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宗法制度_宗法制论文

论中国的宗法制度_宗法制论文

中国宗法制度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法论文,中国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宗法制度是中国历史文化的核心。本文就中国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态、发展阶段和历史作用,社会经济形态和宗法形态的关系,嫡长子继承制和宗法制度的关系,“世系群”和宗族、宗法的关系,宗法文化的改造和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等作了阐述。

[关键词] 中国宗法制度 父权 族权 嫡长子继承制 世系群 宗统君统 天人合一

宗法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中国的宗法制度存在了几千年,它与儒家思想的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宗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本质,马克思、恩格斯早在百年前就有科学的论述并为历史研究所证实,毛泽东在半个世纪前对中国封建宗法的实质也有经典性的论述,笔者曾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周代的宗法制度作过深入的研究[①],本文仅就近几年来中国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中新提出的若干问题继续进行探讨,以求推动对我国宗法制度和传统文化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关于中国汉民族地区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态、发展阶段和历史作用问题

过去中外学者讲中国的宗法制度,实际上是指汉民族地区的宗法制度。封建时代以来一种传统看法认为周代才有宗法,因为《礼记》所讲的宗法是周代的宗法;到了近代,学者们才提到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也有宗法。近年来有的学者认为:“宗法制度萌芽于商代,正式形成和完善于西周初年,衰落和瓦解于春秋战国时期,主要实行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贵族阶层。”[②]还有学者认为先秦宗法是典型的、原始形态的宗法,秦汉以后的宗法是非典型的、次生形态的宗法,理由是先秦的宗法与马、恩论过的古代世界诸民族宗法属同一类型。此两说均可商榷。参考世界历史上各民族宗法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笔者认为,中国汉族地区古代宗法的发展阶段、表现形态和历史作用可从四方面来讲。

第一、宗法的萌芽形态。这指的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公社及其基层组织家长制大家庭内的宗法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这种家庭内已经包含有奴隶制的农奴制,存在着男姓对女性的奴役和家长权,存在着最初的社会对立。这种宗法已经和经济关系结合在一起。然而当时还属于原始氏族组织制度,公有制还占主导地位,阶级压迫和剥削还没有正式形成制度,国家机器还没有出现,所以恩格斯引证马克思的语录时,用了“萌芽”两字。[③]马、恩把国家产生以前父系家长制大家庭内的宗法称为“萌牙”,是非常科学的,因为它将原始时代的宗法和阶级社会的宗法划了一条界线,从而把父系氏族家长制和阶级社会的宗法制区别了开来,既说明了它们的前后联系和继承关系,又表示了它们间还有质的不同。从考古发现看,龙山文化、齐家文化都有屠杀和凌辱奴隶、依附人、妇女的现象,足证当时中国已有宗法统治的萌芽了。

第二,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原始宗法制度。其所以称原始宗法制度,是因为周代的宗法制度是直接从原始的父系氏族家长制发展起来的。周族灭殷以后,正是利用周族的氏族部落组织扩大为国家统治机构,实行大规模的宗法分封,以巩固对全国的统治。周王是周族的大族长,他分封子、侄为诸侯,周王成为天下之大宗,诸侯对周王来讲是小宗;诸侯在封国内分封子、侄为卿、大夫,诸侯成为一国之大宗,卿、大夫对诸侯来讲是小宗;卿、大夫在封邑内分封子侄为士,卿、大夫成为封邑内的大宗,士对卿、大夫来讲是小宗。通过宗法分封形成了自天子至士的宝塔式的宗法等级关系,凭籍宗法上的亲亲尊尊、尊祖敬宗、孝悌思想巩固整个贵族阶级的统治地位。周代宗法分封形态之突出,宗统君统合一的牢固,对社会生活所起的深远影响,为整个世界古代历史所仅见。对此笔者已有专著作了详细研究。[④]史实表明,《礼记》中所述的几条抽象的理论根本不符合周代宗法制度存在的真相。

