克有共通之处。概括起来,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对社会秩序的肯定

根据其社会观,伯克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不言而喻的。

潘恩虽然推崇理性的社会秩序,但他并不象卢梭那样,否定文明的进步、社会秩序的演进本身。他认为社会秩序“发端于社会的原则和人的天性”,是自然而然而且必需的。潘恩笼统地把文明与社会等同起来,把贸易和通商的发展看作是社会和文明的理性、自然法则的体现,正是这些法则维系着“个人与集体的安全和幸福”。(注:《潘恩选集》,229~231页。)

潘恩认为,社会所有的问题和矛盾,重税、压迫和战争等等,其症结不在社会秩序本身,而在政府。由于“政府的体制出了毛病”,才造成了暴乱和骚动,因为“政府不是使社会团结,而是使社会分裂;它剥夺了社会的自然凝聚力,引起了本来不会有的不满与混乱”。他断言:“政府决不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因与手段,倒往往是破坏社会秩序的罪魁祸首。”(注:《潘恩选集》,231~232页。)因此,需要变革的不是社会秩序,而是政府。

潘恩对社会秩序的肯定突出表现在他的财产观之中。在他看来,维护既定的产权关系和革命的目标并不矛盾,革命并不需要财产的剥夺和瓜分,“瓜分财产的念头”“从没有进入过人民大众的头脑”。(注:《潘恩选集》,97页。)基于人性的平等和社会的不公正,革命应当实现平等,但平等只限于政治自由和民主,每个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通过这一途径来实现机会的平等,让勤奋进取的个人在一种竞争性的个人社会中脱颖而出,谋取利益。潘恩认为,平等并不是平权或平均财产,“有一点很明确,财产从来就是不平等的”。(注:伊萨克·克兰尼克:《共和主义和资产阶级激进主义》, 155页,康纳尔大学出版社,1990。)

2.关于社会变革的性质和方式

伯克是主张改革的。这首先得自英国的政治传统。在他看来,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秩序乃历史上一系列改革的产物,其最大、最有意义的一场改革就是光荣革命。光荣革命的原则即“守成和改革”。(注:《法国革命感想录》,19页。)伯克的改革思想和他的社会观是高度统一的。把历史和传统作为社会秩序及其演进的依据,社会变革的合理方式只能是渐进改革。

和伯克相左,潘恩主张革命,赞成革命,拥护革命,这似乎不成问题。潘恩曾一再投身革命,为革命呐喊、辩护。然而他反雅各宾派、维护社会秩序的立场不是和他的革命思想互相抵触吗?这就需要进一步澄清:潘恩的革命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革命?他的革命允许走多远?

潘恩的革命是理性革命,把理性和进步原则运用于社会的政治领域。潘恩认识到,“现在是革命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注:《潘恩选集》,216页。)但他并不希望看到一场社会革命,实现社会平权和经济平等。他反复强调理性在革命中的作用和力量,他把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都看作是理性革命的榜样,正是“日益扩大的理性范围”,美法这两场“光辉革命”才使英国的光荣革命“黯然失色”的。(注:《潘恩选集》,166页。)

潘恩认为,理性革命是为了建立理性的秩序,消除战争,避免非理性的暴力和混乱。人们应该运用理性来预见革命来临,促进革命发生,而不听任它们发展成为骚乱,这才是明智的。(注:《潘恩选集》,216页。)在理性的原则指导下,“我们今后有希望看到一些革命或政府的更迭以同样安详的方式产生”,而“想用暴力去完成应当用理智去完成的事,这种做法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是恶劣的”。(注:《潘恩选集》,330页。)他还试图区分“积极的革命”和“消极的革命”:前者狂热、冒险、相互报复,后者则冷静地通过协商、劝导和说服来解决问题。据此,潘恩得出结论说:“如果所要获得的好处值得进行一场消极的、合理的和无需付出代价的革命,那么,舍此而坐等以致引起一场暴力革命的灾难来临实乃下策。”(注:《潘恩选集》,335页。)

可见,潘恩虽然赞成革命行动,但“他并不提倡暴力革命”。他希望看到剧烈的变化,但从未劝告人民起来武装斗争。尽管统治阶级顽固反对改革,可能最终迫使人民使用武力,但他认为诉诸暴力并非迫在眉睫,不可避免。(注:H·T·狄金森:《自由与财产》,264页,伦敦,1977。)实际上,潘恩把他的理性革命等同于改革。他说:“改革也好,革命也好,不论你叫它们什么都可以。”(注:《潘恩选集》,328~329页。)

潘恩的理性革命或改革的目标是有限的,他要的是政治革命而不是社会革命,是政府或政体的革命或改革。他把政体的合理、进步与否看作一切政治和社会问题的症结。在自由、平等的理性原则观照下,任何形式的君主制、贵族制都是过去那个封建时代陈腐、落后、反动的残余,必须加以彻底清理和根除。和伯克一致,潘恩政治革命或改革的终极目标是自由,诚如他本人所言,《人权论》的宗旨是“捍卫自由原则”。(注:《潘恩选集》,109页。)

