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50年来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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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末,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举世瞩目的五十周年庆典。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经历了五十个春秋冬夏,其间虽有挫折、停滞,却仍然取得了发展。在世纪之交,回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发展历程,总结其间的功过得失,将对推进刑事诉讼法学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萌生于清末改制。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则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1949年2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自此,基于建立与国民党不同的新法制的主观要求,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变革,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创立、发展阶段。(注:有学者从历史的视角,将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看作中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的一次重大转型。从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来看确实如此,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特殊性质和本文研究的内容,本文中特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创立和发展”。)

五十年间,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创时期、停滞时期、复苏与发展时期。

1.初创时期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初创过程,包括对旧法统的批判,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学习,探索建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三方面的内容:

(1)对旧法统的批判。 继《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之后,1949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亦宣告:“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根据这两个文件废旧立新的精神,新中国法制建设开始起步。新的法制需要新的观念和作风。为了纯洁司法队伍,更新观念,1952年至1953年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反对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造各级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在此次运动中,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各法学学科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方法对旧法观念、制度进行了激烈、彻底的批判。通过对旧法统的批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刑事诉讼法学开始萌芽。

(2)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大规模移植。新中国初期, 我国法学的发展深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在整个政治、法制大环境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形成也深深地打下了这一时代烙印。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大规模移植,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其一,前苏联派遣法学专家到我国讲授法学。当时,这些前苏联法学专家通过翻译人员讲授前苏联法学,我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课堂笔记,再按笔记向学生讲授。这些学生成为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再生产者。(注:详阅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其二, 翻译出版前苏联以及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典和法律书籍。据不完全统计,此一时期,我国翻译出版的前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著作多达二十余种,其中,切里佐夫编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体系影响极大;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则一度被奉为证据研究的经典之作,甚至达到“言必称维氏”的程度。其三,派遣留学生到前苏联学习各种法律。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广泛传播,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对若干问题的基本态度。

(3)建立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初步探索。 批判和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创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因而,早在批判旧法统的时候,我国学者就已经开始总结、宣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工作经验了。其中,“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如巡回审判、陪审制度、调解制度受到了强调。

在学习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过程中,建立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探索一直在进行着。这一初步探索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创建和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两方面。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典的拟定工作是这一时期诉讼法制建设的重点。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稿)》。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结司法工作经验颁布了《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八大”以后,为了响应“逐步完备法制”的号召,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刑事诉讼法起草机构,并于1957年5月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 这些立法活动,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对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消化,我国学者还积极地投身于创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的工作。1956年7月, 中国人民大学审判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学大纲》,经由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教学大纲审定会讨论通过,同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教学大纲》大体上勾划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轮廓。后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政法学院的学者根据这一教学大纲,联合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材》(未出版)。这些尝试,虽然还带有明显的模仿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痕迹,但是,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而言却具有深远的意义。

另外,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导下,我国刑诉法学者还就广泛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如司法组织及其原则、法院独立审判、辩护制度、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等,以及证据问题,如刑事证据的概念、性质、分类,无罪推定,证明责任等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讨。

2.停滞时期

50年代末,随着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学术讨论成了政治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这一时期,不仅无罪推定、自由心证、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等理论问题成了右派言论,连宪法中明文确立的原则,如审判独立、辩护制度等也成了资本主义“黑货”,一旦有所论及,不但会遭受无情的批判,研究者还被打成右派,无法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当时刊物发表的近百篇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讨论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刑事证据理论方面。1963年以后,“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相继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完全停滞下来。

3.复苏与发展时期

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结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法制建设重新受到了党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十五大最终确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理论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了。

20年来,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也取得了重大的发展。1979年7月1日,经历了24年三起两停的漫长而曲折的起草制定过程,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巨大变化,1996年3 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的巨大发展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开始全面恢复,进入了繁荣发展的新纪元。

(1)学科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 学科体系建设是一个学科形成和发展的最主要标志,而且直接影响着由其哺育培养的学生的基本观念和具体知识。

八十年代以来,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施,我国学者编写了大批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出版了一系列专著,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学科体系并不断发展完善。最初,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基本上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中心内容细加注释,以刑事诉讼法体例标准安排教材的基本框架;教材的内容一般是从论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开始,进而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顺序,对其总则、分则的内容加以论述。八十年代后期出版的教材开始突破这一模式,逐步扩大了研究的范围,开始将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的程序(如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涉外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等)纳入研究视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出版的一系列教材,更加注重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中开始出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结构、职能、阶段、法律关系等)、外国刑事诉讼历史沿革、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侦查、起诉、审判的基本原理等内容。