第三,秦汉至近代的宗法制度,是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它是在春秋战国以后,特别是商鞅变法以后,在原始氏族宗法组织瓦解以后产生的个体家长制家庭的基础上繁衍发展起来的。这种宗法与原始氏族制度没有关系,而与阶级分化土地兼并以后地主经济的发展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它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秦汉时期是发展的初期形态,表现为个体家长制家庭与旧的宗族的并存,由个体家庭中繁衍发展起来的新的宗族势力从逐渐形成到发展壮大;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表现为宗族势力发展到能拥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宗族的统治和组织与地方上的政治统治和组织又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但宗族势力常处于和中央政权对抗割据的形态;宋以后和近代,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一时期的宗法也发展到后期形态,表现为宗族不再掌握有地方上政治军事权力,宗族势力完全服从于皇帝的政治势力,宗法组织不构成封建国家的政治机构,但宗法统治与政治统治配合得更为紧密,以祠堂、族谱、族产、族规和族长为特征的宗法统治对人民的统治更加严苛和细密,宗法作为政权的辅助力量真正成为束缚人民的巨大的封建绳索。

第四,关于宗法封建关系的理解。宗法封建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个特定的经济范畴,它与宗法制度有密切关系,但不等于就是正常含义的宗法制度,或可称为广义的宗法。宗法封建关系指的是中世纪农村和城市中广泛存在的家长式的强制性的奴役和从属关系。在领主与农奴间、师傅与徒弟间、行东与帮工间、地主与长工、佃户间、宗师与门生故吏间以至土司土官制度下的土司土官与土民土兵间,存在的都是宗法封建关系[⑤]。过去苏联学者曾讨论过游牧民族中存在的宗法封建关系,认为游牧民族由于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往往利用氏族宗法组织实行对同族人或不同族人宗法式的剥削和奴役。但宗法封建关系更广泛地存在于农业民族中。恩格斯指出:“波兰人从被奴役的那一天起,就起来革命,……他们迫使自己的压迫者不仅在波兰,而且在本国(指德意志)保持宗法封建制度。”[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次论述过宗法封建关系的存在。[⑦]这是指宗法家长式的统治和奴役关系,虽不一定存在血缘性,却同样存在着族权,家长权的奴役或剥削的宗法性,即宗法封建关系的概念。

可见把中国宗法制度的存在仅仅限在周代,显然是不正确的,秦汉以后至近代,汉民族以及诸少数民族,都存在过具有时代特点和民族特点的宗法制度。有些学者所以只认为周代有宗法,是因为还把封建经师们想象的宗法理论作为宗法的结果。而把周代的宗法制度称为典型的宗法制度,把秦汉以后的宗法制度称为非典型的次主形态的宗法制度,也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宗法制度本身有它发生发展的规律。由在氏族宗族组织基础上形成的原始宗法制度向在个体家长制家庭基础上繁衍发展起来的封建宗法制度过渡,这是历史的必然。两种宗法制度形态是宗法制发展中前后两个阶段的不同表现,无所谓典型、非典型;马克思、恩格斯固然大量论述过古代世界各民族的原始宗法形态,中国周代的宗法属于同一类型;但马、恩同样大量论述过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宗法形态,中国秦汉至近代的宗法也与之属于同一类型。怎么能说前者由于马、恩论到过而可称典型,而后者为次生的非典型呢?何祝秦汉以后两千年的封建宗法对社会生活影响更大,毛泽东就称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是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把两千年来的封建宗法称为宗法的非典型的次生形态,不仅找不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任何理论依据,而且和中国的历史现实也不相符合的。

二、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和宗法形态的关系问题

社会经济形态有五种生产方式,而宗法制度也长期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和国家政权结合,或成为政权的辅佐工具,是统治阶级统治、压迫、束缚人民的重要力量。历史事实证明,宗法制度由于它固有的宗族凝聚性和阶级对抗性,它既可以为奴隶主阶级所利用,也可以为封建地主阶级所利用,既可以以宗法奴隶制的形态存在,也可以以宗法封建制的形态存在。五十年代中期,有的学者撰文认为宗法制度起源于已产生了奴隶制度的父权家长制大家庭组织,所以宗法制度只是奴隶社会存在的制度,表现为宗族奴隶制;有的学者看到宗法制和封建制结合的普遍性的长期性,特别以中国的古代历史为例,强调宗法制度只是封建社会的特征,和奴隶制度无关。[⑧]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提出这两种相反的意见是可以理解的,但都是失之偏颇的。事实证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很多国家和民族中,宗法制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存在的;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具体条件的不同,宗族奴隶制和宗法封建制也表现了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在中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历史发展中前后阶段的问题,而不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关系。

