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的现代诠释——孙中山宣誓观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观念论文,传统论文,孙中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D69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14X(2008)03-0088-10
宣誓是一种庄严的承诺。千百年来,坛坫誓天,歃血为盟,统治者与匹夫匹妇,秘密社会与公开政党,都进行这种既严肃又通俗的活动。古人曾说:“大信不约”,但又说“约言曰誓”,可见人们重视约与誓,但同时又怀疑诚信问题,因为尽管海誓山盟,但违约、寒盟、背叛之事常有发生,在紧要关头,究竟是选择利还是选择义,是各有所求的。
孙中山自从投入反清革命之日始,便与宣誓的举措联系在一起。他组织革命团体,加入者要宣誓。他不但要求他人,自己也一体实行。他不但实行,而且有理论。孙中山对宣誓这种传统文化模式发挥到了极致,本文拟对其宣誓观的内涵加以叙述。
一、在孙中山能行使话语权的阶段,入党必须宣誓
1893年冬初,孙中山与一些朋友曾在广州城南广雅书局内南园抗风轩讨论成立团体,以驱除鞑虏、恢复华夏为宗旨。1894年11月24日,他在檀香山组建革命团体兴中会。在选举领导成员后,孙中山令各会员填写入会盟书,“其辞曰:‘联盟某省某县人某某,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倘有贰心,神明鉴察’。宣誓时,由李昌朗诵誓词,各以左手置耶教圣经上,举右手向天依次读之,如仪而散”①。兴中会是秘密结社,其成员又多为基督徒。这样,兴中会的宣誓便采用中西合璧的形式,并带有会党的色彩。
兴中会组织发展成员,除少量是知识分子外,主要是华侨、会党和军队中的人。1895年广州重阳起义和1900年惠州起义相继失败,亡走海外的孙中山毫不气馁。1903年夏天,他大力开展留学生的工作,在东京青山创办军事训练班。“成立之日,总理率诸生席地圈坐,总理则中立演讲革命宗旨,并举手宣誓曰: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如有不遵,应受处罚”②。同年9月下旬,孙中山赴檀香山,在与保皇派开展论战的同时,集结同志,组成中华革命军。首批加盟者十余人,“入会誓词曰: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如有反悔,任众处罚”。关于这些活动,他在12月间致友人函中《警钟日报》写道:今日吾国言改革,应为贫富不均计,“故弟欲于革命时一齐做起,吾誓词中已列此为四大事之一”。誓词曰:“联盟革命人○○○,当天发誓,同心协力,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如有异心,任众罪罚”。又称:“公等既为同志,自可不拘形式。但其余有志者,愿协力相助,即请以此形式收为吾党。弟今在檀香山,已将向时‘党’字改为‘军’字”。这则资料表明,革命组织曰会曰党曰军,名称并不必过于重视,有名即可;但誓词是必须的,因为要有宗旨、有约束。然而宣誓方式,可因人地不同而有所变通;到1903年,孙中山革命的宣誓词、革命宗旨,即日后的所谓十六字纲领,经过多年酝酿,至此已经成型。
孙中山此次在檀香山,为吸引更多的华侨参加革命,经洪门大佬黄三德介绍,在火奴鲁鲁国安会馆加盟洪门,据载:“孙文亲在五祖像前发三十六誓,愿遵守洪门二十一条例十条禁。于是洪门封以洪棍之职,孙文欣然接受之”③。1904年3月9日,孙中山由其兄孙眉、母舅杨文纳助其领取檀香山出生证。13日,在向法院宣誓后领到美国岛属居民所持之护照④。孙中山宣誓加入洪门,宣誓加入美国国籍,事实上都是为了从事革命活动的需要。他日后并不认为自己是美国人,民国以后还否认洪门与革命的关系,更不准洪门立案。
1904年4月,孙中山抵旧金山。他在该埠积极发动华侨,多次发表演说,刊行《革命军》,改组《大同日报》,推销军需债券,在黄三德等人的帮助下,进行致公堂总注册。他主订致公堂新章程要义及规程八十条。其纲领规定:“本堂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本堂以协力助成祖国施行宗旨为目的”。他在致公堂人士的支持下,从美西到美东,到处大放洪门,扩大影响,初步改变了原来由保皇派控制华侨社会的局面。12月14日,他离开纽约赴伦敦。翌年1月,赴布鲁塞尔、柏林、巴黎,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他亲书誓词:“具愿书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年○月○日○○押。主盟人孙文”。魏宸组对于当天发誓一层,略有诘辩。孙中山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众始无异议,由朱和中起首,次第亲书笔据。誓毕,孙乃与在场十余人一一握手,欣然曰:“为君道喜,君已非清朝人矣”。并将亲书誓文交贺子才等收执。复授与同党晤面时各种秘密口号,手式为并指交钩握手云⑤。
