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对江苏粮食市场发育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食论文,市场论文,江苏论文,启示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粮食市场发展是一个由低级至高级的客观经济过程
粮食市场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第一,粮食商品,这是粮食市场发展的物质基础。第二,市场主体,指粮食市场活动的参与者。第三,市场载体,即粮食商品交易活动的客观物质载体,如交易场所、交易地域、仓储设施、运输设备、金融和信息服务设施等。粮食市场发展离不开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发展,而且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粮食市场这个有机整体。
粮食市场发展是三个要素的整体协调发展。粮食市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表现为:粮食商品生产、消费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迈进;粮食市场主体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粮食市场载体中交易地域由小变大,基础设施由落后转向先进。粮食市场高度发展后,市场和流通应双向促进粮食生产和消费。
粮食作为一种物质产品,其生产和消费水平是粮食市场产生、发展的物质基础。市场的产生源于社会分工引起的交换需要,当全社会只有一部分人从事粮食生产且粮食生产量超过生产者自身需要时,粮食市场便产生了。在粮食生产水平较低的阶段,消费水平也必然较低,用来进行交换的粮食所占的比例也较低,粮食市场发育度低,表现为低级市场形态如粮食集贸市场在粮食流通中占据主体地位。粮食集贸市场多形成于粮食产地,参与者大多为本地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他们参与集贸的目的是进行小规模的粮食买卖。这种粮食市场其三个基本要素处于一种低水平的组合,参与交易的粮食商品量较少,没有形成大市场的客观需要和物质基础;市场参与者对各种市场知识的了解很少,信息很不充分;市场载体中基础设施简陋,甚至只是提供一个狭小的交易空间,交易地域范围也很狭窄。随着社会分工程度、粮食生产和消费水平以及粮食商品率的提高,客观上形成对粮食市场在规模、结构、功能等方面的更高要求,粮食市场逐步向高水平发育,批发市场甚至期货市场开始形成,并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导作用,位居主体地位。我国历史上四大米市即长沙、九江、芜湖、无锡米市的兴起,就是因为当时区域之间社会分工和粮食生产的发展以及粮食商品化程度提高,在区际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粮食供需关系和流通网络,四大米市成为四个全国性的粮食集散中心。批发市场虽然在数量上远少于粮食集贸市场,但参与其交易的粮食商品数量一般都较多,故形成价格对粮食市场价格有一个领导作用;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主要是粮食经营者即商人,而不再主要是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经营者以获取利润为目标,专门从事粮食贸易,一般具有较多的市场知识经验和信息,较之集贸市场的参与者要成熟;批发市场在基础设施方面也较为完善,如配备大型仓库、运输工具、金融机构等,保证批发市场正常运转,更为主要的是,批发市场跨越了粮食集贸市场狭小的交易地域,在粮食主要产销区、大中城市、交通枢纽进行粮食批发交易,发挥着较强的粮食集散功能。粮食批发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又会向更高级的市场形态即期货市场发展。粮食期货市场主要功能一为减轻粮食现货交易市场中价格大幅度波动现象,使市场不致发生巨大震荡,二为减少商业风险,提高粮食营销效率,而这是现代大市场的必然要求。粮食期货市场最早产生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谷物期货市场,其机制基础是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头交易的人对信息的了解很充分,其交易的实物数量规模很大,而且他们在身份上是独立的,即具有完全自主的经营权;虽然期货交易大多并不实行实物交割,但却以有能力进行实物交割为基本前提和保证,因此粮食供给必须充足,同时应具有良好的仓储、运输设施,期货交易更不受地域限制,期货交易联结世界各地的粮食市场和市场参与者。总之,粮食期货市场是在粮食生产和粮食现货市场更为发达、市场要素水平更高的客观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
二、粮食市场发展不能离开政府宏观调控
虽然粮食市场发展总趋势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递进的客观经济过程,但政府在其发展和运行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这是由粮食这种商品对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的。