宗法制度既可以存在于奴隶社会,也可以存在于封建社会,但宗法制度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制度,有它自己发生、发展、演变、消亡的规律,宗法制度的发展阶段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阶段并无必然的关系,一个国家内社会经济形态的进步与否和宗法制度存在形态的进步与否很多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例如:在奴隶社会时期的古巴比仑,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买卖的盛行,原始宗法制大家庭已瓦解为个体家长制家庭;在古典希腊和古典罗马,由于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各地区人们的激烈的变迁流动,已使原始氏族宗法组织彻底瓦解;而在封建社会时期的我国和亚欧很多游牧民族,都保留了原始的氏族宗法组织。宗法制度在每一个历史时期的阶级性,固然取决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生产方式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但宗法制度本身的存在形态,则取决于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各种条件,其中氏族宗法组织的保留、社会的闭塞落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程度影响更大,而和社会制度的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说,50年代我国老一辈学者在论述宗族奴隶制和宗法封建制时有某些观点可以商榷的话,但我们应肯定他们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来探索中国宗法制形态的发展中是有贡献的。但是近年来部分资产阶级社会学者却完全脱离了社会经济形态和阶级划分的事实来抽象地研究中国古代的宗族和宗法,如有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宗族具有15个特征或7个特征,这7个特征是:“(1)有一个明确的组织,并且该组织有一套适用于实体集团的明确的行为规则;(2)委任给一个受到承认的首领个人的、有权威的领导力量,或者,形成了一个行使这种领导力量的会议集团;(3)拥有一个无愧于其成员尊敬、并对其成员的行动发挥支配作用的领导力量;(4)拥有关于成员资格的正确而明晰的标准及关于成员的记录;(5)缺乏由内部紧张和分离造成的分裂;(6)以具有成员资格为荣和成员间的团结心;(7)成员间有密切的社会、经济和礼仪上的关系。”[⑨]我们初看时,他所说的中国宗族的7个特征似乎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7个特征却没有反映出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存在的宗族中最本质的东西:族权、父权、家长权、女性受奴役、宗族内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宗族和政治统治的结合等内容,特别是其中第(5)条,是只看到了宗族内表面上的团结凝聚而没有看到宗法家族内从一开始产生就包含有的阶级对抗。[⑩]我们认为,在今天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研究和吸收外国社会科学成果是必要的,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坚持用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出发来分析研究历史文化现象,才能得出较为科学的结论。

三、关于嫡长子继承制和宗法制度的关系问题

本世纪初和50年代初,一些著名学者曾认为宗法制源于嫡庶之制,没有嫡长继承就没有宗法,笔者曾对之提出过商榷。近年来,还有不少学者继续把嫡长继承和宗法制等同起来,有的说:“制定宗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有以下三条:第一,财产和权力的嫡长子继承制原则;第二,不以亲亲害亲亲的思想;第三,嫡庶不平等的思想。”[(11)]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是不正确的,为了推动宗法制研究的深入,有必要对此观点作进一步的评述。

