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构到衍生: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实践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益保障论文,女犯论文,内构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特殊女犯主要指女犯中的老年犯、病犯、残疾犯、未成年犯,历来是浙江女监保障女犯合法权益的重点群体。特殊女犯作为女性罪犯,具有女犯的一般性特征,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女犯的生理、心理的特殊情况。当今社会,特殊女犯的人权状况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已然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的一杆重要标尺。因此,根据特殊女犯的实际情况,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理念内构、模式外架和路径衍生,是浙江女监执法管理创新的实践举措。5年来,浙江女监共关押女犯8681人,其中老年犯564人、病犯215人、残疾犯13人、未成年犯73人。特殊女犯占比10%。在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执法工作中,浙江女监注重管理创新和实践探索,形成了一套包括理念、方法、制度等在内的管理体系,为特殊女犯权益保障提供了经验积累。 一、内构现代女子监狱文明管理理念之双脉:“精细化”与“人文化” 现代管理学认为,科学化管理从“规范化”到“精细化”和“人文化”,是管理内涵的质的提升。浙江女监以执法管理规范化为基础,针对特殊罪犯群体的管理特点,引入管理职责明晰的“精细化”理念和个性管理色彩浓厚的“人文化”理念,使之成为执法管理创新的关键要素,体现了现代监狱文明管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矛盾特殊性”的理念脉络。这种理念,得到了上级部门执法考核的检验和社会评价满意度的丈量。 (一)执法管理的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个案的公正,既包括司法审判领域的每个案件,也涵盖刑罚执行的执法个案。因此,确保每一个执法个案的公正,已经成为监狱法治建设的终极取向。如何让社会公众感受到监狱执法个案的公正,实现监狱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需要厘清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的感受“源”的问题。一般来说,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的关注,由一些特殊群体的个案而引起,因生理因素而被视为“弱势群体”的特殊女犯极有可能成为关注的重点群体。如果对特殊女犯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到位,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管理带来的社会公平正义感受就可能蒙尘。应该说,浙江女监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坚持依法管理,确保执法公正,成效明显。5年来在女犯刑释前的全员无记名问卷调查中显示,对女监“执法公正”的评价度始终保持高位。但一些特殊女犯对执法管理的细节仍有意见,如有的认为有时饭菜不合胃口,有的对监合物品摆放意见不一致,有的对体检时间要求不一致,有的对兴趣小组的习艺项目看法不一致等等,性格偏执的女犯就会认为其权益保障不到位。以上情况,尽管属于执法管理的小节、碎事,但由于其生理、心理的特殊情形,对监内教育改造秩序与效果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对特殊女犯的执法管理引入“精细化”和“人文化”理念,就成为浙江女监执法管理创新的关键要素。为梳理特殊女犯的诉求和管理细节,浙江女监于2011年建立了特殊女犯座谈会和特殊女犯犯情研判制度,从特殊女犯的合法诉求和执法民警的分析研判中找寻路径。5年来,共召开特殊女犯座谈会68次,参加座谈人数达2076人次,收集到相关意见建议889条。其中,2011年召开的21次特殊女犯座谈会,收集到涉及执法管理细节的意见307条,72%的意见都属于合法诉求的“小事”,在这些合法诉求中91.7%的意见属于可以改进的范畴。监狱针对以上意见,积极倡导“精细化”和“人文化”管理理念,切实纠正一些基层民警片面认为这是特殊女犯“无理诉求”“小题大做”的误区,形成执法管理创新的共识。随着浙江女监创新管理措施的跟进与落实,特殊女犯诉求量逐年下降(见图1)。同时,来自人大、政协、妇联等单位的反馈信息表明,社会公众对浙江女监近年来公正、文明执法情况普遍赞誉,没有出现执法个案的不利炒作。 (二)创新管理的关键词。特殊女犯权益保障作为监狱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管理创新应当基于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限。而特殊女犯权益保障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细节问题,则是监狱执法管理创新的具体内容。2011年,浙江女监建立了特殊女犯管理问题“三查摆”制度。通过执法民警自己查、上级部门考核查、特殊女犯反馈查的方式,深入查找特殊女犯执法管理细节中存在的不足。