1905年8月东京中国同盟会成立,由孙中山拟盟书,经众推黄兴、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为:“联盟人,○省○府○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日中国同盟会会员○○○”⑥。众各自书写盟书一纸签署,孙遂领导各人同举右手向天宣誓如礼。誓毕,孙谓在干事会未成立前,众人盟书由其暂为保管,孙本人的盟书则由众推举黄兴保管。接着,由孙在隔壁分别授会员以同志相见之握手暗号及秘密口号,随与新会员一一行握手礼,并致祝贺之辞。在随后制订的《革命方略》中,又将十六字纲领在《军政府宣言》中详加解释。在各地组建支部时,其宣誓内容也依东京方式进行。
但是,由于孙中山本人长期不在东京,同盟会本部领导乏力,加上党内无政府主义抬头等原因,同盟会内部在1907年、1909年两次发生倒孙风潮,已经宣誓的严肃誓词,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1907年8月,东京部分党人成立共进会,会章宗旨改平均地权为平均人权。章太炎、陶成章等人在发动第二次倒孙风潮失败后,于1910年2月在东京成立光复会总部,显然与同盟会分势。孙中山于同年3月28日抵檀香山后改组兴中会组织为同盟会分会,其誓词则改为“驱除鞑虏清朝,建立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⑦。5月30日,孙中山从檀香山赴日本。6月10日抵日本。停留日本期间,孙对宋教仁表示,“同盟会已取消矣,有力者尽可独树一帜”。谭人凤认为,“中山以总理资格,放弃责任,而又不自请辞职,同人不得已商议改组”。中部同盟会筹组,于焉发端,并在7月31日成立于上海,其章程规定,“本会以推覆清政府、建设民主的立宪政体为主义”,明显地否定了十六字纲领。
是年6月孙中山到南洋后,将南洋支部从新加坡迁往槟榔屿。接着,他便改变盟书内容、改易党名。1910年8月24日,孙中山在复邓泽如函中称:“至于盟书之改良,则殊非舍重就轻,乃再加严密耳。其前之中间四语,今改为三语,各包一主义,以完其说。其前之‘中国同盟会会员’字样,今改为‘中华革命党党员’,以得名实相符,且可避南洋各殖民地政府之干涉”。“若同盟会之名,在各殖民地皆未注册,彼官吏可视为私会,非如革命党之名有案可稽也。故盟书用之为宜(美洲、檀岛已一律用之矣)。至团体与团体之往还,两者俱可并用,随人择之。并附上盟书底稿一纸,祈为察照施行”⑧。其盟书格式是:“联盟人省府县(名)当天发誓,同心协力,废灭鞑虏清朝,创立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中华革命党党员○○○押主盟人○○○介绍人○○○,天运年月日立”⑨。这样改易党名、誓词,未见与党内领导商议,乃属意气用事,徒滋纷扰。结果,在南洋、美洲,两名并用,誓词不一,实际是降低他在党内的威信。武昌起义后,“革命军兴,革命党消”的舆论便被造了出来。所幸黄兴等革命党人以大局为重,孙继续任总理,随后并被选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武昌起义之后,同盟会本部在上海开展活动,1911年12月29日下午在汇中旅馆举行欢迎孙中山返国大会。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宣誓就临时大总统职:“颠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⑩。1月13日,同盟会设总部于南京。22日,总部举行会员会议,到会者18省会员2000人,胡汉民代表孙中山提议修改誓词为“颠覆满清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获一致通过(11)。3月3日,同盟会本部在南京开全体大会,选举孙中山为总理,黄兴、黎元洪为协理。宣布宗旨二事: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又通过政纲九条,并决议扩大党为民国之最大政党。在3月31日同盟会员之饯别会上,孙中山表示,“近日满清退位,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权两主义俱达到,唯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今后吾人所当致力的即在此事”(12)。这样,三民主义完整的体系便成为“一民主义”。由于未再坚持实行三民主义,也就使得民初革命党人无法在思想领域继续起领导作用。孙黄均决心从事实业建设,8月13日二人联名致电同盟会各支部,赞成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宗旨为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另有政纲五条,均未涉及主义问题。8月25日孙中山出席北京湖广会馆举行的国民党成立大会,被推为理事长,他在会上发表演说,亦仅是讲到“主张实行民生主义以防将来资本家虐待劳动者”,别无所求。至于誓词、宣誓,则无从提及。