宗法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没有必然的关系。嫡长子世袭占有和继承土地及其他财产的制度,是以经济的不发展、闭关自守、自给自足的条件为基础的。在欧洲中世纪,以长期世袭占有的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经济的基础,形成了巩固的嫡长子继承制,领主贵族对土地的世袭占有事实上形成了“硬化了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曾说:“东方何以没有进到私有制,连封建式的私有制都没有进到呢”?[(12)]这里所谓封建的私有,即指封建贵族对土地的世袭占有,即“硬化了的私有财产”,马克思称之为“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13)]一俟经济发展,土地买卖发生,必然破坏嫡长子继承制的基础,而为兄弟分产、长兄能多得一分的长子继承特权所代替。每个弟兄传子时又要分产,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处于不断的变动过程之中。土地买卖往往随之出现。这种情况,在三千年以前的古代东方各国如亚述、苏美尔南部等地区早已出现;在中国封建社会,汉族和南方多数少数民族实行的基本上都是兄弟分产、长子占有较多份额的分产制。这反映土地私有制已从死的、硬化了的形式变成了活的、能转让和买卖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形式了。所以兄弟分产、长子有继承特权的制度,不等于长子继承制,而只是兄弟分产制的一种形式。过去苏联学者,如到北京讲学过的尼基甫洛夫等,把这种现象说成是长子继承制,并说它巩固了宗法制家族。这是他们不了解中国社会特点而得出的不确看法。试问:说嫡长子继承制巩固了宗法制家族,究竟是巩固了原始的宗法制大家庭呢?还是巩固了新分化出来的个体家长制家庭呢?中国和东方很多国家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实行的均是兄弟分产制,宗法制度照样存在,宗法制又怎么能够和嫡长继承制等同起来呢?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是原始宗法制家族发展到繁荣时期的产物,它只是宗法制度发展到某一阶段时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并不是任何时期、任何形式下宗法制度的必备内容。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是原始宗法制度发达的标志,也是原始宗法制大家庭走向解体、分化为个体家长制小家庭的开始。在个体家长制家庭中,实行各种形式的分产制,只要存在着族权、父权、夫权、家长权,存在着宗族共财的经济基础,存在着能巩固宗祧继承和血统继承的制度,宗法制度都是存在的,并非一定要有嫡长继承制。本世纪初王国维先生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不懂得历史唯物主义,提出宗法起源于嫡庶之制,从而推断殷代无宗法,当然是不正确或不全面的,但王氏当时却能指出《礼记》宗法理论的自相矛盾:“《大传》此说颇与《小记》及其自说迥异”,封建经师据《礼记》把宗法限于大夫以下不符合原始记载,“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由亲之统言,则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14)]我们今天不应承袭王氏在20世纪初的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作出的一些不确结论,继续宣扬嫡长继承或嫡庶之制就是宗法的观点;而应学习王氏不迷信封建理论,在追求真理、努力探索基础上得出的周代宗统与君统结合、天子为最大之大宗的正确观点,在宗法研究上继续开创出新局面。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东方文明古国,在历史上不同时期和不同民族中,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态都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在宗法制家庭或宗族中,有的实行嫡长继承,更多的是不实行嫡长继承。夏、殷两代存在着以父权和族权为基本特征的宗法制度,还未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在长期封建社会中,汉族广大地区实行兄弟分产、长子优先的继承制度,宗法制度一直存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和近代广西等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或实行长子继承,或实行兄弟继承,或实行兄弟分产,或实行幼子继承,但都存在着宗法制度;中国古代宗法制最盛行的周代,也不是所有地区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就连保存周礼最丰富的鲁国,还实行着“一继一及”,即传子和传弟相结合的继承制度。继承制度实行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宗法制家族能永远由其子孙承继,达到宗祧承传后继有人,宗族门第兴旺,并不发生争夺即可,嫡长继承,只弟分产,幼子继承或特殊条件下产生的兄弟继承,都能达到这一目的,可以说都是宗法制度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嫡长子继承制的出现,仅是原始宗法制大家庭在发展过程中起着更有保证地使家族及其财产为直系血统所继承的作用,它虽然巩固了原始宗法制家族,却又因破坏共财制的基础而导致原始宗法制大家庭逐渐瓦解为个体家长制家庭。在广西某些少数民族中,由于婚姻形态的复杂性,往往幼子比长子更能保证血统的纯洁性而实行幼子继承制,宗法制度同样存在。[(15)]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法制发展中的作用即在于此。

四、关于“世系群”和宗族、宗法的关系

国内外学术界常用社会人类学中的“世系群”(lineage)一词来译“宗族”。最近上海有的青年学者撰文介绍世系群理论后认为“世系群理论虽然不能代替中国汉人宗族的研究,但它毕竟是使汉人宗族研究超越传统经学老路的一个应该引进的重要方法,甚至是一个主要方法”[(16)]。为此,笔者想对“世系群”一词能否用来译宗族及“世系群”与宗族宗法的关系,谈一点看法。

