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税政策与企业技术进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税论文,技术进步论文,政策论文,政府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为我国未来15年的经济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并将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作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重要途径。这是深刻总结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17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借鉴了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抓住了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诸多矛盾和问题的症结所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归根到底要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关键的又在于企业技术进步机制的健全程度。政府要充分利用税收、利率、投资、贴息、价格和折旧等经济政策和手段,为促进和完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一、企业技术进步与财税政策:理性描述
(一)企业技术进步与政府行为的相关度分析
1.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使企业技术进步具有双重性特点。按照现代经济发展的一般原理,企业只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出新产品,并降低产品中的人力和物力消耗,才能在市场激烈和残酷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发展和壮大。而众多企业努力革新技术的结果,便推动了社会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强化企业自身利益的运行机制,使得拥有高科技的企业,为了维护其“霸主地位”和“垄断市场”,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必然会对先进技术加以封闭,使得其它企业不能推行新技术,在竞争能力上永远处于不利地位。其结果,又会阻碍先进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延缓社会的进步。这种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科技发展与进步的双重效应,充分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的力量来推动科技进步是不够的,政府的介入已成为不可避免。国际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选择的基点,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和完善由竞争机制所诱发的促进企业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的内在机制;另一方面,要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消除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阻碍技术进步的不良影响,以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发展。
2.政府更能从宏观、长远、战略发展的角度对待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在世界经济中处于领先地位,都将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整个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做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不仅能够协调和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而且还能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制定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将企业技术进步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有机结合的能力。而企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也只有同国家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结合起来,才具有生命力和发展前途,才能真正从协调中获得实际利益。比如政府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鼓励企业平等竞争,防止垄断,抑制各种消极因素,可以为企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税收,贴息等政策手段,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增强企业自身的积累能力,促进企业形成一种良性的技术进步的利益机制;通过直接投资或产业政策,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消除瓶颈产业、扶植有发展前途的重点产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等,都说明企业的技术进步离不开政府的宏观指导和帮助。
3.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这是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而日益得到强化的经济领域。处于职能转换中的政府行为,仍将强化利用各种经济的和行政、法律等的手段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并为企业技术进步有效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一个符合科技发展内在规律的外在环境。针对各种利益主体行为不规范、不合理的状况,为促进新型的利益主体在上技术水平、上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所进展,从而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政府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推动大多数科研机构进入大型企业集团,以充实和完善规模经济企业的科研开发机构。
(二)政府的财税政策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财税政策作为市场经济下政府可选择的调控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手段,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机制的健全与完善,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1.从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来看,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推动其技术进步的最主要动力源在于科技发展牵引下的“技术推动”,和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拉动”。至于政府的“政策推动”只是起着一种补充的作用,并不居于主导地位。然而,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政策推动”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机制内在缺陷日益显露的情况下,政府在政策取向上,偏重于对采用先进技术的企业给予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扶植,加大了“政策推动”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力度。但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主体,还缺乏有效地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同时各类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混乱,这些都严重制约了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的形成和运作。另一方面各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又进一步扭曲或误导了本不符合“理性”的企业行为,使不少企业把生存与发展的希望寄托在谋求更多的特权,包括“寻租行为”和“人为夸空”的广告宣传等方面。为此必须首先加速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塑造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组织形式,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责任主体。其次,在这一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政府的财税政策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转换,要紧密配合大力推动。理顺一切阻碍或制约企业改革的财税规则,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创造条件。
2.从企业技术进步的运行机制来看,企业的技术进步经过发明—开发—设计—试制—产品化—商品化这样一个持续发展的系统过程,在这一技术创新的每一个环节上,政府的财税政策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如对发明人所取得的特许权所得、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对开发、设计等的风险准备金的税后扣除;对未正式投产前的中间试制阶段免征中试产品税;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将新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阶段,政府采取加速设备折旧或建立技术准备金的方式,在计税前予以扣除;并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予以税收减免等,所有这一系列的政策导向,都从利益机制上激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同时这些政策措施又会为企业技术进步运行机制的良性运转创造一个极为宽松和更加有利发展的局面。另外从各国政府对科学研究的一般做法来看,基础研究的大部分和应用研究的一部分,都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或联合投资等形式来完成的,如果把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前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结合起来来看,政府财税政策对其的积极促进作用就会更为明显。
