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组成要素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学大纲论文,教学计划论文,课程标准论文,要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0)01-0037-11
一、前言
课程改革是目前世界各国持续推动的重要教育改革事项之一,而课程改革的重要部分即全国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或教学与课程法规的修订与实施。多年以来,大家较专注于课程标准的实质内涵与精神的探讨,例如素质能力教育、课程三级管理、校本课程及统合课程等,成了学术界及社会上关注的议题。英国专家劳顿(D.Lawton)由文化分析角度全面检视英国国定课程的优缺与问题,[1]英国国定课程公布至今已二十年,我们发现英国学者仍一直不断地提出批判的文章。美国专家艾波(M.W.Apple)虽然没在理论上反对国家课程,不过他却指出其危险性,从体制知识(official knowledge)的政治性观点,他论述并追问谁是获益者。[2]这些批判的重点,亦多半针对实质内涵或主张,较少关注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内容类别或是形式要件,亦称组织要素)的探讨。
课程标准涉及中小学校基础教育广泛的变革以及实质的成效,而且是学校教师教导及学生学习的指标,因此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探讨,与课程标准的实质内涵与精神,都是应深入研究的课题。目前所见的课程专书及课程理论的探讨,往往较少篇幅说明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基于课程标准组成要素研究的重要性及稀有性,本文从组成与形式角度,探讨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
二、目的与方法
(一)目的
本文目的有三:1.探讨课程标准的特性。2.分析归纳上世纪出现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里的组成要素。3.建构出来的组成要素供课程理论和设计实务的参考应用。
(二)方法
本文采用的方法是文献分析与比较,尤其是分析二十世纪从清末以至1990年代公布的文件,再透过比较方式,归纳出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为求语义精确减少误解,界定本文题目所称的课程标准主要指民国时期公布的课程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公布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同时亦泛指中国大陆于清末公布的学堂章程及后来公布的教育法规,其中涉及教学与课程事项。探讨的课程标准是基础教育方面的课程标准,而非高等教育领域的课程标准。因为中国大陆近年来又重新启用该词,因此选用课程标准一词是纯属沟通方便考虑。探讨的组成要素即课程标准在组成和形式上,具备的一些重要的组成,在课程学术领域的专有名词是“组织元素”。[3]这些组成要素着重从教导、学习与课程教材角度来认定,而不是从学校管理角度来认定。
三、百年课程标准组成情形
我们分析上世纪近百年出现的历次课程标准,从它的内容和文本的结构、格式、章节与段落,可以确定该课程标准存在的一些重大的组成成分或组成要素。我们分别针对中小学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4]以及分科的课程标准如小学自然科两类课程标准进行分析,[5]概要结果呈现于表一和表二供读者参阅。
四、发现与讨论
(一)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的特性
为何会有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它们又有何作用呢?我们从公布的机构、公布的方式及公布的用意,可以确定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往往具备下列数项特性。
法规性。课程标准之公布,如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1912年《中学校令施行规则》、1913年《中学校课程标准》、1950年《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1952年《中学暂行规程(草案)》、1963年《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及1988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等,[4]往往以法令规章的方式公布。国外实例是英国的国定课程,是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中提出。因此课程标准正是官方所公布施行的一项法规,它的法规性成了我们理解它的时候不应忽视的特质。
政策性。课程标准既是法规,同时也是官方教育机构的施政方针,因此它的公布代表了行政单位尤其是教育部,在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的一些主张,或是要推动的措施。因此课程标准正代表了官方或政治领导者,在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上要推行的一种政策。
改革性。课程标准的公布,代表了新的课程标准取代旧有的课程标准,产生取代的可能原因有旧有的课程标准实施后效果不佳、旧有的课程标准本身被察觉有缺失、时代进展快速有新的需求要顾及、人们的思想观念有了转变或政治上有不同考虑等。不论取代的理由为何,课程标准的公布,不单单是新的课程标准取代旧有的课程标准,而且还是“新的课程标准革了旧有课程标准的命”。所以新的课程标准也代表了一种新的理想,课程标准的公布亦深具改革意义与改革诉求。