当袁氏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曾昭告国人,谓“本大总统受国民托付之重,就职宣誓,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永不使帝制再见于中国。皇天后土,实闻此言!”但言犹在耳,刺宋案遽发,从而引爆二次革命。二次革命失败后,孙黄等人相继流亡日本。由于在总结二次革命失败原因、组建中华革命党宣誓形式等方面产生严重分歧,孙中山与黄兴已难于合作,造成党内严重分裂。袁氏背叛民国,帝制自为,终于身名不保。袁死之后,黎元洪、段祺瑞分任元首、阁揆。孙中山指望新政府能使国会行使职权,恢复约法,但未能如愿,于是有护法之举。1919年10月10日,孙中山将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援闽粤军返旆之后,孙中山与陈炯明之间在政见上发生分歧,最终导致“六一六”陈部炮击观音山总统府之变。1923年1月上旬,孙中山发布通告,宣布新颁制的宣言、党纲、总章,其中规定,“入党手续,誓约改为愿书,国内外各部处以后对于新进党员,应按照总章所规定之愿书办理”(13)。在滇桂联军逐走陈炯明、孙即将返粤之际,国民党在上海召开联席会议,据1923年2月8日彭素民报告孙中山,关于入党宣誓一层,本次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多数主张不必宣誓;惟以事关重大,因决定仍请总理明教,以定标准”。孙中山批示:“入党与受职,皆当宣誓,乃能振兴本党精神”(14)。
至于加入国民党的中共党员,当1922年8月25日马林与孙中山会谈时,孙已答应加入国民党可取消打手模和宣誓服从他的办法,以后据此实施。根据张国焘回忆,加入国民党时有人主盟,须填写愿书及宣誓。至此,指天发誓、打指模之类的形式,已不复见于文书。
综上可知,孙中山坚持主张入党须有誓词和宣誓,其中虽不无受西方文化影响,但主要是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且与秘密社会密不可分。对于誓词的内容,原非一成不变,宣誓形式更因人地不同而有所变通。他不但强调誓词与宣誓重要,我们还将看到,他大概是中国历史上对宣誓意义进行理论阐发仅见的人。
二、将宣誓意义理论化,独此一家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黄兴等革命党人无法在国内立足,纷纷亡走海外。孙、黄先后到了日本东京。在总结二次革命失败原因时,孙中山认为党员不遵守号令,对黄兴尤“刻责无已”,决心要做真党魁,要黄“静养”两年,不过问革命之事。他决心重新组党,这个被称为中华革命党的新党,采用民权、民生主义,入党时要填誓约,打指模。1913年9月27日,中华革命党吸收第一批五名党员,党员第一号为浙江永嘉人王统(王统一),在孙中山主持下宣誓。
王统的誓约如下:“立誓人王统为救中国危亡,拯民生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附从孙先生,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目的,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服从革命,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死生。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贰心,甘受殛刑。中华民国浙江省永嘉县王统亲笔(指印)民国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华革命党党部印)”(15)。
