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角色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强调的 重点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有关。美国、法国和德 国的劳动关系强调集体谈判,政府在集体谈判方面有着相近的立法。英国在传统上则强 调劳资双方的自愿主义和自决信念。在澳大利亚,则主要着眼于由政府出面维持产业和 平。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Ron Bean)在《比较产业关系》一书中指出,政府 在劳动关系中主要扮演五种角色:(1)政府扮演第三方管理者角色,为劳资双方提供互 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2)政府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通过立法规定工资、工时、安 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3)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政府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4)政府作为 公共部门的雇主;(5)政府还是收入调节者。台湾学者林大钧先生认为,美国联邦政府 是促进劳资合作的催化剂或鞭策者,是劳动争议的调解人、仲裁者或受害方的支持者, 是劳动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劳动关系中扮演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可以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归纳为五种角色,文尾表格综合了政府在劳动关 系中扮演的角色——“五P”角色。
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政府的第一个角色是保护者(Protector)或管制者(Regulator)。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 定法律,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政府制定 的政策与法律不仅反映了劳资双方施加的压力,而且反映了公共舆论以及劳资力量对比 的变化。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 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并反映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如公平与公正、权力与 职权、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等问题的基本价值判断。例如,最低工资立法是劳动力市场 中最能体现社会正义的政策,法律通过强制确定最低工资率和加班工资津贴、禁止使用 童工等条款来保证每个雇员得到与其劳动相适应的报酬,保证雇员获得“维持生活工资 ”(Living wage)水平以上的工资,消除极端贫困。劳动保护立法的内容包括反对性别 歧视与种族歧视、公平报酬、安全与卫生、职业教育、冗员与解雇等许多方面,它确定 了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各项制度和规范。同时,政府 还要监察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 要任务。
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
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促进者(Promoter)。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要采取不 同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 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促使其在遵循劳动法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基础上发展适合其特 点的劳动条件。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律都规定了集体谈判的主体资格、谈判机构、谈判双 方的责任、谈判的程序和内容、集体协议的签订和约束力。规定工会享有罢工的权利, 而且如果工会采取合法的产业行动将免除法律诉讼。这里,政府的角色首先体现为确定 合法产业行动的边界范围以及工会采取产业行动的程序性规定;其次,政府保护工会罢 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政府是以促进者,而不是直接干预 者的角色,推动集体谈判的开展以及雇员参与,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的重要手 段。
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政府的第三个角色是劳动争议的调停者(Peace-maker),有时也是调解者(Mediator)或 仲裁者(Arbitrator)。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 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了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 和仲裁服务。通常,管理方会认为政府干预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企业竞争力 ;而工会则希望政府作为公平的第三方积极干预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如果 管理方的力量占优势,则政府将以自愿原则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相反,如果工会占优 势,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性调解和仲裁措施,以此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理想的政 府应该作为中立的仲裁者,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使劳资双方能够平等 地通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内在冲突,使产业冲突减少到最小程度。对一些涉及到国计民 生的公用事业部门如天然气、电力、饮用水与污水处理、医疗机构、学校、交通等特殊 部门的工会的罢工问题,政府会特别关注。这些部门的工会举行罢工,将对经济和社会 生活的正常运转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社会瘫痪。因此,政府一般限制这些工会的罢 工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例如,美国许多州都禁止公共部门工会举行罢工, 而实行强制仲裁程序;加拿大与意大利政府虽然没有完全剥夺这些工会的罢工权,但要 求这些工会在罢工期间保证提供最基本服务,以此来减轻罢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的 破坏作用。
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政府的第四个角色是规划者(Planner),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这个体 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在当今自由化、国际化和竞争日趋 激烈的社会,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人力资源规划等领域进行整体设计,提 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的角色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
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政府的第五个角色是公共部门的雇佣者(Public sector employer)。公共部门的雇员 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雇员,其规模和人数在各 国不尽相同,但都占相当比重。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 条件,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使之成为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样本” 。
政府在扮演这五种角色时,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政府应该积极而主动地完成任务; 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政府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至于政府作为雇佣者的角 色,必须要真正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表率,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五种角色
编号 角色名称主要内容 政府应采取的态度
一 保护者 1.劳动合同 积极、主动
(Protector) 2.劳动标准
3.社会保险
4.员工福利
5.职业教育
6.劳动安全卫生
7.劳动监察
二 促进者 1.工会组织 中立、不干预
(promoter) 2.集体谈判
3.雇员参与
4.员工持股
三 调停者 劳动争议处理
中立、不干预
(Peace-maker)
四 规划者 1.职业培训 积极、主动
(Planner)
2.就业服务
3.失业保险
4.人力资源规划
五 雇佣者 公共事业
合法化、企业化
(Public sector 民主化
emplo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