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区分理论中的应做与现实研究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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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分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1)06-0022-06

中国民族理论的内容中包含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民族理论研究也包括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两个方面。在民族理论研究中区分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

一、应然与实然

应然与实然,是学术思想史上分析问题的一对重要范畴,分别指西方哲学史上所争论的理念与事实[1]1。18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以他怀疑论的思想方法第一次明确地从哲学高度提出了“应然”与“实然”两个范畴,用以区分人类两个不同的知识领域[2]。

实际上,人类对世界的理性追求,涉及领域不外乎两个:一是探究事物“是什么”,也就是实然,追求的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可谓之“求真”;二是探究事物“应该如何”,也就是应然,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判事物,从而使人的主观努力趋向于某些特定的价值目标,可谓之“求善”[2]。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实然的意蕴是描述事物特性的各种现实表现以及事物的实际存在状态,是关于事实的判断;而应然的意蕴则是阐述事物依据其自身的特性应该是什么或者应该怎样,是人们基于理性对事物本身满足人类的客观需求的应有状态的判断,属于价值规范判断[3]。

基于应然和实然两个概念的内涵和上述区别,可以说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就是探讨民族和民族问题的价值意义,有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多民族国家稳定统一等价值取向和诉求的研究;民族理论的实然研究则是客观分析民族和民族问题实际情况,价值中立、实事求是的研究。

二、中国民族理论的应然与实然

马列主义民族理论既指引着中国民族理论的研究方向,又指导着具体的民族工作实践,是顺利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思想保障。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各民族一律平等,每一个民族,无论其大小,都有其自己本质上的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一切民族,无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和其他任何民族同样重要的[4]135。在几十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的探索,逐渐形成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它包括以下12个方面的内容:

(1)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2)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3)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

(4)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6)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7)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

(8)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9)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10)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11)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2)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5]。

基本内容概括为“十二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可谓内涵丰富,它不仅包括了对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实际情况的客观陈述,也包括了对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阐释,还包括了对中国民族问题解决之道的探究和对民族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坚定等多方面的内容。

从应然层面看,民族理论“十二条”强调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要通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强调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道路的坚定性;强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和各民族之间休戚与共的关系以及共同繁荣发展。在这一层面上,中国民族理论承载着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优越性。

从实然层面看,民族理论“十二条”主要强调了民族的产生、发展、消亡等过程有其客观规律性,民族问题的客观存在及其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培养民族干部的重要性,二者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要措施等内容。新中国为实现民族理论应然层面的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意义和诉求而在实然层面实施的具体政策涵盖多个方面,包括民族识别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干部政策、民族经济政策、民族文化政策、民族教育政策、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人口政策等。从逻辑的角度看,虽然这些政策都有其特定的指向性,实然层面的具体措施却并不必然导致应然层面的所期望的结果,因为民族和民族问题是客观存在,它们的存在、发展和解决都有其内在规律,而这些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区分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的必要性

区分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不仅是遵循中国民族理论学科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也是弥补现有研究缺陷、认识和应对民族问题新情况的要求。

(一)学科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人类并不是很早就清楚地认识到应然与实然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逐步完成这种认识。在各学科中实现对应然与实然的区分,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西方,从古希腊时期直到中世纪,即哲学和神学相继统治其他学科的时期,各种理论普遍以“应该如何”掩盖、扭曲“事实如何”,对客观事实的研究往往被各种“价值”、“理念”所淹没。随着文艺复兴以来近代实验科学的兴起与发展,对“是什么”、“实际怎样”的探究逐渐被抬高到极高的位置,实证主义科学精神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逐渐被发扬光大,对“真”与“善”的探究,也就是实然研究与应然研究也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化的缓慢过程。