5年中,特殊女犯共反馈意见105条,其中32%指向了“精细化”管理问题,61%指向了“人文化”管理的问题(见图2)。5年来,监狱将“职责清晰”“以人为本”作为创新管理的关键词,力求在“精细化”管理上,摒弃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把提高管理效能作为监狱管理创新的基本目标,用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取代笼统、模糊的管理要求,改变经验式的管理模式。庞德就这样来界定司法者的任务:“我们必须力争将一定时间与地点中的法律变成通向一定时间与地点中的目标的工具。”①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监狱各级、各部门切实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确保每一位管理特殊女犯的民警职责清晰、任务明确。2011年至今,监狱相继对病犯伙食、罪犯医疗、未成年犯教育、老年犯生活管理、罪犯病危病重处置流程等作出详尽的规定,细化各项职责,落实具体分工。在“人文化”管理上,监狱将“以人为本”作为执法和改造活动的出发点,努力使法律的秩序价值和人性价值在监狱执法实践中得到统一。正如有学者认为,“以人为本就是将人文精神作为现代法律精神”。②“人文化”管理的价值,换一个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心灵需求,是一种“手段性的现实,”③即把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转化为司法实践。其价值取向注重对女犯合法权利的保护,并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监狱执法的态度、方式和效果。浙江女监近几年针对病犯建立的“温馨病房”、病重罪犯特殊会见等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对特殊女犯的人文关怀精神。随着监狱管理创新的不断深入,“职责清晰”“以人为本”在执法管理中从关键词变成了硬措施。 (三)权益保障的满意度。“精细化”和“人文化”管理的成效如何,归根到底应该体现在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评判上。监狱学研究领域一直存在着“法律评判”与“公众评判”的两种观点,“法律评判”体现在监狱是否坚持规范执法,通过规范执法推动执法权正当行使;是否坚持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一名服刑人员在狱内享受法律规章之外的“特殊待遇”;是否严格把好服刑人员奖惩的“条件关”“程序关”,不降低任何一名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标准。“公众评判”体现在社会民众通过执法公开的平台,对监狱执法是否公正作出评价,并通过人大、政协等单位及妇联等群众团体进行反馈。浙江女监在女犯权益保障尤其是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评判上,始终采用“法律评判”与“公众评判”相结合的标准,在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努力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女监执法个案的公平正义。为此,浙江女监切实强化刑释人员的无记名问卷调查工作,将“民警执法”“特殊女犯就医、教育”等内容作为问卷和访谈要点。5年来,对5093名女犯刑释前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女犯对执法公正度的评价始终保持在高位,近3年均达到100%。女犯对权益保障的满意度达到了96%(578名特殊女犯对执法公正度和权益保障的满意度评价均保持100%),其中95%以上的高满意选项涉及精细化、人文化管理的范畴。另外,浙江女监还面向病犯家属建立了保外就医释案和回访制度,成立专门小组,明确相关职责。其中,对每一位重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女犯狱内权益保障情况,及时向家属进行通报;对每一位保外就医出监的女犯担保家属、当地司法部门的回访,每年不少于3次。5年来,共回访和释案保外就医女犯家属676人次,受到犯属的普遍欢迎,监狱至今未收到犯属的任何投诉(见图3)。从回访时各地司法部门的信息反馈情况看,当地社会公众对浙江女监执法个案的公正性评判很高。由此可见,“精细化”“人文化”的创新管理,助推了“法律评判”与“公众评判”的有机结合。 二、外架特殊女犯权益保障模式之双翼:“两集中”与“三推进” 在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执法实践中,浙江女监以“两集中”与“三推进”为抓手深入推动执法管理工作。“两集中”是指特殊女犯的关押方式。即,针对特殊女犯的生理、心理特征,实施相对集中和固定集中的关押模式。相对集中关押模式主要针对老年犯、病犯、残疾犯,关押在十五监区,其他特殊类女犯则分散关押在各个监区。5年来,十五监区共关押老年犯334人,病犯157人,残疾犯13人,占比58.3%。固定集中关押模式主要针对特殊女犯中的未成年犯,关押在十监区。“三推进”是指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具体做法:一是遵循法律精神,推进制度完善;二是突出核心权益,推进管理精细;三是注重心理健康,推进人文关怀。即在“制度梳理”“措施落实”“人文关怀”三个着力点上推进执法管理工作。 (一)管理架构的演进。浙江女监特殊女犯的管理架构,起步于“两集中”的试点关押,通过不断地探索与完善,相对集中与固定集中的模式得以固化。