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思维的一般逻辑规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抽象思维论文,逻辑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逻辑规律是思维操作方法的一般规律,也是思维成果结构的一般规律。研究逻辑规律,研究抽象思维的一般逻辑规律,是深刻理解思维、抽象思维及其成果的根本理论途径。
长期以来,学术界仅仅把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称之为抽象思维的逻辑规律。似乎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其他逻辑规律了。这是一种误解。其实,同一律等只是抽象思维中的一种类型,即形式思维所遵循的逻辑规律,而不是一切抽象思维所遵循的共同逻辑规律。但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却是把同一律等当成一切抽象思维共同遵循的普遍规律。这种以偏概全的后果是严重的。第一,这种观念人为地障碍了人们对抽象思维和思维的进一步研究,使人们对思维的理解停留在遵循同一律的形式思维范围内;而其他类型的种种思维则难于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内。第二,这种状况严重地阻碍着人们对语言、文字、符号、意义、逻辑形式、哲学、各种理论体系等抽象思维成果的研究。对抽象思维成果根本结构规律的片面理解,使人们便难以深刻理解各种抽象思维成果的结构,便对这些重大成果的研究停留在浅层上,而不能从逻辑规律的角度或从根本上理解之。第三,这种状况也阻碍人们对作为抽象思维成果的礼仪、禁忌、咒语、象征、葬式、风俗、宗教、艺术等社会文化成果的理解与研究,使这些对象不能从思维方式的角度得到统一、一致的说明。上述情况说明,逻辑规律、特别是抽象思维的逻辑规律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课题,应该对之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本文的对象是抽象思维的一般逻辑规律——代换—还原律。
一、代换—还原律
要理解抽象思维的一般逻辑规律,首先要弄清全部思维共有的一般逻辑规律。这便涉及思维观的问题。我的思维观是建构性操作论的思维观,即思维是建构某种新成果的操作过程。〔1〕只要建构了新的心理成果(也包括相应的外化成果)就都是思维。遵循动作建构律建构了新动作的思维就是动作思维,遵循形象建构律建构了新形象的思维就是形象思维,遵循情感建构律建构了某种情感和表情的思维就是情感思维,等。作为思维的各种心理操作,其最一般的操作方法就是建构。这是心理范畴内超越既有成果从而实现创造、发展的一个根本性方法。建构律是各种思维都遵循的最一般的逻辑规律。
抽象思维的一般逻辑规律是什么?抽象思维建构新成果的一般方法与形象思维、动作思维、情感思维的一般方法有何不同?对此,我们须从比较中进行相应概括。动作思维遵循的一般规律是动作建构律,动作思维建构的成果就是新动作。这种动作就是动作,而不再超越动作。形象思维遵循的一般逻辑规律就是形象建构律,它所建构的新形象就是形象,而不再超越形象。情感思维遵循的一般逻辑规律是情感建构律,它所建构的新成果就是情感,而不再超越情感。动作思维等三种思维的逻辑规律均没有超越意义;这是它们的共性。抽象思维遵循的逻辑规律是什么?它有无超越意义呢?下面,我们从分析抽象思维成果的结构入手来探讨其一般性逻辑规律。
以口语词gǒu(狗)为例,gǒu首先是人的一个自控发音。显然,这个语音是我们祖先的创造,是通过一定构音动作思维建构了相应的发音动作从而发出的一个声音。但gǒu这个声音不但是这个声音自身,而且超越了它自身。它还代表着狗的感知觉形象,并通过狗的感知觉形象与狗这种现实对象联系着,从而使gǒu指称着现实的狗这种对象。因而,我们看到狗便可用gǒu的发音来把握它,代换它,表达它。反之,我们听到别人说gǒu,也会迅即想起狗的心理形象及相应外部对象,即由gǒu的听觉形象返还狗的其他心理形象。gǒu的语音与它所联系着的狗的心理形象的关系是代换与还原的关系。即对狗这个对象和狗的心理形象可把握、概括为gǒu(代换);由gǒu的语音可想起狗的心理形象(还原)。这样,gǒu的语音就不单单是一个声音,它还统一着狗的心理形象;二者统一为语音为主导的一个口语词。这个词的日常意义即gǒu的发音统一着狗的心理形象。