伯克、潘恩之间这种既存冲突又有共识、看似矛盾的情形,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一方面,尽管伯克、潘恩的身世迥然不同,但他们皆出自英国的政治环境,从而为他们的冲突和共识提供了共同的社会和思想背景。就社会性质而论,英国从1640年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只是持续演进的过程,鲜有社会革命的色彩。社会秩序的稳定成为一切政治变革的归宿。而且,根据英国的政治传统,一切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归结为争取自由权利的斗争,限制王权,反抗暴政。在光荣革命以后,这种斗争主要在议会政治的框架内进行,代议制度为自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改革提供了上传下达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制定和实施各项改革举措的场所,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18世纪末期中兴的激进主义运动,虽然借重了自然权利、人民主权等革命学说,但其斗争目标始终未脱议会改革的轨道,诸如年度议会、降低或取消财产资格限制、实现普选权等等,较之伯克等温和改革派,只是更为激进而已,为下层人民提出了更多的权利要求,以实现他们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他们无意改变和破坏社会秩序,发动一场政治社会革命。作为这一时期激进主义的主要代表,潘恩的思想只是更为集中、突出罢了。这就是为何当法国革命发展为一场激进、暴烈的政治社会大革命时,潘恩的思想会“右”倾、并且和伯克达成某种共识的原因。

另一方面,美国革命的政治实践确实使潘恩在英国激进主义的基础上发生了重大偏离。潘恩鼓吹北美独立,抨击英国现行政体,目的在于打破人们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迷信,倡导实行共和政体。美国革命的成功,使他的政治理论得到了检验,确立了理性革命的原则,并且使他相信他“最心爱的美国”的政治原则是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潘恩执意认为法国革命是“美国原则移植到欧洲的第一批丰硕成果”,“正是美国的理想打开了巴士底狱之门”。(注:见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151页,三联书店,1994。)在《人权论》中,潘恩对政府起源、政府体制、宪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阐述,都参照美国为榜样,这使他对英国政治传统和体制的批判更为直率、大胆,使他和伯克之间发生了鲜明、强烈的冲突。以美国革命原则为标准,表明潘恩对法国革命的原则和精神缺乏清醒的、现实的理解。事实上,“他根据自己的政治概念解释革命,自1776年以来很少改变”。(注:费纳西:《伯克、潘恩和人权》,180页。)因此可以说,伯克和潘恩的论战实质上并非英国政治传统和法国革命原则之间的冲突,而是英国政治传统和美国革命原则之间的冲突。

这样,在法国革命的背景下,伯克、潘恩的一致和共识才可能显示出来。因为美国革命的制度和原则是扬弃英国政治传统的产物,本质上是和英国政治传统一脉相承的。虽然美国率先实现共和,在改进和完善政治体制方面走在英国前面,但英、美政治体制方面的一致仍然和法国等欧陆国家形成了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是和各自不同的政治传统和革命原则紧密相关的。法国革命主要是在卢梭的思想或卢梭主义的广泛深入持久的影响下度过的,卢梭批评分权的政治理论,反对英国式的议会代表制,推崇那种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他的理想政治设计体现在其社会契约论之中,国家至上,人民主权,却潜伏着专制和暴政的危险。这些政治理想在法国革命中烙下了深深的印记,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后果。而英美权力制衡的代议制的主要价值就在于避免卢梭式的政治设计所产生的那些问题。潘恩的代议共和制恰恰是为了解决卢梭式的难题。

自法国革命以降,英国在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的冲突斗争中形成了渐进改革的英国式发展道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激进主义是历史的预言家,它总是走在历史前面,一切变革都是激进主义原则的胜利。保守主义则立足现实,它接受改革的实际成果,并把改革限制在温和、稳健的范围内,成为改革的制动闸。(注:钱乘旦、陈晓律:《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273~274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可见,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的动态平衡是英国式发展道路成功的关键,改革要想顺利进行,两者缺一不可。伯克和潘恩缺一不可。对改革来说,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是具有互补性的,伯克和潘恩的冲突和共识提供了日后改革的前提、基准和方向。潘恩虽然不喜英国,背弃英国,批判英国,但最终仍进入英国的政治传统之中。

从英国革命经美国革命到法国革命,构成了一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在这一过程中,革命实现了它的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在制度创新方面,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是显著的;在思想创新方面,伯克和潘恩是显著的。他们的冲突和共识代表着新兴政治力量巩固、保守和完善革命时代的政治成果的最后努力。关于法国革命的论战则最终确立了他们的政治思想地位。就革命目标而论,法国革命标志着一个革命时代的终结。从此以后,西方政治思想开始向新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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