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疆民族发展两个相关问题的认识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对新疆民族发展两个相关问题的认识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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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把社会全面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我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为更加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新的起点而突出强调的意识。确定这样的主题,是时代的要求,是人民的愿望。改革开放20年来,新疆的发展变化的确是巨大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前进中也遇到了新的困难和新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社会的全面发展与民族发展是紧密相连的。民族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和标志。本文仅就新疆民族发展的两大相关问题谈点认识。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疆各民族发展的有力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基本原则与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实行的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个保证国家统一、各民族繁荣发展共同进步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而1984年颁布并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是根据国家宪法的总精神,科学地总结了“七大”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及建国之后的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将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具体化、完善化。这就进一步巩固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的成果,保障这个制度胜利的推行和实施。

1、从理论上来讲, 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一些基本内容或称基本判断: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是各民族平等联合、共同发展的道路。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和具体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既有利于自治民族的发展,又有利于其他民族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原则,必须着重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

2、从实践上来看, 我们也必须看到这样一些基本事实: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9个自治县,55个民族已有45个建立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地方,实现了区域自治的愿望。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我国已培养了少数民族干部200多万名, 为我国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了重要条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已向完善化方向发展。从1934年1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9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作出的专门规定,到建国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有关规定,特别是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日趋法律化,并逐渐完善。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保障杂居、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国家民委颁布实施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建国40多年来,已制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00多个, 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更多。这些都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在我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它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又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能够满足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要求。(2 )它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3)它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 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也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3、对新疆而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过程是伟大的, 取得的成绩更是辉煌的。1955年10月1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撤消新疆省建制并以原新疆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的决议,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此之前,设立了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这之后还建立了42个民族乡。至此,新疆完成了区、州、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民族自治机关设立工作。这是新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里程碑。近十年来,自治区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级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比例做了调整,在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中配备了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各少数民族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利。

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坚持了党和国家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一贯方针,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已近27万人,占干部总数的48.16%。 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已近17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47.21 %。其中2.7万多人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的在职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留学也逐步形成制度和规模。在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中,不仅培养出成批的大、中专生,而且还造就了本民族历史上的第一代硕士、博士。少数民族高级知识分子队伍已初步形成。自治区还十分重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为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使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妇女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目前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已达10万余人,占全疆妇女干部总数的48%以上。

40多年来,自治区根据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利,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前提下,根据新疆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法规性决议、决定128件, 从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目前,已把加快地方立法,特别是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努力改变法制建设滞后于自治区改革和发展的状况,加大了经济立法的力度。40多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新疆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也愈发兴旺发达。

综上所述,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高度原则性和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相结合、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创举。但是,我们任何人也没有必要在巨大的成就面前陶醉,仅从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力水平还相当落后这一点上就可看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作用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我们讲更好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就包含着健全、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内容,这同那些别有用心的坏人搞分裂、要推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不同。邓小平同志在建国初讲的一句话现在看起来更让人触目惊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所以,在今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需要适时地、积极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保障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而且也只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繁荣,才能为民族自治地方更有效地依法行使自主权提供坚实的基础。这里可以引伸几个问题:

1、关于《自治法》。在关系到少数民族切身经济利益方面, 自治法无疑是一种起到平衡作用的机制,它的目的是民族地区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能够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不是两极分化。我们首先必须肯定的是自治法的整体法律效益,它不是也不等于每条法律规范效率的简单相加。在自治法的具体操作和施行上,有两大措施:一是“硬”措施,即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的财政帮助(有许多方面的内容),之所以说是“硬”,是因为这些措施是明确规定、必须执行和看得见的。二是“软”措施,也就是自治法中“自治机关的自主权”中所规定的一些条款是比较原则,不易操作,只说“应当”、“要”如何如何,却没有规定不这样做受到什么样的处治和制裁。这些年,民族自治地方反映问题较多的就在这方面,说落实自治法不理想也主要是这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硬”的措施逐渐变“软”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二者均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分不开。所以,立法者应该用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基本规律并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与自治法的条款进行对照,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做出修改、完善和补充。

2、关于纵向、横向的关系。从新疆来看, 民族自治地方的格局是多层重叠的,这种从自治区到自治州、自治县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格局的确立,为各少数民族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充分享有自治权利创造了基本制度保证。在今天的条件下,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随着经济利益的调整,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即自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自治地方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不同级别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基本要素是:(1)民族自治地方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 坚持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执行,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中央各部门要充分注意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充分照顾当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帮助各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发展,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2 )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和实施有关方针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利益,充分照顾到各自治民族之间(包括相同级别和不同级别的自治民族之间)、自治民族与非自治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3 )各级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但就行政地位来说,有上下级隶属关系。(4)对于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要给予充分保障, 其他民族也要尊重;自治民族在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时,也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其他民族的平等权利。

