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常态”与“异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见义勇为论文,常态论文,异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见义勇为模范”是全国道德模范五种类型之一,人们看到的往往是见义勇为的“异态”,所谓“异态”也就是特异、特殊社会生活情景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它一方面是指与坏人坏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一方面是指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实际上,见义勇为不仅包含其异态,它还应该有其常态,即:日常、恒常、普遍的生活状态中的为所当为。
在日常生活中,在宽泛的意义上,一切为其所当为的事都是义行义举。所谓仁以爱人,义以正己。对他人和社会积极尽自己的义务,遵守社会规则与秩序,维护社会公正,这都是义的常态。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身与仁、生与义的严重冲突的特异状态,但这毕竟是少数。见义勇为应是常态与异态的统一。
在现代社会,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比如乘车自觉排队,行路或开车都能遵守交通规则甚至还能自觉尊人让人,如果再进一步,不仅自己自觉遵守,还能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设施,那就是一个见义勇为的好公民。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良俗,就更是见义勇为。比如,前不久,媒体曾经报道这样一件事:一个老太太在马路上摔倒了,一个小伙子从前面很远退回几十米将老人扶起并送其到医院医治,结果后来却被这个老太太和家人子女告到法院,多亏有一位当时在现场的目击者,一位在外打工的小伙子看到相关报道后,自费不远千里回去作证,才使这位学雷锋的小伙子得以自清,免受法律追诉,我认为,这两位小伙子都是见义勇为者。前者履行了其作为公民的助人的积极义务,而后者则履行了维护社会正义、公德良俗的义务,他们的“勇”不仅是一种体力之勇,更是一种精神之勇。
近年来评选道德模范,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特异生活状态下的义举,如救落水儿童,与抢劫犯、流氓犯做斗争救人救财,在出现交通车祸时挺身而出救儿童等等,这无疑都是对的。但还要进一步,既要注重“见义勇为”的异态,同时一定要注重“见义勇为”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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