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意志:论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的价值取向_国民政府论文

政府意志:论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的价值取向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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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1-0090-10

二十世纪20年代后的中国乡村在外力侵蚀下已严重失序,“农民造反、盗匪横行,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病态成为农村地区的特殊病症。”① 故南京政府“训政”帷幕拉开后,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整合乡村和解决民生问题,以为其统治赢得更多的合法性。现代国家在乡村层面上建立合法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即国家“试图支配、控制或破坏相对自治的地方社会结构,试图扩大它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且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②。于“建国”背景下开展的合作运动,不仅是南京政府谋求以渐进方式改良农民生活,实现民生主义的一个手段,同时又是将其权力触角向社会渗透,使其统治合法性在乡村层面得以重建的努力。合作运动由此也就具有了多种工具理性。目前学界对此问题鲜有探讨,本文拟做一初步探讨。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政治功用:扩张国家行政力量

合作运动在中国滥觞于1919年,但在南京政府建立前发展甚为迟缓,至1927年时全国各地仅有合作社584处,且多分布在河北省。并且这一时段合作运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完全只是凭私人及若干社会团体的努力所推动”③,纯粹是一种“民间行为”。1928年后,“合作运动在国民党计划中开始有了重要的地位”。同年10月,国民党中执委向其所有分支机构发布命令,要求“它们把合作事业作为其政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④。此后,合作运动始由民间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化,并且随着国家力量的加强,进行过程中的“强制性”变迁色彩愈发凸显出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为政府倡导期,时间大致自1928年始至1933年底。这一时段中,国民政府主要是扮演了一个宣传和鼓动的角色。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开始“在现代基础上再造国家政治一统局面的首次认真的尝试”⑤;与之同时,因奉三民主义为其“合法性”意识形态,故民生问题迫使其不能不有所作为。邵元冲曾多次讲,训政时期的经济建设“一定要把民生主义来做根基……民生问题能够解决,就是三民主义成功了”,而为此须推行“合作事业”。⑥ 蒋介石更明确地说:现今“要造成新的社会,建设新的国家,方法虽多,但是合作是最重要的方法”。其中农村合作尤为关紧,是“国民革命的经济基础”。⑦ 此外,许多党政要人也认为:改造国家与复兴民族“要切实从社会下层做起”,“农村合作工作”是“基本的革命工作”,只有合作社发达,社会才能安定。此种认识的支配下,通过合作运动干涉乡村经济生活也就成为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之一。而且其也与肇建现代民族国家联为一起,因为“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和民生体系”是现代民族国家创立的社会—经济基础。

现代民族国家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石就是行政力量的强化及其对社会各领域的动员和控制。合作运动也是为此而进行的。1928年初,国民党第二次北伐成功后,“渐渐注意”起学者和社会团体所提倡的合作事业。10月,国民党二届中常会第179次会议通过《下层工作纲领案》,将合作运动列为“全国性”的七项运动之一。随后,又采取多种措施如颁布条例决议、设置合作运动宣传周等,发起和推行合作运动,合作事业中“开始参与了政府的力量”。⑧ 但是,1930年前,合作运动中政府力量仅表现为舆论上的宣传与倡导,而具体的行政设施尚无建树。此时走在前面的却是江、浙两省地方政府,“首即以政治力量从事于合作事业之促进”⑨。同时“省政府给这些合作社以合法地位,并建立了一个培训合作社组织者的政府机构。”而且“大部分合作社组织者是国民党员”,由此开启了“完全由国民党领导人指导的合作社活动”之先路。⑩ 政治的介入,改变了合作社由华洋义赈会在北方发起时与政府无涉且“主要考虑慈善和经济因素”的路径,走上行政化的方向。

为推进合作运动,南京政府从各方面给社会以激励。在制度供给上,1931年6月,实业部第一次以部令形式颁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与此相随,行动上,南京政府在对抗中共土地革命中意识到军事力量的不足,开始“特别注意政治与经济之设施”,因而于1932年在武汉集训一批人员,然后分派到各县,“通过行政力量,组织互助社,发放贷款,以活跃农村金融”。1933年4月,四省农民银行设立,“推行合作”为其要务之一。10月,南昌行营又出台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及《施行细则》,“积极提倡农村合作”,救济崩溃的农业。用蒋介石的话来说:“农村合作事业,就是救济农村最紧要最要好的一个办法”,“现在办理农村合作,为人民讲利益,就可说是救民,也就可说是救国”(11)。此种情形之下,1934年1月,南昌行营又令颁《剿匪区内农村合作委员会组织章程》,迫令“剿匪”区内各省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负责执行。这样,合作运动就与当时推行的保甲制一起成为满足南京政府“善后”、“救国”和控制乡村之需要而在华中的赣、皖、鄂等省展开。