加入中华革命党,不但一般党员要签誓约书,作为总理的孙中山也要签誓约书。孙中山的誓约书全文如下:“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死生。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贰心,甘受殛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印)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6)。在同日公布的《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二条规定,“本党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宗旨”。第七条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对于这些规定的由来,同年4月18日孙中山致南洋革命党人函中说得明白,是“因鉴于前此之散漫不统一之病,此次立党,特主服从党魁命令,并须各具誓约”。居正的有关回忆,说得更为明白。据载,孙中山认为,“一、革命必须有唯一(崇高伟大)之领袖,然后才能提挈得起,如身使臂,臂使指,成为强有力之团体人格”;“二、革命党不能群龙无首,或互相争雄长,必须在唯一领袖之下,绝对服从”;“三、我是推翻专制,建立共和,首倡而实行之者。如离开我而讲共和,讲民主,则是南辕而北辙”;“四、再举革命,非我不行。同志要再举革命,非服从我不行。我不是包办革命,而是毕生致力于国民革命,对于革命道理,有真知灼见;对于革命方略,有切实措施。同志鉴于过去之失败,蕲求未来之成功,应该一致觉悟。我敢说除我外,无革命之导师。如果面从心违,我尚认为不是革命的同志,况并将‘服从孙先生再举革命’一句抹煞,这是我不能答应(的)”。他认为按指模实为“昭信誓”、“验诚实”、“重牺牲”、“明团结”之必需(17)。1914年9月1日发布的中华革命党成立通告内称:此后国内外尚存之国民党组织,“希即一律改组为中华革命党”,“均以履行总章第七条之手续书写誓约者,认为本党党员,协力同心,共图三次革命”。而“此次办法,务在追本清源,(一)迸(摒)斥官僚;(二)淘汰伪革命党,以收完全统一之效;不致如第一次革命时代,异党入据,以伪乱真”(18)。按指模一事最为人所诟病,认为迹近侮辱。孙中山可能感到实在说不过去,便从对党魁的忠诚保证,改变说辞,说是为了保证第三次革命成功之后享受元勋公民的“优先权利”,“欲防假伪,当以指模为证据。盖指模人人不同,终身不改,无论如何巧诈,终不能作伪也,此本党用指模意也”。“务望将此意向同志解释明白,不必以外国有用于犯人而生忌讳,至坏良法美意,以至将来自误也”(19)。但是,“第三次革命”成功造就一小撮攫取特权的“元勋公民”,这恐怕不是什么良法美意,更非反袁的真正用心。
如果说,1913~1914年间孙中山有关宣誓的言论是出于说明组建中华革命党进行反袁所必须的话,那么,1919年撰写《孙文学说》时用长篇文字讨论宣誓问题的重大政治意义,则更多是着眼于总结历史教训与面向未来了。
首先,孙中山认为,辛亥革命的成功,是全赖对信条的当众正式宣誓。他申论说:“吾人之立同盟会以担任革命也,先从事于鼓吹,而后集其有志于天下国家之任者,共立信誓,以实行三民主义为精神,以创立中华民国为目的。其不信仰此信条当众宣誓者,吾不承认其为革命党也。其初,一般之志士莫不视吾党宣誓仪文为形式上之事,以为无补于进行。乃数年之间,革命党之势力膨胀,团体固结,卒能推倒满清者,则全赖有此宣誓之仪文,以成一党心理之结合也。一党尚如此,况其一国乎!”
其次,他认为宣誓是当世文明国家法治之通例。要将被讥为一盘散沙的四万万人成为一机体结合之法治国家,“则必从宣誓发其正心诚意之端,而后修、齐、治、平之望可几也”。“今世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制之根本手续也。故其对于入籍归化之民,则必要其宣誓表示诚心,尊崇其国体,恪守其宪章,竭力于义务,而后乃得认为国民;否则终身居其国,仍以外人相视,而不得同享国民之权利也。其对于本国之官吏、议员,亦必先行宣誓,乃得受职。若遇有国体之改革,则新国家之政府必要全国之人民——宣誓,以表赞同,否则且以敌人相待,而立逐出境也。此近世文明法治之通例也”。他进而指称:“请观今回战后,欧洲之新成国家、革命国家,其有能早行其国民之宣誓者,则其国必治;如有不能行此、不知行此者,则其国必大乱不止也。中国之有今日者,此也”。
第三,他认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是逼他宣誓的结果。当民国建元之始,孙中山要求“从此凡文武官吏、军士、人民当一律宣誓,表示归顺民国,而尽其忠勤。而吾党同志以此为不急之务,期期不可,极端反对,予亦莫可如何,故作罢论。后袁世凯继予总统任,予于此点特为注重,而同人则多漠视。予以有我先例在,决不能稍事迁就,而袁氏亦以此为不关紧要之事也,故惟予言是听,于是乃有服膺共和、永绝帝制之表示也。其后不幸袁氏果有背盟称帝之举,而有此一宣誓之故,俾吾人有极大之理由以讨罚(伐)之,而各友邦亦直我而曲彼,于是乃有劝告取消之举。袁氏帝制之所以失败者,取消帝制为其极大之原因也”。至谓“惟有此信誓也则不然矣,故得列强之主张公道,而维持中国之共和国。由是观之,信誓岂不重哉!”
