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理念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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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1-0008-05

所谓价值观,是一个人或一个社会集团对于事物价值的基本看法和系统观点,是一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价值追求的指导性观念。每种成熟的价值观总是由其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的构成部分,而价值观的核心价值体系总是要集中地表达一定的基本价值理念,并把它作为自己的旗帜。

资本主义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理念,并以此为旗帜号召民众,打破了中世纪封建主义的黑暗统治,赢得了大半个世界。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是什么?我认为,它就是“人本、公忠、和谐”。这三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凝结。同时,它又集中体现着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意志和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它比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博爱”具有更为远大的未来。

一、“人本”的价值理念

“人本”是“以人为本”的简称。它的思想渊源极为悠久,内涵极为丰富。它的意义可以从与“神”相对的意义上去理解,可以从与“物”相对的意义上去理解,可以从与群体生活相联系的意义上去理解。它在历史上曾经以关注人的生存、人的尊严、人的自由的面目出现,具有抽象的人本主义和人道主义的特点。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本”的实质含义就是“以人民为本”。

其一,在与“神”相对的意义上,“人本”意味着人从鬼神的奴役、从大自然的奴役下的解放。

人类社会早期,人自身力量的弱小,知识的贫乏,思维的幼稚,使人对外界充满恐惧。在大自然的淫威之下,人形成了一种类似奴仆般的卑弱心理。万物有灵的观念和对神的崇拜观念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占据着人的头脑。在中国,崇拜天地、孝事鬼神、占卜决事的习俗曾经长期存在。直到殷商时期,人们还以为人的幸福是由鬼神赐予的。人为鬼神献上的祭品愈是精美、丰厚,鬼神就愈是高兴,其给人的降福也就愈多。在安阳殷墟西北冈的商王室的祭祀场,曾多次用人作为牺牲来进行祭祀。根据1976年的考古发掘,其中用人牲最多的一次竟达339人[1],这真是一场人肉的盛宴!殷商人以鬼神为本,当然就要把人作为手段和牺牲。这一时代是人对鬼神摇尾乞怜的时代,是善恶颠倒的时代。

随着人类力量的逐渐强大和文明的进化,人对天人之间关系的认识越来越接近科学,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也不断得到提高。老子提出:“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王居其一焉。”[2] 荀子说:“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3]《礼记·礼运篇》更提出“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们把人的地位提高到可以与天地鬼神相并列的程度。孔子则真正地确立了人本的处世哲学。他提出了“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的人本主义思想,从而为中国两千多年来的主流文化确定了基调。孔子所树立的人本主义思想,内在地包含着“仁爱”的思想。儒家把“仁者爱人”的观念一以贯之地渗透到整个思想体系之中,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看成是行仁的次序。在儒家看来,人世间的所谓“道”无非有两种,即仁与不仁而已。“仁”是善道,与之相反的“不仁”是恶道。善道“仁”是以人为本的、与人为善的,而恶道“不仁”是拿人不当人看的、与人为恶的。

其二,在与“物”相对的意义上,“人本”意味着重人轻物和以义制利。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物”是为人的养生、为人的幸福服务的。古人强调“因民所利而利之”,使“物”为生民的需要和幸福服务。儒家一贯主张要把义放在第一位,把利放在第二位,以义制利,以义导利。所谓利,就是要使“物”成为民生、民安的有利条件。所谓义,就是人们对“物”的获取和占有符合一定的规范和一定的限度,使人的需要的满足和“物”的再生相持而长,欲不穷物,物不屈欲。不以外物和利益伤害人的正常生活,特别是不使其伤害人的精神生活,是儒家的一贯主张。

在主张人本物末的观点方面,中国的道家学派走得最远。道家学派主张,凡是有害于人的生命、人的尊严、人的自由的事物和利益,都应当在抛弃之列。道家学派的杨朱坚持“全性保真,不以物累形”,“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凡是有害于生命和自由的外物一概弃之如敝屣。不为外物所控制,是道家的基本观念。

其三,在与群体生活相联系的意义上,“人本”观念所强调的价值序列是:构成社会组织或社会群体的全体成员是本,社会组织或社会群体次之。构成群体的全体成员的幸福,是它的基本价值指向。

