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化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垄断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体制改革的方向问题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关注。其中,垄断行业的影响与改革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2006年11月14日《检察日报》报道,垄断行业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2006年企业经营者所做的问卷跟踪调查显示,有2/3的企业家认为垄断行业的改革尚未见效。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发布的报告指出,水、电、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将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产品价格会陆续上调。这些,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认识垄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如何进一步推进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
垄断的基本类型与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垄断是与市场竞争对应存在的市场结构。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同一种产品有许多生产者,每一个企业都是价格接受者。而垄断行业则不同,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企业本身就是价格的制定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垄断与竞争分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市场力量,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差异。在竞争性市场上,企业的生产必须以顾客需求为导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相互的,任何一个企业盲目提高价格,必然以驱使消费者转向竞争对手为代价。这就逼迫生产者严格自律,通过改进管理和推动创新,开发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来实现价值。但是,垄断性行业不存在这种状况。由于垄断企业对于市场具有一定的操纵权,价格提升并不导致消费者的流失,却使消费者付出更多的成本。
垄断包括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三种类型。自然垄断是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为基础,以线状或网络化经营为特点,由单个企业供给产品的生产模式。通常而言,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由单个企业提供产品只要花费较少的社会成本,由一个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更符合效率原则。在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中,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产品的平均成本会出现下降趋势,一家企业即可满足市场需求实现最优规模。二是具有成本弱可加性。若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就具有弱可加性。若某一行业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具有弱可加性,该行业就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三是需要投入大量的沉淀成本。自然垄断行业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资本一旦投入,短期内难以回收,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维持一个企业的经营,可以通过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保障其投入回收。四是影响范围巨大。因为自然垄断行业多属于基础产业和上游产业,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价格决策等,会对下游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市场进入的行为。在行政垄断的情况下,行政权力、法律、法规、政府条例等都会成为限制其他进入者的障碍。当政府执法机关通过条例、法规等形式将某种经济经营权授予某种企业时,就会产生行政垄断。在我国,典型的行政垄断形式有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由于其带有保护某些进入者和限制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主观原因,易造成市场因为缺乏竞争的低效率。经济垄断是由于经营者依赖自身的经济地位、专利、独特的经营之道形成的垄断。
垄断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一是垄断带来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垄断扭曲了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使供求关系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信息,价格不能自动引导要素有效流动与重组,从而形成社会福利净损失。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后半期,我国国有垄断行业的租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为1300亿~2020亿元。二是垄断行业的经济行为加大了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首先,由于垄断行业产生的垄断高价,致使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收入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表1显示,2000~2005年,垄断行业的工资明显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①,垄断行业收入与其他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垄断行业的垄断高价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会对中低收入者产生明显的利益剥夺。