与此同时,银行界也在政府驱策下从事合作社的组建。1934年前,南京政府因“每年都有巨额赤字”而财政拮据,故在推进合作方面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据统计,1934年商人控制的商业银行掌握着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81.8%,而政府直接控制的中央、农民两银行及省银行仅占总资产的18.2%。(12) 故在资金上不能不仰赖于商资银行。许道夫说:“自从政府一方面与金融界,在活动上成立一个密切联系的关系,另一方面认清了救济农村,不独是复兴工商业的基本工作,而且是金融出路的正当场所。金融家因为获得政府的支撑,减除了不安全的戒心,所以他们很踊跃的向这方面发展。以解决他们本身的困难。”(13) 总的来说,此时的合作社放款“实际上由商业银行控制”,其占农贷业务的70—80%(14)。

要而言之,1934年前,合作运动在国民政府的策励下,已由言论走向实践,然当时在各地主办合作社的机构却极为庞杂:既有政府机关如各省设立的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又有银行团体,如上海、中国等银行;也有社会团体,如华洋义赈会、中国合作学社等。诸多机构虽促使了合作社的组设,“然而缺乏中央集合之合作行政机关,因之实施方法互异,倡导方法亦复不同”;而且在“缺乏通盘筹划”的局势下,又为着各自利益而“明争暗斗”。这些“殊足以影响合作事业之发展”。(15) 对之统合已为形势所需。

第二阶段是自1934年至1939年,为合作行政系统的确立期。此时期中,《合作社法》的颁布、合作司的设立、合作金融系统的建立,为中央对各地合作的统制铺平了道路。

为改变合作实施上的混乱状况,1934年3月,国民政府立法院公布了《合作社法》,随后又厘定了《实施细则》。规定:合作社法施行前成立的合作社,“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机关依法申请登记,其与本法及本细则抵触者,于登记时自行改正”;并将登记结果“呈请省主管厅备案并汇报实业部”(16)。显然,该法的出台以及合作社据此重行手续,旨在打破先前立法上的零乱状态,以树立中央政府在推行合作上的权威,而且亦使各地合作社“始有一共资遵守的法律”,“更确切地获得法律上之地位”。(17) 这两项举措是国民党中央统制合作事业的基点。

1935年3月,全国合作会议的召开,成为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合作行政的起点。会上议案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作行政制度应统一于中央机关”;二为“合作金融系统之统一问题”(18)。结果促使了中央合作行政机关即实业部合作司的设立,专掌全国合作社的调查、促进、视察、监督之责。并限定1936年2月底之前各地所有合作社均须向其登记注册,“以事统一”。至1936年底,合作司不但接收了华洋义赈会经办的合作社,而且也“将行营所有之合作事业”均划归其接管,“自此全国合作行政,趋于统一。”(19) 但就纵横系统而言,仍未“完整”形成和确立。

1938年经济部成立后,中央最高合作行政机构转变为农林司下的合作科,“掌管合作社之登记事宜”,至于合作社的指导工作则由“农本局之合作指导室负责”。显然,就中央来说,合作司被裁撤后,管理与指导两机构分立,“各不相谋”;从地方上看,省级合作机构,“各自为政,与中央组织不相统属,且名目繁杂,体系错乱,有称合作委员会及合作管理处,而直属于省政府者,亦有称合作科或合作处而隶属于建设厅者;在各县有设合作指导室,与县政府各科平行者,亦有在建设科之下设一合作指导股者。”1939年5月,经济部设立了合作事业管理局,1940年又移隶于社会部。随着中央合作行政机构的“再行确定”,各省县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至此全国合作行政机构“乃有完整之系统。”(20)

合作金融系统上,1935年2月,四省农民银行因业务活动的拓展,遂改称为中国农民银行,并赋予该行“兑换券”发行与“农业债券”运用两大特权,四省农行也就由一个地方性农民银行变成了“法定的中央农业金融机关”。然从整体上说,农行的建立与扩大,并未从根本上改善金融机关办理农贷之缺点。因而,1936年秋,国民党中央又另立农本局,“以为强有力之中央农业金融机关”。据时人统计,至战前,全国性农业金融机关如中国银行、中农行、农本局及商资银行达160余家;以省为范围的农业金融机关如省农行、地方行及合作金库有30余家;县农业金融像县农行、借贷所和县合作金库有900余家,并且“上层机构重复繁乱,中枢农业机关无以统制,下层组织基础未定”,“上下固不能成为行政系统,相互之间亦无分工合作之联系”,“致使行政之措置纠纷难行,业务之经营阻碍繁多”。(21) 抗战发生后,国民政府对此“积极补救”,如修订法规、调整机构等。其中至为重要一项是组建了四联总处,使其充当了“银行之银行”和统筹全国“金融总枢机构”的角色(22)。1940年初,增设了“农业金融处”、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及农贷审核委员会,此后各行局的农贷业务“因其调整、联络、督导日渐趋于制度化”(23)。