在这方面,“人本”问题涉及普通人与管理者的关系,涉及人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以及人与群体的价值标准和价值理想的关系。在历史上,这一问题与社会集团和阶级的统治密切相关,因而与之相关的价值观念比较复杂。一方面,许多思想家从理想的方面提出了至今看来仍是杰出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又常常否定了他们在思想观念上认同的价值理念,而提出与之相悖的价值观点。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与社会群体生活相联系的人本思想表现为“民本”思想。《尚书》中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到了孔子那里,“仁政”成为与社会群体政治生活相关的人本思想的标示。孔子提出,仁政的基本运行模式应该是领导者率之以“正”,对民众“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君子”尽职尽责地谋义,“小人”自由地谋利。仁政的最高境界就是“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即让社会群体中的所有人都能过上美好的生活。在这里,应该特别指出,以往许多人对于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都不得正解。这句话的意思并不像人们惯常理解的那样,是所谓凡喻于义的是道德上的君子,凡喻于利的是道德上的小人。孔子在这里所说的君子和小人主要是从社会名分或名位上说的,主要是一种事实描述而非道德价值的判断。它的意思是说:管理是君子的事而非小人的事,居于社会管理者地位的大人或君子所晓得和追求的是自己分内的应该(义),居于被管理地位的小人或小民所晓得和追求的是切己的利益。一个群体或国家的政治是不是仁政,关键是要看管理者能不能以民为本,能不能使广大民众得到实际的利益和幸福的生活。孟子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这一思想所指示的价值序列是很明显的,这就是:组成社会群体的所有成员是本,社会群体(国家)次之,而社会群体的管理者是末。如果一个统治者是危害共同体全体成员利益的人,那他就是独夫民贼,诛之并不是犯上作乱。荀子也讨论过君主的资格问题,他提出,“君者,群也”,“善群者为君”,即能够给群体带来利益和好处的人才有资格做君。儒家的大师们毫无例外地都坚持了人本主义的政治立场。然而,在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作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维护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其价值观念也在实际上转变为以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本。它的具体表现,就是把维系封建社会秩序的“三纲五常”看成是“天理”,让人们为了这一“天理”而放弃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追求,为了这一“天理”而去灭本来少得可怜的“人欲”,结果使人成为伦理戒条、价值标准的奴隶。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价值观念,无数人的幸福被扼杀了。正像清代戴震所深刻指出的,“天理”成为杀人的工具。到封建社会晚期,原始儒家的人本观念已经荡然无存了。

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价值观念在中国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社会中得到了新生。中国共产党从其成立的那一天起,就是以人民为本的。为了人民的解放,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他们抛头颅、洒热血,经受了无数次的牺牲,终于解放了全中国,建立了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政权。毛泽东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作为全党的唯一宗旨,使得人本思想有了完全不同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本价值理念进行了权威性的诠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这里,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民为本。其要义有三。

其一,以人为本体现为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为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为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使社会发展为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它指向的是人民的普遍富裕和普遍幸福。在这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人民这一概念应该不仅仅是指当前的、本代的人民,而且包括未来将要出生的人民。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包含不断满足未来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不能吃后代的饭,断子孙的粮。那种只讲产值不问代价的做法,不是有功,而是有过,因为它是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相对立的。

其二,以人为本是真正把人民看成国家的主人,发展要依靠人民。我国的核心价值观是由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国家的主人是人民。公民是人民国家的公民,而不是阶级统治下的臣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人民国家,是全体公民共有的国家,而不是哪一部分人的国家。这种性质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必然内在地包含着“民主”的意义。

民主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指称的是人民在国家中当家作主的地位。在中国历史上,“家天下”的制度长期存在,“朕即国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一个人特别是一个政治人物对于国家的忠诚常常表现为对于君主个人的忠诚。士大夫的这种忠诚尽管可能是发自内心、毫无诈伪的,但其所导致的客观效果未必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当国家、君主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忠于国、忠于君则有可能害民。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其民主徒具形式,而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的真正作主者是那些拥有强大经济实力、雄厚资产和大量金钱的人。社会主义国家是把权力真正交给了人民。在中国,是由人民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来行使政治权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中的“人民”二字体现着国家的根本性质。全体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其三,以人为本还表现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如果仅仅是一个方面的发展,那是畸形和变态,而非真正的发展。社会是这样,社会中的个人也是这样。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指称的是:社会的发展最后的落脚点是人的全面发展。人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人或其他的单向度的人,而是一个社会人,因而需要全面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不仅体现在利益的发展和物质生活需要的不断满足,还体现为精神生活需要的不断满足,即理想信念、文化知识、道德修养水平、守法循规观念等方面的总体的、协调的进步。全体人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应有之义。

