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宣传:概念的分析与应用_哈贝马斯论文

媒体宣传:概念的分析与应用_哈贝马斯论文

传媒公共性:概念的解析与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传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685(2011)05-0063-08

近年来,传媒公共性问题逐渐成为传媒研究的核心议题,①但从现有文献来看,关于传媒公共性的内涵尚存争议,阻碍了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传媒公共性的困境,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公共性困境在传媒领域的一种体现,因此传媒公共性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对社会公共性问题的追问。传媒公共性概念的模糊,也是源于公共性概念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因此,解析传媒公共性的内涵首先应从解析社会公共性的内涵开始。

公共性的概念辨析

公共性(Publicity)是西方哲学与政治思想中的一个内涵复杂的概念,公共性的研究文献丰富,其理论资源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雅典城邦政治的有关论述,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学科理论家的阐释,公共性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要归纳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无疑是徒劳的。近年来,公共性问题成为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新闻传播学等学科关注的热点,不同学科对公共性的理解既遵循一定的价值规范,又有各自的特定指向,大致形成了公共物品说、公共需要说、公共事务说和公共领域说等不同的观点,对于公共性存在的场域,有的指向公共权威领域,有的指向公众舆论领域,有的指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领域。

公共性问题在二十世纪末引起国内新闻传播学科的关注,是与哈贝马斯(Habermas)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引进国内有关的,因此多数新闻传播学者认可哈贝马斯的公共性概念所具有的规范意义和代表性。通观《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哈贝马斯基本上是把公共领域与公共性通用的。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他认为,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每个人都有机会平等表达个人信念、意见,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②换言之,公共性并非某种事物与生俱来的属性,只有当公众在公共领域中就普遍利益问题进行公开、平等和理性的协商,形成公共舆论,公共性才能实现。

严格说来,公共领域是公共性发挥的场域,是公共性的载体,公共性则是公共领域的核心理念,具有公共性的社会领域就称为公共领域。我国学者所应用的公共性概念,虽大都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有着学术渊源,但仍然呈现出含混不清的状况,其根源在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多义性,以及国内学者对其概念的不同理解及简单套用,忽视中国情境之于公共领域概念的关联意义。哈贝马斯本人至少在三种含义上应用过公共领域概念:一是指公共权威领域,二是指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三是指多元的、宽泛的公共领域。我国学者常根据研究需要简单套用其中一种含义来分析中国问题,而不将其概念本身作为论辩对象。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模式存在许多内在矛盾,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哈贝马斯的过于特定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被批评为过于理想化,其公共领域理论的最大贡献则被认为是“市民社会的重新发现”。汤普森(J.Thompson)认为,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建构在公众面对面沟通的人际传播环境下,在20世纪晚期以大众传媒为中心的沟通环境下大体上是不适用的,难于在现代工业社会下重构。③哈贝马斯后期不得不修正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更加宽泛、更加多元的广义公共领域概念,公共领域被“作为一种用来交流信息和观点的网络”,这种网络能够把私人世界的经验和政治系统联系在一起,各种公共利益集团和各类专业人士是公共领域内的积极分子,他们的介入能够使批判性的辩论联合并生成各种“有关特定话题的公共意见”,对政治系统构成持续的压力并迫使其做出谨慎的回应。④显然,哈贝马斯的多元公共领域模式比其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特点。不过,由于其广义公共领域概念过于宽泛,削弱了公共领域理论所具有的价值批判意义。

尽管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思想遭受各种批评,但其蕴涵的平等开放、自由讨论、理性批判、关注普遍利益、达成共识等思想原则具有普世价值,并可被置于任一具体语境中进行探讨。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概念与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密切相关,包括三层含义:普遍的公开性、理性批判性和公共利益性,所谓普遍的公开性,是与私人领域的封闭性和隐蔽性相对而言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出和平等参与;所谓理性批判性,指的是公众在公共领域内针对公共权威和公共事务开展理性辩论,形成批判性的公共舆论,制约国家权力;所谓公共利益性,主要指公众讨论的是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而非追求私人利益。理想的公共性理念应该是三层含义的重合,现实中却又常常是分离的,从而产生哈贝马斯所说的“伪公共性”。比如,具有公共意义的事件因不能被公开而丧失公共性;而私人事件因为被媒体广泛炒作而成为“公共事件”,并产生所谓的“公共性”;有些公共事务也许能够进入公共领域,但成为参与者情绪宣泄或娱乐恶搞的对象而弱化了其公共性。