合作行政、金融系统的统一,一方面扭转了先前合作行政“相当的零乱而且不成一系统的组织,依各地方主管人员的热心与否而定”之状况(24),使合作事业推行步上了一条制度化、官方化的道路;另一方面其也是国民政府整合地方、确立中央威信、加强对银行业调控与监管中的重要一环,结果扩张了政府的行政力量,使各地合作运动在中央的直接干预下进行。不过,1939年前,中央政府对于合作行政的“垂直整合”仅只达到省级,而对县下的乡镇还是鞭长莫及。

第三阶段为新县制时期,即自1940年起到抗战胜利。此时段中合作运动的政治化或“强制性”最为突出的体现就是:在新县制推行中,为适应所谓“地方自治”的需要,基层的“新县制合作社”即乡镇合作社、保合作社迅速组建起来。

1939年9月,国民政府已“由单纯的军事抗战转入到政治建设时期”,为进一步改变地方割据局面,从实质上“统一中国”,保证中央法令畅行,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决定在全国进行“新县制建设运动”,以解决“县各级机构问题”,使国民党中央与省的政令有“宣达执行的正当场所”(25)。而且新县制的精神是“寓保甲于自治之中”,视保甲组织为“全国一致”的最基层组织(26)。由此决定了新县制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乡镇、保为单位,利用当地的民力、财力,实行造产,所获收益充当地方自治经费;同时每保、乡镇设有合作社或中心合作社,以使社会生活合作化、组织化。

此种思路下,1940年8月行政院公布了《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认定“县各级合作社为发展国民经济之基本结构,应与其它地方自治工作,密切配合”,并规定了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的组社和入社原则。行政强制之结果,自然使合作事业与地方行政打成一片。旨归在于“不仅确定合作为发展国民经济事业之基础,且将合作社成为政府对人民实施‘管’‘教’‘养’‘卫’之基本组织。”因而“其强迫性更为显明”(27)。该大纲还严令:各合作社“一律用保证责任”,业务上采取“兼营制”;同时又极力限制合作社的解散与社员出社,对于各地原有的不合该大纲所规定的合作社,限于二年之内必须改组,否则“应解散之”(28)。在政府强动下,大量新县制合作社被创造出来。如在浙江省,新县制实行后,乡镇、保合作社数发展极快,到1944年底,已有4467处,占浙省当年合作社总数7046社的60.32%。速度之快不难视见。而且这些合作社与新县制各级组织呈“密切配合”态势。其结果在促使合作社普设之同时,也为乡镇保甲长对合作社的“侵夺”提供了条件。因为他们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理人。

综观上述,自1928年起,合作运动由原来的“民间行动”转变成“政府行为”后,一直是在国民政府的“关照”中沿“自上而下”的路径展开。1939年前政府扮演的是“引动”角色,采取的是“引导与从旁协助之方针”(29)。而在1939年后,一改原来的“引动”政策为“强动”政策,如1939年初颁行的《加紧推进合作事业案》。嗣后又通过的《强化合作运动案》及至新县制时公布的《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将“强制”精神推向极致。难怪有人言当时的合作事业,“如其说他是一种经济的改革运动,无宁说他是一种政治的改革运动”、“百分之百的,是政治作用重于经济作用”(30)。总之,不同时期与地点,合作社的开办有着不同的“政治性”动机和目的,但其中最根本的一点是扩张国家行政力量,加强对社会的支配强度。

二、合作社:“促进民生主义之实现”的经济手段

如果说热心于合作的学人对合作制度的“贩卖”,为国民党选择合作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的话,那么20年代以来越发严重的农业危机,则为刺激国民党推行乡村合作的现实依据。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在历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一直占有较大份额,据估算1920年时国内农业产值占生产总值的63.9%,1931年时仍占到63.2%(31)。但也就在20—30年代,乡村呈现出赋税加重、高利贷活跃、金融枯竭及经济破产等“难以忍受”的苦难。有论者曾作如是描述:“近年以来,吾国农村破产的声浪,弥漫各处,农村破产严重的情形,也似乎渗透人心。有人说:‘现在报馆里的排字工人,一见‘农村’,就有急找‘破产’两字的暗示。’”(32) 此种情况下,挽救农村经济危机就成为当时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合作运动的兴起遂为国民政府解救农村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蓝本。