二、“公忠”的价值理念

公民是在与国家的关系中获得其定位的,因此,公共之事、国家之事就成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面临的头等大事。既然如此,我们可以逻辑地得出这样一个基本观点:“公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所蕴涵的第二个基本理念。

所谓“公忠”,意思就是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事业的忠诚。这一价值观念在中国历来备受重视和推崇。依照古人的解释,“忠”乃尽己之谓,讲的是这样一种为人的基本态度,即把自己的全部心思和精力都奉献出来。它强调的是一种做事的态度,即做事全心全意、尽力而为、忠诚不贰、认真负责。与此相反,敷衍了事、马马虎虎、心不在焉、没有责任心是与“忠”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公与私相对,不是为自己,为一个人,为一个家,为一个小团体,而是为大家,为全体。公忠强调的是:作为一个公民,应当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视为至上,为国家和社会尽责,为天下尽忠。这一价值观念贯穿着自古以来就形成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它是公民道德的核心。

公忠是与谋私相对立的。韩非子说:“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5]“私”字的原始构造笔画自环,指示一个人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小圈子,不肯利人。“公”字的字形构造是把自环的个人小圈子打开,指示的是与自私自利相反、相背的公开、平分。许慎《说文》也说:“公,平分也。”都是讲的这种意思。韩非子曾经特别批判过以“贵己”、“为我”为思想宗旨的杨朱学派,说道:“今有人于此,义不入危城,不处军旅,不以天下大利易其胫一毛,世主必从而礼之,贵其智而高其行,以为轻物重生之士也。夫上所以陈良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今上尊贵轻物重生之士,而索民之出死而重殉上事,不可得也。”[6] 他认为,对于只知宝贵自己的生命而置国家安危于不顾的人,哪怕他是一位名士,君主也不应该给予礼遇。君主和国家只应鼓励为公的人,而不应该鼓励为私的人。当然,韩非子作为为君主出谋划策的思想家,就是要把天下所有的人都驯化为统治者的工具。这种思想是与人本主义思想相对立的。

公忠是与私忠相对立的。所谓私忠,是指对某个人的忠诚,对某个小团体的忠。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曾经对此作过区分。他认为教于父母、信于朋友是个人之间的私义,为此而损害国家利益,不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是不能允许的。因此他主张用公忠代替私忠,把忠献给国家,献给国家的代表——君主。其实,韩非子所说的忠于国家和君主也是一种私忠。在阶级社会中,“朕即国家”,忠于国家和忠于君主事实上是忠于一家一姓而已。《吕氏春秋·贵公》提出:“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顾炎武在《日知录·正始》中也提出:“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谓之亡天下……是故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其国。保其国,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这也就是说,为了一家一姓的兴亡操心是私忠,而为了天下民众尽忠,为了人间的正道尽忠,才是真正的公忠。

思想是现实的反映。古往今来,公与私的对立和斗争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是这样,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是这样。总有一部分人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同样,也总有许多高尚的人先人后己,先公后私,为公利奉献甚至牺牲。每个人都是有个人利益的,同时在个人组成的社会中也有共同利益,这两方面缺一不可。但是,就公民这一身份来说,它面对的是特殊的对象,即面对的是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共同事业,其道德也是专对国家、国家的组织部门和单位以及与自己同样具有公民身份的其他公民而言的。因此,公民的最主要的道德理念就是公忠。

在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爱国守法、敬业奉献最直接地体现了公忠精神。爱国是一个原则性的规范。爱国不仅仅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热爱祖国的情感,还是一种实际的行动。国家的富强要靠全体公民的辛勤建设,故而爱国要体现在爱岗敬业上;国家的秩序要靠全体公民来维持,故而爱国要体现在全体公民的奉公守法上;祖国的尊严、主权和领土完整要靠全体公民来保卫,故而爱国要体现在全体公民对于国家的忠诚及奉献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国家的性质决定着我们国家的“公”的本质。因为有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才是公民整体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才是公民共同意志与公民个体意志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使得热爱祖国奉献集体具有了“公忠”的性质。如果放弃了它,国家将改变颜色,将不再是人民的国家,与此相应的“公忠”的价值理念也将不能成立了。