(2)研究领域的扩展。八十年代初期,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致力于对刑事诉讼法的宣传、解释。随着学术氛围日益宽松,对外交流逐渐频繁,研究资料越来越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也不断扩大。到九十年代初期,研究课题涉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辩护律师的地位和性质,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共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明效力,检察人员在第二审程序中的地位,上诉不加刑,等等(注:详见陈光中《刑事诉讼四十年》,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4、5期;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此一时期,证据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刑事证据的性质、刑事证明理论、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种类等问题都得到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和阐述。随着学术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刑事诉讼法学开始越来越注重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以一批博士论文为代表的专著对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程序正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力不断增强。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推动了社会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经过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积极努力,许多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念逐渐被淘汰。其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促进了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展开了积极、全面的讨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一书“将有关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研究推向极致,对刑事诉讼立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注:见前引陈瑞华文。)。可以说,新刑事诉讼法废除免予起诉制度,注重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改革庭审方式等重大举措是与理论界的努力分不开的。另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继续其一贯的传统,积极地服务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为司法实践献计献策。

(4)研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不仅仅表现在人数的不断增加,而且研究队伍的基本素质也越来越高。目前,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等院校设有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点,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还设立了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点,每年培养出近百名高素质的理论人才。除了专门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工作人员外,还有大批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加入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中来,改变了研究队伍人员构成单一的局面。更重要的是,1984年全国性诉讼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诉讼法学会也相继成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开始走向组织化。

(5)对外学术交流日益广泛。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逐步打破了“关起门来搞研究”的传统做法,越来越注意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相互学习。九十年代以来,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诉讼法典的翻译出版,增强了对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了解。另外,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组织召开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组织国内刑事诉讼法学者赴外国考察,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向世界宣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发展历程的经验教训是很深刻的。首先,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说明,学术的发展,法学的繁荣,必须有一个宽松、宽容的学术环境。其次,简单地否定一切,武断地割裂学术传统的承继联系,只能延缓学术的发展。另外,面对深受前苏联影响的历史现实,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注意清理其消极影响,更要从这次法律移植中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在以后的法制借鉴中重犯盲目照抄照搬的错误。

二、二十一世纪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展望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时间概念,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而言,则意味着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经济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初步发展,为刑事诉讼法学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政治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则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性研究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平等观念、法治观念也将深入民心,从而引发社会观念的巨大转变。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必然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推向更高的发展阶段。而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法学自身来看,经过五十年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并为学科的长足发展培养、积累了大批科研人员,从而有能力胜任新的社会条件所赋予的历史重任。因此,二十一世纪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必然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刑事诉讼法学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是以现有学科发展水平为基础的。因而,笔者认为,为了履行新世纪赋予的使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着重于以下方面: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动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转变

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因而,是以社会为本位,还是以个人为本位,还是二者并重,不同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立法设计和司法状况。我国传统上缺乏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偏重于公共安全而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这种重打击、轻保护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下,立法上缺乏对权利的制度保障,实践中,为了打击犯罪,突破法定的程序规定,侵害个人权利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刑事诉讼程序几乎沦为打击犯罪的工具。近几年来,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保障人权(包括被告人的人权)的观念在社会上逐渐被广泛认同。但是,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究竟是以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为本位,还是以个人权益为本位,理论上缺乏清醒的认识。因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变化,从理论上讨论我国刑事诉讼应当立足于什么样的价值立场,即如何正确处理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两种冲突的价值观,理顺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二十一世纪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随着法治观念、权利观念的日渐深入民心,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一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基本方向是,从单方面强调社会利益、公共安全转向社会与个人并重的价值立场。因为,社会是一个集合概念,如果社会本位不立足于一个个公民的个人权利基石之上,终将走向专制。价值观念的转变涉及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在立法方面,诉讼制度的立法必须科学地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在公民权利和国家追诉权之间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对二者的冲突根据不同的需要予以动态的平衡;在执法方面,必须严格执法观念,将立法目的、具体制度坚决地贯彻到诉讼实践中。

目前,刑事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重点在于加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我们必须校正过去那种片面强调追惩犯罪的做法。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有助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其实际运作中极其容易发生滥用权力而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对于国家长期的稳定发展有害而无益。不过,加强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并不等于因此就转向个人权利本位的极端。西方一些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过分地强调个人权利,不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最终要危及个人权利的实现。只有在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谋求一种兼容并蓄的动态平衡,才能够既有效地打击犯罪,又可以充分保障人权。