仍以口语词gǒu为例。人们在口语词gǒu的基础上又创造了相应的文字“狗”。狗与gǒu的关系是什么呢?用“狗”字的书写—视觉形象代换了gǒu,从而把gǒu的发音—听觉形象转化为书写—视觉形象。对于识字的人来说,“狗”代表着gǒu。因而,可以把口语中的gǒu写为“狗”。另一方面,看到“狗”字人们又可以读之为“gǒu”。 由“gǒu”到“狗”是以“狗”字代表“gǒu”的代换性建构。 而由“狗”字到“gǒu”的读音,则是由“狗”字的视觉形象到“gǒu”的发音—听觉形象的还原性建构。
作为口语词的gǒu与作为文字的“狗”,都是抽象思维的产物,都是人们进行相应操作建构的结果。概括大量同类的建构就可看到,抽象思维进行建构的一般逻辑规律就是代换—还原律。代换—还原律是人以自控操作的某种心理形象为代象代表另外的某种心理形象的本象、并可从代象返还本象的逻辑规律。这个定义包含如下五方面相互联系着的内容。
第一,代换—还原律是抽象思维的一般逻辑规律,是一切抽象思维共同运用着的一种特有的建构方法。当然,一般包含着特殊;在一般的代换—还原律之下,还包含着众多具有特殊规定的代换—还原性建构。但是,代换—还原律却是全部抽象思维共同遵循的一般性逻辑规律;因而称之为抽象逻辑规律。
第二,遵循代换—还原律的抽象思维运用着两种相关的心理形象,一类是代象,一类是本象。代象是作为代表者的心理形象,如口语的语音、文字的书写—视觉符号就属于代象。本象则是被代表的心理形象。代象和本象是相对的。在此类抽象思维中是代象者,在彼类抽象思维中则可能是本象;反之亦然。如在口语的创造与学习中,口语的发音是代象,被代表的其他心理形象、包括其他语音则是本象。在创造和学习文字的抽象思维中,发音与意义统一的口语词是本象,而相应的书写—视觉形象则为代象。代象与本象的这种相对性可使人创造多种多样的代换—还原关系和多种类型的抽象思维;从而进行多种多样的文化创造。
第三,代象与末象作为心理形象或观念,都有其特定的心理结构。代象的心理结构是一种可操作建构并可外化—内化的心理结构。如语音的心理结构。对于说话者而言,首先是发音动作的结构;由发音动作结构建构起一维的语音的结构。作为代象的文字的结构首先是书写中手笔操作程序的结构,其次则表现为一定笔划排列组合而成的二维视觉形象的结构。被代表的本象也有其心理结构。本象可以在不被变革的原型的形态上被代换,如直接代换对象的视觉形象、听觉形象等。这种本象的结构即是既有的视觉、听觉等形象的物理—心理结构;关于这种结构,实验心理学已有大量研究。但也可以用一定的心智操作变革既有心理形象、进行新的组合后再作为本象。这种本象则具有了经思维改造制作过的心理结构。
第四,代换—还原律中代象与本象的代换—还原关系,是代象与本象双向互逆的对称与非对称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双向互逆的关系。即由代象可返还本象,由本象可延至代象。这种关系又有对称与非对称之分。在人们的抽象思维中,某一代象仅仅代表某一本象,由该代象可返还此本象;二者有一一对应的对应关系。代换与还原的对称关系即一个代象代表一个本象、一个本象由一个代象来代表的代换—还原关系。这种情况是大量的,但也有另外的情况。经过不同抽象思维的建构,同一个代象可代表不同的本象;不同的代象也可代表同一个本象。前者如hóng可代表红色、革命、喜庆等。后者如鲁迅、《阿Q 正传》的作者等不同代象可以代表同一个人。这种代换—还原关系即为非对称性关系。
第五,代换—还原关系是人们通过抽象思维而建构起来的观念形态的关系。通过抽象思维而建构了的统一着本象的代象,如语音、文字等,可以一定的方式实现外化,表之于外。他人要通过这些外化了的代象了解表达者的这些代象代表着的本象,则必须在其观念内建构起同样的代换—还原关系。也就是说,必须展开与创造这种代换—还原关系的抽象思维相同的抽象思维。一个人的抽象思维建构了的代换—还原关系要被他人理解、接受,必须展开相应的教育与学习。通过教育与学习,以一个人创造的代换—还原关系为摹本,在他人的观念内也再造性地建构起相同的关系,从而使个人的创造在一定范围的社会内传播开来。相反,那些在其观念中未曾建构相应代换—还原关系的人,对好些他人表之于外的代象则看不明白,听不懂。如不懂汉语,在其头脑中未建立起汉语的代象与本象的代换—还原关系体系的人,就听不懂汉语。而要听懂汉语,则必须以创造汉语的抽象思维方式为摹本展开相应的学习。