3、关于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必须把自治机关建设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担负着更为艰巨复杂的任务。由于多年积累问题过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方面,在全面贯彻改革开放总方针,有效利用国家支援资金,发挥自力更生为主办好各项建设事业方面,迈不开步子,走不到创新路上。而过分强调特殊性时,又会失掉很多机会,等、徘徊、观望是难以进展的。按照新时期的要求,我们的自治机关应当是一个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治机关;是能够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认真贯彻好(创造性地贯彻好)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机关;是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带领群众求进步、求发展、求团结的自治机关;是一个有远见卓识,能够驾驭全局、协调好各种关系的自治机关;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自治机关。

4、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不但要有计划地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数量,更要下决心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整体素质。江泽民同志在考察新疆时强调: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有新的提高。一是要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二是要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坚定性。三是要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在各级干部中树立一个好的思想作风。四是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做好广大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这些要求同样包括和适合于少数民族干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充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归根到底靠人的素质的提高。自治地方的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下决心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质,提高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能力,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创造性地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运用好。

谱写民族团结的新篇章是新疆民族发展的现实要求

众所周知,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协调、联合,而与其紧密联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或概念)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的相互关系中,处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地位、待遇和权力、利益的平等。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关系。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结果,又是进一步实现民族真正平等的保证。没有民族之间的平等,就没有真正的民族团结。我们坚持民族平等是为了达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民族的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所以我们理解和考察民族团结问题,应有这样一个思路和态度——回顾历史,正视现实,面向未来。

1、回顾历史。我们的民族团结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基础, 即“五个共同”:自秦汉以来,各民族在统一国家内的共同生活构成了历史发展的主流,我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祖国的历史,共同创造和发展了祖国的灿烂文化,共同反对外来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派,共同赢得了举世瞩目的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这“五个共同”确实为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奋斗,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基础。这是无可否认的。新疆的历史也一再证明,各民族团结就兴盛、就繁荣,分裂就动乱、就衰败。我们同样也不会否认,民族分裂主义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可以说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在新疆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将长期存在,有时甚至十分尖锐、激烈。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新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各民族的大团结。40多年来,我们在增进民族团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比如,坚持把民族团结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活动,层层表彰奖励民族团结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为各族人民办好事、办实事;坚持反对和自觉克服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同时,也反对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正确贯彻执行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统战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妥善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发生的问题,等等。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我区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和总结了一系列加强民族团结的好经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两个离不开”思想;各民族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五个互相”的关系。加强驻疆人民解放军、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同地方的团结,对于搞好我区的民族团结、加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些年来,我们和部队、兵团、中央企业一起,为加强相互间的团结作了积极的努力,军政之间、军民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亲密,形成了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融合各方优势,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局面。

2、正视现实。民族平等团结确实已在各个领域开花结果, 这也是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即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生动体现。而民族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存在,既是历史环境和条件的产物和积淀,更是现实环境和条件的折射和反映。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客观规律之一,它反映了现时代各民族的本质联系。在民族关系发展的总进程中当然存在着两个相反的方面:一是反映民族关系本质、主流和发展总趋向的一面,是民族关系的总体;一是与本质、主流相反的非本质、主流,以及与总趋向逆反的一面,是民族关系中的局部或个别现象。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9 月会见外宾时讲到:“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这就是对我国民族关系本质和主流的肯定。在新疆考察期间,江泽民也说:总的看来,新疆的民族工作做得是好的,坚持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始终是新疆民族关系的主流。

当然,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必然会在国际环境、国内环境和民族自身条件的综合影响作用下发展变化。现阶段,我们必须正视民族关系发展中的影响因素:其一,民族平等的进一步完善与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继续存在是并存的;其二,民族团结的大趋势与民族主义(包括民族分裂主义)思想有所滋长是并存的;其三,民族间互助合作的发展与民族间(经济领域)竞争增强是并存的;其四,民族共同发展的趋势与民族间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是并存的;其五,民族联系交往增多与民族意识、民族内聚力增强是并存的。本文暂不就此全部展开,仅就两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1)民族平等与经济效率。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从一般意义上说,平等是反效率的或影响效率的;效率是反平等的或影响平等的。在许多场合平等与效率是不可兼得的,是一种矛盾的关系。尽管政治原则上的权利平等与经济原则上的效率会经常出现某些具体的矛盾状况,但它们又总是在同一矛盾体中相互影响、制约而相互统一,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平等和效率这两种因素的此消彼长的冲突,是整个社会(包括民族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张力,一种运动形式。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要求统筹兼顾平等与效率(包括民族平等和经济效率),反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反对片面理解民族平等。如果处理得当,两者是可以协调的、结合的,两者的实现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也就是说:效率是必要的,但必须控制在基本的民族平等不受损害的限度;平等是必要的,但必须控制在基本的经济效率不受损失的限度。因为,没有效率,就不能实现经济增长,社会的、民族的平等缺乏物质基础和保障,社会的、民族的平等只能在低水平中实现;没有高度的平等,各族人民就会有不满,社会就会出现不安定因素,就会降低经济的效率和增长。在新疆,对于少数民族职工占一定比例的许多大中型企业来讲,企业深化改革自然会涉及少数民族职工群体和个人的方方面面,这也往往会使一些经济问题带有明显的民族特点。