第四,孙中山认为,由于党人在民元不重视信誓,造成建设之失败。“乃吾党之士于民国建设之始,则以信誓为不急之务而请罢之,且以予主张为理想者,则多属乎此等浅近易行之事也。夫吾人于结党之时已遵行宣誓之仪矣,乃于开国之初与民更始之日,则罢此法治根本之宣誓典礼,此建设失败之一大原因也”。他认为,当时若按照他提出的主张,凡归顺的官吏、新进的国民必当对于民国为正心诚意的宣誓,以表示其拥护民国,扶植民权,励进民生;必照行其宣誓之典礼者,乃得享民国国民之权利,否则仍视为清朝之臣民。其既宣誓而后,有违背民国之行为者,乃得科以叛逆之罪,于法律上始有根据也。但除了少数革命党人和袁世凯以外,其余四万万人原不负何等良心,法律上之责任,故对仍然作恶的昔日官吏、武人及反革命党,便无所谓良心之自责、法律之制裁。
上述孙中山所叙,是否符合历史实际,似不必置辩;要之,其所重视者,在宣誓这种行为。孙中山提出国民“当急起直追,万众一起,先奠国基于方寸之地,为去旧更新之始,以成良心上之建设也”。“予请率先行之,誓曰:‘孙文正心诚意,当众宣誓:从此去旧更新,自立为国民;尽忠竭力,拥护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采用五权宪法;务使政治修明,人民安乐,措国基于永固,维世界之和平。此誓。中华民国八年正月十二日。孙文立誓’。此宣誓典礼本由政府执行之,然今日民国政府之自身尚未有此资格,则不得执行此典礼也”。
孙中山希望有志之士“各于其本县组织一地方自治会,发起者照式宣誓。会成而后,由会中各员向全县人民执行之,必亲笔签名于誓章,举右手向众宣读之。其誓章藏之自治会,而发给凭照,必使普及于全县之成年男女。一县告竣,当助他县创立自治会以推行之”。他同时还表示:“凡行此宣誓之典礼者,问良心,按法律,始得无憾而称为中华民国之国民,否则仍为清朝之遗民而已。民国之能成立与否,则全视吾国人之乐否行此归顺民国之典礼也。爱国之士,其率先行之!”(20)
孙中山亟亟于提倡宣誓文化,是为了建设一个法治的民国,民生乐利的社会,可谓用心良苦。但他所提出的上述主张,没有具体操作的保证,也就缺乏可行性,因此,他的宣誓理论,虽然作为思想资料保存了下来,但是经过八十多年,仍然未见有人去实施它。究其原因,恐怕是大言炎炎,而无补于事。
宣誓这种事体虽然不复杂,但围绕宣誓的仪文问题却麻烦甚多。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回过头去重新考察一个宣誓的案例:宣誓问题与组建中华革命党的斗争。
三、中华革命党入党宣誓问题面面观
中华革命党筹组于1913年9月27日,次年7月8日正式成立。孙中山函告同志:“当时立党徒眩于自由平等之说,未尝以统一号令、服从党魁为条件耳”。“是以此次重组革命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条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本党系秘密结党,非政党性质”(21)。这种擅自取消国民党、填誓词、按指模、宣誓效忠一人的手段,类同秘密社会活动。孙中山此举,达到在党内乾纲独断的地步,遭到原国民党内一批重要干部的反对,拒绝按规定加入中华革命党。由于党内已无任何力量可以制衡他,故他可以以本人的意志号令一切。这样,在进行反袁斗争的同时,也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将党的纲领定位为二民主义,即实行民权主义与民生主义。易言之,民族主义不提了,不论对内对外,均无民族主义目标,自然也就无所谓反对日本侵华问题。
其次,使得大批原同盟会、国民党的重要干部另组欧事研究会、中华水利社。孙中山的亲信,除廖仲恺别无意见外,胡汉民是为顾全大局才加入的。汪精卫远走欧洲,不与闻组织新党之事。朱执信迟至1915年11月始行加入(22)。强硬者另外结社,怀疑者局外旁观,软弱者回归北京,中华革命党势力实在有限。内部力量不足,只能求助于外人。国内各派反袁势力在谋我日亟的日本人幕后指挥下开始“排袁”,护国军首先举旗,孙中山的中华革命军东北军在山东活动亦完全得力于外力之助。
宣誓效果实际上与主持者愿望相去绝远。1924年8月30日,孙中山在国民党中央全会上讲话:“党员应绝对服从自己的领袖和他的领导,因此我们在过去组织了中华革命党。那时每一个党员都宣誓,但后来表明,宣誓归宣誓,党员根本不尊重我的指示。我们的同志,还有我们的军队,只有当命令对他们有利时才服从,反之往往拒绝服从”(23)。按照孙中山规定的办法加入中华革命党的人,究竟有无因违反纪律而受惩罚的案例,不详。令人不解的是,原任孙中山秘书而后与孔祥熙结婚的宋蔼龄,在1914年9月随丈夫返山西太谷分娩路经北京期间,孔祥熙给袁世凯的英籍顾问莫理循写信,信中建议袁氏大赦革命党人,召回孙中山共赴国难,防止被日本利用(24)。孔、宋二人此举出于何种动机,值得深思。它至少表明,在孙中山最亲近的人中,便有人对孙为反袁而量身定造的中华革命党的活动不以为然。