农村的衰败已为既成的事实,而对于造成农村崩溃原因的认识与反思,无疑是指引人们去实施改良农村政策的基点。蒋介石认为:中国乡村崩溃主因“在于农村自身之无组织,而组织农村莫善于合作制度”,而且这种合作制度,既非“胚胎于资本主义制度”,又“同时能适应于农村生活,并可扩大为整个农村社会之组织”。也就是说,“合作社乃反资本主义之一种制度,在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经济行为上,均甚适宜,而在社会行为上亦足为生活之结合,故推行于毫无经济组织与缺乏集体生活之中国农村,可谓对症下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他断言:“合作事业,为复兴农村之基本工作”;“农村合作事业,就是救济农村最紧要最良好的一个办法”。(33) 陈果夫也强调说:“民生主义的内涵,为节制资本与平均地权,欲求达到此两项目的阶梯,胥惟合作是赖”(34)。陈立夫、林森及胡汉民等人的看法也与此相似。

在具体实施上,他们指出:中国农村问题的最后解决,可通过创办信用、供给、运销等各种合作社,因为这些组织“纯为救济农村经济、解除农民痛苦而设”。一是在村落中设立“最为适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促使金融机关的“平民化”,以活泼乡民金融,“救济农村之穷困而便农民得以脱离豪绅之剥削”,在此基础上谋农业之发展。二是组建生产合作社,促使农业生产的“科学化”。由于新型耕作器具、耕作技术及一切防灾防虫之设备,“非农家独立所能举办者”,可通过农民组织“极富建设性的”生产合作社,“由合作社统筹兼顾,代为购置”,然后由社员共同管理与利用,增加生产效能。三是普设各种运销合作社和供给合作社,“使农村商业不归商人经营,而属于农民自身所组织之合作社经营”,从中谋求农业经营与产品交换的“合理化”。简单地说,合作制度的施行和农村中各种合作社的设立,其必然的结果是,农业经营的“科学化”;农村生活的“合理化”;农民组织的“社会化”,最终推动农业经济的进化(35)。

一些热衷于“合作”的知识分子之所以要求推行合作制度,也是出于挽救农业经济危机的考虑。章元善说:近年来“农村普遍破产,农民之贫穷,直非吾人常识所能想象,有田而无力下种,任其荒芜,即勉强下种矣,而所获不足以自存”,借债者则“愈借愈穷”,故复兴农村,“必须以合作为手段”,“普遍的扶助”农民组织的各种合作社,以消除高利贷、中间商人的压榨(36)。寿勉成则从实施计划经济的角度强调农村合作的必要性。他指出,眼前中国经济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生产过于混乱且无系统;资金缺乏,但财富浪费现象比比皆是;利用外资,同时又要振兴国货、抵制外货等。要解决这些矛盾,须通过合作社推行计划经济。“因为合作社系私人自动的结合,而以公利为目的,同时它又有严密的系统,而在此系统之下,又有其活动的自由,盖兼有统制及放任之长而无其弊者。”并且他还强调“中国的计划经济当然是三民主义的计划经济;而合作社的组织,正是最适于三民主义的一种组织。”(37)

复兴农村之目的在于解决民生问题,以求三民主义最终实现。而三民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平均地权”,因此,如何对待当时乡村中的土地问题,也是合作运动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因为农民“在内心把土地和他的家庭以及职业视为一体,也就是把土地和他自己视为一体。”而且“经营者只有拥有自己的土地才能确保自己的经营的生存,也就是确保自己永远的生存……土地所有权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完全独立的必要条件。耕种别人土地的人,总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成为土地所有者的债务人,甚至仆人。”(38) 由此看来,对土地的拥有与否会对农民特别是贫农的生活,有着莫大的影响;同时它也会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态度与情感。国民政府对合作运动的认可和推重,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因素就是不满共产党人的激进的土地政策。陈翰笙在1937年时曾说:国共两党分裂的“根源在于土地政策的分歧。有共产党人参加的武汉国民政府打算实行号召没收土地的政策,而大部分政治领袖和军官对此不赞成。政策的敌对引起了武汉政府垮台并促进了南京政权的建立。”国共两党分裂后,“国民党立刻用减租代替土地重新分配作为改善农民生活的手段……但遭失败。然后南京的政治领袖们就明智的用合作运动代替了减租。”(39) 这样,合作运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有着一套与共产党不同的对待土地问题方略。