综上所述可知,代换—还原律是抽象思维的最一般的逻辑规律。有了抽象思维,有了这种代换—还原性建构,人们的心智活动便可展开多种多样的创造,从而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来。
从命名的角度看,遵循代换—还原律的思维最恰当的名称应是代换—还原思维或简称之为代换思维。所谓抽象思维实指去经验表象之差异,从中抽取出共同规定性的形式思维。但学术界长期来并不明确除形式思维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代换—还原性思维;于是,糊里糊涂地把实指形式思维的抽象思维作为一个大类思维的概名,实际上是以特殊代一般。我们今天不再为之更名,仍然沿用传统的“抽象思维”;但须明确:抽象思维是遵循代换—还原律的思维,代换—还原律是抽象思维最一般的逻辑规律。
二、具象代换—还原与符号代换—还原
上面,我们对代换—还原律作了一般性的论述。稍加具体就会发现,由于代象性质(规定性)上的差别,使代换—还原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从而使抽象思维具有多种类别。
代象是人可以操作外化也可经感知内化的心理形象。这些心理形象都具有特定的质的规定性。综观人们创造和运用的作为代象的心理形象,可分之为两大类。一类是具体对象的感知觉形象,可简称为具象;一类是人们创造的符号。这样,以代象的性质为标准,可把代换—还原性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具象代换—还原,一类是符号代换—还原。
具象代换—还原是以各种具体的心理形象为代象的代换—还原。遵循具象代换—还原律的抽象思维即具象抽象思维。
人们用作代象的具象甚多,又可大体分为三类。一是本然具象,即未加特别修饰的现实对象本来就有的具体形象。运用本然具象作为代象的代换—还原律即本然具象代换—还原律;循此逻辑规律的抽象思维就是本然具象抽象思维。如汉族人用红色代表喜庆,用白色代表丧葬,封建时代用黄色代表尊贵,现代人用用旧车圈代表修车铺等;这些都是本然具象抽象思维的产物。
二是人为具象,即经过人的特意创造而建构起来的形象。运用人为形象作代象的代换—还原律即人为具象代换—还原律,循此逻辑规律的抽象思维就是人为具象抽象思维。用此抽象思维创造了众多的文化成果。这些文化成果可分为三类。第一灯属于艺术作品。如我国的戏曲,用脸谱来表示人物的忠、奸品质或豪侠、机智的性格等。用特制道具代表不能搬上舞台的相应对象,如用马鞭代表马,用红绸搭肩表示上绑等。用舞蹈动作代表日常生活行为,如用挥舞马鞭的舞蹈代表骑马,用抬轿、坐轿的舞蹈代表抬轿、坐轿等。“三五步走遍天下,七八人百万雄兵”。运用表演建构的美化了的动作表达人物性格、故事情节,这是中国古典戏剧大量运用着的创作手法,是人为具象抽象思维的产物。第二类是人们特制佩带的表示身份、地位等的徽章,如表示军衔、警衔等的肩章、领章,表示军队军兵种的服装款式等。第三类是代表国家、社团等社会组织的人为具象,如用国旗、国徽代表国家,用五环旗代表奥运会等。总之,人们运用人为具象抽象思维创造了众多表情达意的人为具象。
三是本然—人为具象,即现实对象本来就有并在此基础上再加人为创造而形成的具象。这种具象的种类也甚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在艺术创作上运用的本然—人为具象。如舞蹈中表达人物性格、情感的舞蹈语言就是经过提炼、美化的代表某种意义的系列舞蹈动作。音乐中代表人物形象、表达故事情节的音乐语言即经过组织、美化、代表相应意义的乐曲。艺术作品中的这些具象既有本然如此的成份,又是人为地代表某种意义的主观创造。二是表示人们身份、地位等的服饰、发型、饰物等。如解放前后,年轻女性的大辫子垂于脑后,则表示她是未出阁的大姑娘;结了婚则把辫子盘为发髻;有身份的人穿长衫,劳动者穿短衫等。三是公共设施中运用的本然—人为具象,如作为交通标志的红绿灯就属此类。运用本然—人为具象作为代象的代换—还原即本然—人为具象代换—还原。
总之,具象代换—还原律是以具象为代象的代换—还原律,遵循此逻辑规律的抽象思维即具象抽象思维。
符号代换—还原也可称之为语言(广)代换—还原,即以人们创造的符号系统为代象而实现的代换—还原。遵循符号代换—还原律的抽象思维,即符号抽象思维或语言(广)抽象思维。
人类创造的作为代象的符号甚多,又可分为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两大类。