传媒公共性的界定

传媒公共性的内涵与公共性内涵一样,尚存争议。作为第一位系统论述公共领域的学者,哈贝马斯没有正面论述传媒的公共性问题,只是指出:“到了大众传媒领域,公共性的意思无疑又有所变化,它从公众舆论所发挥的一种功能变成了公众舆论自身的一种属性,而这种公共性充其量只能称之为虚假的‘公共性’”。⑤在哈贝马斯看来,大众传媒时代不存在理想中的公共性。汤普森批评了哈贝马斯对于大众传媒的过于消极的观点,并提出“媒介化的公共性”概念。汤普森认为,现代传媒不是摧毁而是重构了公共领域,传媒的发展已经创造了新的、传统模式不能容纳的公共性类型,公共性现象已经越来越脱离共享的公共空间,它已经变得日益解空间化(despatialized)、非对话性(non-dialogical),而且越来越与由传媒所生产并通过传媒而获得的独特的可见性(visibility)类型紧密相关。⑥可见,汤普森的公共性概念主要指现代传媒的技术优势所产生的广泛的可见性(公开性),忽视了公共性的批判性和公益性意涵,汤普森的公共性概念因此显得过于宽泛,而且对于公共事件的私人化和私人事件的媒介化的严重后果缺乏警惕,这种“媒介化的公共性”往往演变成哈贝马斯所谓的“操纵的公共性”或者“展示的公共性”,大量出现的基于电视传播的“媒介事件”就是其典型代表。

瑞典学者彼得·达尔格伦(Peter Dahlgren)认为,公共领域概念可以采用非常宽泛或普通的方式来应用,比如,可以是舆论过程的同义词,或者说,就是新闻媒体自身。⑦公共领域的确与舆论密切相关,哈贝马斯也认为,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抗衡。⑧不过,将公共领域等同于媒体的做法并不可取,过于宽泛地理解公共领域,将削弱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规范意义,这样的公共性将变得毫无意义。

国内学者对传媒公共性的界定,以潘忠党的观点较具规范性,他将传媒的公共性界定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的实践逻辑”,认为传媒的公共性不是先天的,而是历史的,也是社会各方互动的过程和结果,用哈贝马斯的语言,就是传媒必须按照公共领域的规范要求而展开其实践。⑨潘忠党着重从社会实践角度看待传媒公共性,避免了“公共性是传媒的本质属性”这种抽象的论断,但将传媒公共性等同于传媒实践的做法过于简单化,强调了传媒公共性的“实然”状态而忽视了“应然”规范。

传媒公共性与哈贝马斯的公共性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媒既是作为公共领域的一种重要建制而体现出公共性,公共性也是传媒服务于公共利益所体现出的一种属性,实际上就是传媒的社会属性或“人民性”。一般认为,我国传媒具备政治属性和产业属性双重属性,而其社会公器属性却长期被忽略,我国传媒提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手抓,这里的“社会效益”其实更接近传媒的政治属性。

和社会公共性一样,传媒公共性也包含“应然”和“实然”双重含义,体现在理念、体制和实践三个层面。理念层面的公共性代表传媒实践的“应然”规范,是公开性、批判性和公益性的统一,公开性主要指传媒必须对公众开放,话语必须公开;批判性主要指传媒要成为社会公众针对公共事务开展理性辩论的平台,形成批判性的公众舆论;公益性指传媒必须维护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体制层面的公共性主要指传媒实践公共性所需的制度和体制环境,其中最主要的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以及传媒产权和管理体制。实践层面的公共性则是指传媒在体制规训下实践公共性理念的过程与结果,体制与实践共同构成传媒公共性的“实然”存在。