法学和国际关系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逐渐区分开来的历程。在法学领域,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都强调以价值主张为基本特征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后者应当服从前者。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首先将法律作了“应然”和“实然”的严格划分。约翰·奥斯丁将边沁的这一思想进一步发展,他认为,“法律是什么”是一回事,“法律应当是什么”是另外一回事。奥斯丁强调法学应以“法律是什么”为研究对象,而“法律应当是什么”则留给神学或者伦理学去研究;对法学而言,它只涉及对法“是什么”的解释和分析,而不涉及对法“应当如何”的价值评判问题[2]。奥斯丁把法的“实然”和“应然”截然分离开来了,并把“应然”问题,包括价值、正义、评价及自然法等问题抛到法学之外的领域。这一理论对后来的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实证法学通过对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区分,极大地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国际关系学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国际关系学兴起之初,和法学研究中曾经存在的情况一样,在人的本性、战争的根源、人的理性、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维持国际和平的方法等许多国际关系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理想与现实,或者说应然与实然的交织和混杂。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国际关系理论史上第一次论战结束。爱德华·卡尔等现实主义者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论战中系统地批评了理想主义用理想替代现实、以“应该如何”(should be)替代“现实如何”(to be)的弊病,将理论与实践、道德与政治现实、利益和谐与利益冲突作了严格的区分,并强调道德、道义的相对性以及权力、实力在国际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从而最终将国际关系的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区分开来[6]51-52、67-68。卡尔等人的努力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关系学的发展,为国际关系研究在20世纪50年代的科学行为主义革命奠定了基础。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有其内在规律。对学科研究内容中应然与实然的区分可以说是一个学科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这种区分也必然促进该学科的发展。这一规律不仅对法学和国际关系学适用,对民族理论学科同样适用。法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发展的历程已经证明应然与实然、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之间的区分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民族理论学科或者说民族理论研究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研究同样涉及两个领域:一是研究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客观事实,探究其发展规律;二是研究应该如何做,才能消灭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多民族国家稳定统一。前者属于实然研究的范畴,探究民族和民族问题“是什么(to be)”;后者属于应然研究的范畴,探究的是民族问题“应该如何(should be)”,包含着道德判断和价值取向的问题,含有对政治正确性甚至意识形态正确性的追求。随着民族理论学科的发展,区分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可以说是顺应学科发展规律,使学科理论更加严谨和精细化的必然要求。

(二)弥补现有研究缺陷的需要

长期以来,中国民族理论研究始终将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结合在一起,既有价值上的追求又有事实层面上针对具体问题的探讨。但是,现有研究对二者的区分关注不够,过分强调政治正确性等应然内容,容易使研究者带着某些观念先入为主、扭曲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对客观情况的分析以符合价值伦理上的要求,或者是在涉及各民族资源、利益分配等敏感问题上避而不谈,甚至可能为了建构某些特定理论的优越性,争夺“道德高地”而有意对历史上和国外的一些民族理论和政策进行贬低,形成一种道德“绑架”现实的情况,这将极大地伤害中国民族理论研究的学术公正性。

以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为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根据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关于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的基本原则,本着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少数民族素质的目的,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和措施。由党和政府主导,帮助创制和改革一些少数民族文字是这些政策和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7-8]。

从应然的角度看,这些政策和措施是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中民族平等、语言文字平等思想的运用,是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优越性的体现,是多民族国家政权合法性来源的一个方面。历史事实也证明了新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争取少数民族同胞人心向背、团结少数民族群众方面的巨大贡献。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也显示了其在推进民族平等、推动民族团结和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决心和作为,有力地反击了国内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对中国的污蔑,具有极大的宣传价值和象征意义。然而在实然层面上,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几十年来努力推广这些新文字的效果并不理想。政府主导下民族语言精英设计创造出来的文字为普通群众所接受的程度并不高,新创少数民族文字的推广和应用多处于非常尴尬的局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新创和改革文字本身脱离实际,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需要不符。民族语言文字传承了传统文化,承载着民族感情,除具有价值性的一面外,还有工具性的一面,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过程有着客观规律性,推动其发展的努力不应违背语言文字发展的客观规律。查阅涉及新创和改革文字的文献和研究资料,可以发现它们大多都从民族平等、语言文字平等,从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视等价值角度,从应然层面对新创和改革文字给予许多积极评价,而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较少涉及或者回避不谈。

应然与实然的关系,表现为价值判断与事实本身之间的辩证关系。应然与实然是对立统一的,但在确定的范围内,价值判断和事实本身之间的差异、区别是确定的[1]258-259。在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上,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同样表现着为价值理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对立。目前,少数民族新创和改革文字所处局面正是反映了语言文字平等这一价值理念与新创和改革文字工具性不突出这一客观事实之间的“撕裂”。过分地强调应然层面的道德和价值意义必然挤压实然层面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长期以来,过分强调民族问题的敏感性,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大局意识”,因而选择性地“裁剪”民族现实,使现实服从理念的情况在中国民族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有理由呼吁和强调在民族理论研究中将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区分开来,不能任由道德和价值“绑架”对客观现实的分析和研究。