自然语言是在人类发展史上伴随着社会的进化由人们自然地共同创造出来的语言。这种语言是人类自然历史的产物。运用自然语言为代象的代换—还原即自然语言代换—还原。遵循自然语言代换—还原律的符号抽象思维可称之为自然语言抽象思维。根据自然语言的具体性质,可把自然语言抽象思维分为口语抽象思维、文字抽象思维、数学语言抽象思维和身姿—动作语言抽象思维四类。
口语抽象思维是遵循口语代换—还原律的自然语言抽象思维。口语代换—还原律即以语音为代象的自然语言代换—还原律。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语音是人类创造的最基本的代象系统。通过口语抽象思维人们创造了口头语言这样一个最方便、最灵活的社会信息体系。口语抽象思维就是遵循口语代换—还原律、创造和运用口头语言的抽象思维。这是人们大量运用着的一种抽象思维。
文字抽象思维也可称为书面语抽象思维,是遵循文字代换—还原律的自然语言抽象思维。文字代换—还原律即以文字的书写—视觉形象为代象的代换—还原律。文字是在口语基础上经过手笔外化(及相应视读内化)的创造而形成的一个代象系统,也是一个社会信息体系。文字抽象思维是创造、学习和运用文字的抽象思维。通过文字抽象思维,把口头语言转化为书面语的代象系统,或把书面语的代象系统转化为口语系统。
数学语言抽象思维(简称数学思维)是遵循数学符号代换—还原律的自然语言抽象思维。数学符号代换—还原律即以数学符号(或称数学语言)为代象和相应本象的代换—还原律。数学思维是在口语抽象思维和文字抽象思维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抽象思维。运用数学思维创造了一系列数学符号和命题体系。初级的数学符号以抽象的数量作为本象,以相应符号作为代象。伴随着数学的发展,相应数学符号也可作为本象,新创造的另一类数学符号则作为代象。这样,运用数学思维创造了体系庞大的数学科学。
身姿—动作语抽象思维是遵循身姿—动作代换—还原律的抽象思维。身姿—动作代换—还原律,是以身姿—动作作为代象的代换—还原律。运用身姿—动作思维创造了身姿语、动作语等代象系统或社会信息系统。这种代象系统在原始民族间曾被广泛运用。在现代生活中,某些动作语或身姿语只作为辅助的表意手段;对于聋哑人而言,动作语言则是他们进行思维和表达的主要心理工具。
人工语言是在近现代社会中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由专业人员针对特定目的而创造出来的语言。运用人工语言的代换—还原是以人工语言为代象和相应本象的代换—还原。遵循人工语言代换—还原律的符号抽象思维可称之为人工语言抽象思维。人工语言多种多样,有黑话、行话、旗语、灯语、手指语、地图语言、数理逻辑语言、电报密码、电子计算机语言等。这些语言都是在自然语言基础上运用人工语言抽象思维而创造出来的代象系统。这些语言都有特殊的外化形象、特殊的结构规律、特殊的目的和用法,它们必须最终还原为自然语言才能被大众所理解。人工语言是专门的研究课题,在此我们就不详细论述了。
综上所述,符号抽象思维是遵循符号代换—还原律的抽象思维。这种抽象思维在社会生活中,特别在科学、技术、教育等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而符号代换—还原律则是符号抽象思维的一般逻辑规律。
三、对原象的代换—还原与对变象的代换—还原
代象是可以创造、外化又可内化的心理形象。本象又如何呢?在不同的抽象思维中被代换的本象有无变化?如果有变化,又是怎样变化的呢?——深入研究本象,是进一步理解代换—还原律的一个重要方面。
被代表的本象,有在一阶代换—还原中被代表的基础本象,有在二阶乃至多阶代换—还原中被代表的次生本象;其情况甚为复杂。在这里,我们从其基础本象说起。
基础本象即人的经验。经验是人的抽象思维及其成果以外的各种意识,包括对外部对象的感知觉、对思维者自身的感知觉、情感体验、自控动作、反射动作,以及动作思维、形象思维、情感思维过程及其成果。也就是说,是人亲身经历、体验着的非经抽象思维改制过的一切心理形象或观念。除一阶抽象思维外,这些经验都是未被其他抽象思维代换过的基础形态的心理形象。以它们作为本象是为基础本象。