传媒公共性的完整含义,是理念、体制和实践的结合。宽泛的传媒理念为新闻媒体公共性提供理论依据,宏观的传媒体制为新闻媒体公共性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制度背景,话语和文本的实践则是新闻媒体公共性的实际表现。理念层面的公共性、体制层面的公共性和实践层面的公共性三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理念影响体制安排和传媒实践,传媒体制对传媒实践具有制约作用,传媒实践则反过来影响传媒理念并有可能推动体制改革。

当代中国的传媒实践,是喉舌理念、市场理念和专业理念并存,三者在传媒实践中的博弈影响我国传媒公共性的发挥。总体来看,喉舌理念有宣传纪律的保证,市场理念有生存压力的驱动,专业理念则只能依靠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和自觉。一般而言,专业理念的存在有助于公共性的发挥,但由于受到喉舌理念和市场理念的挤压,传媒的专业理念(包括公共性理念)显得较为脆弱。

笼统地说,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三种传媒体制:国有型、商业型和公共型。严格说来,我国目前的传媒体制与上述三者都有区别,在坚持传媒国家所有的同时也实行有限的商业运作,简单说就是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种体制的形成实际是传媒与国家妥协的结果,也曾在不经意间催生了传媒的公共性,如今却成为传媒进一步发挥公共性的体制性障碍。

不过,传媒公共性的理念、体制和实践之间也存在相对的独立性,三者并不总是能够完美统一,有了理念和体制的保障,并不一定会产生公共性的实践,而没有理念和体制的保障传媒也可能产生局部的、有限的公共性。比如,西方的公共服务广播体制被认为是传媒公共性的最有效保障,然而约翰·基恩(John Keane)注意到公共媒介也会不平等地分配表达权和被告知的权利,新闻工作者反而依赖仅由媒介指派的一组专家或“撰稿人”来代表公众说话。⑩而中国这样完全国有的传媒体制下却不断出现诸如孙志刚事件、躲猫猫事件、厦门PX事件等传媒公共性实践的成功案例。曾繁旭透过非政府组织(NGO)与中国媒体的互动,发现在适当的传播策略运用下,传媒公共性和民间社会会同步发展,虽然这样的发展是在官方默许的议题领域内发生,但这是集权体制下公共性形成的途径之一。(11)

事实上,正是由于传媒理念、体制和实践之间的相对独立性,才使得中国这样的高度集中的传媒体制下能够产生有限的公共性,这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有研究发现,尽管中国新闻仍不具独立性,且在商业化背景下妥协于权威体制,但新闻从业人员在价值观上与体制的格格不入使他们对揭露社会黑暗问题怀有热情,该关系并未因商业化及政府对媒体控制手段的提高而根本性改变。(12)正是由于我国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理念以及知识分子等群体的参与,使得我国传媒的公共性有了部分的实然。因此,分析传媒公共性的问题,不仅要看到传媒理念、体制和实践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也要看到三者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应从“有没有”的争论,转向分析什么条件下有,什么条件下没有?即具体分析体制规训下的传媒实践,以探明传媒实践公共性的动力、机制和限制。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传媒的公共性是在传媒体制规训下传媒实践公开性、批判性和公益性理念所产生的社会公器属性,包括“应然”和“实然”双重含义,涵盖理念、体制和实践三个层面。

传媒公共性问题的实质与核心

传媒公共性问题,实质上是媒体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尤其是传媒自身民主化问题。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莫斯可(Vincent Mosco)指出:“我们应该把公共的内涵界定为实行民主的一系列社会过程,也就是促进整个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决策过程中的平等和最大可能的参与”。(13)也就是说,公共领域对于民主、平等是必不可少的过程,是公众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体现,而在这个过程中,大众传媒发挥了关键作用。国内学者汪晖也认为:媒体公共性是和社会的知情权,社会沟通的基本方式,以及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式密切相关的,其实质就是民主问题,尤其是社会参与问题。(14)传媒的公共性与社会公众的“四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有着内在联系。传媒的公共性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表征,理应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传媒公共性的危机,则是民主的危机,传媒公共性问题的凸显,反映了公众对传媒领域现状的不满。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传媒商业化浪潮开始席卷世界,传媒日益变成逐利的工具而逃避公共服务的责任,传媒公共性缺失成为世界性的危机。我国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传媒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提高了媒介经营效率,壮大了传媒实力,也在不经意间产生了有限的公共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改革采取了“经济优先,政治缓行”的思路,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在此背景下,传媒体制没有实质变化,传媒改革侧重微观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改革。传媒由“喉舌”的单一属性转变为政治和产业的双重属性,而其应有的社会属性则被有意无意的忽略。传媒受到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力的双重宰制,加之传媒自身的权力化,侵害公共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当前,西方国家媒介集中和垄断趋势日趋严重,并随着全球化浪潮向世界范围蔓延,威胁西方国家传媒公共性的主要力量来自市场权力,这也是多数学者把恢复民主的媒介体系寄托于重建公共服务媒体的原因。而对于我国传媒来说,除了市场权力对传媒公共性的侵蚀,政治权力的宰制同样不可忽视。