对特殊女犯的关押实现“两集中”,充分考虑了特殊女犯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强化执法管理和教育改造的针对性,与以往的混押、笼统管理相比,管理的科学性明显增强。但我们的探索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在“制度梳理”“措施落实”“人文关怀”三个具体环节上逐步建立与关押模式相适应的管理工作体系。5年来,通过任务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协作的“三推进”,形成了切实有效的特殊女犯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管理架构。在制度梳理方面,监狱着力从国家政策法规、省厅局文件规定、执法工作流程三个层面入手,特别是在监狱执法工作流程的层面,充分考虑到特殊女犯的特点和需求,如建立允许特殊病犯自带保健品、日用品的审批制度等,切实以制度规范保障特殊女犯权益。在措施落实方面,突出健康医疗权和受教育权两个环节。关于健康医疗权,以老病残犯这个群体为重点,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做到环境设备、医疗保健、预防管控、细节管理“四个到位”。关于受教育权,则以未成年犯这个群体为重点,在实践中探索并形成了释、讲、策、带“四字法”。在人文关怀方面,创设了符合女犯特点的改造平台,着力开展特色教育、“一区一品”监区文化、手工习艺矫治等活动。法律的特性之一是务实性,“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化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④浙江女监在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实践中始终坚持务实精神和效果导向,在依法的前提下不断探索与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架构。 (二)细节管理的启示。在浙江女监率先推进执法管理创新之始,一些民警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存在偏差。如在监狱的调研中发现,75%的民警认为精细化管理就是事无巨细的管理。对此,监狱及时纠偏,在民警中开展精细化管理理念的宣传教育,使民警认识到精细化管理是指管理流程和分工上的“精准”“有序”要求,即在执法管理工作流程的“精准”过程中找出重点、难点环节,制定详细的、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如在未成年女犯管理的“有法可依”上,监狱着力制定包括《未成年女犯“5+1+1”教育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内容更具体,执行更明确,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奖惩分明,使各项工作真正有制度可循,有制度可依。“人类的本性是容易犯错误,采用严格的规则是合理的(Heiner1983),无论是在追求洗礼或追求最无私的理想都是如此。”⑤同样,针对精细化管理来说,制度保障是基础。比如监狱的政策法规体系除了涵盖《宪法》《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适用普通女犯的法律之外,还应涵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上内容,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国际人权文书规定也相契合。另外,监狱结合贯彻落实省局有关《浙江省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的决定》等规定,明确并细化对老病残犯、未成年犯等减刑、假释条件,其中对老病残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可按各类刑期档次起报分的标准降低40%;考核期内不满18周岁的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假释时,可按各类刑期档次起报分的标准降低20%。再如《浙江省女子监狱防暑降温工作方案》等制度,着重在工作流程的重点环节作出具体化的规定,确保防治工作到位。同时,要求每一位管理民警必须履职到位,做到日清日结。又如在环境设备上,监狱专门为老病残监区设置室内活动室和室外阳光室,落实专人具体管理。在医疗保健上,建立特殊女犯“一人一档”健康档案,完善监狱二级医疗和防疫网络及远程医疗系统,专门配置妇科医生,并为糖尿病女犯发放无糖食品等。在预防管控上,开设四季养生讲堂,定期开展急救知识培训,提高特殊女犯的自救、互助能力。在日常管理上,坚持在细节中抓管理,在管理中要保障。实践表明,加强细节管理的各项措施,只有具备有章可依、具体合理、可操作和可检查等特点,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柔性管理的效应。柔性管理是指民警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正当程序为保障的符合人性特点的执法活动,集中表现为对女犯的人文关怀和理性管理。对特殊女犯的柔性管理,以“保障法定权利”和“以人为本”作为基本的价值基础。如浙江女监持续推出的系列暖心行动,切合特殊女犯易动感情、心思多、话头长的特点。特别是每年开展新春发放“暖心”物品、元宵“鹊桥会”、“同在蓝天下”母子团聚会、春节团聚会、“六一”亲子团聚会等暖心活动,为特殊女犯创设了祥和的柔性改造环境。