三是垄断行业本身与其他行业的利益差距扩大。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垄断行业产品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多,垄断行业的经营也越来越具有规模效益,获取的利润越来越多。而其他行业由于进入缺乏限制,竞争加剧,导致企业利润相对较薄。四是对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有负面影响。垄断行业的利润增长过快,导致企业将大量利润存入银行,加重了目前的流动性过剩局面。同时,由于社会大众购买垄断行业产品花费了更多的收入,削弱了大众的消费能力,导致以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努力不能发挥作用。经济增长更多地依靠投资与出口来实现,易于加重经济的波动性,并引发经济结构的失衡。
表1 “十五”时期几个垄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较
资料来源:黄群慧:《管理腐败新特征与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11期。
垄断所具有的其他的无效率状况也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比如,由于能够依赖垄断势力获取足够的利益,企业缺乏研发积极性。数据分析表明,以垄断行业为主要经营领域的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低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企业依赖其行政地位和权力获取大量的资源,却支付少量的资源税或者根本不支付资源税,导致对资源的掠夺性获取;垄断行业成为全国经济腐败的多发领域,电力、银行、交通运输等领域近年来频繁发生大案要案,都与行业垄断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由于缺乏激烈的市场竞争,垄断行业缺乏加强内部管理的积极性;垄断行业的寻租设租问题比较突出,企业热衷于利用垄断地位争取政府政策支持,从而更容易触发钱权交易等行为。
垄断行业的改革方向
加快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产业竞争力、改善经济效率的现实需要。从科学发展的角度看,垄断行业改革不能有效推进,就难以有效集聚资源、很好地促进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以铁路为例,据估计到2020年全国铁路建设的资金需求约2万亿~2.5万亿元,仅仅由铁路部门内部筹集建设费用,将很难达到建设目标。从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只有大力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要素跨行业、跨地区的流动与重组,合理有效地解决资源短缺与过剩同时存在的矛盾,真正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深化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将会弱化价格上升趋势,缓解不同阶层、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使企业将发展目标的实现转到转变增长方式、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上来。
根据世界各国垄断行业的改革模式与我国国情,应从以下三个方向深化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
一是在改革领域上以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为重点,适度维持和保护经济垄断。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的垄断多以自然垄断与经济垄断为主体。自然垄断虽然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但是受到严格的规制约束;经济垄断力量较强,反映市场经济的激励作用比较明显;行政垄断的力量较小,并受到严格制止与约束。而我国目前的垄断方式表现为,自然垄断根深蒂固,行政垄断无所不在,而经济垄断相对较弱。一方面,这反映了我国市场化改革是从非垄断行业入手的,制造业、农业等领域的改革相对超前于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领域,这种改革的推进不一与各个产业的自然属性有关。在企业改革中,垄断行业的企业改革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从改革的效率来看,制造业与农业通过改革都增强了竞争力,而垄断性行业的竞争力还相对较弱,运营成本较高,竞争效率较低。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的角度看,要加快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主要应立足于对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领域进行改革。鉴于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较小,经济垄断的力量相对微弱,尤其是在各产业领域还缺乏类似于世界500强的企业,因而对经济垄断的力量可以适度维持甚至保护。
二是在改革方向上以扩大非国有经济比重为重点,发展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按照斯蒂格利茨的分析,政府处理自然垄断行业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一是国有化,二是规制,三是鼓励竞争。在这些方面,一些国家进行过政策调整的实践。在国有化的推动方面,一些国家的政府与学者认为,私有财产与垄断的结合,会推动垄断高价的形成,导致市场失败的结果。因而,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在欧洲,一度出现过垄断行业国有化运动。但是在我国,垄断行业主要是由国有经济来经营的,不存在国有化的问题。国有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在于垄断行业时只表现出资产所有、资产管理的特性,并不能摆脱垄断行业效率低、价格高的本质属性。我国的垄断多是从政企不分的传统体制延续过来的,垄断行业既依赖行政命令的方式获取垄断高价以剥夺消费者,又通过政策壁垒来隔绝竞争者,是一种低效率的垄断。这种垄断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企业依赖技术创新争取垄断高价,依赖规模经济实现合理利润,依赖低价优势防范新的竞争者进入大相径庭。国有经济多年经营的结果是,经济运行缺乏竞争效率,企业又极力侵蚀消费者的利益边界以获得垄断利益。通过引进非国有资本,使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相互竞争,可以改变垄断行业的资产结构,有助于完善垄断行业的治理模式,改变企业的行为。