抗战前,国民党为缓解农村中的经济问题,在土地方面采取了“安抚”手段,即企图“以合作社为富有弹性之土地分配工具”来统制整理农村土地业佃诸问题。对于这一点,蒋介石指出:“农村合作制度,与农村土地问题,如辅车相依,缺一不可。”因此,举凡土地的分配管理、业佃关系的改良、耕作工具的补充以及农事生活上一切应有的设备,惟有“纳入合作规范”,才能求得“迅速有效之发展”。换言之,就是土地问题的解决必须要以合作社为中心来进行。如何进行呢?蒋认为:“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亦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职是之故,“经营及整理问题,实更急于分配问题”,具体方法有二:一为“计口授田,重在均耕,不在亟亟均其所有”;二是进行限田,规定私有土地的最高限度,对于拥有逾限土地的业主,“则用累进法,课其田租所得税”,为流通当地农业金融之用。不惟如此,为避免自耕农或其子孙辍耕后耕地被地主所得,“提倡由同村之业主、自耕农、佃农,共同组织利用合作社”,管理本村土地,调剂业佃冲突,遇有本村售田,“先尽合作社购入”,平均分佃于社员,积时累月,“可令村田尽为合作社所有”。其最终可免去土地售购之繁、兼并不君之弊及坐食分利之业主,“更无业佃冲突之可言”。(40) 这些措置在当时被视为是实现平均地权之“初步”。

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战时土地政策大纲》,其中一项内容是扶导和组织农业合作,设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规定地租额不得超过地价7%,并严禁任意撤佃抗租。同时在土地分配上仍旧表示“农村土地问题之根本解决,当依照本党平均地权政策,使耕者有其田,劳者得食。在抗战时期,因不宜操之过急,亦须积渐施行,稳健推进。”(41) 但是,就是这一保守的土地政策在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也因国共两党之间摩擦被“搁下而中辍,地主则蜂起加租加佃,土地兼并之风大盛”(42)。因此,钱俊瑞说:“中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昨天是严重的,今天也并没有失去其严重性……从抗战爆发以来,这个严重万分的问题被搁着不谈了”。(43)

也就是说,30—40年代,国民党或者说蒋介石希望通过合作团体和集体农业的“平和、渐进”之方法,使土地租佃不再为害农民,因而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实行的是先经营、整理而后分配的这样一条路线。所谓的“经营、整理”是在“承认业主地权,保持目前农村秩序”的前提下,将各农村的田地,“陆续尽归农村利用合作社管理,而合作社全体社员,尽为农村田地之使用者,无复业主、自耕农、佃农、雇农之分”。这种“土地社有”、“集合耕作”的方式是最终达到平均地权和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坦途。可以看出,蒋介石等人企图借助合作社来改变乡村中的土地问题,显然是有意避开了村落中事实存在的与土地问题相关联的阶级、阶级斗争和流血、暴力冲突等,欲在“不认阶级,反对斗争”的立场上,“特辟和平途径,以渐进于耕者有其田”。(44)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方法,一方面是承继了孙中山“民生主义”中“平均地权”的“遗教”。孙中山曾于1924年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上言:令耕者有其田,若“马上就拿来实行,一定要生出大反动力”。目前的办法是“更要联络全体的农民来同政府合作,慢慢商量来解决农民同地主的办法。让农民可以得利益,地主不受损失,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和平解决。”(45) 把“耕者有其田”作为未来目标,让农民目前暂时忍受。孙提出的这种口号本身就不是“从反封建、反地主的经济基础着眼”,也没有把其“作为当时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纲领”。(46) 而以三民主义为合法意识形态的南京政府,在土地上也只能以之为指导,受其制约。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以渐进、和平的路径来平均地权,也有与中共土地革命相抗衡的意味。有论者更直截了当地称:用乡村合作社来解决土地问题,中共的土地革命会因之失去基点,“土地流血斗争之悲剧,即可闭幕于新的社会历程中。”(47)

事实上,随着合作社的创办及其数量的猛涨,乡村的业佃纠纷并未缓解,土地占有状况也未向合作社集中或向耕者转移,反有愈加严重化之趋势。国民党地政学院研究员汪浩1935年对赣、湘、闽等省31县的实地调查后也不得不承认,“最严重之表现,为收复后土地关系不仅未加改善,且有更加恶化的趋势……大多的农民地少或无地如故也,而收复较久之区,甚至苛捐杂税之多,亦如故也。前此因土地关系之恶劣……而酿成空前未有之匪患,今若不加改善,其前途殊堪隐忧耳”(48)。1942年社会部长谷正伦、农林部长沈鸿烈也言:抗战以来,“佃业纠纷之严重已为各地普遍现象”,佃农经济地位更形低落(49)。如在巴县和川南某县,数月之中为租佃兴讼之事,几占该县诉讼的十分之九。而且各地土地集中倾向也十分严重,就连偏处西北的甘肃,自1938年泾惠渠开修后的三年中,灌溉区附近的土地“或高价收买,或持势占有,土地集中在在皆是”,且多落入“官宦、缙绅、巨商、大贾、大发国难财者”等“不在地主”手中。(50) 至于在川、湘、黔、桂、粤北等游资壅塞和达官显要麇集区域,“争购土地的热潮,更是汹涌。”(51) 由此看来,假手合作社来平均地权,显然是不可能的。从理论上讲,合作社为经济上弱者的结合,通过合作社购地、平均地权也不无可行之处。因为“利用合作社不是营利的团体,而是合作的组织,其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整体,而不能分配于社员个人也;也是无限制扩张的社会单位,而不是家族单位或财政单位,所以土地之利用合作社的扩张,间接的就是土地之社会所有权的扩张。因此,土地利用合作发展的极限,就是土地所有权社会化之实现。亦即土地问题之根本的解决。”(52) 但就当时实情来看,并非简单如此,因为合作社已“变质”并被村落中的乡绅强势阶层所把持,农民因乏抵押品而与社多无缘,不可能形成“无复业主、自耕农、佃农、雇农之分”的合作社,更无望从中获得低利贷款,因此卖地者只会为真正的“耕者”,结果也只能是地权愈加集中,“富者益富,贫者益贫”的结局。

