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农业经营方式在林业经营中的适应性_林业论文

论现行农业经营形式在林业经营中的适应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适应性论文,林业论文,形式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营形式是指经营活动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所采取的外在形态、内部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经营活动单位是一个集合体,它不仅有空间结构,而且有时间上的联系。它的空间构成是指集合体为了完成经营活动必须在空间上设置许多经营主体单位,进行分工协作。其时间上的联系是指集合体的经营活动需要通过许多环节(如供、产、销各环节)完成,从经营活动的起点到完成,各环节在时间上是继起的,在空间上是相互联系的。经营形式由经营集合体中的经营主体单元和经营主体单元之间的产权关系两要素构成。即它不仅涉及到经营主体的确定,而且涉及到经营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所以,经营形式决定经营活动的动力。

任何一种经济活动中所采用的经营形式都是由该项活动的质决定的。农业生产和林业生产的质的特点,都是具体的人工生态系统,其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从事“照料”性的劳动,从事“开发自动起作用的自然力”。因此,二者在经营形式上必然有共性。但两种生产又有各自的特点,所以对某一种具体经营形式的适应性也必然都有是非强弱之分,从而使具体的经营形式体现出个性。

在我国许多农村区域(本研究不考虑国有林区和农区)既存在农业生产活动,又包括林业生产活动。在农村改革中,人们常常不加分析地借用农业经营形式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了不良后果。本文对农业经营形式同林业经营形式的比较研究,对于因地制宜地选择农村区域的农业经营形式和林业经营形式必将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参考价值。

一、比较经营形式的依据

(一)农业生产和林业生产的特点及其与农民的关系

农业生产主要是对一年或一年内生植物如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等的生产,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以季节或月份为单位计算,农产品是对一年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等特殊部位的评价。林业生产主要是对多年生植物,特别是树木的生产,其生产周期以年为单位计算,有的生产周期长达几十年。林产品是对多年生植物的特殊部位的评价。林业用地时常被法律规定为农业无法适应的荒山荒坡。

农业是人类的衣食来源,没有农产品,人类就无法生存,社会就会动荡。在小农自给自足、非农产业没有大发展的经济时代,农民把农业看成命根子。没有农业,农民将会饿死。而没有林业,农民可以钻窑定居。从这种意义上说,农业和林业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不是等同的。事实上,就是在商品经济发达,非农产业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农民把农业或林业作为经济收入来源,在二者选择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经济行为。农民经营农业,辛苦一年,除了天灾之外,就可以从土地上拿回一定的现货农产品,若将其用于自身就会满足食物消费需要,若用于交换就会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农民一年的农业生产活动也就宣告结束;如有不测风险,所影响的也只不过是一年或半年的收成。而农民经营林业则不一样:①林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大、见效慢,这不仅要求农民增加大量资金投入,而且明显加长了农民投资的回收期,影响了资金周转;②农民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林业生产结构;③林业是一个社会、生态公益性很强,经济效益分次显示的行业,在现行政策制度下,农民经营林业的受益办法不健全,农民投资无法得到真正而及时的补偿;④若遇灾害,农民几年的辛苦成绩可能毁于一旦。可见,从短期经济效益的取得看,农业优于林业,农民经营农业容易得利。而林业的粗放经营效果和长远利益明显高于农业,同样也有利于农民。农业与林业和农民的这种特殊关系正好是对“一般农户不愿投资经营林业,而个别农民愿承包荒山荒坡治理水土流失”现象的解释。

(二)比较分析所依据的理论

良好的农业和林业经营形式必须能调动起农民的积极性,以能保证农业和林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良好的经营形式的实质内容应该被规定为具有凝聚力、能力和活力很强的经营主体。凝聚力是经营形式管理效应的综合体现,能力和活力是经营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然而活力和凝聚力又必须建立在经营主体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所以,产权经济学是比较分析农业和林业经营形式所依据的基本理论。

从经济学角度讲,产权是指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及用它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为主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从所有权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他所有的产权就是完整的;如果某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即为产权的残缺。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经济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二、现行几种主要的经营形式的适应性比较分析

(一)集体—农户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形式

这种经营形式的实质内容是村级组织或生产小组在“统”的层次上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负责实施农业政策;农户以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土地,在“分”的层次上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强化提高自有资产的积累功能。这种经营形式,产权关系涉及集体和农户。集体和农户都不是完全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户虽然在一定承包期限内拥有对土地这种特殊农业财产的经营使用权,但农民并没有完全排他性地拥有其经营使用权和自由转让权,农民的收入独享权时常因为不合理的各种负担、摊派而受到很大侵犯。此外,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强烈依赖于集体的农业和农田基本建设及其它各项服务,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又常常取决于集体的经济实力及其对农业的投资行为的诸多影响因素。这种经营形式如果应用于林业,将会取得较好的效果。由于林业是一个投资大、见效慢、社会生态效益明显的行业,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形式下,集体可以根据林业的特点及经营或治理目的,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承包、购买土地经营权从事经营,充分发挥农户经营主体的能动性,并同时作为社区林业经营及治理水土流失过程中的监督调节器,防止农户在经营中的乱砍滥伐等短期行为,引导农户进行林业的规范经营。