世系群的概念,据日本社会人类学家中根千枝指出,“lineage是社会学者以非洲为对象进行各种研究后形成的分析概念”,是指“以一定的祖先为顶点,由之而繁衍的以父系(母系)的血缘联结的成员构成的范畴。”[(17)]按照这样的概念,世系群就是指由一个男祖先或女祖先繁衍下来的人类血缘共同体。这一概念的形成是以非洲为对象研究后形成的,众所周知非洲存在着种种形态不同的部落氏族组织。根据非洲的社会存在而概括抽象出来的“世系群”概念,很明显和中国、世界各民族中存在宗法制度的宗族毫无共同之处的。因为,第一,世系群只是根据一定的社会现实抽象出来的理论概念,它并不具体指一定时代存在的某一具体社会组织。它可以指原始部落的母系或父系群体,也可以指阶级社会内的由某一先祖后裔形成的血缘群体,也可以指今天社会内的人们血缘群体,当然和主要在阶级社会形成的、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法统治下的宗族没有共同之处。第二,宗族形成和发展于奴隶社会以后的阶级社会之中,宗族的组织不是超阶级的抽象的存在,而是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紧密有关的,宗族内的伦理和法则即宗法是带有阶级性的。族权、父权的存在和女性的受奴役和压迫是宗法统治下的宗族的重要内容。宗族的含义和世系群的含义不同。

至于世系群的理论能否作为研究中国古代宗族的重要方法,以取代封建经师的老路,笔者认为也不能够的。诚然,用封建经学的陈旧观点来研究古代的宗法是不科学的,笔者已多次进行过争辩,然而现在还有人在坚持。要取代经学的封建观点而使对我国的宗族、宗法的研究走上科学。根本的方法是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对于宗族、宗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性质,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撰写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及其他经典著作已经论述得比较清楚,而且已为一百多年来世界历史研究的实践所证明,应该成为指导我们研究我国宗族和宗法的根本方向,今天没有过时,这是西方学者“世系群”的理论或概念根本无法与之比拟或取代的。

五、关于宗法文化的改造和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问题

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及其文化表现形态之突出、存在时间之久长、对社会影响之深远,是世界历史上仅见的。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建设现代新文化的今天,如何改造宗法文化以促进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重要问题。有的同志最近撰文认为,宗法制度或宗族活动完全是封建性的槽粕,不能为当前所改造利用,笔者认为是可以批判改造和利用的。

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宗法文化和封建理学结合,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成为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巨大的绳索,与宗法思想密切有关的保守落后迷信观念,至今仍旧存在,成为阻碍改革开放的惰力,所以几千年宗法统治所形成的迷信守归、守族排外、宗族械斗、祭神拜祖、婚丧浪费、重男轻女、重长轻幼、多生多育、任人唯亲、宗派观念等方面,是应予批判和扬弃的。但是宗族家族组织及其内部制度是历史上形成的产物,如同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在其产生初期有一定的进步性合理性,资本主义社会的某些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生产技术仍有可供我们学习之处一样,宗法制度内也有一定的合理的科学的成分。宗法以宗族为基础,宗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血缘关系是一个人从出生到老死都脱离不开的最重要的人际关系;由血缘关系中形成的亲亲尊尊、尊老爱幼、团结友爱、爱家爱乡的感情,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无法替代的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思想感情。中国古代氏族宗法组织始终有相当程度的留存,宗法制度始终以不同的形态存在,直接影响了封建时代的政治和学术思想。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倡导儒家学说,强调亲亲仁爱、温良恭让、博施于民的群体主义、人道主义伦理、就是和中国传统的宗法文化分不开的。封建后期被鼓吹成极端专制主义的忠的思想,在春秋以前本是忠于事业、忠于大众、忠于职守的含义,还保存着原始氏族血缘组织时产生的原始民主主义的真谛。[(18)]宗法中有阶级性和奴役性,后来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掩盖阶级矛盾,加强阶级统治的工具。今天,我们对封建宗法中所反映的阶级性、奴役性、保守性、落后性等等方面加以揭露、批判和扬弃;弘扬人类血缘组织中最初就存在的亲亲、仁爱、团结、凝聚的思想,必将会对当今社会的文化发展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第一,社会道德和人际关系。当今社会一方面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国家歪风邪气的影响下,也出现社会治安和道德水准上的不少问题。如果弘扬与宗法文化有关的亲亲仁爱、互助团结的思想,将其越出一家一族的范围而扩大到全中国,无疑对培养公民的道德思想是有帮助的。如对忠孝的宗法思想,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恢复其原始的忠于事业和大众、尊老敬贤的传统,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促进开放和投资建设。宗法制度固然造成人们的保守思想,但同时形成一种热爱家庭、热爱乡土的积极观念。在今天改革开放的年代,一批批具有爱国爱乡热情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华裔投资于家乡的经济文化建设,对改变家乡的面貌起了重要作用。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汉族中的客家人素以勤劳、勇敢、开拓、进取著称于世。客家人的宗法制度中有一个最重要的特色是守宗不守土,即他们从唐宋以后不断南迁,进入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定居后,总是随遇而安、随处为家,但保持了强固的宗族组织和宗族凝聚力,以作为谋求生存和对外开拓的基本力量。著名客家研究专家罗香林教授在建国前早就指出:客家人取得成就后投资于祖国的建设,很少限于本族地区,而遍布于国内各地。客家人这种以宗法作为团结凝聚和生存斗争的力量,而以整个民族和祖国为自己服务的对象的精神,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反映,正是今天总结弘扬中华民族宗法文化中的优秀成分时应该大大提倡的。