对于大众传媒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学者们看法不一。法兰克福学派学者除本雅明(Walter Benjamin)以外,大都对传媒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持负面看法,在哈贝马斯看来,大众传媒是公共领域“重新封建化”的罪魁祸首,从而导致民主的危机。不过,也有不少学者对大众传媒在公共生活和民主中的作用持乐观态度,汤普森就是其中代表,他认为大众传播的发展与其说是公共生活的死亡,不如说是创造了新的公共性类型,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经验公共生活、参与公共领域的条件。(15)不过,汤普森一方面批判了哈贝马斯的悲观技术决定论,另一方面又走向了乐观的技术决定论。

大众传媒在公共领域“重新封建化”过程中无疑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公共领域的衰落并不能只归咎于媒体,而是与整个社会普遍的商业化和市场地位提升有关,(16)传媒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是看操纵在谁的手里,媒体既有可能成为民主政治的良友,也有可能成为专制势力的帮凶。新技术具有扩张公共性的潜力,但取决于人们怎样去利用它,问题的根本就是传媒自身的民主化或者说公共性的问题,大众传播与政治权力以及市场权力的关系以及它自身的权力化,都会导致大众传播的非大众化与非民主化,突出表现就是传媒的公共性缺失。只有传媒的民主化或公共性才能保证其成为社会公器和民主看门人的角色。

传媒公共性的问题,核心是传媒与政府、市场、公众之间关系问题,或者说传媒管理体制问题,即传媒该不该管、应当由谁来管、怎样管的问题,以新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左派和以新自由主义为代表的右派对传媒管理的选择,一为政府管理,一为完全抛却政府,全部交由市场打理,实践证明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缺陷,且这种非此即彼的逻辑包含内在矛盾。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 Garnham)认为,大众媒介领域经济与政治的根本冲突不可能解决,因此,政治任务就是在两者之间取得一种历史性的恰当平衡。(17)为防止传媒的过度集中和垄断造成传媒的权力扩张,一部分学者呼吁政府应当对传媒进行干预,不过这种主张一直遭到市场自由主义者的抵制,后者担心国家干预过度产生新的极权主义的危险,也有学者主张走“第三条道路”,(18)建立多元混合的传媒体制,重建媒体系统,以解决“市场新闻业”和当前公共服务媒体存在的缺陷,确保媒体为民主服务,近年来美国等国家的公共新闻运动的兴起,也被认为是西方国家试图恢复媒体与民主关系的一种努力。

如何考察传媒公共性

有意思的是,国内学者对于中国是否存在公共领域尚存争议,但大都认可我国传媒具有公共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乃是国内学者在探索中国公共领域问题时,多以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为判准,对照中国公共领域在体制和实践方面的“实然”表现,自然要大失所望,而多数学者之所以认可中国传媒具有公共性,乃是将公共性视作传媒的一种固有属性,主要从“应然”角度论断。从有关文献来看,目前我国新闻传播学界关于传媒公共性的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强调“应当如何”,忽视“现实如何”的研究。笔者以为,应将“应然”的公共性视为一种理想,就像新闻的客观性一样,虽然难以实现,但应当成为传媒的自觉追求,正如李良荣所言,传媒业的制度创新必须确立一个原则:公共利益至上;(19)对于传媒公共性的“实然”考察,则应对传媒体制及其实践开展具体的经验分析,包括分析传媒政策和管理制度、媒体传播权的归属、传媒资源应用与分配规则、公众的媒介近用状况,以及信息公开的程度、参与者的平等性和包容性,议题的广泛性、多元性及议题讨论状况等等。传媒公共性最终取决于体制规训下的传媒实践,离开了传媒的实践,“党管媒体”、“国有媒体”、“党有媒体”等体制原则都与传媒的公共性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商业传媒的体制安排也同样与传媒的公共性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20)离开传媒实践,网络等新媒体的技术优势也不能保证传媒公共性必然存在,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的网络空间至多可以称之为“半公共领域”。(21)