柔性管理体现在特色教育上,监狱结合近年来备受系统内外关注的“浙江女监丝绸文化节”活动,每年在各个监区创设“一区一品”监区文化项目。同时,邀请专业人才培训指导健身活动,通过墙画、专栏宣传健身指南。在手工习艺矫治领域,创设各类兴趣小组,如针对医务监区病犯的特点创设折纸兴趣小组,使折纸艺术成为病房里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另外,鼓励特殊女犯参加中初级缝纫工、初级美容师、家政服务班、舞蹈形体班等职业技术培训,搭建“女子监狱自考站”、就业培训指导站、省法律援助中心女监工作站、刑释人员招聘会等平台,让特殊女犯增强回归社会的信心。浙江女监的民警逐渐在实践中达成共识,即基于“人文化”理念的柔性管理,体现了对特殊女犯执法方式的情感特点,区别于机械执法。由于刑罚体系针对的犯罪现象是全人类所共有的,因而刑罚体系的构成内容在发展趋势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最为明显的就是刑罚品格的轻缓趋势。⑥但柔性管理既不是人情化管理也不是软弱管理,而是把依法执法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柔性管理的理念逐渐被广大基层执法民警所接受,并体现出特有的法律价值。 三、衍生依法治监实践路径之双轨:“一完善”与“四探索” 让社会公众在每一个监狱执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离开了司法透明,监狱仍将陷入“失语”的被动。司法透明的前提是监狱各项监督体制的完善。浙江女监在特殊女犯管理“一集中”“三推进”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一完善”,即完善特殊女犯权益保障的监督体制。5年来,我们将强化狱务公开和强化督察措施作为完善监督体系的“双轮驱动”,打造“执法透明”的“利器”。如强化狱务公开,形成了局长信箱、监狱长信箱、监狱长接待日、一警一箱等公开载体和每月问卷调查、面谈等配套措施。又如强化督察措施,坚持日常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特别是强化对民警执勤点、重点部位、重要时段和节假日等专项督察工作。正如学者所言:“执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执法者的权力受制约与监督,它的底线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面对罪犯,也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和法定权利。”⑦“一完善”体制从雏形到如今的果熟蒂落,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团体的肯定。2006年2月8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视察浙江女监,高度肯定浙江女监各项工作,并提出殷切期望:“你们提出的平安监狱、文明监狱,很好,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打造‘平安女监’,力争新的一年上新水平”。同时,浙江女监作为全国首家被司法部批准对外开放的监狱,接待了来自世界五大洲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矫正专家、法律专家和港澳同胞1042人次,访问者对女监公正文明执法的成果高度评价,认为女监是“开放的女监,文明的窗口”。如今,阳光执法、透明执法已经成为浙江女监展示人文理念与法治精神的载体。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平台,也为浙江女监建立未来“互联网+监狱”的执法管理监督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深化依法治监,仍然需要继续秉承“精细化”“人文化”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强特殊女犯权益保障难点问题的探索。 (一)探索解决老病残女犯盲目维权的问题。阿克顿评价雅典宪制时有一句名言:“每一种利益都应有权利和手段去伸张自己。”现代监狱管理行刑秩序同样应该为罪犯利益留下表达和博弈的制度化安排,以保障罪犯表达和诉求其权益的合法途径。从浙江女监执法工作的现实情况看,一些老病残女犯大多数法治素质低下,其固执、敏感、自卑等特性,容易曲解对权利的理解,泛化权利的使用范围,如自认为受到法律奖励是应该的,未获奖励时即以自杀等极端行为相要挟。为此,监狱应继续做到法制教育、规范执法管理、加强心理疏导“三管齐下”,明确教育、管理责任。除了让特殊女犯正确认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应对心理问题严重、性格缺陷、精神障碍的女犯,开展有针对性的医学治疗和心理矫治。虽然浙江女监近年来十分重视女犯特别是特殊女犯的权利保障工作,“监狱长信箱”(现在世界多数国家普遍建立了犯人诉冤程序或称投诉程序,解决处理行政管理范围内犯人对监狱有关问题的抱怨或者投诉)⑧等信息反馈情况也表明女犯对监狱执法管理中的权利保障比较满意,但在一些具体执法环节中,仍然有少数特殊女犯对此有意见,这里面除了一些属于心理疾病严重的女犯无理指责之外,也有一些属于女犯合法权利的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从“于法有据”的角度看,有的确属缺少相关法律来加以具体化,需要在制度层面上给予这些基本权利以有效的法律保护,否则“无法可依”。但更多的应该是法律适用问题,执法的规则是正确适用法律,即把法律适用于监狱执法管理的具体个案之中。实现刑罚目的必须通过刑罚适用来完成,“而刑罚的适用又以一定刑罚方法的确定为先导。刑罚体系的确立过程本身便是对刑罚方法的选择与过程”。