从我国历史看,许多朝代政府对粮食流通和粮食市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干预,最主要的如官府设立“常平仓”,通过适时吞吐粮食以平抑粮价,防止粮食市场动荡;又如政府通过减免粮食流通交易税,促进市场活跃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再如中央政府禁止地方政府遏制粮食流动,使粮食能在丰歉年际间和余缺地区间进行调剂和流动等。无疑,这种种措施对当时粮食市场的繁荣和发展,都起到有效的作用,并为今天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从国际看,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根据各国具体粮情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总体上看,不外以直接干预和间接调控粮食市场的手段追求粮食市场供求均衡目标,并使粮食生产水平、生产者收入水平提高及粮食消费水平和效用水平最终得以提高。
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手段之一是各种形式的生产者价格政策。市场机制虽然能使粮食市场供求自动趋于平衡,但这个过程本身可能会使粮食市场发生剧烈震荡,致使生产者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者的效用水平下降超过粮食市场主体即生产者、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最终只能达到低水平的粮食平衡。而政府调控正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稳定粮食生产者的收入和粮食生产,实现粮食市场高水平均衡。生产者价格政策主要是支持价格,如美国。美国经济高度发达,粮食供过于求,严重过剩。政府采取和农场主签订生产和销售合同的方法限制粮食生产,对这些农场主实行价格支持,包括休耕补贴、灾害补贴、平价补贴、目标价格、抵押贷款等;除此之外,各国生产者价格政策手段还有保证价格、稳定价格、倒挂价格等。
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手段之二是广泛使用各种非价格政策,主要包括:对粮食生产投入成本进行补贴,如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使用良种、增加化肥施用量实行资金补助;对粮食生产提供短期、中期、长期信贷;对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实行税收优待、运输补贴、作物保险等。总之,这些非价格政策措施从各个方面促进了粮食市场发展,使粮食商品的物质生产能力、生产效率得以提高,粮食市场各种基础设施和服务得以增强。
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手段之三是实施各具特点的粮食国际贸易政策。随着世界经济的整体化发展,资源配置和流动已经突破了地区、国境范围。粮食市场的发展包含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发展,国际粮食市场对国内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在此形势下,粮食过剩的出口国往往实行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如在输入粮食方面,欧、美实行保护主义的关税壁垒政策,对进口粮食征收高税,同时实行保护主义的非关税壁垒政策,如进口限额、进口特许、严格的质量标准和复杂的手续等;在输出粮食方面,往往采取粮食出口补贴和出口保险政策。而多数的粮食进口国实行既严格控制出口、又控制进口量的政策。
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手段之四是贯彻实施粮食储备政策。粮食储备是保证一国粮食安全、粮价稳定的重要手段,因而也是粮食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粮食储备调控主要是建立国家粮食储备和通过各种措施鼓励粮食市场主体即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进行粮食储备。
三、粮食区域市场不能离开整体市场而孤立发展
市场是一个大系统,粮食整体市场是由各区域市场子系统构成的,粮食区域市场和整体市场的关系是粮食市场发育中一个重要课题。同任何市场一样,粮食市场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开放性。无论是市场发育的低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概不例外,不过开放程度高低不同而已。从粮食市场的低级形态粮食集贸市场来看,虽然其规模很小,地域范围很窄,但却是广大粮食生产者即农民走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圈子、走出封闭的第一步,粮食市场的高级形态粮食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则具有更高的开放度,调节着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的粮食交易。因此,粮食区域市场的区域性是指市场场所而言,不是指隶属于某个地区的封闭市场。
根据俄林的价格差异学说,地区是分工和贸易的基本地域单位。从一国范围看,国内各地区由于生产要素价格的差异,导致国内贸易。从国际看,各国生产要素价格的差异,导致国际贸易。地区或国家之间生产要素分布的不均衡,取决于其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经济和社会因素。生产要素分布不均引起了相对价格差异,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差异又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差异,再加上汇率因素,导致区际和国际之间商品贸易的产生。由于不同地区生产要素存在相对价格差异,不同地区和国家就会利用对自己有利的生产要素生产商品输出,同时输入那些需用本地稀缺生产要素才能生产的商品。从这个角度看,对于粮食商品,由于粮食生产主要生产要素土地(耕地)、劳动力在各地区和各国的稀缺性程度存在差异,粮食的区际和国际贸易是必然的,某个区域粮食市场必然是开放市场。