其次,考察传媒公共性问题,必须具备历史的、动态的眼光。社会观念在不断变化,公私界限也在不断变化,传媒公共性只能是历史的、动态的存在。不同时代、不同制度背景下的传媒公共性有内涵之别,也有强弱之分,同一国家的不同媒体之间公共性也有强弱之分,甚至在同一种媒体内部,由于传媒定位及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精神的差异,公共性的强弱也有差别。以当代中国为例,总体上看,报纸的公共性相比电视要强,新媒体的公共性比传统媒体要强,由于我国传统媒体的高度集中,网络媒体在我国公共生活中的重要性比西方国家显得更为突出,网络媒体也因此更具有公共性的潜能。传媒公共性也是动态变化的,随着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的逐步发展,传媒体制和政策的变化,以及新媒体的普及、新闻工作者专业精神的加强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传媒的公共性还有很大发挥空间。

再次,传媒公共性本质上是传媒与民主政治的关系问题,因此必须以政治的、阶级的方法去考察。汪晖认为,对于媒体公共性的讨论不能局限于传播学领域,而应该与更深远的国家结构和政治运作方式联系起来,看到媒体公共性背后的权力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媒体公共性的本质,他将社会生活的“去政治化”看作是传媒丧失公共性的重要原因。(22)这里所指的“政治”当然不是指权力斗争,而是指不同群体之间的政治性辩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这个过程固然繁荣了我国的经济包括传媒经济,并产生了有限的公共性,但整个社会的“去政治化”趋向也日益明显,突出的表现就是社会生活的娱乐化乃至庸俗化倾向,消费主义盛行,传媒领域的政治性辩论式微(当然,这也有社会言论空间有限的原因),这与思想活跃的八十年代形成鲜明对比。以电视为例,除了央视和凤凰卫视以外,目前国内多数电视台走娱乐化道路,仅有的少数新闻和社教节目也往往存在娱乐化的倾向,遮蔽了重要问题的辩论。以政治的观点看待公共性问题,就是要揭示隐藏在传媒实践背后的权力和资本逻辑,揭示媒体公开了哪些议题,又有哪些议题被遮蔽,因为争取更大程度的公开性和持续揭露媒体的遮蔽性是并行不悖的。

公共领域能否是超阶级的也尚存疑问,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虽然原则上向所有公众开放,事实上却只有受过教育和拥有财产的人才能进入,设想消除统治的公共领域却产生了新的统治。真正的平等应当是“单纯作为人”的平等,这就要求排除阶级差别,实现广泛的包容性,但在现实中,形式的平等往往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不同阶级参与公共领域的机会以及在公共领域的话语权往往不平等,比如知沟和信息沟的存在,就使得农民等弱势阶层难以接近传媒,因此,至少从实践层面看,超阶级的公共领域是不存在的。传媒公共性研究必须采用阶级分析的观点,具体分析什么人能够进入公共领域,媒体代表谁,谁能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来考察传媒公共性的实然状态。

最后,分清展示的、操纵的公共性(伪公共性)与批判的公共性。在大众传媒时代,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都借助传媒获得了公开性,使私人事务公共化和公共事务私人化同时进行,公私界限日益模糊,在此情况下,真假公共性并存,同时,权力、资本、阶级和个人都越来越善于操控媒体,传媒的公共性潜藏着重新封建化的危险。因此,必须从公开性、批判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视角审视传媒公共性的实践,才能分辨公共性的真伪。

