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转型期经济寻租比较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转型期经济中的寻租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寻租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协调失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出现了大量的寻租活动,由此诱发的腐败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在对寻租根源的探究中,迄今为止得出的结论是这样一条因果关系链:“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失灵”→寻租盛行。笔者以为,寻租的根源既不是“市场失灵”,也不是“政府失灵”,而是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之间的协调失灵(贺卫,1999,第123页)。

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提出者的潜意识里,是有“市场万能”和“政府万能”的意念的。因为“失灵”是相对于“万能”而言的,如果我们不认为市场或政府是“万能”的,也就不会发出“失灵”的感叹。其实,无论是市场(“看不见的手”)还是政府(“看得见的手”)都不是万能的,它们各有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和范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它们的作用应该是互补的,而不是互替的,就像人的右手和左手一样,需要有分工、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自的职能。因此,我们以为,现代市场经济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也不同于传统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或指令经济,而是一种“混合经济”,在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右手)与政府(左手)的协调,即动态的分工与合作,才是万能的。所谓动态,就是说“左、右手”之间的分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多数情况下以“右手”为主,有时也要以“左手”占优(如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尽管“左、右手”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分工。可以说“左、右手”之间的配合既是科学,更是艺术,需要有高超的协调能力。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对现代化经济没有两手(市场和政府)使之运转,这就像孤掌难鸣一样。”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既不是“市场(右手)失灵”,也不是“政府(左手)失灵”,而是“左、右手”之间的协调失灵:往往不是“左手”替代了“右手”,就是“右手”排挤了“左手”,“左、右手”之间缺乏一种默契的配合。协调失灵,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对市场与政府的功能与局限的认识还不充分。

当前,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原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国家,都在重新发现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工具的力量,反思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研究表明,过去被说成“市场失灵”的许多情况都可能并正在由市场力量加以矫正,如外部效应问题(科斯定理),自然垄断问题(可竞争性市场理论),信息不完全问题(激励理论),经济波动问题(理性预期理论),甚至公共物品问题(公共选择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可以由市场自身来解决。就是说,市场的问题往往正是市场本身不完善的结果,“解铃还需系铃人”,随着市场发育的不断完善,许多市场问题将会迎刃而解。同时也应看到市场本身固有的能力边界(胡代光、周安军,1996,第14—15页),如市场的民主政治界限(即市场与民主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市场在分配问题上的界限(即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公平分配),市场的社会化界限(即对社会必需的投资大、利润少和风险大的长期发展项目不感兴趣),市场的伦理界限(即对黄、赌、毒、人体克隆、买卖人口、雇佣童工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问题无抵御能力),市场的生态学界限(即不能保障人类生存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以及市场自发的消极和破坏因素(如垄断的倾向、无效益竞争、合成谬误、投机、舞弊以及同市场有直接联系的社会犯罪),等等。因此,市场的运行和作用的发挥必须借助于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市场与政府的分工

由图可见,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分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动态的界面,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不同,该界面可以左移,也可以右移,这正是协调的精髓所在。

一般来说,市场的职能就是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而政府的职能则是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国防、公安、法律、政策、基础设施等市场运作的软、硬件环境)和调节宏观经济与收入分配(包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只有全面、系统、动态地把握市场与政府的职能边界,才能实现二者的完美协调。而市场与政府的职能边界往往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对边界的动态把握取决于对市场职能与政府职能各自发挥作用的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一旦市场职能与政府职能的协调失灵,社会经济生活就会出现问题。混合经济下的职能紊乱,正是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源所在。

二、租金的来源

在混合经济中,由于存在着严重的协调失灵,从而产生了所谓“寻租社会”。在这种“寻租社会”中,租金的来源有三种情况(贺卫,1994):

一是政府的“无意创租”,即政府为弥补市场的不足而干预经济生活时产生的租金,由于干预的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了协调失灵,使该租金无法消散,这可以说是好心办了坏事,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脱离的表现。

二是政府的“被动创租”,即政府受利益集团的左右,成了某些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为其所利用,通过并实施一些能给特殊利益集团带来巨额租金的法案,客观上为这些利益集团服务。