(二)农户经营形式

在这种经营形式中,农户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所有的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都由农户独立负责完成,农户在很大程度上拥有排他性的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和自由转让权,在收入独享权方面仅由于农业税收而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所以,农户经营形式的产权残缺程度最低,而且理论上已明确认为,在既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下,这种产权结构的效率最高,即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外部性的内在化。但是,传统小农经营形式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无论是农业,还是林业,都必须走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农户的适度规模经营既对农户有效率,又对农业发展有利。在以治理荒山荒坡为目的的林业发展中,亦可采取农户经营形式,但同时应实行活立木商品化经营才能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经营积极性和促进林业的持续发展。强烈的市场竞争对农户经营素质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要保证这种经营形式的发展,还必需有良好的外部配套环境。

(三)农户与其它非农主体的合作经营形式

这种经营形式的实质是由农户和其它非农主体采取各种各样的合作制来共同经营农业或林业。这种经营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对农业和林业都比较切合实际。促进和稳定发展这种经营形式的关键,是农户和其它非农主体之间要因事制宜地建立起一种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和明晰的产权关系。这种产权关系又因非农主体的本身属性及其与农户的农业合作经营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所以必然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具体形式,如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农户”经营等。一般认为,这种形式所构造的产权关系是比较明确的,但产权关系的真正体现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用法律来保护这种经营形式对农业和林业都很重要。

(四)企业化的“场”经营形式

世界发达国家如德国、美国等都采取“场”的形式经营农业和林业。我国的国有林木资产就采取国营林业局或林场企业化经营形式。“场”这种经营形式最明显的特点是,作为经营主体的农场或林场经营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程序化,费用较高,要以规模求效益。近年来,在我国苏南地区出现了“农场化”的趋向。在最早成为江苏省农业现代化试验区的苏南无锡、吴县、常熟三县(市),1993年,各类家庭农场和集体农场就共有2816个,经营面积为22.58万亩,平均每个农场规模为80.3亩。世界上采取农场经营形式的国家,一般工业化程度较高,农业人口较少,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较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我国出现“农场化”趋向的苏南地区,非农产业发展迅速,农村劳动力大量非农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雄厚,机械装备强大,农村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可见,农场经营形式比较适宜于非农产业迅速、稳定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地区。其实不难理解,在非农产业迅速发展的地区,农业要避免衰退,真正进行商品化经营,就必须走“农场化”经营之路。而林业在任何时候都适宜于采取林场经营形式,这主要是由林业经营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林业不仅是经济资源,还是重要的环保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对于林地稀缺的中国更具有意义。林地产权关系的建立主要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林场化经营有利于减少产权主体,而产权主体的减少又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林场规模化经营的好处还在于:一家一块的小规模经营会导致农民把林地当作用薪材基地,乱砍滥伐;而林场规模化经营则促使经营主体把林地真正当成商品生产基地,并通过调整营林生产结构来获得效益,加速资金周转。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存经营形式对农业和林业的适应性并不完全一样,上述四种主要经营形式在农业和林业中的最适宜区域及主要表现形式可归纳如下表所示。

三、促进选择可适宜性农业和林业经营形式的宏观调控措施

第一,肯定并积极扶持可适宜性经营形式的发展。对于适宜于本区域的农业或林业经营形式,政府应予以积极提倡和肯定,并实行优惠的财税经济政策,扶持它们朝健康方向发展。

第二,根据实际建立农地和林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制度的制定要因地制宜。在允许土地经营权自由转让的同时,农地和林地经营权流转金的确定不能千篇一律,而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及市场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及流转程序。

第三,健全经济法制。各种各样的经济法规是经营集合体中的各经营主体单元真正拥有各种权利和责任,并达到产权明晰的根本保证。每一种经营形式都分别拥有各自高效的产权构造,只有根据特定高效的产权构造建立特定的法制并真正付诸实施,才能体现特定适宜经营形式的真正效应。

第四,通过加强各类农产品市场及其制度的建设,为可适宜性农业和林业经营集合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之,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都是人类的资源、财富和希望。只有根据农村区域经济的特点,选择切实可行的农业经营形式和林业经营形式,才能使这些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财富和希望才能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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