第三,总理“真党魁”独裁,造成党内个人权力失控。任何文明政治都有制衡权力的机制,孙中山亦明白此点,故五权宪法有监察院之设置。然而,他毁党建党,要党员服从他一人。这种党既属秘密性质,也就决定了党内不可能公开决策。二次流亡日本后,孙中山为反袁而寻求日本朝野援助,史料迭见,信誓旦旦。后之论者,词费而已(25)。
这段时间,孙中山对宣誓问题确实十分重视。国际交往如此,党内关系如此,私人关系亦如此。1915年10月25日,在律师和田瑞见证下,他与宋庆龄签订了日文的婚姻誓约书(26)。这份誓约书可能是孙中山一生最为有效的信用保证。除此之外,大概都属于例行公事,成效不彰。
在非常时期,一个政府或党派的首领相对集中权力以应付事态,本在常理之中。但权力毫无约束,尽管主事者所作所为并非牟取私利,但独断专行,成为事实,则其害将不可胜言。
第四,袁世凯死后,中华革命党的庄严宣誓即化作乌有。中华革命党之筹建,系为三次革命反袁而设计。但到1916年6月6日袁氏毙命,中华革命党便失去了斗争的目标。为适应新形势,已回到上海的孙中山指示党本部发布通告:“今约法规复,国会定期召集,破坏既终,建设方始,革命名义,已不复存,即一切党务亦应停止”。如此一来,所有此前的一切保证,也已然失效。8月下旬,马君武等人在国会组织以原中华革命党成员为主体的“丙辰俱乐部”。这时,孙中山又想起了国民党。10月25日,他在一封信中谈到“组党办法”,谓“现方编订党纲及重订规程,所有党纲未寄到以前,请以国民党名义招人入党,其手续则参酌中华革命党各章程办理,而不用中华革命党之名耳”。这样做,是因为被袁氏解散的国民党,恢复国会后,它是合法的,仍然可以活动;相反中华革命党则于法无据。今昔异势,孙已无法重新号令已被他取消了的国民党,而于原中华革命党则为党魁,他便想以国民党之名行中华革命党之实。但既直言袁死之后,约法恢复,中华革命党即行取消,而今国民党,却吊诡地称入党仍酌行中华革命党之章程,表示他拟造一个模糊空间,不明称填誓词、按指模之必行与否而发展党员。到了11月1日,他在致国民党各支部函中通告黄兴逝世时,则旧帜恢张了。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国民党与中华革命党名义混用。1917年3月30日,又用“中华革命党”名义通告海内外各支分部,准备改用中国国民党名称。显然,重新使用国民党这个旗号,对孙中山而言,是十分勉强的。当1914年12月30日他函同志时便曾说过:“本党早已失其作用,袁氏即不迫令解散,亦已名存实亡。兹已解散,我辈精神主体克存,更不必为机关名称惜也”(27)。重行使用国民党既不妥,换名也不易,为示区别,便在国民党之前缀上中国二字,迁延至1919年10月10日,始有改组中国国民党之举,中华革命党也就正式成为历史名词。
四、对严肃举措与随意性行为的考察
1917年7月6日,孙中山乘护法海军的舰只离沪南下广州,开始他的护法历程。迄1924年1月孙中山宣称“现在护法可算终了,护法名义已不宜援用”为止,他在6年半时间里,曾三次开府广州,先后开展反对北洋武人段祺瑞、吴佩孚的战争。1917年9月1日,孙中山发表海陆军大元帅就职宣言:“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誓”。客观地说,这种宣誓实际意义不大。广东当时由桂系军阀所控制,孙的命令不出帅府大门。在南北武人、政客夹击之下,不及一年,即宣告第一次护法失败。1919年10月10日,他撰文《八年今日》,谓民国以来革命失败是由于党人“多附官僚之主张,而不顾入党之信誓。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悉置之脑后,视为理想难行”。他说得很含混,民元成立的国民党并无三民、五权之宣示,他也没有说中华革命党时期是否也如此。
1920年10月,陈炯明率援闽粤军占领广州。11月28日,孙中山返粤,重组军府。他在11月中旬致谭延闿的信中表示,要实行中国官场前所未有的一种新制度:“凡官吏,一律宣誓,正直供职,不得受贿”。12月20日,军政府政务会议通过孙中山与伍廷芳议订的官吏任职条例,决定自1921年元旦起实行。誓词为:“余诚敬宣誓,尽忠职守,确遵国法,不得营私作弊,滥受贿赂。谨守宣誓,决不违背”。次年5月5日,他就任非常大总统,在就职演说中表示:“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孙中山与陈炯明局处同城,政见歧趋,随着矛盾的激化,终至不可调和,发生1922年6月16日之变。
