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电子全文使用模式的法律问题探讨_授权协议论文

学位论文电子化全文利用模式的法律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问题论文,电子化论文,学位论文,模式论文,全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是指通过对学位论文的数字化加工,以便于对社会用户提供学位论文的网络检索和全文服务的行为。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其核心过程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采集和转化,即完成学位论文向电子版的转化;对电子版学位论文进行公开,允许特定公众对电子版学位论文数据资源进行利用。这两个过程均需要获得明确的授权。本文集中探讨的是对学位论文进行电子化全文利用的现有许可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改进方法。

1 现有学位论文的利用模式分析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科研的不断深入,学位论文的电子化利用以其便捷的检索方式和海量的信息而被不断重视。对学位论文的电子化利用经历了从仅仅将论文题目和摘要网络检索到论文全文网络利用的过程。

1.1 现有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模式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存在着学位授予单位与作者、学位论文数据库与各学位授予单位两个层次的利用许可授权模式:首先由各学位授予单位与作者之间签订学位论文利用授权协议,允许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论文进行利用,其次,由全国性学位论文数据库与各个学位授予单位分别签订协议,对于该学位授予单位所进行利用的学位论文,转而允许全国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利用,他们之间体现的是一种转授权(见图1)。前一许可授权构成后一层次利用许可的基础和前提,全国性学位论文数据库目前通过与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协议来获得对学位论文利用的许可,当然,此种方式是否最优,能否引入其他许可方式等等,都还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图1 学位论文利用许可模式

通过学位授予单位与作者之间的协议来取得授权是目前较为成熟且应用较广的许可授权模式。这种做法的基础是:首先,原来已经存在的论文管理体系为转授权提供了基础,根据学位论文管理条例,学生在毕业答辩之后应当将纸质论文或者电子版论文提交给学校档案馆和图书馆保存、馆藏。另外,学校对学生毕业答辩和学位授予还负有管理职能,通过高校来完成授权许可有利于借助高校的管理优势,可以非常迅速而且便捷的取得授权。

1.2 现有学位论文利用的授权模式

采取通过与各个学位授予单位而非某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具体学位论文创作人签订授权协议,其理由如下:

1.2.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缺位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历史较短,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础较薄弱,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还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存在其本身建立固有的困难,还存在着大环境的影响。具体来说,(1)著作权及相关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只是近十几年的事情,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至今为止只有《著作权法》第8条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2)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法律意识尚待提高。人们在传统上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的法律意识,更不承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成为特殊商品的法律事实。(3)随着科技发展,集体管理手段尚待完备。在新技术环境下,传统的管理方法无法适应新的领域,如:数字图书馆、数字音乐网等,管理部门需建立相关的配套技术措施,实现网络管理。[1]

1.2.2 学位论文著作权主体的复杂性

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学术价值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数据库所采集的学位论文数量。学位论文所收集的种类和数量,是评价一个学位论文数据库学术质量的重要指标。而且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各个学位论文数据库也正努力提高自身所采集的学位论文的数量和种类,因此学位论文数据库对学位论文的利用具有海量性难题。学位论文著作权主体具有分散性,数量极其庞大,因此学位论文数据库在获得授权过程中如果要获得所有学位论文著作权主体的同意是几乎不可能的。

1.3 现有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模式

现有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模式中以学位授予单位作为电子化利用的授权对象是目前所能选择的成本最低,法律争议较小的成本方式。但是学位授予单位能否成为适合的电子化利用的授权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有权对学位论文做出相应的处分。而学位授予单位能否享有此种处分权需要进行具体的探讨,以学位授予单位作为授权主体依然不能完全克服授权主体不明晰的法律问题。

2 学位论文授权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2.1 转授权主体不适合

在“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版权声明中明确指出:“在开发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过程中,万方数据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积极与论文的著者、导师及学位授予单位联系,将取得著作权授权的论文,加工成为全文数据库,将著作权授权正在进行当中的论文,按国际惯例制作成为大文摘。”[2]但是目前的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采取的授权方式均是采取各学位论文利用单位与各具体学位授予单位签订学位论文利用协议的方式进行,版权声明中列出的“著者、导师”基本上没有涉及。签订这样的授权协议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学位授予单位作为授权主体应当享有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或者至少应当享有许可学位论文采集传递主体对学位论文进行电子化利用的权利。

虽然在高校与作者之间的论文使用授权协议上,往往约定授予高校对学位论文的使用权,但是高校能否仅仅凭借这一简单的许可授权就可以授权全国性的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学位论文利用,需要进行分析。首先,高校校内的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是有范围限制的,并且是免费的,是直接获得作者授权的。而全国性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电子化利用是面对无限制对象的收费式的商业式电子化利用。毫无疑问,全国性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电子化利用是对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直接行使,将严重影响到作者的著作权经济利益;其次,高校与作者之间的学位论文利用授权协议实际上是高校对学位论文进行进一步利用的基础,而目前很多高校的学位论文授权使用协议中还没有是否可以转授权的约定。在很多学位论文利用授权协议当中,对高校是否对论文享有专有性的使用权和能否进行转授权均没有进行约定。而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明确规定:在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当中应当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对于许可使用合同当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目前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采取的授权模式中,高校是否有权进行转授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2.2 转授权模式无法体现学位论文作者的真实意思

