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失衡的症结所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症结论文,公司治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一,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权优势,成为影响公司治理的关键因素。在上市满一年且存在实际控制人的105家民营上市公司中,由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45.5%,由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占38.5%,而由其他股东提名的董事仅占16%。考虑到董事会多由实际控制人控制,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占比在80%以上。同时,105家公司中,实际控制人直接担任董事长兼(或)总经理的有88家,占比83.8%;实际控制人亲属有任职的公司共61家,占比58.1%,其中担任高管的共29家,其他3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虽未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但多在财务、资金管控以及采购等重要部门任职。
第二,独立董事来源较为单一,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公司缺少顺畅、便利的独立董事选聘渠道。132家民营上市公司中有97家认为,当前独立董事选聘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依靠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推荐。132家公司的全部431名现任独立董事中(未考虑个别重复任职的情况),来自中介机构的有128名、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有121名、非上市企业的有81名,合计占比76.6%,表明独立董事来源渠道相对有限。
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一是部分独立董事薪酬偏低,2011年度深圳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薪酬为7.02万元,仅是同期辖区沪深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薪酬的68.4%。民营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薪酬低于3万元的有5家,而其中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全年需参加董事会21次、审阅董事会议案相关文件97份、发表独立意见16项,报酬水平与其工作量及所需承担的职责、风险相背离。二是绝大部分民营上市公司简单地给予独立董事相同的薪酬待遇,并未根据独立董事的执业能力、专业素质以及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工作量情况的差异做出合理区分。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足,对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作用尚不明显,民事诉讼也未成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
第三,公众投资者参与治理积极性不高,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度较弱
公募基金参与公司治理意愿较弱。在上市满一年的116家民营上市公司中,除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员工股东外,其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份合计平均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31%。其中,公募基金参与投票的上市公司仅有26家,占116家上市公司的22.5%,平均每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9%,个别公司公募基金持股比例超过5%,而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比例却不到0.5%。
网络投票作为便利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现实中使用率较低,且投资者参与积极性不足。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核心问题,源于实际控制人集所有权、控制权、执行权于一身,且对其缺乏有效的内外部制衡,导致公司治理天平向实际控制人倾斜并最终失衡。天平的一方,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创业元老等核心人物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依托血缘、亲缘关系,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及重大事项的话语权、影响力进一步得到强化,可导致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失效。如曾发生大股东期间占用资金的两家深圳民营上市公司,资金部门负责人均是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资金划拨均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完成,完全脱离了公司正常的内部控制。天平的另一方,由于机构投资者力量较为薄弱,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话语权相对较小,其或是以“搭便车”的形式参与公司治理,或是“用脚投票”定位于财务投资,加上独立董事、监事监督作用发挥有限,以致难以形成对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制约,成为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