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102600)
一、总体认识
律师的讯问在场权是指为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国家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一项权利。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同形式确立了律师讯问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阶段,但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是否享有在场权,立法上并无明文规定。而确立律师讯问在场权,这对于推动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公正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传统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按刑事诉讼阶段可以分成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律师在场权是指全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而狭义上是指律师在场权指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律师在场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抗辩权,进而对控辩双方的力量加以平衡。
二、理论基础
(一)无罪推定原则
想要把一个人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确凿的有罪证据。在未经法院核实那些证据和宣布那个人有罪之前,那个人应还处于无罪的地位。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二)正当程序原则
该原则的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程序正当性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程序性正当程序。该原则本质上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控权方法,其含义单纯而直接,即所有的实体法律问题都是通过运用严格的程序来解决的,任何实体权利的主张,只能在与之匹配的程序法律中才有存在的意义和实现的可能。第二,实质性正当程序。指的是要求法院确信法律不仅仅是使法律付诸实施的程序,而且是法律的目的—公正、正义、合理。
(三)控辩平等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与辩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自依法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义务,而且双方所享有的权力或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以利于在平等中实现对抗。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侦查实践中,控辩双方的权利存在着严重的失衡,侦查机关作为国家追诉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同时它还具有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单靠被追诉人一个人的力量是难以达到平衡的。为了实现控辩平等,,一方面是赋予检察机关以客观义务,另一方面则是赋予被追诉人相应的防御权利。律师在场权正是为了进一步补强被追诉人的对抗权利而确立的,是控辩平等原则要求的一个体现。
三、积极意义
1.有助于实现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平衡,重构我国侦查构造。
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被追诉者孤立无援的境况。辩护律师无论在法律知识还是经验方面都能够与侦查人员抗衡,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介入刑事诉讼,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放弃抵触情绪,在放松的情绪下接受讯问,充分陈述案件的各种情况,促进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平等。律师作为独立的力量介入侦查讯问程序还能够很好的防止讯问人员的一些违法行为,能够为以后的庭审做出充分准备。
2.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各国都会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其产生原因极为复杂。侦查阶段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了刑讯逼供常常出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刑讯逼供现象十分严重,因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不但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而且律师的在场本身就是对讯问中恣意的一种监督,促使侦查机关合法行使侦查权,以法律许可的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建立不仅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同时也利于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
3.有助于诉讼顺利的推进和减少翻供维护法律尊严
构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有助于诉讼的顺利推进。律师如果能够介入侦查程序,那么就能够更早的接触案件,便于深入了解案情,为将来的辩护做出充分准备。构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能够实现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在诉讼模式上的统一,使诉讼的进行更为顺利流畅,帮助侦查、起诉机关固定证据,帮助法庭判断证据,有效消除法律的内部冲突。同时,建立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可以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侦查人员讯问行为并无违法现象,律师也可以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法官可以在此基础上量刑,以杜绝当庭翻供现象,提高诉讼的效率,维护庭审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这项制度的确立,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同时也保障了侦查人员。从更深层次上看,有利于改变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之间的单向关系,构建我国侦查阶段正当程序;有利于促使我国侦查手段从高度依赖口供到重视物证、使用物证的转变。
论文作者:潘伟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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