传媒公共性概念的中国应用

传媒公共性既是传媒公共领域的核心理念,也是传媒实践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公器属性,一方面它理应具备公开性、公益性和理性批判性等价值规范,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在体制规训下的传媒实践之中,存在明显的历史性和动态性,我国传媒学者在研究传媒公共性问题时,常常将传媒从社会大系统中抽离出来加以孤立研究,产生传媒中心主义,甚至将传媒简单等同于公共领域,或将公共性当作传媒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夸大新媒体技术的革命意义而忽视对社会结构的具体分析。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23)利用公共领域理论来分析中国传媒问题,应将其放至中国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内来探讨,并且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建构联系起来,因此必然要求避免媒介中心论,采取有别于西方的“国家-社会关系”视角,具体分析中国传媒与国家、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动态变迁,聚焦于传媒体制及体制规训下的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中国模式的传媒公共性概念和理论。

如何看待中国传媒的公共性?由于公共性内涵的多元性,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存在着不同的公共性的空间。公共性首先是一个文化现象,不同的文化传统里存在不同类型的公共性,公共性也是一个文明现象,无论何种文化背景下的公共性,都含有共性和普遍性因素。因此探讨中国传媒的公共性问题,既要承认中国传媒公共性的客观存在和特殊性,也要看到我国传媒公共性在缺乏制度支持下的不稳定性和局部性特征,衡量中国传媒公共性与普遍的传媒公共性理念之间的差距,探索扩大我国传媒公共空间的现实路径。

由于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探讨中国传媒的公共领域角色就必须有一个更为宽泛的现实语境——公共事务讨论空间。“公共事务”的范畴限定扩大了传媒评判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与公共权力机关相关的事务,也包括与公众有关的所有事务;“讨论”的方式限定则使传媒评判既可以有激烈的对抗,也可以有相对缓和的提醒与劝诫。(24)这种空间也就是彭兰所说的公共话语空间,(25)它既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模式的一些共性,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因此,中国要建构的,是中国模式的传媒公共领域(公共性),而学者们所说的公共领域在中国建构的困难,实际指的是西方模式的公共领域在中国建构的困难,中国的公共领域有自己的特点、产生机制和动力逻辑,因此必须结合具体的实践开展深入分析。舆论监督和批评性报道就是中国传媒公共性实践的典型形态,它总是随着国内政治环境和传媒体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黄宗智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不是太特定就是太宽泛,难以真正适合中国。(26)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哈贝马斯公共性理念所具有的普遍的价值规范意义。简单套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模式分析中国问题是行不通的,简单否定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中国意义同样不可取。对于公共性概念的应用,应当以哈贝马斯的公共性理念作为价值规范(应然),同时结合我国情境分析公共性在现阶段的现实表现(实然),找出两者的差距并探寻从实然走向应然的路径,如此方可提升中国传媒公共性研究的学理和实践意义。

注释:

①陈韬文:《传媒的公共性是传媒研究的核心议题》,《传播与社会学刊》,2009年,第8期,第3-5页。[Chan,J.M,"Media Publicity is the Core Issue in Media Research",Communication & Society,2009,No.8,pp.3-5.(in Chinese)]

②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52页。[Habermas,J.,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Shanghai,Xuelin Press,1999,p.252.(in Chinese)]

③约翰·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第131-132页。[Thompson,J.B.,Ideology and Modern Culture,Nanjing,Yilin Press,2005,pp.131-132.(in Chinese)]

④詹姆斯·库兰:《对媒介与民主的再思考》,杨击译,《大众媒介与社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130页。[Curran,J.,"On Rethinking Media and Democracy",Mass Media and Society,Beijing,Huaxia Publishing House,2006,p.130.(in Chinese)]

⑤同2,第2页。[See 2,p.2.]

⑥Thompson,J.B.,Social Theory,Mass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Lif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4.

⑦Dahlgren,P.& Sparks,C.,Communication and Citizenship:Journalism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 the New Media Age,London,Routledge,1991.

⑧同5。[See 5.]