从上一节的论述可知,作为代象的心理形象相当众多。为了论述集中,我们仅以口语抽象思维(以下简称抽象思维)为论述对象。这样,我们以口语语音为代象、以基础经验为本象来探讨抽象思维中本象的规律。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人们操作口头语词把握、代表经验,是最古老、最基本的代换性建构。人们运用抽象思维如何对待经验呢?综观抽象思维发展史,对待经验有两种基本做法:一是在不变革经验的前提下把它作为被把握、代换的本象,二是在变革经验的前提下再把它作为被把握、代换的本象。前者我们称之为原象,即以未被变革的原来的经验作为被代换的本象。后者我们称之为变象,即以被变革过的经验作为被代换的本象。对变象的代换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被变革的经验取同去异,仅以“同”为本象的代换;二是对被变革的经验取同也取异,以从经验中抽取出来的同与异的对立统一为本象的代换。这样,抽象思维把握、代换的本象就有了两级分类的三种类型,即原象与变象;变象中又有取“同”变象和“同异对立统一”变象两种类型。下面,分别论述之。
在不变革经验的前提下展开代换,从而使大量的原象成为代象。原象是什么样子的呢?原象千差万别,但有一个共同的规定性,即都是感性直观的具体心理形象。这些心理形象当然有同有异,其同其异都是直观上的同异。对于一个个具体经验而言,直观上千差万别的同与异都统之为一,统一为一个个经验,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直观形象。以原象作为本象实质上就是以直观上同异对立统一的感性形象作为本象。以某一口语发音作为代象来代换的是某直观同异对立统一的经验;对这种抽象思维我们称之为经验思维。最一般地看,经验思维作为抽象思维,它当然遵循代换—还原律。但经验思维实现的代换—还原还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性呢?这就要看它把握到的本象的一般规律,经验思维把握、代换的本象是未被变革的原象,是直观同异对立统一的经验。我们从经验思维把握到的本象的角度来为其逻辑规律命名,称之为直观同异对立统一律。经验思维就是遵循直观同异对立统一律的抽象思维。
以变象作为代象的第一种情况即以取同去异的方式变革经验,以其“同”作为末象。同类事物有千差万别的个体,它们的直观形态的表象丰富多彩。人们在抽象思维中经过比较、区分、归纳、概括,从千差万别的具体形象中抽象出某种共同的东西,把它作为本象加以把握、代换;而把那些众多的差异性弃而不顾了。通过对经验的这种改造制作,去异取同,从而把握所论对象经验中的特有共性,用此“同”把同类对象统之为一。这样,以所论对象的特有共性为本象的代换—还原律我们称之为同一律。遵循同一律的抽象思维称之为形式思维。
以变象作为代象的第二种情况是以取同取异的方式变革经验,以变革经验基础上取到的同与异的对立统一为本象。形式思维遵循同一律取到“同”就完事了。但第二种情况不仅取“同”,同时用不同的逻辑方法、逻辑形式取其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异,从而使人能从所论对象同与异的对立统一中把握到理性具体的本象。这样,在变革经验的前提下,以所论对象的理性形态的同异对立统一为本象的代换—还原律我们称之为同异对立统一律,遵循同异对立统一律的抽象思维我们称之为具体思维。
综上所述,根据抽象思维运用代象把握到的本象的结构规律,可把代换—还原律用两级分类分为直观同异对立统一律、同一律和同异对立统一律;遵循这些逻辑规律的抽象思维,分别是经验思维、形式思维与具体思维。
关于变象,还有其他多种情况。如在二阶代换—还原中,一阶代换—还原创造了的统一着本象的代象,就是二阶代换—还原的本象;在三阶代换—还原中,二阶代换—还原创造了的成果,就是三阶代换还原的本象;等等。可见,象代象一样,本象也是可以创造的。关于本象的创造,除本节论及的外,在下一节的论述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理解。
四、一阶代换—还原与多阶代换—还原
人们可以创造多种多样的代象来代换多种多样的本象,根据自己的目的灵活地展开代换—还原性建构。这种情况使我们要问:代象与本象是固定的吗?分析一下抽象思维的具体情况就可知,除一阶代换—还原外,代象与本象都是相对的。在此种代换中为代象者,在彼种代换中则可能是本象;反之亦然。这样便形成了不同阶层的代换。所谓代换—还原的阶即代换—还原的层次性规律。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运用语音把握经验的口语抽象思维是人类创造的最基本的抽象思维。在口语抽象思维中,有一类代象把握、代换最小单位的经验,如秦始皇、汉武帝、紫红、墨绿、这片树叶、那条鱼等。当然,所谓最小单位的经验也都是复杂对象的主观映象。在某一维度、某一层次的感知上为最小单位者,在另一维度、另一感知水平上(如运用显微镜放大)便可能不是最小单位。因而,我们只能相对地称之为最小。无论如何,在一定认识水平上把握最小单位本象而形成的思维成果,就不会再把握其他本象。我们确定代换—还原的阶或一阶,就以把握最小单位经验的代换—还原为基准。这样,所谓一阶代换—还原就是以最小单位的经验为本象的代换—还原。