(三)认识和应对民族问题新情况的要求

民族理论学科在民族科学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9],但是却发展相对滞后,这几乎是学界的共识。随着步入新世纪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接轨,以及新时期新阶段中国民族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源自革命和批判年代以阶级分析见长的中国民族理论,无疑面临着适应时代变化而重建理论体系的重大任务。[10]尤其是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和民族地区近期多起暴力恐怖事件连续发生后,创新长期以来发展相对滞后的民族理论学科的任务就显得更加迫切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种民族问题的新情况不断出现。例如,随着经济的发展,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落实对口支援,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解决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差距过大问题的要求越来越突出。但实际上,与民族地区和东部地区之间的整体差距相比,民族地区内部各地的差距在统计上往往表现得更明显[11],但遗憾的是,人们对此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又如,对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党和政府历来都从解决历史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角度来阐述其合理性,并以一种不容置疑的口吻来坚持其正确性,不少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论证和注解这些政策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个人电脑和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社会上普通民众对民族优惠政策的关注以及对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争论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一提及民族理论研究,人们很容易就想到“民族”、“少数民族”、“民族平等”、“民族矛盾”、“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概念和提法。其实,涉及民族理论学科根本的概念首先还不是这些词汇,而是“应然”、“实然”、“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范式”、“变量”等构成所有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基础的学术概念。对这些根本理论概念的忽视,不仅削弱了中国民族理论的研究后劲,也直接影响了对中国民族问题新情况的认识。认识和理解这些民族问题新情况,需要研究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先入为主,因为现实情况有与过去理论不符的地方就先验地将其置于意识形态不正确、政治态度不正确、道义不正当的地位,从而否认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而要客观地理解和应对民族问题的新情况,就必然要求认清民族问题中的应然和实然,区分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言必称马列、为了政治态度和意识形态上的正确性而扭曲事实,从而造成信息失真的情况的出现,才能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认识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民族问题的新情况,从而有利于科学地探究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路、方针和政策。

四、区分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的可能性

区分中国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不仅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这种可能性不仅在于民族理论学科有着明确的研究对象,还在于民族理论学科研究方法上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多元性。

(一)明确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是该学科能够存在的主要依据。民族理论作为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目前还在为不断地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而努力。尽管民族理论学科发展有不够成熟的方面,但它的研究对象是比较清楚的,是与其他学科,包括其他民族类学科有所不同的。民族理论学科是以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民族和民族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它是从总体上对民族和民族问题进行概括性的研究,揭示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学科[12]3。

明确的研究对象使得民族理论学科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之间的区分成为可能。世界普遍存在的民族和民族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属于实然的范畴。民族理论学科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也就是实然的研究涵盖了许多方面,它既包括对民族的产生、发生、融合、消亡等民族过程的研究,也包括对民族关系、不同地区民族问题、民族意识调控等内容的研究,还包括对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和解决各方面民族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等等的研究。同时,民族问题本身具有复杂性、国际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在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还涉及国家政权合法性的问题,因而又是与伦理价值联系在一起的,而探究民族问题的解决之道也必然涉及平等、公平、正义等应然内容,对这一方面内容的研究自然属于应然研究。由此可见,中国民族理论的研究对象本身就涉及实然和应然两个不同的范畴,民族理论研究也天然地包含着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这两个与其研究对象相对应的方面。在区分民族理论学科研究对象两方面不同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将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区分开来是完全可能的。

(二)开放、多元的研究方法

从历史方面看,某一特定的研究方法或思路一般起源于某一特定的学科或研究对象。如数量分析法起源于数学、理性选择法起源于经济学、个案研究法起源于历史学、制度分析法起源于社会学等。但随着各学科之间交互渗透、借鉴的加强,原本局限于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或思路极有可能向相关学科扩散[6]495,500。某一个学科打破局限,借鉴其他学科专有的研究方法的情况不胜枚举。例如,藏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都没有专门发展出自己特定的研究方法,而是综合运用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考古学等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这不但没有影响它们的发展,反而推动它们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马列主义民族理论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体系,创新是其内在要求,一切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学科发展有利的因素都可以加以吸收利用。民族理论学科基础地位是否巩固,先导作用能否发挥出来,与它能否介入相邻学科,主动吸纳和借鉴相邻学科的学术成果,从而提升自己的概括能力和范围是分不开的[13]。中国民族理论学科有着确定的研究对象,但是没有固定的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是开放、多元的。和藏学、国际关系学一样,在明确的研究对象面前,一切有利于民族理论学科发展的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可以借用,包括传统的哲学思辨法、科学主义的数量分析法、理性选择论、博弈论、后现代主义的解构法、建构主义的文化认同论等。长期以来,民族理论研究中多使用传统的哲学思辨法和个案研究法,这在过去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反映出中国民族理论学科还缺乏系统严谨的方法论基础和精益求精的规范意识。民族理论学科研究方法上具有开放性和多元性,运用传统的思辨法和个案研究法并不排斥对其他研究方法的借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民族理论研究中,吸纳和运用曾经在法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中起过积极作用的区分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的方法,是丰富民族理论学科研究方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必经之路。

总而言之,中国民族理论包含着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的内容,民族理论研究也包括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两个方面的内容,随着学科的发展,将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区分开来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二者的区分也必将促进中国民族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收稿日期: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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