计划性。课程标准反映出行政机构企图推动的主张与事项,因此课程标准也可以视为行政机构施政的一种计划。课程标准不单是人们熟知的课程计划或教学计划,更重要的,它不折不扣的是教育行政机构公布的一种教育行政计划。它要讲究计划本身的周详,同时也要顾及计划执行的可行性。三级课程里,国家课程(国家课程标准)可以视为是中央课程计划,地方课程即地方课程计划,校本课程则是学校课程计划。事实上1992年公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也正是以课程计划来命名。[4]
标准性。课程标准的名词字义上,人们顾名思义即可觉知课程标准是一种标准。所谓的标准,就是人们行事的准绳,也是人们被强迫应遵行的规范或是评价时的依据,它更是追求的理想与价值。因此课程标准所具有的标准性,同时也反映出课程标准的强制性、正确性与规范性。基于尊重大学的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由,西方国家很少对大学及研究院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公布课程标准强制要求,多半以评价或其他方式来责求大学教学内容与方式的改进。反之从幼儿园以至高级中学,中国大陆及世界各国莫不直接公布课程标准,以规范限定其办学时的一些作为。例如1955年公布的《关于颁发“小学教学计划”及“关于小学课外活动的规定”的命令》里,于“关于执行小学教学计划的指示”第五条指出“编排的时候应注意1.各学科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2.各科教学时数,不得擅自加减”。[4]又如1963年公布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里,于第十条指出“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任意修改”。[4]
文本性。课程标准的公布是经由语文来呈现,因此分析课程标准时,我们也会透过阅读理解课程标准的语文内容,来把握课程标准的真义。因此呈现课程标准的文本,相当程度的会反映出它的一些内涵。例如课程标准的文本里,会有标题、章节、段落与结构,我们可以依据这种讯息,来对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进行判断。课程标准的文本中的用字遣词、文句构造以及术语名称等,都会形成课程标准特定的风格和意义。至于课程标准的精神和主张,我们也是要透过对文本的阅读理解,来把握或诠释其意义(或语意)。
(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的内外组成关系
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往往与公布时该课程标准与同时存在的其他相关的教育法规有密切关联。这种课程标准的内外组成关系,至少有下列三项值得特别注意。
1.课程标准的依据。课程标准的存在及功能,有赖更上位阶的法规来规范,于是上位的法令成了课程标准存在的法源依据。例如1912年《中学校令》第九条指出“中学校之学科目与其程度、及教科书的采用,别以规程定之”,第十条指出“中学校之编制及设备事项,别以规程定之”。[4]1952年《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十八条指出“小学的教学计划依照下列规定”,十九条指出“小学各科教学大纲由中央教育部另行规定”。[4]1952年《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十四条指出“中学教学计划另定之”,十五条指出“中学课程标准另定之”。[4]1963年《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亦于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了“全日制中(小)学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进行教学”。[4]
2.课程标准公布的法规。教育行政主管机构颁行或公布新的课程标准时有两种作法:(1)公布的通知(或命令)里,不特别说明与解释此次公布的课程标准,此时新课程标准有关的说明与解释,有赖课程标准于本身文本内提出。(2)公布的通知里,会有一些文字特别说明与解释此次公布的课程标准,此时新课程标准有关的说明与解释,不能只看课程标准本身文本,而要纳入公布的通知(或命令)所提及的说明与解释。例如1963年公布的《关于实行全日制中小学新教学计划(草案)的通知》,它的文本分两部分:一是通知(适用范围、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各种时间、实施与准备);二是教学计划(草案)及说明(科目与年级、每周各科教学时间、各科教材教法、行事历)。[4]如果研读教学计划(草案)及说明,同时参阅通知的叙述,对于此次公布的教学计划(草案)的精神将会有较佳的体会。
3.课程标准本身的内容与其他教育法规的配合。我们看百年以来,从清朝末年的学堂章程、民国时的学校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除了如上所述规定了课程标准这项法规的存在与作用,也经常的在条文中指出了属于课程标准的内容,如授课科目。我们也发现,这些上位的法规内,除了可能提及科目、教材教法及教学事项外,也经常会列出学生成绩考查、设备、教师及行政运作等相关事宜的要求。然而反观课程标准的内容,却经常不纳入这些事项。例如民国时期课程标准不纳入设备方面的指示,此时官方除了公布课程标准,同时也会公布设备标准。这时候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自然会少了设备一项。又如目标一项,1988年公布的《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包含目标,但是在1950年公布的《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及一些其他的教学计划里,并未提及目标。[4]
简单地说,课程标准内部的组成、内涵或组成要素,有时取决于课程标准与课程标准外其他法规的组成关系而定。课程标准内部的组成要素若移至外部其他法规,则课程标准内部的组成要素即可适时减少。因此判定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时,我们同时也要检视课程标准内外的组成关系。