3.从企业技术进步的约束机制来看,对企业来说,最主要的约束就是资金的约束。资金能力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资金短缺是制约企业经营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最主要障碍。政府财税部门作为调控社会资金运行和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职能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配置具有重大的影响。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拨款或投资越来越少,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乃至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更多的是依赖于自身的积累和银行贷款。但这并不排除政府通过恰当的财税政策对企业资金的积累起间接作用,如通过税收的让渡、贴息政策增强企业内在的资金累积能力;对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的融通创造良好的环境,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资金市场、劳动市场、技术市场等。
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财税机制:健全与完善
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的经济发展实践以及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都为我们健全与完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财税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根据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需要在财税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调整与改革,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技术进步资金的注入机制
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的必要条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资金短缺或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企业技术进步的最直接的原因。从近几年政府财政用于科学研究支出的情况来看,是呈下降之势的。见附表:
科学研究支出与有关指标的比例
年份 科学研究支出
科研支出占%
(亿元)国民生产总值 国民收入 占财政支出
198064.59 1.44 1.75
5.33
198161.58 1.29 1.56
5.52
198265.29 1.26 1.53
5.56
198379.10 1.36 1.67
6.12
198494.72 1.36 1.68
6.13
1985
102.59 1.20 1.46
5.56
1986
112.57 1.16 1.43
4.83
1987
113.79 1.01 1.22
4.65
1988
121.12 0.86 1.03
4.48
1989
127.87 0.80 0.97
4.21
1990
139.12 0.79 0.97
4.03
1991
160.69 0.79 0.97
4.21
1992
189.26 0.79 0.95
4.31
1993
210.24 0.67 0.84
3.98
注:1993年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数《中国财政年鉴》1994年。
从这里我们可以推测出,政府直接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资金就更是严重不足。我国技改投资占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是不断下降的,“七五”时期达到31.8%,而“八五”时期计划确定的比例是35.1%,实际只达到27%。可见,提高政府的财力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要实现“九五”期间研究与开发费用占GDP的比例1.5%的目标,必须在坚持量力而行的基础上,将研究与开发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目前的4%提高到8%,并使科技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以此来带动企业技术进步资金投入能力的提高。此外,还要直接增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占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份额,真正实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集约经营模式。
除了政府财政直接增加对技术进步与创新资金的投入外(实际上这里受国家财政状况的制约,潜力并不是很大),采取必要的财税政策措施或手段,间接调节技术进步资金的配置,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发掘现存财力的可利用程度和潜力,是一种更为现实的政策出路:(1)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让企业逐渐认识到在市场竞争中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性,即只有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与技术进步,企业才能够生存和发展。在调动和促进企业作为技术进步投资主体的同时,政府应相应地采取必要的财税等经济杠杆,使企业真正能够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中获益,从而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这将有助于形成一套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2)坚持存量调整与增量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联合、兼并,加快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的资金存量。新增的技术创新资金,应优先考虑原有企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改组、改造和改革,以带动和促使原有资本存量逐步转向集约经营配置,从而提高科技投入的资金含量,也带动了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避免继续造就粗放型经营的新的存量累积。政府财税部门要在这一改革的进程中予以必要的政策配套和政策扶植,在促进存量与增量优化配置的同时,提高其使用效益,节约技术改造和革新资金,这是一条由我国国情特点所决定的更为现实的政策选择和改革出路。
(二)确定技术进步资金的投向机制
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的投入,除总量上要有一个适度的规模以外,结构上也要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配置。就是要使有限的科技投入得到更加有效利用,为此政府在政策的取向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以支柱产业为龙头,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振兴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筑业,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是我国未来15年的重要战略任务。支柱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资金积累能力强、对国民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等特点,必然会成为未来15年整个经济的新增长点。而要做到这一点,支柱产业必须立足于产业技术进步,着力解决好产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推广节能和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组改造,特别是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重点产品开发。同时政府也应采取切实有效、相互配套的政策措施予以保证。一方面要在资金投入上予以倾斜,特别是对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需求,应优先予以满足;另一方面政府要采取一定的政策手段予以扶植,如:以加速折旧等方式,增强支柱产业发展中各个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提高企业发展中的技术进步含量和贡献率。(2)以技术改造为重点。鉴于我国经济规模和总量已达到一定的水平,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在1984—1994年的十年里,我国技术改造每投入1元,产出2元,创利税4—6角;与新建项目投资效益相比,投资规模只相当其一半左右,而产出及利税要高出一倍,建设周期也缩短一半以上。可见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较为雄厚的物资、资金、市场条件、技术条件以及人才管理经验等优势,以技术改造为契机,带动整个企业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是取得少投资、多产出加快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作为政府应在政策上予以技术改造企业以重点扶持,如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税收减免、投资优惠和在外汇使用上提供方便,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并能在提高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同时,形成企业技术进步的良性机制;(3)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的载体。