三是政府的“主动创租”,即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利润,人为地制造租金,诱使企业与个人向他们进贡(准赞助)作为获取这种垄断租金的条件,同时,政府官员还会故意提出某项会使一些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或规定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给他们(准摊派),以求其高抬贵手,放弃制定或实施该项政策或规定,使自身的利益不再受损,这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

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行政干预还广泛存在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如西欧18世纪重商主义时代和当代的某些发展中国家,寻租活动最容易蔓延。某些发展中国家贪污腐败行为盛行和工商界不法活动猖獗的原因就在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过多地进行干预和钳制,同时,这种行政特权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造成了创租和寻租的可能。由于创租和寻租,产生了一个腐败蔓延的恶性循环环圈和一批靠寻租活动发财致富的官僚富豪集团。当这种权贵资本在一个国家居于统治地位时,大量社会财富被少数人侵吞,造成贫富过悬殊,社会的安定也得不到保证。

在市场经济与转型期经济中,租金都来自于政府的无意创租、被动创租和主动创租。所不同的是,这三种创租方式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所创租金的相对比例是不同的,而且所引起的寻租活动的形式也不尽相同。

三、市场经济中的创租与寻租

西方寻租理论把矛头指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认为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抓住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从而把经济人的逐利行为误导到寻租上来了。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无意创租和受利益集团的影响而被动创租,是租金产生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主动创租相对来说居于次要地位,这是由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决定的。

在单纯的市场经济下,人们寻租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即使是某一企业家因创新而享有的初始垄断性租金,只要没有政府插手其间限制进入,那么自由进入的模仿者的竞争也会消除这种租金。而当政府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理由对市场进行干预和限制后,在这些干预和限制中所包含的租就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了。正是这种租吸引着经济人成为寻租者。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产业的诸厂商,或一个职业集团的诸成员,会从效用最大化目标出发,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选择自己从事经济活动的领域和环境。

如果放任竞争,那么成本为零——实现竞争性结构无需各厂商或各职业集团成员支付费用,但收益也较低,只能获得正常利润(或平均利润)。如果组织卡特尔类似团体,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但各厂商或各职业集团成员必须为这类组织的发起和顺利运行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构建这种经营环境会发生成本。要求政府保护(如限制进入),便能从政府的管制中获得较高的报酬,但政府管制并不是免费提供的,政府管制的需求者必须向供给者(政府官员)支付“价格”。比如为能够提从有利管制的政党或政治家提供活动经费、竞选经费,为其当选或连任组织选票。该产业或职业集团在进行了上述各种选择的成本-收益分析后,必然选择净收益最大者。当然,如果他们得到了政府保护或组成了卡特尔,必有损其他有关集团(如消费者)的利益。后者也面临类似的选择:或听之任之或自己组织起来对抗(如组织消费者团体),或也要求政府保护。他们也按照同样的原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各集团的情况不同,成本、收益就不相同,从而选择的结果也不同。

所以,在整个经济中,某些集团要求并得到了政府的保护,但另一些集团则不要求或未能得到政府的保护:一些集团得到的保护多一些,另一些集团则少一些。这样,管制就成了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它就象一种特殊的商品,也是供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可以根据供求条件来推测管制究竟为谁服务。由于管制不能免费获得,所以没有一个集团会得到完全的保护,就如同信息不是免费财货从而完全信息并非理想境界一样,保护程度总是在管制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寻求管制的边际成本处取得均衡。

在市场经济和议会制民主政治制度中,一些集团为寻求直接的货币补贴或控制竞争者的进入(如营业许可证、关税保护)以及能影响其产品销售的替代物和互补物干预和价格管制,通常采取的行为是院外活动(如游说、疏通)和对政府官员的贿赂。寻租者的全部支出为私人成本,其中以贿赂形式成为政府官员收入的部分不属于社会的净支出(属于收入再分配),而用于政治活动、疏通关节以建立或打破管制的支出,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构成社会的净成本。

我们不是彻底的市场论者,不相信对市场不实施干预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市场在无干预的情况下也会产生由垄断所引起的租金和其他一些方面的社会福利损失,政府干预可以弥补这些“市场失灵”,但如果政府干预和管制不当或过度的话,就会得不偿失。