在一阶代换—还原基础上,人类创造了二阶、三阶等多阶式代换—还原。多阶代—还原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运用同质代象实现的多阶代换—还原,可称为同质多阶代换—还原;另一种是运用异质代象实现的多阶代换—还原,可称之为异质多阶代换—还原。下面,我们分别研究之。
同质多阶代换—还原是运用同质代象实现的多阶代换—还原。这种代换—还原首先实现在口语抽象思维中。多阶代换—还原从二阶代换—还原开始。通过一阶代换—还原,形成了音义统一的语词,这便为二阶代换提供了可代换的本象。人们操作概括范围较大的词代换多个概括范围最小的词,便可实现二阶代换,如用“牡丹花”来代换白牡丹花、红牡丹花、黄牡丹花、大牡丹花、小牡丹花等。这个牡丹花便是二阶代换性建构的产物。三阶代换则以二阶代换的产物为本象。运用概括范围再大一些的词代换二阶代换的成果,从而实现三阶代换。如把牡丹花、芍药花、桃花、杏花、海棠花等代换为花。以此类推,还可以进行四阶、五阶乃至更多阶层的代换。当然,进行多阶代换的同时,也可进行相应的多阶还原。运用同质多阶代换—还原可以创造出一系列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系列,这便为抽象思维的转型(如由经验思维上升为形式思维、由形式思维上升为具体思维)提供了相应的条件。
异质多阶代换—还原是运用异质代象实现的多阶代换—还原。以口语抽象思维为基础,异质二阶代换首先是用文字作代象对口语的代换。通过创造文字的抽象思维,用文字的书写—视觉形象作代象代换口头语词的本象。代象的性质变了。通过这种二阶代换,可把仅具发音—听觉形象的口语,变成能对象化在书简上的书写—视觉形象,把一维动态的口语转化为二维静态的书面语。异质三阶代换—还原以二阶代换结果为本象,再创造一种新的代象来代换这些本象。如在汉字的基础上,创造四角号码:用9680代表“烟”、用3260代表“台”、用4003代表“大”、用9040代表“学”。这样便把文字转化为数码。莫尔斯电码和其他电报密码就是这种三阶代换的产物。在三阶代换的基础上进行四阶代换。如以点(·)划(—)的不同组合代表数字。以四阶代换的结果为本象还可创造五阶代象系统。如用对电报机长短不同的按键动作代换点或划。从而形成五阶代象系统。能代换就意味着能还原。通过逐级还原便可返还最初的或一阶的代象与本象。如打电报的按键动作便转化为断续交替的脉冲电流。这些电流转化为收报机的嘀嗒声或纸带上的点划。译电员则把嘀嗒声或点划记为数据,由不同排列的数码还原为文字,最后把文字读为口语。通过这种异质多阶代换—还原,人们便可利用电报这种通讯工具进行远距离通讯了。
电子计算机语言也是人们运用多阶代换—还原而创造的一种代象系统。这种代象系统再转化为电子计算机可以接受和识别的0与1不同组合的符号体系,从而把信息按一定规则输入电子计算机。人们操作机器,使之按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自动运算。运算的结果必须最终转化为自然语言,才能为人们顺利释读。电子计算机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它的结构与工作过程相当复杂;但它的基本原理仍可归结为异质多阶代换—还原。
一阶代换—还原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人们又创造了同质与异质的多阶代换—还原,从而使人们的抽象思维更加丰富多样起来。
上面,我们首先一般地论述了代换—还原律,然后分别论述了不同代象的代换—还原、不同本象的代换—还原和不同阶层的代换—还原。这便从一般与特殊的统一中具体揭示了抽象思维的一般逻辑规律。理解了代换—还原律才能真正理解丰富多样的抽象思维。*
注释:
〔1〕参阅苏富忠:《建构性操作论的思维观》, 载于《四川心理科学》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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