政府应立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环境、市场条件等的健全与完善,并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和吸收,对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与出口,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单独制订优惠税率,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减免所得税,放宽技术创新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等,同时政府也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扩散,创造一定的宽松环境,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以推动整个社会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健全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机制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多数国家都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确定税收优惠的,美国把鼓励高科技放在宏观经济政策的突出地位,故将科研开发的税收优惠作为长期不变的政策;日本贯彻优先发展技术的原则,并在不悖离日本赋税体制的前提下,从税收上制定鼓励性的政策法规;发展中国家则着眼于外资引进和先进技术的应用,将其作为税收优惠的重点。这些国家不仅明确了科技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而且还相应地采取了诸多有效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方法,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事业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的要求,对某些产业和产品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已初步形成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框架。然而,既定的政策优惠格局难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建立与健全一套更加有效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机制,已成为政府政策的必然取向:(1)从发展与改革的角度去看待税收优惠问题。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过滥的税收优惠确实需要清理,越权的税收减免也要予以制止,但适当的税收优惠还应予以保留,这不仅是对正规税制的有益补充,而且也便于发挥政策的灵活性。为保证科技税收优惠的合理导向,应把税收优惠集中在鼓励先进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上,即对已成熟、在生产活动中已开始运用的,以及待开发或正在开发中的先进技术和基础研究等实施税收优惠,如果不加区分就可能带来负效应,使优惠失去应有的作用;(2)税收优惠的方式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动力机制的形成和发挥,避免误导企业偏离科技开发的方向,因而在税收优惠方式上要建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式减免有机结合的优惠机制。这两种减免税形式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税基式减免更偏重引导,强调事前优惠,而税额式减免则更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取得利益,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研制和开发先进技术本身是有风险的,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可见并不公平。而且“利益”是否是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带来的,占有的份额有多大,弄不好,可能产生误导,而两种优惠方式结合并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就会较好地避免这一缺陷。由于优惠方式的转变,会使企业真正感到要想从税收上受益,必须来自于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从而诱导和鼓励企业对技术进步的投入,进而塑造企业的技术进步主体地位;(3)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实行税收抵扣。即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视增长情况,加倍抵扣,如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200%予以抵扣。这一优惠措施是针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只有比上年增长,才能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倍数抵减计税所得,而对增长幅度在规定比例之下甚或减少的,就无法享受此种优惠,从而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4)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和加速折旧制度。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资金的一定比例计提,并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抵扣,这样可以降低企业在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时的风险,政府也为其分担了一部分投资和生产经营的风险,从而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创新的积极性。另外根据产业政策目标需要,对采用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新产品生产的企业,准予加速折旧。这实际上是税款的递延,即通常所说的税收信贷,相当于政府提供的无偿贷款。这对加速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的“回笼”,使企业技术进步资金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强化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监管机制
政府财税部门不仅要对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也要对其的形成与发展实施科学化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的良性运转和经济效益的有效提高。首先,要彻底改变目前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多头管理的局面。随着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改革的深化,以及二者的相互融合,由国家经贸委出面统管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已成为发展趋势,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计委、科委等都不适宜担当监管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的重任。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才能将有限的资金,分轻重缓急,有效地加以利用;其次,要强化对企业行为的有效约束。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技术进步资金不得挪用,也不得用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只能用于技术改造与开发,并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约束方案,保证技改资金和创新资金落到实处;第三,在健全优惠机制,规范优惠方式的同时,严格防止企业钻优惠的空子,任意扩大优惠范围,变相从优惠机制中获得不应得的好处,从而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各级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都不能随意增加不必要的优惠,以避免税制过于复杂带来新的不公平。
(五)加强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导向机制
直接投入或间接让渡,都是政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政策举措,但同时政府更应当加强政策导向机制的作用,强化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意识,改善其所需要的发展环境,真正让市场引导企业的发展。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科技体制的建立,政府应大力推动大多数科研机构进入大型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转型为科技企业,改变科技与经济相背离的状况,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这样不仅国家减轻了包袱,企业也从中获得了实惠;积极推动对外技术合作的开展,落实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鼓励三资企业向其它国内企业的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以提高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水平,并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消化与吸收先进技术的能力,提高国产化水平;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健全技术交易体制,完善资金市场,形成良好的企业投融资环境;改革企业考核指标体系,由产值、销售收入等速度、数量指标为主,转向以产品质量、物质消耗、资本金利润等为主的一套指标体系,以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提高其追求技术进步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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