总之,如国民党地政专家黄通所言:30—40年代,各省“多偏重于保障佃农,或利用农贷或合作事业”来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然而理论的空想及其与现实的脱节,使得复兴农村、平均地权与缓解农人疾苦只能是一种“口惠”而无实的愿望。

三、“抚绥社会,消除伏莽”:控制乡村社会之旨归

乡村社区中,农民的散漫、各自独立一直为当时众多人士所诟病。如李景汉指出:“自心理与精神方面而言,农民各自独立,一盘散沙,相互间缺乏深切同情及共同意识”(53)。孙中山也说:“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强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至于说到对于国家,从没有一次具极大精神去牺牲的。所以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54) 而民族国家的建立,却是要打破传统乡民社会中散漫独居和其国家、民族观念淡薄的状态,“以‘民族’最高代理机构的身分进行统治,并将其势力伸至境内最偏远角落的村民身上。”(55) 正是因此,立足于地域社会之上的合作社,也就成为稳固与控制乡村秩序、削弱所谓“与国族对立的家族势力”且在每个人心中建立民族国家认同的手段之一。

蒋介石多次强调,合作事业不但可以解决民生问题,而且“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可以使人民的精神能够团结,行动能够统一,力量能够集中,即以造成健全的现代社会,而为新政治上的坚固基础。”(56) 杨永泰也说:“管”、“教”、“养”、“卫”是全国任何地方的“根本急务”,也是非举办不可的“基本要政”,其中“管”与“教”是行政的手段;“养”和“卫”是行政的目的。欲达到基层社会的安宁,必须将“管”与“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管以养之”,使全体国民在政府的“保育政策之下组织起来”,“组成集团生活性质的各种合作社”。(57) 文群亦言:“非解放农民,不能根绝匪源。……如果对于以前农村黑暗非人道的社会,丝毫不加改革,在道德上说,是对不住多数农民;在政治上说,还要发生二次三次的祸乱”,因此,必须要“普及合作方式的组织”,使“农村土劣才无所恃以施其技”(58)。章元善也说:中国农民“涣然如一片散沙,因合作之训练,而养成其组织能力……合作确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利器,农村中的‘穷愚弱私’四个问题,惟有运用合作组织才能解决”(59)。农学家邹秉文指出:农村问题的发生是因社会失调和农民“散漫无组织”而起的,故须在防止农村解体使农民安居乐业的基础上,“方始谈到严密的组织”,而这一切的解决“以农村合作为最适宜”,因为合作社是农民自有的组织,其除了改善经济外,还“可推进其他改进事业,解决其他问题”(60)。揆诸言论可知,国民政府在乡村推行合作运动,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使农村社会“组织化”,以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基层政权。

为达此目的,国民政府军政要人除了加强合作事业的进行外,还试图将其与别的社会运动揉为一起,形成一股强有力的整合力量。他们认为:合作制度之本身,其性质不仅限于经济与物质两方面,而且还“兼涵有教育之重大意义,此于新生活运动之推行,实可相为表里。”同时还指出:中央所规定的“七项运动”,“均有赖于合作运动以为之倡”,如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评定,即含识字、国货及保甲运动之意义;又如何利用合作社于农村生活之设备上,即包括卫生、筑路及造林等运动。“故合作运动非仅囿合作而已,且为改造农村社会诸运动之总发动机也。”(61) 而将各项运动维系起来的精神纽带,就是蒋氏奉为圭臬的“礼、义、廉、耻”等伦理信条。通过此使国人均有一种“规规矩矩的态度,正正当当的行为,清清白白的辨别,切切实实的觉悟”。他在对合作人员演讲时说:合作社“也必须能教礼、义、廉、耻,才有真实的基础。无论什么合作事业,要能维持和发展,就是要有信用,如果我们没有礼、义、廉、耻,这个信用无论如何立不起来……所以礼、义、廉、耻,就是我们合作社最紧要的一个基础。”只有如此才能“在农村里,在乡下最苦的地方,建立健全的社会基础”。(62) 这里,显然是将合作运动的进行与其所倡导的“新生活运动”紧密联系一起,通过对社员的伦理说教,统一和控制其思想,目的“在于引起‘人的心灵’发生变化”,使“所有的人因此而得到改造”,“社会和国家”也因之“会获得新生”(63)。