⑨如《监狱法》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即生命权、健康权、不受痛苦权、人格和名誉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通信与会见亲属的权利、信仰权、获得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的权利、劳动权利、休息的权利、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法学家柯克认为“法律是一门技艺,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⑩从某种意义上讲,适用法律有点像医生看病,在对病人望闻问切之后,医生对疾病开出一剂良方,让患者服后药到病除,相当于监狱执法管理事务的具体处置。由是观之,适用法律作为一门技术,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必然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就要求执法民警具有“精”“准”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技能。 (二)探索解决老病残女犯医疗保障的问题。目前,浙江女监老病残女犯人数占全监的9.2%,但其医疗费用却占了整体费用的绝大部分。她们的医疗保障问题主要表现为医疗费用明显居高不下、女犯对医疗期望过高等现象。由是观之,“有法可依”仍然是监狱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制度建设角度来说,“有法可依”的问题属于顶层设计的范畴。这需要立法机关按照“于法有据”“有法可依”的原则,秉持“科学立法”的精神,不断改进立法质量,提升立法在解决监狱执法工作现实问题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监狱法》规定罪犯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即罪犯享有获得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起码的条件的权利——要求监狱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着以及适合的居住条件的权利,要求监狱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医疗服务的权利。但在卫生设施、医疗服务的执行标准上还需要明晰。从基层监狱的执法实践层面,应当厘清哪些属于“无法可依”的环节,哪些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通过人文关怀精神来探索解决执法实践中的“于法无据”情况。从现实执法情况看,“于法无据”情况主要集中在老病残女犯医疗服务等权利保障范畴。目前,浙江女监注重建立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医疗项目和治疗目标,特别是对一些疑难杂症,确定相应的治疗标准和治疗医院的资质。同时,明确医患纠纷责任。尽管监狱对所有女犯特别是老病残犯患病时均竭尽全力抢救,但仍有个别病犯由于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其家属无理责难监狱,索取高额赔偿。为此,应继续完善医疗事故处置统一标准和程序。另外,进一步提高监狱医疗水平,坚持引进、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加强医疗专业队伍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如何探索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有效的社会资源,采用政府补贴、女犯交纳的资金筹集方式,建立特殊女犯的养老保险、劳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出狱后的失业保险、生活保险等项目,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三)探索解决未成年女犯教育专业化问题。由于未成年女犯的押犯人数少、结构复杂,学习兴趣缺乏,学习氛围不浓,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监狱的师资力量难以合理配备。同时,监狱的职业技能培养项目单一,可选择性较少。以上情况,导致未成年女犯的文化、职业教育离专业化的要求差距较大。《监狱法》规定罪犯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其中包括罪犯的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对于未成年女犯来说,保障其受教育权尤为重要。文化知识水平是构成个人精神文明的重要素质,对未成年女犯进行文化知识及职业技能教育,不仅是教育改造的需要,更是面向未来人生的基础教育。如何改善监狱师资匮乏等困境,提高未成年女犯教育的专业化程度,需要创设新的教育平台。为此,浙江女监积极探索远程网络教育的可行性。远程网络教育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的教学模式,突破了时空的界线,为服刑的未成年女犯教育走向专业化提供了可能。当然,远程网络教学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其优点是信息高度共享,容易实现个性化教学,教与学在时间和空间上可以不同步等,其缺点是在教学过程中的交互性较差。