总之,民族地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面临着竞争机制和平等、效率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的发展,将是在效率较量中提高自身效率的发展,将是在平等的环境中提高自身享受平等权利能力的发展。我们必须看到竞争在民族地区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争取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并为之创造一个适当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条件,使政治的平等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功能和协调作用,使之为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民族的团结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民族地区的民族发展提供推动力量。

(2)族际交流与民族意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 各少数民族正在成为开放的民族,并已深切地认识到,只有开放的民族才能发展繁荣。十多年来,国内国际日益密切的交往,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生活进步,同时也增强了民族意识(民族意识,概括说来,就是综合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这种民族意识的增强,实际上是民族发展的标志之一。可以说,民族地区的地域封闭性和少数民族观念保守性正在明显突破,沿边开放、内引外联的双向开放格局迅速形成。这里可引用近几年《民族团结》杂志刊载的一组资料:新疆目前已有17 000多名维吾尔、哈萨克、锡伯等各少数民族农牧民走出国,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蒙古等周边国家经商办企业。世代鄙视经商的塔吉克族1990年牧民向比在中国最西边的口岸红其拉甫开办了一家帐蓬饭店,接待了巴基斯坦、英国、意大利、美国和国内大批客人,现在向比已成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的首富,打破了塔吉克人从不经商的旧传统。目前全国跨省区流动人口达8 000多万人仅全国各地到新疆的各类工匠就达200多万人。内地汉族农民到吐鲁番沙坝村租地开荒种瓜,成为新疆的首富村。随着新疆三大油田的开发,以汉族为主体的几十万石油大军进入了新疆。当地少数民族在各石油开发区开饭店、办旅馆、商店,搞运输,供应农副土特产品、蔬菜和各种设备物资,为油田职工提供医疗和生活服务。 5年间,地方政府和各少数民族群众增收150亿元, 初步形成了地方与石油企业“融合经济”,大大加快了新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少数民族群众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全国630个城市中, 每个城市都有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和流动。

现代的生活方式和市场经济格局,已不可能把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几代人固定在某一个地方了。未来的社会,是人流、物流、信息流高速流动的社会。都市的多民族化进程,也因更多少数民族群众投身其间而变得更加快速。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提出的:“只有在交往具有世界性质,并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候,只有在一切民族都卷入竞争的时候,保存住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了保障。”“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愈来愈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的愈来愈彻底,历史也就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我国各民族的发展正在走上这样一种轨道,各民族的开放意识、竞争意识的增强无疑是有利于这一进程的。全方位的开放促进了新疆各族人民破除“肥水不流外人田”、“划地为牢”的“内陆意识”和“短视行为”,响亮地向各省市提出联合起来“走西口”,新疆出口的商品中有40%的日用品是从内地组织出口的。实践证明,一个民族无论如何不可能孤立地生存和发展,只能在与周边民族的联系、交往中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不管这种联系、交往的频繁强度如何对自身发展有利与否。

但是,我们在肯定民族意识的主流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样两种问题:其一,民族意识增强中包括了一些不健康的因素,比如,过份强调自身的特点和利益,不科学地评价本民族的历史和人物,不分良莠地恢复风俗习惯或把一些落后的被自然淘汰的东西当作传统文化加以发展。这些因素不仅不利于民族的发展,而且也最易于受到民族主义的影响。其二,民族意识增强无疑会带来民族问题增多的现象,影响民族团结。其原因主要是民族交往日益密切所产生的自我意识强化对事物不同认识的敏感性增强。交往本身就是产生摩擦的媒介,所以民族关系必须在交往中磨合,不断寻求共性和适应性。当然,民族成员个体的所有认识不一定是民族意识,只有这种认识具有普遍性或流行趋向,并与民族整体的生存、发展相关,才能从民族成员个体的认识上升为民族意识。再者,民族意识从本质上讲是关切、维护自己民族的权益或利益的,但是,这种追求和保护是以求得与其他民族同等、同样的地位、权利为限度,以不损害其他民族生存、发展权利为前提,也以不损害自己民族的同样权利为前提的。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和前提,就超越了民族意识内涵、实质所应有的内在规定性。

3、面向未来。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生存发展的最高需要, 是新疆的大局。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现代化进程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走向进步、走向富裕,是全人类的需要。当今社会,哪个民族都不能自我闭塞、孤立于世界进程之外。面向未来,民族地区取得更大的发展,要做的事情千头万绪,但最重要的一条依然是要抓好民族团结。如果没有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的良好环境,就什么事也做不成。如果民族之间不团结,不仅民族地区难以发展,也会影响全国的现代化进程。同时,只有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才会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面向未来,民族团结更需要全社会的维护,有碍团结的事不做,有碍团结的话不说,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更是当务之急。党中央对新疆寄予厚望,江泽民同志对新疆更是充满信心,他说,只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充分发挥新疆的资源优势,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只要新疆各族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把智慧和力量凝聚成强大的合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潜力是无限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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