三是在改革内容上既有反托拉斯的政策,也有扩大市场准入和加强规制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反托拉斯政策的运用,阻止企业谋取垄断地位,或者禁止一批企业行使垄断权力,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百多年来,美国通过制定与实施若干反垄断的法案②,推动了市场竞争,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其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反托拉斯的政策通常包括行为修正与结构修正两种类型。③ 前者是政府通过加强监管的形式,对企业实行串谋以哄抬物价等反竞争的行为加以限制;后者是政府如果认定企业具有垄断市场的可能时,可以通过拆分的形式促使企业分立,或者防止企业不正当的联合与并购。在我国,电信行业通过市场拆分,打破了行业垄断,提高了市场竞争效率。
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的总体思路
由于垄断行业具有技术网络性、资本沉没性、规模经济性与范围经济性等特点,在我国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就需要依据我国的国情,尊重相关行业的运行规律,理顺规制者、垄断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把握好规制与进入的平衡点,以形成良好的规制与进入政策组合为主导方向,平稳、有序、积极地推进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要在改革中坚持以下原则:能够不垄断的行业,尽量不垄断,放开市场竞争;有必要垄断的行业,可以对不需要垄断的业务,放开市场进入;对于垄断行业必须实行垄断的业务,需要加以科学、合理地规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从上述原则出发,有必要渐进式、持续性、增量式地扩大垄断行业的可进入性与可竞争性,尤其是要加快自然垄断行业的开放步伐。与此相联系,在行业改革的过程中,深化企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外,也要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垄断行业改革相适应的规制制度与规制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科学规制,约束垄断行业的市场行为,提高政府的规制水平。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第一个层次,是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竞争。首先是对可以实行市场竞争的行业,要打破垄断壁垒,强化市场竞争。近年来,我国在汽车、电信等领域推进了打破垄断的改革,带来了相关行业竞争效率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使消费者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也为深化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应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推进其他行业的改革。对于金融、保险、邮递等行业,应鼓励民营金融业、保险业、快递业等类企业的发育,弱化行业的政策壁垒限制;对于电信行业,应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在分拆和降低进入壁垒的同时,放松价格管制,促进价格竞争。其次,对于垄断行业的非垄断业务,其主要发生在网络运营以外的环节,包括服务内容与相关站点建设,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推动竞争。如电力生产中的发电与供电、电信产业中的长话与移动数据、邮电经营中的邮政快递、民航管理中的运输、机场与航材、铁路运输中的运输与通信、城市供水行业的水厂、供水与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天然气经营中的生产、分销和供应,④ 都可以在明确行业标准、资质的基础上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第二个层次,是对网络运营业务进行体制与机制的改革。首先,要深化垄断性网络资源运营方式的改革。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垄断行业的垄断业务都采取特许权拍卖的形式,寻求标价最理想的企业进入。其次,吸引非国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垄断环节中的非核心业务。比如,对于互通特性不突出的垄断性网络资源,如公交线路、铁路的支线、特殊铁路与专线铁路等,进行资源开放,吸引各类非国有资本进入;对于带有供不应求特性的垄断性网络资源,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平行线竞争的试点;对于具有替代性的不同类型的垄断性网络资源,如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之间、不同交通运输方式之间,开展运营方式的竞争。再次,深化网络运营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要在开放中广纳资本来源,尤其是吸收民营资本的进入,逐步建立起混合、多元的资本结构,提高行业运营效率,避免垄断环节的资源浪费。最后,要深化网络运营企业的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管理制衡化、企业规范化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第三个层次,是把垄断行业改革与政府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是转轨时期政府的应尽职责。鉴于我国的垄断存在于政企不分的体制背景,要深化垄断行业的改革,就必须理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关系,破除垄断对经济效率的负面影响,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主要有:一是坚持政企分开与政资分开,将政府的依法行政功能与企业的运营功能、政府对市场企业的公平管理职能与对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分开,使政府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来。