第三,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当今世界在物质文明不断发展时,同时面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问题。资本主义文化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和斗争,固然有利于人向自然的斗争和索取,但由 于考虑的只是个人的目前利益而不顾自然界留下的后果,结果往往会瘦到自然环境的报复。中国以宗法和儒学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强调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把自然看成与人不可分离的生存环境,这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过去宗族所有山林绝不许私人乱砍,自然环境不许私人随意改变破坏,今天曲阜孔林保持了几百年来的林木茂盛的面貌,无疑与孔府的宗族统治有关。今天如果我们弘扬中国传统宗法文化中把自然看成人类的恩人和朋友,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更提倡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中国的宗法文化中是强调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的。黄帝作为中华民族的始祖,今天受到海内外所有炎黄子孙的崇敬。我国各民族虽然起源于各地,但在自己的发展中都受到汉民族先进文化的巨大影响,各民族结成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汉民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民族。两千多年前流行的“四海之内皆兄弟”、“四海之内若一家”的儒家的格言,深深地印入到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坎中。今天,弘扬这种建立在宗法文化和儒学文化基础上的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必将进一步促进各民族的团结,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第五,中外交流和世界和平。今天的世界已经结束了冷战,和平与发展成为各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要实现和平和发展,就需要保持每一国家的和平、稳定和安宁,就需要具有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国家之间求同存异、互相尊重、加强交流、和平共处。世界上几百个国家、上千个民族间具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习俗,这种丰富多采的形态是好事,正是各国各民族互相学习和吸收的基础。中国传统的宗法文化和儒学思想结合,强调和谐、“和为贵”,热爱家乡和祖国,反对扩张、侵略和战争,主张实现本族、家乡和祖国的安宁和发展,和一切外民族、外国和平相处的思想,也必将成为我们加强中外交流、实现世界和平的重要借鉴。

收稿日期:1995年10月6日。

注释:

① ④参见拙着《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出版;《关于中国奴隶社会几个问题的探讨》,《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周代宗法制度新论》(上)、(下),上海《历史教学问题》1990年第2期、1991年第3期等。

② (11)岳庆平:“中国家族制度的系统研究”,《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

③ ⑩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2—53页。

⑤这种情况不仅在欧洲,而且在中国很普遍,如山东曲阜孔府从唐宋以后增加了很多依附于孔府的佃户、帮工、其他依附者,孔府也赐他们姓孔,他们蓄衍的子孙后代均姓孔,也自称是孔子的后代,实际上他们与衍圣公府有宗法式的依附录属关系,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所以山东曲阜孔姓有真孔、假孔之别。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64页。

⑦例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指出:“现代的工业已经把宗法性的师傅的小作坊变成工业资本家的大工厂”;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指出:“16—18世纪,……手工工场工人几乎总是生活在乡下,和地主或雇主维持着或多或少的宗法关系。”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473、361页。

⑧参见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北京大学(人文)学报》1957年第1期。

⑨[美]许烺光:《宗族·种性·俱乐部》,薛刚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7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1页。

(1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69页。

(14)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见《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第四册。

(15)参见拙文:《广西各民族封建宗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族史》1994年第7期。

(16)见钱杭:《论汉人宗族的内源性根据》,上海《史林》1995年第3期。

(17)[日]中根千枝:《亚洲诸社会的人类学比较研究》,聂长林等译,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18)参见拙文:《略论我国古代忠君思想的起源和实质》,《广西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

标签:;  ;  ;  ;  ;  ;  ;  ;  ;  ;  ;  

论中国的宗法制度_宗法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