2.积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制度

建设符合我国国情、民情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由法律的本性决定的。历史表明,只有符合民族性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同时也在不断地吸收和学习西方各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但是,在外国运行很好的制度,由于制度的“外部环境”差别很大,在我国却未必能行。因而,二十一世纪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必须致力于建设符合我国国情、民情的刑事诉讼制度。

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必须注重诉讼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并将其以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方式引入我国。由于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起步较晚,所以,建立和健全科学、民主的诉讼制度离不开对已经证明是科学、合理的诉讼制度的借鉴。更重要的是,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了减轻我国正式批准该公约后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震荡,积极地为公约在我国生效作好准备,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准则和一般发展趋势的研究,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公约规定的协调。当然,诉讼的国际化趋势并不意味着各国在具体实践上趋于一统。相反,只有将国际的一般趋势融汇到本国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中,才是科学的态度。

其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两次断代,所以,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基本诉讼概念和理论方面的缺陷,积极地弥补一些“历史缺课”,如诉讼条件、诉讼客体、诉讼行为等。

3.继续加强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

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依托。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近十多年的发展,在基础理论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步。这些理论成果不但促进了社会观念的更新,而且直接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二十一世纪里,我们必须继续加强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扩展研究的范围,同时注意传统理论的更新和发展。

在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中,我们必须注意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其它相关学科结合起来,从更广阔的视角研究刑事诉讼活动。首先,必须加强刑事诉讼法哲学的研究,从更深层次上挖掘在现代法治观念下,刑事诉讼价值、功能的内涵。其次,应当加强诉讼认识论和诉讼心理学的研究。诉讼活动实际上是一个回溯性证明的过程,因而,必须重视认识论一般规律的研究,同时,深入探讨诉讼认识过程的特殊性。再次,诉讼文化的研究也必须逐步加强。只有将刑事诉讼放在一个特定的文化视野中,才能发现刑事诉讼的真实表现形态。同时,还要注重诉讼现代化的研究,诸如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研究、科技证据的研究等等。

4.继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继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尽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却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必须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其完善方式。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配合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应注重以下方面:加强公开审判制度,完善陪审制度,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权力,细化庭审的举证、辩论程序,改良起诉阶段的审查程序、增强当事人在审查起诉中的作用,推进侦查程序的改革,增强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强制性追惩手段的控制,等等。应当指出的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应当从诉讼整体观念出发,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效应。刑事诉讼程序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例如,侦查程序的不公正在当事人感受上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正,而且,侦查程序的不公正也必然影响之后程序的公正进行。所以,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全局着眼,注重具体程序与其它相关程序、局部与整体的和谐一致。

第二,进一步增设必备的刑事程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是以个人犯罪为基准设计的,其程序流程主要是确定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我国立法已经承认了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而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却不能很好地适应对单位犯罪的追惩。以强制措施为例,由于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方式,而单位则以财产为存在方式,因而,剥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就可以有效地控制被追诉人,而现行强制措施却不能有效地控制单位。因为,如果对单位的资金控制太严,单位将在市场竞争中失去生存的可能,如果对其资金控制过松,又会导致因财产转移而失去追诉的意义。

除了增设一定符合单位犯罪特殊性的刑事程序外,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还有必要加强下述程序的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案件国际和区际(香港、澳门、内地)之间的协助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

5.加强证据制度的研究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中,而且过于笼统,操作性差。随着我国刑事程序研究的长足发展,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都明显处于落后地位,因而,急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为证据立法创造条件。

关于证据制度研究,近20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证据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从总体上看,这一领域的研究还缺乏突破和创新,理论研究还落后于诉讼实务的需要。因此,还必须大力加强证据制度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科技证据的研究。我们应该认识到,二十世纪是科技证据步入司法证明的时代,人类诉讼证明历史已经步入“高精科技证据”时代,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术层出不穷,如八十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新的飞跃。 “高精科技证据”时代的来临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必须适应时代的进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开发力度,从而推动我国证明方式向科学技术证据转变。

证据规则建设也是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证据规则通常情况下特指规范证据能力的可采性规则。在我国,虽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但是,随着法庭对抗性增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化,明确特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对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都有很大的帮助。不过,我们认为,证据规则的数量不宜过多,应限于实践中急需规范的问题,如收集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的规则、质证的规则等等。

另外,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因而,必须加强证人作证制度的研究,如证人的资格、证人的保障、证人的免证权、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询问证人的程序与规则等,推动我国立法机关早日出台《证人作证条例》,以规范证人作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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