二是废除有损于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各类政策法规。对阻止经济要素流动、人为制造行政性垄断的各种政策法规加以清理,打破束缚经济要素市场化的行政性壁垒。三是建立统一、协调的政府规制机构。目前,我国对垄断行业的规制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比如,价格规制主要集中于发改委,质量规制集中于技术质量监督局,准入规制集中于工商管理部门,市场行为规制集中于商务部。这种权力分布结构,既容易造成政府管理部门权责不清,争功诿过的现象,在真正处置重大的垄断性问题时,往往又难以采取一致性的协调行动。从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可以将上述几个涉及市场管理的机构统一到监管市场运行的政府部门中,也就是说,将上述职能部门合并到商务部来,从而使反垄断的政策法令能够在商务部内部得以协调与执行。从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管理机构设置实践看,商务部门是反垄断的主要政策实施监管部门。四是制定与出台反垄断和鼓励竞争的法律与法规,依法限制垄断现象与企业的垄断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反垄断的司法成本过高,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费时费力,取证、辩护、仲裁旷日持久,效率较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学者都认为不该反垄断,我国作为后起国家,不必制定反垄断法。其实,正是因为反垄断法的存在,保障了西方国家的竞争效率,使得许多企业不敢主动去实施垄断行为。如果没有反垄断法,西方社会是否会有今天的经济成就,很值得怀疑。否则,为何没有见哪个西方国家废除了反垄断法?而且,我国垄断的成因与西方国家不同,垄断植根于传统经济体制,不反垄断便不能建立起一个能够实现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反垄断是有成本的,但反垄断的成本是局部的、个别的,而不反垄断带来的无谓损失是全局的、整体的。不反垄断会使经济效率更低,而社会付出的成本更高。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第四个层次,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推动和监督机制。一是要深化对垄断行业改革的研究。欧洲与美国加州都曾进行过放松管制的电力改革,其改革的结果却大相径庭,说明改革路线的设计十分重要。二是加强对垄断行业的横向监督。既要重视审计、会计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充分披露行业信息,又要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多数原则或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社会约束。应该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充分披露垄断行业利润、管理、投资、收入与福利、高管薪酬等方面的信息。三是强化对垄断行业与政府关系的监管,防范垄断行业寻租现象发生。
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机制
垄断行业是价格决定者而非价格接受者的特性决定了:如果放任垄断行业不受约束地确定价格,会使企业依赖垄断高价获得垄断利润。但垄断价格也造成管理松懈、寻租设租、产出受限、研发不足等弊端,并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而,政府政策的理性取向是,既要重视深化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也要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尤其是价格规制。这是因为:第一,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改革,并不能必然消除垄断现象;第二,垄断行业的改革因为牵涉利益广,涉及内容多,需要政策与法律的逐步完备才能推开,体制改革不能很快完成;第三,价格是平衡垄断行业内外利益的关键因素。在垄断行业的改革没有取得重大进展的情况下,单纯放松价格规制的做法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因而,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与体制背景下,完善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机制十分重要。根据市场经济各国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阐述调价成因。从企业决策的角度出发,成本上升、资源短缺都可以是自然垄断行业价格上涨的理由,但政府价格规制应在调整价格的基础上维持利益均衡。例如,在我国,水的稀缺是一个既定不变的事实,多年来水价也一直在上涨,一些城市的水价1990年以来已经上升了十几倍。但问题在于,完全用水稀缺作为企业继续涨价的理由,缺乏充分的解释力,因为资源稀缺不是新问题;把以价格上涨促使资源利用程度提高的风险完全交由消费者承担也不公平,因为生产者也同样存在着资源利用不充分的问题。2002年,全国408个城市公共供水系统的管网漏损率平均达21.5%。资源浪费最严重的环节发生在生产者,而提价的对象却是消费者。借口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而提高水价,把成本上升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在资源税没有开征或者没有有效征收的情况下,提价带来的利益失衡是十分明显的。通常,合理反映资源稀缺的政策程序是,政府先通过资源税上调、拍卖资源开发权等发出反映资源稀缺的政策信号,引导资源产品的生产企业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内部潜力,并通过产品售价一定程度的提高来促使消费者节约利用资源。在资源税没有开征或上调、资源的价格没有充分表达的情况下,仅仅以资源稀缺为理由提高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只会导致由消费者向垄断行业产品的生产者输送利益。
二是明确规制目标。政府之所以规制垄断行业价格,是因为政府可以站在垄断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平,既保障垄断行业获得正常利润和报酬,也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此为基础,政府规制价格的目标包括:引导垄断者提供普遍性服务,以较低的价格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投资者对垄断行业进行投资;促进市场的有效供给与需求,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提高产业效率。按照这样的目标来衡量,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垄断行业管理水平低下甚至形成亏损,但许多垄断行业的高管及职工却获得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与报酬,企业还不断以提价方式扩张企业利润而侵蚀消费者利益边界的现象,无疑是政府最应该加以规制与约束的。