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各地区粮食生产条件差异很大。1990年东南沿海区(福建、浙江、上海)人均耕地为0.58亩/人,华南区(广东、广西、海南)为0.74亩/人,长江中下游区(江西、湖南、湖北、江苏)为0.93亩/人,西南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为0.94亩/人,黄淮海平原区(河南、安徽、山东)为1.19亩/人,华北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为1.83亩/人,西北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2.15亩/人,东北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为2.44亩/人。因此,就耕地而言,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分布不均匀性。耕地在东南沿海地区和华南地区最为稀缺,而这些地区作为对外开放地区,耕地资源和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用途很广,各行业形成对耕地资源的互竞格局。如果考虑耕地、劳动等的价值,这些地区粮食生产成本和机会成本较高。因此,从经济效益角度,这些地区可以适当置换出一部分宝贵的土地要素开发生产附加价值高的其他农产品如优质水果、水产、蔬菜等出口创汇产品,一些不宜农耕的土地可以开发成工商、旅游等用地而不必强求这些地区粮食生产和消费的自我平衡,对于自给不足的缺口部分,可以从其他地区和国外购进;而东北、西北、华北等区人均耕地相对丰裕,国家应制定有关政策鼓励这些地区发展粮食生产,挖掘粮食生产潜力,提高单产和总产。
总之,粮食区域市场不应是封闭市场,区域市场发育不应强求区域内部生产和消费的自我平衡,区域市场不能离开整体市场孤立发展。
江苏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应遵循粮食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一方面,一般规律性对粮食市场发育具有自然制约作用,如果违背规律就会受到惩罚,就会走弯路;另一方面,粮食市场发育中有些客观条件、因素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创造。
从江苏粮食市场看,首先,粮食市场要素之一、粮食市场发展的物质基础即粮食商品生产和消费在较高水平上稳定增长,见下表:
江苏省粮食生产主要指标
1978 1980 1985
粮食总产量(万吨)
2400.65 2417.95 3126.52
人均粮食产量(公斤/人) 414.0408.5505.0
1990 1994 1995
粮食总产量(万吨)
3264.15 3224.05 3286.30
人均粮食产量(公斤/人)486446.7 467
其次,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市场化改革中的行为也由不成熟、不规范逐渐走向成熟规范。在全省粮食放开后,粮食生产者除了完成粮食国家定购任务外,其余部分生产由市场调节,全省各地农民能根据粮食市场需求调整种植面积和品种结构,如苏南一些县(市)在稳定粮食总产的情况下减少了杂交稻种植面积,扩大了粳稻和“三香稻”的种植;粮食销售上农民选择权也增强了,放开经营使农民可以同各种经营者打交道,也可以直接把粮食卖给消费者,价格随行就市,由市场供求决定;对销售给国家的定购粮食,省政府也制定了较合理的收购政策,在丰收年景给予价外补贴,调动了农民生产和销售粮食的积极性,对贫困地区的68个贫困乡(镇)还调减了国家粮食定购任务,让贫困地区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粮食经营者特别是国营粮食部门初步实现了企业化经营,面向市场,参与竞争并逐渐站稳了脚跟。在传统体制下国营粮食部门一统天下,靠官商地位垄断粮食经营,外部没有竞争压力,内部没有竞争动力,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粮食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改革和放开经营,使国营粮食部门和其他各类经营者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国营粮食部门面貌发生根本改变:发挥了整体优势,加强了经营管理,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实现了经营机制转换,企业实力和活力大大提高,特别是粮食连锁经营的推广,为粮食零售找到了较好的发展模式,原国营粮食部门的资金、人员、设施的整体优势得到了有效利用,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其他各类粮食经营都产生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市场化进程中,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国有、集体、个体、粮食系统、非粮食系统的各类经营者已形成粮食市场互竞格局;粮食消费者已基本适应粮食经营和价格放开,具备较高的承受能力。消费者已从价格、数量上的“保护型”转向“自主型”和“选择型”,过去只从国营粮店购入定量平价粮,现在可从国营、集体、个体粮商中选择购买品种、数量及价格。
在粮食市场商品要素和市场主体要素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政府应在粮食市场由低级向中纸、由中级向高级形态转换和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粮食市场化后,应把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激励和稳定粮食生产作为调控的基本目标,建立生产者利益保护机制。