陈炯明事变后,孙中山决心采取联俄容共政策,改组中国国民党。到了1923年1月上旬,孙中山发布通告,宣布实施新颁宣言、党纲及总章,规定“入党手续,誓约改为愿书,国内外各部处以后对于新进党员,应按照总章所规定之愿书式办理”。入党、受职如此,对军人也有相关要求。孙以军人服从命令捍卫国家为天职,非经宣誓不足以表示至诚,于1924年6月28日核定军政部所拟军人誓词。该宣誓条例九条及宣誓词,颁布施行。宣誓词称:“某誓以至诚,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捍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此誓”(28)。这条资料,可能是孙中山一生最后一次对宣誓问题的表态。
三十年间,孙中山参酌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坚持在入党、受职、服军役方面要进行宣誓,尽管不同时段要求有所不同,或有所变通,但他形成自己的宣誓观,并一以贯之。这一点,即使在提倡政治文明的今天,宣誓仍在各种场合进行,仍不能否定其价值。不过,我们也看到,对孙中山而言,尽管宣誓了,但随着形势变化,自己曾经宣誓为之奋斗的神圣的宗旨,对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首先,作为同盟会总理,他在经历小部分人播弄的倒孙风潮后,竟迁怒于东京本部,擅自易名“中华革命党”,改变誓词。其次,民元临时政府建立后,他认为民族、民生两主义已实现,尚未着手的仅民生主义,三民主义变成一民主义。二次革命失败后组建的中华革命党,又提出宗旨是民权、民生的二民主义。1919年改名中国国民党,重提三民主义。一个党的主义,改来改去,虽事出有因,却欠严肃。复次,《临时约法》是临时参议院通过后,经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本人公布、其效力与宪法相等的根本法。但1921年4月,孙却说“后来立了一个约法,兄弟也不去理它。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是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又称“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那个责任”(29)。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三下广州,搞了近七年的“护法”战争呢?第四,1921年5月孙中山就非常大总统演说中,承诺搞联省自治。8月,改为建立联省政府,随后却指责陈炯明搞联省自治为大逆不道。其实,1894年他就提出建立合众政府;1911年11月在巴黎与访员谈到,“倘用北美联邦制度最相宜”。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问题的思考,需根据各国国情与民意而定;一个人的主张前后牴牾,亦属平常之事,但若是甲非乙,斥责另类,则未免授人以武断之嫌。第五,中国近代社会性质如何定性,是学术界纷呶不休的问题。因为首先要界定社会性质,然后才能制定相关政策。由共产国际定稿的国民党一大宣言,孙中山并不同意,要用建国大纲取代它。经鲍罗廷说明利害关系,最后提交表决通过,指该宣言中的三民主义,“其真释具如此”;孙随即演说,要按此宣言“有始有终,来做彻底成功的革命”。但是,孙并不承认《宣言》中关于中国社会是半殖民地社会的分析,一大尚未结束,他不是去解释《宣言》中的三民主义内涵,而是按自己的思路开始进行三民主义讲演;在民族主义演讲中,强调中国是次殖民地社会,连半殖民地也不如。以上五端,诚荦荦大者,亦皆学者耳熟能详之事,皇皇大法、宣言、主义,既经通过、公布,即非儿戏可言;若主持者随意改变,威权自坏,诚信何求?以言民主政治,则难免缘木求鱼,抑背道而驰。
意大利人马里奥·佩尔尼奥拉在其《仪式思维》的中文版序言中说,“仪式在中国文化中,曾被赋予至高无上之地位”。认为“对于中国文化的了解可以给仪式思维这一概念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一般来说,西方人总是把仪式看出是生命自发活力的对立面;可是这样一来,人们就忽略了仪式中与契约甚至是法律之间的那层辩证关系,而这一点始终在中国古籍文献中,通过儒家和法家双方的论争,而早已得到了证实”(30)。就孙中山而言,他的宣誓观当属“仪式思维”范畴。在他看来,国人讨伐袁氏,便是与“仪式思维”相联系的违背契约、背弃法律者所应受到的惩罚。总之,孙中山的宣誓观不但是指导革命的一个原则,是为现实服务的,也与传统文化中的权威、偶像崇拜有关。如果从理论层次去探讨,相信它仍会有极大的展现空间。
注释:
①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转引自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74~75页。