(三)整体巨观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组成要素
整体巨观的课程标准结构,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也产生相异的组成要素。当我们分析整体巨观的课程标准结构时,有两点宜特别注意。
1.常见的两大组成区块有所不足。我们发现长期以来,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组成,是把课程标准区分成两大部分:学科外的部分以及学科。学科外的部分,有时被称为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学科则称为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而且这两大部分之间的组成关系是上下与先后的关系。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先于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是上位的规定,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是下位的规定。如果把整体课程标准以一本书的方式呈现,那么前方即是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随后就是各科的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国外澳大利亚的课程标准亦是如此方式呈现。[6]不过另有一种组成方式值得参考借鉴,日本的《小学学习指导要领》相当于我们说的课程标准,在网络上它呈现的文本体例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教科、第三章道德、第四章外国语活动、第五章总合学习时间、第六章特别活动以及各教科授业时数。[7]明显的,日本的学习指导要领在章节架构(即组成要素)上,有较为精细且合理的安排,人们一看即知教科即科目或学科,有大量知识性教材,但学科之外仍有重要的教育内容,于是学习指导要领的组成要素上充分体现了这种不同的教育内容。如果在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里,亦大量陈述非学科的教育内容,亦是一种可行的方式。然而它有一个不利,因为在文本范围不大的状况下陈述,自然会限制缩小了对于非学科的教育内容的陈述分量。例如早在1953年公布的《小学(四二制)教学计划(草案)》就已经对于每周集体活动的时间与内容有规范,但是文本篇幅不大以至文字上较简省。[4]
2.呈现完整教育内容的组成要素。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以及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这种组成要素二分法,经常使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的内容范围,只局限于本科目的教材教法,往往不去涉及学校的一些活动与措施,更不会涉及教育行政运作的规范。有时各分科的专家,也会刻意与其他分科区隔,于是出现学习因科目割裂区分而无法统合的弊病。既不与其他科目联络、配合与统合,也不与学校活动配合。因此整体课程标准里要有一些相应的设计,方可促进学科间的统合及学校整体教育效果的发挥。参考外国的一些成例作法,有四种作法可以运用:(1)活动经验类教育内容另立专章。如上所述日本的学习指导要领已在组成要素上区分出非学科的教育内容(活动)。[7]因此规划的各种活动,可以独立成专章,以便于详细说明,而不必只在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里简略描述。(2)标示出各学科共同要达成的能力与素养。课程标准除了肯定知识学习之价值,仍可提出要注意去培养的一些能力与素养,[8]这些能力与素养在组成的功能上,是它们可以连贯与统合各学科的教导与学习。(3)规划出学生应达到的成就水平。成就水平和能力与素养概念近似,是课程标准除了指出要教导与学习的内容,同时也指出评价与考试的指标。英国的国定课程[9]及澳大利亚的课程标准[6]皆有如此设计。因此,订定各学科在特定年级共同要达到的成就水平,可使各学科教育同步。(4)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扩大内容。表二所示分科教学大纲的组成要素,多半只限于本科目教材教法细节。其实可仿照美国科学教育标准之内容,区分出几种组成要素:科学教导(teaching)标准、科学教师专业发展标准、科学教育评价标准、科学内容标准、科学教育方案标准及科学教育系统标准等。[10]
(四)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组成要素的变动
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从表一与表二,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时代的变迁,会有变与不变的现象。百年来公布的课程标准,有时是以上位的教育法令来呈现,有时是以课程标准、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来呈现。不论如何,我们发现呈现出来的组成要素,整体来说并不是一致不变,然而仔细深究我们又会发现,许多组成要素似乎一直在历次的课程标准里呈现出来。以下分述变动状况。
1.恒常出现的组成要素。从表一与表二可以发现,历次公布课程标准时,有一些组成要素一直存在而不会改变,这些恒常出现的组成要素,可以视为是课程标准核心的组成要素。大体来说,这些恒定不变的组成要素至少有下列六项:(1)目标。目标可分成中小学教育任务或总目标,以及各学科教学的分科目标。当其它教育法规有呈现中小学教育总目标时,教学计划即可不列出总目标,但是分科目标一直存在。(2)科目。即教师教导和学生学习的科目。通常这些科目是偏重知识类形成的学科,但我们亦可将活动经验为主的学习单位称为科目。(3)时间。在课程标准里出现的时间,通常有年级、周数、各科目每周教导时间(节数、分钟数)、一节的时间、行事历中的时间(假日、寒暑假……)等。(4)科目内容。科目内容指主题或教材细目,有详述有简述。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里通常是简述,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必然是详述。(5)教材教法。有时在叙述教材时,会一并指出何种教材如何处理,或是连带提及何种教材应如何教导。(6)教学。对于如何教导有一些原则性的指示与要求,在分科课程标准或分科教学大纲里必然存在,然而在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里有时反而会被忽略。