公忠是对全体公民的共同的道德要求,没有哪个公民能有例外。然而,公民有职位高低之分,对于掌握一定公共权力或者居于比较重要岗位上的公民来说,公忠尤其显得重要。公正、公平、清廉、负责等都是公忠的应有内涵。谋求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以权谋私,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循法而行、依法而断、主持正义而不是结党营私、偏袒亲信,为国建功立业、兴利除害而不是挥霍公款、贪图享受,这是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应有的公忠品德。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对中国共产党的公忠价值理念的最好概括。

公忠的精神也是自古流传至今的伟大的民族精神。在古代,有为民请命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人。在近代和现代,无数革命先烈和老一辈革命家为了祖国抛头颅、洒热血,谱写了无数公忠的赞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在于我们有这种公忠的价值观。

三、“和谐”的价值理念

“和谐”的价值理念与“人本”、“公忠”一样,同样既具有深远的思想来源、长久的历史传统,也具有厚重的现实基础和实践价值。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正是这一价值观的现实表达。它曾经是中国人几千年以来的理想,现在已经变成十三亿中国人的奋斗目标和现实的实践。

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一个核心理念。古人强调天与人之间的和谐、代际之间的和谐、群体之内的和谐、人与我的和谐以及身与心的和谐。中华民族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而礼仪的作用就在于达到和谐,故有“礼之用,和为贵”的说法。团结就是力量,和谐就是幸福,这已经成为中国人的共同认识。

和谐范畴盖起于乐,后来具有了更为广泛的意义。不同事物的共处、配合、相互取长补短而成一体就是“和”。“和”不是“同”,不是千篇一律。用不同的音符才可以构成美妙的乐章,用不同的食物和佐料才能调制出美味佳肴。因而,和谐总是与宽容的美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容乃大,有容才有和谐。

和谐与斗争相对。然而,斗争是手段,而和谐才是目的。为斗争而斗争的斗争哲学从来不为中华民族所认同。当然,在阶级压迫的时代,没有斗争就不能生存,就没有出路,所以非斗争不可。没有斗争,日本侵略者不会自己灭亡,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会自己跑掉。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进步的。有矛盾,必然就会有斗争。即使在社会稳定的建设时期,也需要有一定的斗争。没有斗争,只是一味地讲和谐,必然流于对邪恶的妥协和退让。四面讨好,八面玲珑,不敢与邪恶斗争,不能维护社会正义,这正是孔子曾经批判过的“乡愿”。孔子指出,“乡愿,德之贼也”。为了达到真正的和谐,必须有斗争。斗争是手段,和谐才是目的。斗争要有一定的限度,要有不同的形式。为了实现和谐的目的而进行恰当的斗争,在任何时代都是需要的。

讲和谐,必须讲共同的价值取向。古人云:“道不同不相为谋。”没有一个共同的旗帜、共同的理想和信念,就不会有和谐的基础。祖国是全体公民的“母亲”,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之下,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政党、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之间是完全可以达到化解矛盾和对抗、消除分裂而达到和谐的目的。讲和谐,必须讲正义和规则。

讲和谐,必须讲遵守共同的社会规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从无规则到有规则、从较少规则到较多规则的历史,从被迫遵守规则到自觉遵守规则的历史。现代社会发展得如此庞大,社会的结构发展得如此复杂,更需要完整、精微和相互配合的规则体系,更需要每一个公民很好地遵守规则。一个没有规则的社会,一个没有良好规则的社会,一个有良好规则而不能得到很好遵行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混乱无序的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之一。在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直接体现了和谐这一核心价值理念。没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明礼、诚信、团结、友善,要达到和谐是不可能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和谐的价值理念作了具体的阐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强调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在此不赘。

总之,上述三个核心价值理念、三个要素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人本”是基础,“公忠”是主干,“和谐”是目标和理想。它既承接了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也发扬了近代以来的革命道德传统,更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它与资本主义的建立在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价值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实践上表现为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受其经济所有制及其社会制度所规定,其核心价值理念不可避免地沦为形式上的自由、形式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博爱。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形式下,掩盖着这样一种事实:这就是有金钱才能谈论自己的自由,有金钱才能与有钱人谈平等,有金钱才能获得博爱。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与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具有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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