②李树藩:《甲辰拒俄义勇队与长沙之革命运动》,转引自《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292页。
③黄三德:《洪门革命史》,自印本,1935年,第2页。
④《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307页。关于孙中山持有檀香山出生证并取得美国护照的实际效力,1909年3月美国国务院认为护照是有效的,但由于他并未表明他放弃了中国国籍,且一直为中国革命奔走,也未尽美国的公民义务,他现在是否有资格作为美国公民受到保护则是另一个问题(同上引,第450页)。
⑤⑨(18)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329~330、516、900页。
⑥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第1册,转引自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344页。
⑦钟工宇:《我在檀香山同盟会和〈自由新报〉工作的回忆》,《辛亥革命回忆录》第8集,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20~321页。
⑧《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77页。
⑩(12)《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39页。
(11)王耿雄编:《孙中山史事详录(1911~1913)》,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8页。
(13)《中国国民党本部公报》,第1卷,第1号。
(14)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580页。(15)(28)中国国民党党史会编:《国父年谱》增订本上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5年,第603、1202页。
(16)(19)(21)(26)(27)《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141~142、92~93、199、147页。
(17)居正:《中华革命党时代的回忆》,台北:《革命文献》第5辑,见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885页。
(20)黄彦编:《孙文选集》上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5~68页。
(22)《广东文史资料》第3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56页。另据吕芳上《朱执信与中国革命》所记,朱于1915年11月上旬赴日,由廖仲恺介绍加入中华革命党。
(23)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1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526页。
(24)《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卷,北京: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420~423页。
(25)关于上述史事,可参阅拙著《孙中山与日本》第七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82~392、419~420页。
(29)罗刚主编:《中华民国国父实录》(三),台北:正中书局,1988年,第1815页。
(30)(意)马里奥·佩尔尼奥拉著,吕捷译:《仪式思维》,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自序,第1页。作者简介:李吉奎,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广州 510275
标签:中华革命党论文; 孙中山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 传统观念论文; 中华民国大总统论文; 入党誓词论文; 历史论文; 民国论文; 春秋战国论文; 北洋政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