与对基层进行思想和意识形态控制同时,合作社也与其它运动一道负有对成员行为进行控制的意图。蒋介石以孙中山曾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提出农村合作为地方自治团体应办的要务之一,强调农村合作运动必须服务于国民党的“地方自治”事业,即“普遍推行合作制度,发展合作事业……以发扬互助的精神,推进一切事业”,完成“复兴民族的共同使命”(64)。但在1931年江西“剿共”时屡遭重挫,蒋认为全系“地方阳奉阴违,推行不力,敷衍因循”,民众不支持政府所致。因而决定推行保甲制,“先谋自卫之完成,再作自治之推进”。(65) 这样,在国民党中央的督促下,保甲便在各地取代自治而成为基层组织形式。在编组保甲过程中,蒋介石指示:“办理保甲,最好寓有经济意味于其间,同时提倡各种之合作社。”(66) 此外,还致信陈果夫等人,要求其“研究如何利用地方农业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事业,以经济力量配合乡镇保甲制度组训农民之方法。”(67) 合作运动与保甲制的糅合,除了加重合作事业的政治化、社会化色彩外,也必然会使合作社与之一起带有社会控制功能。有人曾指出:保甲是一种合于“进化原则团结民众的初步的方法”,通过保甲“举办生产信用消费各种合作社,使乡村经济,得以流畅……藉以训练民众政治的组织能力,而且可藉以训练民众经济组织能力。”(68) 40年代以保甲为基础的新县制方案,更是将“治政、治建设与农村建设”融为一炉(69),而且还硬性规定合作社一定要以乡镇保甲为单位来组建,同时又以“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的“全民入社”原则相要求。其所谓的“抚绥社会、消除伏莽”与控制基层秩序之意图也就昭然若揭。蒋介石也承认说:“由族而保甲而社”,它依赖于“互助”,“由乡社以至于县省,以构成我们中国国家大一统的组织。”(70) 简言之,合作社与保甲合为一起,并且接受政府的监管,目的是在改变乡民只知家庭、家族而不知村庄、国家的心理状态。

可见,合作运动与新生活、保甲等运动联动,旨归在于利用合作社中人际间的“互助合作”之诚意,以在思想上强化基层民众的道德与服从意识,同时也在组织上把其封闭、固定在狭小的地盘上,求得乡村社会的安定。“各种合作,一方面能扫除宗法封建之残迹,重新建立农民之民族意识。一方又能改变农民原有之涣散习气,而使之习惯于团体生活也。”(71) 简单地说,就是要求人们特别是底层民众在“互助合作”基础上,打破原来“一盘散沙”的状态,养成“爱群”德行,成为“社会国家的一分子”,服从政府和其主义的统治,并增加其对国家、民族的认同,以建立“民族本位”的国家。

四、结语

综合上述几方面,可以看出,国民政府推行的乡村合作运动,既有挽救农村衰败的经济内容,又有出于政治、军事等“善后”之需要;既有缓解农民疾苦的一面,更有借此将国家意识向下扩散,增强国人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度”,稳固、控制乡村统治秩序的底蕴。而且这些价值取向多是交织一起,最终通过乡村合作运动与其他的社会运动或变革方案施行中外化出来。同时在这一运动的过程中,合作社更多充当的是政府的“工具理性”,而非“目的理性”。因为合作社为国民政府与乡村社会的联结点,“几已成为政府及国民党推行社会政策的一种工具了”(72)。这样,在西方具有自治性质和仅具经济功能且通过“自下而上”路径进行的合作运动,在国民政府手中却靠行政力量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方式展开。其结果,一方面使得合作事业蒙上了一层浓厚的行政化、官僚化及国家化的色彩,另一方面也使其背离了合作社原有的“功能范畴”。所以说,政府主导下的乡村合作运动只能是一场“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中体现了政府的意愿,而不直接体现民众的自治、互助的合作意愿和组建合作社所要追求的潜在收益。言其成效,由创导相关分析可知,在政权下移的过程中,带自治性质的合作运动与政治势力合流,致使合作社的行政权必握于政府机关之手,最低限度也须受其干涉和约束。这就为掌握基层政权的地主、豪绅势力进行“寻租”活动提供了便利,最终损伤的是合作事业,达到的仅是官绅商的“合作”。同时民众也只能是以被动、静态的方式来应对体现政府意志的这项制度,遂造成合作事业“有头无干”的困境,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其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社会基础之上。一句话,社会自治性质的事业应由民众自觉、自主地去办理,而不是由政府越俎代庖、强制进行,否则其绩效会大打折扣或是走向制度变迁的反面。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②汪熙等主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8页。