三是体现资源禀赋。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来说,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但是一些行业的资源短缺并不突出,甚至个别资源具有一定优势,政府在规制价格时必须考虑到资源禀赋的特点。比如,我国是一个煤炭、水力资源丰富的国家,发展电力工业的优势十分明显,近来电力市场的供求矛盾也出现缓和趋势,有必要将电价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让全社会享受电力资源丰富的益处。石油输出国本土的油价都低于国际市场的油价,就是以资源优势和利益分享为基础。
四是规范定价方式。由于不能在竞争中形成均衡价格,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通常由规制当局加以确定。目前提出的价格规制方式有成本加成定价法、差别定价法、投资回报率定价法、价格上限法、利润分摊法等模式,这些模式在各国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加上8%~10%的利润构成原则,就是考虑了企业的成本与利润实现基础。在行业的基础性数据完备的情况下,价格上涨要求的提出,应是由可变成本上涨引起的。但因哪些因素引起可变成本的变化,价格因此调整多大幅度,需要加以细致测算。因而,在政府出台价格调整方案时,应附带提出价格规制的理论依据,并以准确的数据与科学的核算做支撑。
五是公开决策机制。合理的价格规制决策应充分反映垄断者与消费者两个方面的意见。先由垄断行业的企业根据成本与收益的变化程度,提出涨价要求,然后由政府的规制机构将企业的价格调整要求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各方力量对垄断行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调研,提出是否需要调整以及调整多大范围的建议。再在接受广泛听证与质询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企业的合理收益率水平与企业的价格调整空间。另外,政府也可以接受消费者的意见,在垄断行业经营环境好转如原料成本下降、技术创新加快、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有大幅度增长等的基础上,提出价格向下调整的建议,并按照同样流程接受听证、质询,提出价格变动的方向与区间。不过,在价格决策时,应考虑到垄断行业经营中存在普遍服务与个性化服务、一般业务与增值业务、服务密集区与服务稀疏区等方面的差别,容许企业实行差别化定价、交叉补贴等弹性方式,合情合理地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在自然垄断行业与消费者之间,通常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于垄断者来说,消费者除了比较分散和具有强烈的搭便车倾向外,也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在购买和消费的决策中无法甄别与分析价格变动成因。因而,如不对垄断者加以规制,其很难有向消费者传送真实的价格构成信息的主观意愿。相反,垄断者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向消费者传达许多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比如,垄断者可以将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计入成本,也可以列举一些不合理的开支,并最终通过提价轻松地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为此,要求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审,以充分披露垄断行业的信息。
七是完善价格听证。1998年出台的《价格法》明确指出,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听证制度是保证各方利益博弈、交锋与达成一致的场所,为防止以往为涨价而论证、指定消费者代表等弊端,应该优选和均衡配置各方利益代表,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为此,要建立规范合法的听证程序,保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合法性,公开公正地筛选消费者的利益代表,增进价格听证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障价格听证的结论在政府的价格决策中得到体现。
八是促进管理制衡。规制价格的制定带有调整社会福利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的涵义,而规制机构在垄断者与消费者之间扮演着双重代理的角色,在价格规制中保持中立是对政府规制机构与人员的基本要求。但是在现实中,垄断者往往会利用其市场地位表达经济权,而政府规制机构与人员会利用其规制地位行使行政权,但分散的消费者缺乏与自身的利益表达方式相联系的权力基础。在信息披露与权力运用缺乏透明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机构与个人带有强烈私利倾向的情况下,极易发生规制人员以较小成本被拖入被规制对象的“规制俘虏”现象,从而出现因滥用规制权放任滥用垄断权的结果,导致公权为私利服务的现象,最终使垄断高价以政府政策的形式被赋予合理化、公正化的含义。这就需要通过舆论、法律、纪律、审计等部门的横向监督,对规制机构和官员进行“再规制”,保障价格规制的公正性、中立性与各方利益的平衡性。
注释:
①黄群慧:《管理腐败新特征与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11期。
②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等:《经济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页。
③参见麦克尔·卡茨、哈维·罗森《微观经济学》,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470~477页。
④胡鞍钢:《我国电力改革环境和总体思路》,载迟福林主编《走向开放与竞争的中国基础领域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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