我国粮食形势总体特征是供求基本平衡但供给偏紧。江苏省虽是产粮大省,在占全国4.7%的耕地上生产了占全国6.8%的粮食,但也只能做到产需的紧张性平衡。作为一个人口大省和消费大省,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有效供给是丝毫不能放松的。其根本手段是建立粮食生产者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首先,在保留粮食国家定购板块条件下,建立定购粮食和非定购粮食的价格支持系统,国家定购部分粮食的价格维持应稳定在一个较高水平,并由国家财政支持;非定购粮食即完全市场化部分的粮食,本着激励和保护生产者宗旨,实行最低保护价,即当市场均衡价格水平较低时,国家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吞进粮食,当市场价格太高时,国家将专项储备粮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即最高限价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格同样是对粮食市场和生产者的价格支持,因为价格过高和过低一样会引导生产者决策,造成市场大幅震荡,最终使生产者利益受损。其次,建立国家对粮食生产的非价格政策支持,主要包括对定购粮食部分进行成本补贴的“挂钩”政策,同价格维持政策一起,保证定购粮食生产和销售积极性;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政策性贷款等金融帮助,保证其在粮食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有效投入;国家粮食专项储备政策要有相应的机制保证,要把各地方专项储备状况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之一,使资金、设施等相配套而不使粮食专储政策效果搁浅。
第二,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之间进行合作,使粮农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收益。这是政府应有所作为的另一空间。
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的生产和销售抵御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的力量较弱,种子、农药、化肥的购买和技术信息的获取及粮食销售诸环节都必须与市场打交道,客观上农民之间有合作的必要。而且,要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业必须实行产业化经营,即农业生产和产前农资供应、产后加工销售联结为一个整体和利益共同体,而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和思想建立起各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因为合作经济能真正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即农、工、商结成利益共同体且由农民主导,使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资供应领域得到的利益在农业经济体系内部循环,实现自我资金积累和农业自我发展。粮食作为一种主要农产品,如能通过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种植、销售一体化,使比较利益得以大幅提高,则粮食生产就会形成一种自我投入和发展机制。目前来看,总体上农户粮食生产分散、规模狭小,粮食一部分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一部分要留足口粮和种子等,剩下的粮食基本上由农民各家各户分散处理和销售,如能进行粮食合作销售和农药、肥料、种子等方面合作供应,则能提高粮农的收益和竞争能力,实际上这是一种流通领域的规模经营。为此,政府应在粮农合作方面有所作为,对此进行引导和扶持。其一要大力宣传合作思想和精神,消除农民对合作的疑虑,其二给予贷款利率、期限优惠,免征所得税,减征其他税,其三,制定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建设纳入法制轨道。
第三,政府应遵循粮食市场发展的客观经济过程和规律,根据本省粮食生产和销售的总体状况构建一个合理的粮食市场体系,使粮食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各自发挥相应功能,使粮食流通成为粮食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畅通桥梁。前已所述,各类粮食市场都有其相应功能,政府应根据各地粮食生产量、消费量、商品率、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粮食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数量及地点。市场设置不能违背实际需要,而应把本区域粮食市场放在全国整体市场的盘子中,应注重在粮食主产区初级集贸市场的建设和中级集散市场的建设,在市场基础设施、服务功能、交易规划等方面加大力度,防止主产区粮食交易的无序和低效,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高级批发市场以及期货市场的建设则应由国家统一规划,否则只能流于形式,有场无市。在构建市场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规范粮食市场主体行为,使各种粮食交易都能在场内进行。同时,地方政府不应该进行地区封锁,由于市场的开放性,粮食流通会跨越区域,参与国内、国际粮食大流通,区域粮食市场发育程度会逐渐提高并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