③(21)(23)(72)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周报纪念刊1948年版,第349、109、110、349页。

④王志莘:《合作运动》,《中国经济年鉴》(1936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81—882页。

⑤[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60页。

⑥邵元冲:《民生主义的经济建设》,《建国月刊》第1卷第2期,1929年2月。

⑦(56)(62)(64)(66)(70)张其昀主编:《先总统蒋公全集》第1册,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84年编印,第655、15、791—792、7、1046、162页。

⑧章元善:《政府提倡中之合作事业》,《实业部月刊》第1卷第1期,1936年4月。

⑨王石英:《中国合作事业总透视下的赣皖鄂三省实施概况》,《中国经济》第5卷第6期,1937年6月。

⑩(39)《陈翰笙文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6、215—216页。

(11)(19)(33)(40)(44)(61)(7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1980年版,第216、7—13、212—217、235—237、237、213—220、219页。

(12)[美]小科布尔著,蔡静仪译:《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页。

(13)许道夫:《中国农村金融政策之将来》,《社会经济月报》第3卷第11期,1936年11月。

(14)秦柳方等主编:《中国各种经济合作社》,中国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页。

(15)郑林庄:《统制全国合作事业刍议》,《东方杂志》第32卷第6号,1935年3月。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327页。

(17)中国文化建设协会编:《十年来的中国》,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458页。

(18)参阅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编:《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汇编》,编者刊1935年刊。

(20)(27)(29)张德粹:《我国政府与农业合作》,《中农月刊》第4卷第2期,1943年2月。

(22)黄立人:《四联总处的成立、改组和撤销》,《四联总处史料》上册,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24)侯哲葊:《十年来之吾国合作运动》,《中农月刊》第4卷第4期,1943年4月。

(25)《社论·新县制建设运动》,《中央日报》1939年8月17日。

(26)朱子爽:《新县制述要》,重庆中国文化服务社1940年版,第42页。

(28)《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中农月刊》第2卷第2期,1941年2月。

(30)程启钧:《中国合作事业的前途》,《合作经济》新1卷第5、6期合刊,1948年2月。

(31)陈争平:《1895—1936年中国国际收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145页表2、3计算而得。

(32)王药雨:《近二十年来山东益都县五十个农村的农户和耕地所有权之变迁》,《大公报·经济周刊》第115期,1935年5月29日。

(34)(35)陈果夫:《合作的重要及其应注意之点》,转引徐詠平《陈果夫传》,正中书局1978年版,第237、237页。

(36)(59)章元善:《合作在中国所负之使命》,《实业部月刊》第1卷第7期,1936年10月。

(37)寿勉成:《合作事业与计划经济》,《合作月刊》第5卷第1、2期合刊,1933年10月。

(38)[法]H·孟德拉斯著,李培林译:《农民的终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

(41)朱子爽:《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国民图书出版社1943年版,第55—57页。

(42)金德群:《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页。

(43)钱俊瑞:《略论抗战中几个农村经济的问题》,《中国农村》第6卷第10期,1940年9月。

(45)《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

(46)贺渊:《三民主义与中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版,第122页。

(47)熊在谓:《土地问题与农村合作》,《合作月刊》第5卷第1、2期合刊,1933年2月。

(48)汪浩:《收复匪区之土地问题》,正中书局1935年版,第52页。

(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188页。

(50)叶民:《抗战期中大后方的租佃问题》,《群众》第10卷第7—8期,1945年4月30日。

(51)朱剑农:《中国战时农村经济问题》,《新中华》复刊第1卷第8期,1943年8月。

(52)尹树生、秦亦文:《利用合作与农村》,《乡村建设半月刊》第5卷第15期,1936年4月。

(53)李景汉:《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合作问题》,《东方杂志》第33卷第7号,1936年4月。

(54)《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85页。

(55)[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57)杨璿熙编:《杨永泰先生言论集》,第54—55、105页。台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8辑,1978年版。

(58)文群:《农村合作运动的两大使命》,《当代党国名人讲演集》,军事新闻社1935年版,第31—33页。

(60)邹秉文:《解决中国农村问题之途径》,《东方杂志》第32卷第1号,1935年1月。

(63)[美]易劳逸著,陈谦平等译:《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流产的革命》,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65)刘振东、焦如桥编:《县政资料汇编》,重庆中央政治学校研究部1939年版,第607—609页。

(6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第155页。

(68)中国国民党浙江省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保甲运动丛刊》,编者刊1931年版,第8页。

(69)万钟庆:《复员期中的农村建设》,《福建省银行季刊》第2卷第1、2期合刊,194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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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意志:论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的价值取向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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