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的实用尺度_招商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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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为实现保就业、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努力探索缓解就业巨大压力的各种措施,包括:鼓励全民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政府花钱购买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采取“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等办法,为企业降压减负,促使其不裁员共患难;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施税费减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实行转岗培训补贴和给返乡农民工发放就业培训券,为再就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提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比例;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实施企业停产裁员报告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和返乡农民工情况报告制度,等等。

政府“招商引资”一直是讨论余地很大的话题,早在2006年国务院在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工作时就提出,“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代替企业招商引资,层层分解并考核招商引资指标”,学界也多认为政府招商引资是“不务正业”。而在另一边,各级地方政府首长直接领导下的“招商引资”愈演愈烈。今日面对金融危机和就业压力,政府“招商引资”的价值是非和实践尺度,有必要给予进一步解释和澄清。

价值是非,是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说明它到底是不是政府的正业。一个地方的总体发展,根本上取决于经济能力,最基本载体就是工商企业的发达程度。这就是“发展是硬道理”的依据。工商企业这个龙头有了,第三产业、基础设施、财政收入、社会福利、投资消费、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当然也包括劳动就业等,就会相应得到水涨船高的改善。这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决定了政府必须重视经济管理职能,必须以必要手段促进辖区内工商业的繁荣。问题是,工商企业以及相关资本往往不愿意到一个法治、管理、服务、市场秩序、生活设施等各种必要的环境条件落后的地方扎根。于是,“招商引资”也就应时而生。仅就目的而言,政府的这类活动具有无可非议的正当性。

实践尺度,是从政府行为的角度来为招商引资划清合理性的界限。在我国多年实践中,招商引资作为一个目的正确的事情,却因为不当和错误做法屡遭批评。主要因为:一是政企不分,职能错位,直接插手,方式欠当;二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强行摊派,倾巢出动,弃置日常业务,淡化公共服务;三是在招商中不计成本,不择手段,公款行贿,腐败流行;四是不分良莠,不管质量,哪怕引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五是开发区泛滥,工业园区成灾,恶性竞争,劳民伤财;六是弄虚作假,自欺欺人,形式主义,政绩工程;七是割让耕地,税源流失,优惠无度,得不偿失,等等。这都使公共利益蒙受损失。

怎样才是政府合理性的招商引资行为?第一,应为投资者构建良好的创业氛围和投资环境,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能够促进发展的金融环境,适于创业的人才环境,功能齐全的社会服务环境;第二,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育和监督,发挥它们招商引资的主角作用;第三是构筑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信用环境;第四是政府要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招商,强化对非竞争性行业的招商;第五是以促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的基本方向,就业问题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政府有责任以更多的精力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并以此作为检验招商成败的基本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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