2.较常变动的组成要素。在课程标准里有一些组成要素时而出现时而消失,若文本内容较多时,这些组成要素经常会被提及。这些组成要素简述如下:(1)集体活动项目及时间分配。主要指班会、周会及课外活动。(2)教材选编。主要指分科教学时教师选编教材的原则。(3)排课。指学校排每周日课表时的注意事项。(4)教科书。指教科书编印及使用的规范。(5)作业。指为学生指定作业时应留意的事项。(6)考试评分规定。指评价学生方式及计分方式的注意事项。(7)设备。指学校建筑、房舍、图书、仪器或教具的指示。(8)实施要求。指课程标准实施的要求,以及各级单位的行政运作要求。(9)背景说明。指对于当下环境、政治与教育的情势、课程标准开发过程与原则、课程标准依据的法规等事项的说明。
(五)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的首要组成要素
课程标准的众多组成要素,如上所述。但是我们如果进一步深究,就会发现有一个组成要素自始至终一直存在,而且还被大家视而不见,那就是课程标准的名称。对于任何存在的主体来说,命名是一个重要的大事,婴儿初生家长就要费心为其命名,一旦命名之后,该名称与该主体就形影不离直到长久。名称就代表了该主体的一些特质和精神。因此,有时候经由名称,可以掌握到主体的本质。依表一我们知道课程标准从1988、1992至1994三个年头,分别用了不同的名称。以下即探讨名称方面的有关问题。
1.课程标准名称的变动。课程标准为何称为课程标准?可以不可以称为别的名称呢?历次课程标准的名称,如表一所示,经常是会变动的。百年来中国大陆出现的课程标准有三个时期的分别,清朝末年在“学堂章程”里呈现相关内容,民国时期先是以“学校令”后以“课程标准”面貌呈现相关内容,到了人民共和国时期先是以“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后以“课程计划与课程方案”面貌呈现相关内容。随着时间推移课程标准名称不断出现变动。
2.课程标准名称变动的成因。明显的,课程标准名称变动受到了政治和教育思潮的影响。(1)政治。上世纪百年内,中国大陆出现了三个政治时期,于是1911年前后及1949年前后,因应政治局势的转换,课程标准名称也随之变动。(2)教育思潮。1920年代以前,中国大陆教育思潮先是追随日本的脚步,于是以学校令方式呈现课程与教学相关规定。随后受留美学生影响及美国学者访华宣扬的影响,日渐改成学习美国观点。1923年后以至1949年,千篇一律的用了“课程”一词来作法规名称。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教育思潮改受俄国影响,于是弃“课程”一词改用“教学”一词来命名。然而1980年代兴起改革开放,随着对英语世界教育观的熟悉与接纳,在1990年代我们又看到公布的法规改回“课程”一词来命名。
3.课程标准名称的重塑。中国大陆在1990年代起将“教学计划”改成“课程计划与课程方案”,同时也产生“教学论”与“课程论”的争议,甚且隐然出现教学论(俄国观点)与课程论(英美观点)的两种教育思潮对立局面。一些人视俄国观点为落后的教育学术,推崇英美观点为先进的教育学术。事实上这种二分法并不妥当,因为各国教育学术都有优有缺,不是我们可以简化成落后与先进,或优异与缺失。俄国教学论观点源自德国,今日德国教育学术仍与英美有较大差距,世界各国教育学术也并非都认同英美观点。单以课程标准名称来说,德国有的邦是以“教育计划”来命名,[11]日本则以“学习指导要领”来命名,就连美国也出现“教育标准”的名称。因此使用“课程标准”名称或以“课程”一词来命名,并非世界各国通例。使用教学还是课程来命名,亦涉及人们对于教学与课程二概念的认知,是从“大教学小课程”还是“大课程小教学”角度来判定。[12]事实上,运用“教学”一词来命名,有其优点,因为规定的事项,不折不扣的正是教师教导和学生学习的内容与方式。从中文汉语的语文习惯而言,教学指教与学的意思,正是学校教育活动的核心,教学更是传统常见的用语。于是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纲要或教学标准等名称,皆值得参考取用。退一步说,若要避开教学论与课程论的争议,改以教育或学习来命名,亦是人们不错的选项。中国的教育学术要有自己的本土特色,使用的术语、概念及理论就要超越外国的眼界。
五、结论
经由前述分析与讨论,本文提出五项结论供读者参考。
(一)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具备六项特性:法规性、政策性、改革性、计划性、标准性及文本性。
(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的组成要素,要从课程标准和其他教育法规的内外组成关系来理解。
(三)整体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的组成要素,可再细分,宜增加活动经验、能力与素养、成就水平,以及教师专业成长和社会配合等专章。
(四)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组成要素会出现变化,其中恒常出现的组成要素至少有六项:目标、科目、时间、科目内容、教材教法及教学。其余经常出现的组成要素有:集体活动项目及时间分配、教材选编、排课、教科书、作业、考试评分规定、设备、实施要求以及背景说明等。
(五)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的首要组成要素即其名称,世界各国各有不同的名称,因此不必然要用“课程”一词来命名,若以“教学”一词来命名亦有其优点并且更可以展现中文本土特色。
收稿日期:200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