由于授权不明确,在作者与高校之间直接授权的时候,对高校是否享有转授权,许可别的单位对学位论文进行利用没有明确说明,作者也没有明确表示能否许可别的单位对学位论文进行利用。而在高校与全国性的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授权许可的时候,作者又没有直接参加,因此,转授权模式没有体现作者自身的意思。

实际当中,“有的作者反映,其研究内容和论文是自己导师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但若在网上公开,其导师的课题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价值必将受到影响。……有的作者反映,其论文中引用了大量商业数据以证明其论文的观点,……公布出去则会影响某些商业机构的经济利益甚至生存。”[3]

考察所收集到的各个高校学位论文授权的内容,可以发现,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协议中虽然明确了学位论文著作权主体可以授权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论文进行利用,但是在具体的授权协议中却都是很宽泛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利用学位论文,或者仅仅是简单的规定允许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无偿利用并许可他人利用学位论文,而对于非常重要的将学位论文授权给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公开的全文利用这一授权许可却没有明确的说明。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因此,目前的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授权许可除了授权主体存在严重法律问题之外,授权内容也存在严重的不明确性。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明确性导致学位论文利用过程中将著作权人本不愿意公开或者进行网络传播的学位论文进行了网络公开。由于授权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在学位论文利用过程中,往往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权利,并且容易导致著作权侵权纠纷。

2.3 现有授权模式依然具有高成本特征

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化利用和采集的对象是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数据资源是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核心,具有本身的单一性质,而学位论文往往都是未发表的论文,因此在没有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数据库的建设和传递往往就很难收集到足够数量的学位论文。

虽然相比较于与每一个独立的学位论文创作者进行协商,通过高校来获取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许可授权已经降低了很多成本,但是对于一个专门从事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的数据库而言,与高校以及作者一一协商学位论文利用许可协议依然存在成本问题,而且不同的协议结果对不同高校也会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厚此薄彼”的差别待遇。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对我国目前的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许可授权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要保护传递者与版权人之间的法定利益,避免法律纠纷;二是降低电子化利用的成本,有效克服授权许可海量性问题。目前我国学位论文数据库日益勃兴,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核心是学位论文资源,而采集学位论文资源的途径当中除了将馆藏学位论文数字化之外主要就是要依靠购买学位论文数字资源。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的欠发达和学位论文利用授权协议的不明确,目前采用的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协议存在论文使用授权主体不适合、使用许可授权范围不明晰和使用授权成本过高等问题。随着学位论文利用的日益深入,上述问题所带来的法律争议也将日益凸显,需要从制度层面上思考解决上述法律争议和难题的途径。

3 合理使用制度不能应用于学位论文商业利用模式

著作权人享有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现有著作权法已经明确确认和保护著作权的上述权利。因此,探讨合理使用制度在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的应用意义在于能否通过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来限制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允许在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过程中避免授权许可存在的法律争议,从而解决已经存在的法律争议并降低学位论文信息资源在收集过程中建设和服务的版权成本。

事实上“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4]一案的判决结果已经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在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上全面适用合理使用。而在学位论文数据库的电子化利用过程中由于学位论文这一资源自身的特点更不可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理由如下:

3.1 学位论文数据库所使用的学位论文多为未发表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中所能够进行合理使用的作品都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除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所指称的收藏的作品可以是尚未发表的作品,但是这类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其他情形下的合理使用都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而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和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建立则完全是以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为目的,而不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使用。据此可以发现,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和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学位论文才有可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而在有关学位论文的法律属性上,学位论文是版权作品,同时也大多为未发表作品。所以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在电子化利用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全面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3.2 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公益性”目的争议

合理使用的目的应当不具有商业性,而应当是具有公益性的“学习与研究”目的、“批评与评论”目的或者“教育”目的等。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往往被理解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而且图书馆的信息传递跟电子化利用不同,它是一种被动的、个体阅读数量较少的传递方式,是不能够产业化的。而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建立则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它的学位论文信息资源是面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并且可以同时被多人复制。目前我国已经投放使用的两个全国性的学位论文数据库都是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营的商业论文数据库,这些论文数据库的性质根本不同于原有的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也不同于行政管理和收藏管理的学位论文保存机构。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没有也不可能推行无偿服务,现有的两个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均推行收费服务。另外,从一般市场主体的经济法学角度来看,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实际上也属于著作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之一,其运营成本和法律义务很多是同一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仅仅对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适用合理使用而对于其他同样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却不适用该原则,毫无疑问,这不仅仅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经济法中公平竞争原则。