为了实现网络教学与传统教学的优势互补,浙江女监认真探索未成年女犯文化与职业教育的新型模式:一是混合教学模式。即利用网络教育教学完成课程新内容的学习阶段,而在教学内容的归纳总结提高阶段,采用传统教学模式。二是运用教学课件。网络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载体是网络教学课件,选择网络课件除了要细化教学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外,还要强化教学交互性的设计。教学内容的细化包括了提供教学所必须的背景材料、教学延伸,表现形式包括了使用教学录像、动画、声音、文字等所有计算机所支持的多媒体形式,教学互动可以借助于QQ、微信、程序设计等技术实现。除了探索远程网络教育方式外,还在探索借助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特别是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志愿者,参与未成年女犯的文化与职业教育。 (四)探索解决未成年女犯改造缺乏社会支持的问题。浙江省未成年女犯没有关押在未成年管教所,而是关押于女监,与分类关押、分类教育不相适应。从浙江情况看,相对于未成年男犯,未成年女犯更缺乏社会的关注与帮教支持。近年来,浙江女监倡导的柔性管理,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但执法环境要实现新的蜕变,必须依赖于派生其而来的母体环境——社会法治环境的优化。当然,监狱也不能坐等社会环境的优化来促进监狱执法环境之完善,而是要在不断完善自身体系的同时对社会发出呼吁与呐喊,为社会法制化建设建言献策,进而以社会环境的优化来反哺监狱的执法环境。为此,有必要从务实的视角,对借助社会力量助推未成年女犯的教育改造提出新的探索路径,即建立专门机构保障未成年女犯合法权益的构想。合理的机构设置是保障特殊女犯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从国外的同领域看,一般有官办、民间和协办三个方面构建保护罪犯群体的机构体系。官办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开展保护罪犯工作的机构,如美国的全美法律观察及执行委员会,日本的保护司等。民办机构是指由私人和民间团体创办的带有福利性质的组织,如美国的救世军协会、善心组织、希望之家等。协办机构是指由国家和民间机构以某种形式联合起来开展罪犯保护工作,包括国家的督导或参与,如香港的善导会、荷兰的康复调解组织等。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可以探索在地方人大、妇联组织中建立专门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女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当然,作为基层监狱也要继续内挖潜力,比如浙江女监近年来在监内探索“一对一”等系列帮教活动,成效明显。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法律的公正,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肃杀,而来自于法律的严谨、精细。自古以来,鲜见有严刑峻法和机械执法能维护社会稳定、良好秩序者。真正能够形成强大威慑力、约束力的,恰好是法律的严谨、精细。法律的严谨、精细,不仅落实于反对严刑峻法,更加落实于反对疏忽宽纵。同理,监狱执法特别是对特殊女犯的执法管理定位,既不能片面地认定特殊女犯是“弱势群体”而法外施恩,也不能忽视特殊女犯的特征而机械执法,而是需要严谨、精细的柔性管理。 注释: ①[美]罗斯科·庞德著,曹玉堂、杨知译:《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页。 ②李龙、张文显、吕世伦、公丕祥:《“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以人为本”四人谈》,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 ③王铭铭主编:《西方人类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④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⑤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著:《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7页。 ⑥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8、29页。 ⑦晓来:《关注南京人性化执法》,载《东方卫报》2003年9月11日。 ⑧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495、496页。 ⑨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⑩[美]爱德华·S.考文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5页。从内部结构到派生:特殊女犯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_法律论文
从内部结构到派生:特殊女犯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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