⑨潘忠党:《传媒的公共性与中国传媒改革的再起步》,《传播与社会学刊》,2009年,第6期。[Pan,Zhongdang,"The Publicity of the Media and Rejuvenation of China's Media Reforms",Communication & Society,2009,No.6.(in Chinese)]

⑩约翰·基恩:《民主与媒介:缺乏依据》,奥利弗·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纽博尔德主编,《媒介研究的进路》,汪凯、刘晓红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324页。[Keane,J.,"Democracy and the Media:Lack of Basis",in Approaches to Media,Boyd-Barrett & Newbold(eds.),Beijing,Xinhua Publishing House,2004,p.324.(in Chinese)]

(11)曾繁旭:《国家控制下的NGO议题建构:以中国议题为例》,《传播与社会学刊》,2009年,第8期,第19-53页。[Zeng,Fanxu,"NGO's Media Agenda Building under State Control:The Case of China",Communication & Society,2009,No.8,pp.19-53.(in Chinese)]

(12)林芬、赵鼎新:《霸权文化缺失下的中国新闻和社会运动》,《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年,第6期,第93-119页。[Lin,Fen & Zhao,Dingxin,"Media and Social Movements in China:A Relationship without the Constraint of a Hegemonic Culture",Communication & Society,2008,No.6,pp.93-119.(in Chinese)]

(13)文森特·莫斯可:《传播政治经济学》,胡正荣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65页。[Mosco,V.,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cation,Beijing,Huaxia Publishing House,2000,p.165.(in Chinese)]

(14)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和大众传媒的公共性》,《传播与社会学刊》,2009年,第8期。[Wang,Hui,"Depoliticized Politics and the Question of Publicity of Mass Media",Communication & Society,2009,No.8.(in Chinese)]

(15)同3。[See 3.]

(16)菲利普·埃利奥特:《知识分子、“信息社会”与公共领域的消失》,奥利弗·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纽博尔德主编,《媒介研究的进路》,汪凯、刘晓红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319页。[Elliott,P.,"Intellectuals,Information Society and the Disappearance of the Public Sphere",in Approaches to Media,Boyd-Barrett & Newbold(eds.),Beijing,Xinhua Publishing House,2004,p.319.(in Chinese)]

(17)尼古拉斯·加纳姆:《媒介和公共领域》,奥利弗·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纽博尔德主编,《媒介研究的进路》,汪凯、刘晓红译,北京,新华出版社,第303-304页。[Garnham,N.,"Media and Public Areas",in Approaches to Media,Boyd-Barrett & Newbold(eds.),Beijing,Xinhua Publishing House,2004,pp.303-304.(in Chinese)]

(18)高传智、谢勤亮:《“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体制改革》,《新闻大学》,2006年,第1期。[Gao,Chuanzhi & Xie,Qinliang,"Third Way" and the News System reform of China Radio and Television",Journalism Quarterly,2006,No.1.(in Chinese)]

(19)李良荣:《论中国新闻改革的优先目标》,《现代传播》,2007年,第4期。[Li,Liangrong,"On the Priority of China News Reform",Modern Communication,2007,No.4.(in Chinese)]

(20)同9。[See 9.]

(21)朱清河、刘娜:《“公共领域”的网络视景及其适用性》,《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Zhu,Qinghe & Liu,Na,"The Network Scene and its Applicability of Public Sphere",Modern Communication,2010,No.9.(in Chinese)]

(22)同14。[See 14.]

(23)查尔斯·泰勒:《现代社会想象》,王利译,许纪霖主编,《公共空间中的知识分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6页。[Taylor,C.,"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Intellectuals in the Public Space,Nanjing,Jiangsu People's Press,2007,p.56.(in Chinese)]

(24)张卓:《中国传媒公共领域角色的异化与重建》,《新闻与传播评论》,2004年。[Zhang,Zhuo,"The Dissimil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Media's Role in China's Public Sphere",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Review,2004.(in Chinese)]

(25)彭兰:《强国论坛的多重启示》,官建文主编,《关注中国,纵论天下:强国论坛这五年》,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年,第137-152页。[Peng,Lan,"Multi-Inspirations from Strong Nation Forum",in Focus on China:Five Years of Strong Nation Forum,Guan,Jianwen(ed.),Beijing,Beijing Press,2004,pp.137-152.(in Chinese)]

(26)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426页。[Huang,Zongzhi,"China's Public Sphere and Civil Society?",in State and Civil Society,Deng,Zhenglai(ed.),Beijing,Central Compilation and Translation Press,1999,p.426.(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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