3.3 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公开传播性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目前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多是承袭美国 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中的第四条的判断标准。第四条标准的要求是“合理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要求合理使用不应当不合理的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而判断某种使用是否不合理地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其判断标准随着网络环境下商业行为概念的拓展也发生了改变。由于网络环境下复制和传播远比以前便捷,公开与私人的内涵与外延已经很难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即便是非盈利的行为,也很有可能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形成非常大的侵害,所以是否不合理的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的判断标准,从以合理使用行为是否赢利为判断标准转向以是否公之于众为判断标准。在WPPT第15条第4款中也提出“本公约所指商业目的之使用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之于众,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在各自选择的事件和地点获得这种公开,那么这种适用就具有商业目的。”笔者认为,目前应该利用这一新的标准来对网络环境下电子化利用的新特点进行调整和限制。

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建设很显然是以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为使用对象的,这不仅仅影响到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也因为传播范围广泛而切实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不符合“合理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这一判断标准。也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合理使用制度本身的限制和学位论文本身多为未发表作品的特性以及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商业性特征和网络环境下公开传播的特征,使得在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全面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也不能运用合理使用制度来克服需要取得学位论文授权的法律困难和因此带来的法律争议。

4 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缺陷

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著作权人在个人行使著作权和集体管理权力之间有选择的权利,即是否接受集体管理通常由著作权人自由决定。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相当的垄断性。最后,从法律地位上来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种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5]

虽然对于网络信息传递中由谁来承担集体管理的职能,目前仍然存在争议。但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是非营利性的信托机构,仅仅能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而不能盈利。这就意味着不能让 ISP等网络信息提供主体承担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而且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当中第19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仅仅针对会员的作品行使集体管理权利,而获得会员的方法就是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协议。

这一规定对于学位论文数据库而言是不利的。我国目前已经存在的几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没有可以对学位论文进行管理和利用的组织。由于学位论文数据库采集单位本身作为网络信息提供主体是不能自我成为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而学位论文著作权人数量众多,要求所有的学位论文著作权人都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管理合同,这实际上仅仅是把授权许可的成本转嫁给了集体管理组织而已,并不能实际上降低授权成本。

4.2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针对这一特点,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对权利人的数字化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进行强制集体管理,即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就是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能够对非会员的权利进行管理,即北欧国家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北欧国家,集体管理组织在存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对非会员的作品进行管理。学者认为这一制度的精髓在于:“如果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得到了很多权利人授权管理他们的某些权利,如果它在相应的领域里具有足够的代表资格,法律将这种集体管理组织的效力延伸到那些没有将他们权利委托其组织管理的权利人的权利,但是,后者可以选择‘不参加’集体管理体系”。[6]

虽然采取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对非会员的作品进行管理,从而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实际上是限制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和数字复制权,将著作权人对这两种权利自由行使的权利直接规定由著作权集体单位代为行使,其必然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具体权利保护。而且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十三项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的行使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所谓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上述权利进行了强制,把这些基本权利也变成了权利人自身无法行使的权利,不仅仅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合,也将极大地影响著作权人的自身经济利益。因此虽然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解决学位论文授权成本问题,但是首先该制度会严重影响著作权人的基本著作权权利;其次,该制度也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相违背。

事实上在WIPO1990年第688号报告中已经强调:“对《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得限制为一种单纯的获酬权的专有权,不应当强制实行集体管理。即使对于单纯的获酬权,规定强制性集体管理也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被认为是合理的。”[7]

5 结论

要解决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许可模式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学位论文管理体系的特点着手,同时借鉴国外成熟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授权经验,如 UMI(商业信息数据库)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授权方式,通过有权进行授权利用的第三方来专门对学位论文进行保存、收藏和授权许可使用,而不能简单的引入权利限制制度。

首先,学位论文数据库或者ISP服务商不能够成为有权进行利用的第三方。这是由于其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对学位论文有权进行保存、收藏和许可使用的单位应当是垄断性的、同时也是具有一定集体管理组织性质的机构,因此该机构只能是不具有营利性的第三方管理组织,而学位论文数据库或者ISP服务商作为学位论文利用人,不能够成为管理机构。因此作为学位论文收藏管理机构的万方数据、中国社科院等学位论文收藏管理机构由于其自身与学位论文机构的关系,导致这些机构并不适宜成为学位论文收藏管理的第三方。

其次,目前仍然没有关于设立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机构的立法和举措。随着学位论文电子化利用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实现对学位论文著作权人和学位论文利用人之间利益平衡和法律权利维护的问题已经日益凸现,需要通过规范的形式采明确学位论文著作权的诸多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由教育部来明确其对学位论文的管理和收藏使用身份,有利于克服现有高校进行转授权时面临的授权不明晰、存在转授权侵权风险的法律问题。

要实现上述目标,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对学位论文行使管理职能的主体,从法律上明确管理部门对学位论文的管理作用,赋予管理主体对学位论文进行管理、收藏和授权使用的职能;需要建立对学位论文完善的授权协议机制,在学位论文使用权授权协议中明确授权范围以及转授权范围;需要建立有效的学位论文商业化利用管理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学位论文利用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收稿日期:2007-06-28

标签:;  ;  ;  ;  ;  ;  ;  ;  

论文电子全文使用模式的法律问题探讨_授权协议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