四、转型期经济中的创租与寻租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分配资源和扭曲要素价格导致租金的产生,但寻租活动却并不多见。因为,在当时的体制下,个人或企业很难从寻租活动中得到利益,或者说制度制约了个人寻租的动机。在传统体制下,企业采取的是统收统支的财务结算方式,寻租收益并不能转化为企业或个人的直接收入,加之那些掌管资源分配权的官员,由于其收入来源和消费形式单一、透明,因受贿而使个人货币收入和消费水平提高的情况易于受到监督,惩罚也十分严厉,不存在合法的双轨制,因而寻租风险很大。不断进行的政治运动也抑制了个人寻租和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的动机与行为。

由此可见,制度租金作为扭曲相对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的必然产物,早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就存在了(林毅夫等, 1994,第188页), 只是由于租金的实现机制不充分,企业和个人寻租动力也不强烈,寻租现象并不是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典型特征。1979年以前压低利率、汇率、紧缺物资和商品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从理论上讲,造就了计划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差别或制度租金,但要使这块租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以至形成普遍的寻租活动,需要有一个前提,即个人或企业能从寻租活动中得到净收益。

从传统公有制集权式的封闭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轨变型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寻租机会与寻租活动,因为出现了合法的价格双轨制和大量具有独立的身份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被唤醒,利润最大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个人收入来源和消费形式的多元化,增加了人们扩大收入和消费的可能性,加之价格双轨制和所有制上的政策双轨制导致许多法制上的漏洞和空白,许多经济法规尚待建立、完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法制不健全,甚至在许多问题上无法可依,使得对寻租活动的监督成本很高,监督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寻租收入得以混同于正常的合法收入,寻租者和受贿者由此为其非法所得找到了保护伞,缺乏制约的权力便毫无顾忌地恶性膨胀起来。寻求地区和部门特殊政策、寻求批文和公章构成转型期经济中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的具体内容。

转型期经济中寻租的第一个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寻租表现为寻求特殊政策:在与中央财政的“分灶吃饭”中,地方政府竭尽全力为自己的“锅”中多留一些;在国家投资的总盘子中,地方政府总是想多争得一份;在改革放权让利的试点中,沿海城市在争当特区试点,退其次也要争个开放城市的身份上互不相让,内地城市则在“计划单列”上你争我抢,就连各地的商品市场也出现了彼此封锁的现象。

转型期经济中寻租的第二个主体是各个产业部门。部门的寻租行为表现为寻求部门倾斜政策,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实际上产业政策总是会带来租金)。和地方政策一样,这些部门是同时具有行政与经济职能的政策部门,如果地方政府寻租是在“块块”内寻租,那么产业部门寻租则是在“条条”内寻租,是引入市场调节方式与未改变的条条式管理体制之间矛盾的产物。在这里关键是部门利益与政府决策职能结合在一起,这样决策过程就变成为租金分配过程了。而如果部门利益与决策过程是分离的,那么寻租就只能采用通过政治渠道影响决策的形式了,此时部门利益表现为分利集团的利益。

转型期经济中寻租的第三个主体是企业(包括个人)。企业的寻租表现为寻求批文和公章。国有企业向上级部门寻租,它们只需花费精力去与上级主管部门谈判、诉苦,或者借助于游说、拉关系和送礼、请吃等方式,就可能得到优惠待遇和特殊政策。而非国有企业没被包容在国家的各种具体计划之中,因而它们不能径直向宏观主体寻租;同时由于非国有企业只是改革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们还没有在政治上凝聚为一股具有能动地影响政府立法和行政的力量。因此,它们只能把寻租的主要方向集中在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交易中,以回扣、送礼,甚至贿赂等方式给予对方某些握有实权的人物以个人实惠(利益),从而使自己在交易中从国有企业赚取大利,这种利益有时甚至是在有损于对方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实现的。

总之,在转型期,寻租活动主要产生于双轨体制,如政策双轨和价格双轨。寻租动力产生于制度租金的数量、取得的可能性和占有的风险性,它与价差及其取得的可能性成正比,而与受到查处的概率与惩罚程度成反比。每当出现经济过热,各种生产资源出现严重短缺,资源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达到最大时,寻租活动就最为活跃。此时政府为了限制经营单位获取暴利,往往限制流通环节、规定加价幅度或作出其他限定,结果是加长了寻租链条,使寻租活动更加复杂化,增加了社会的交易成本。

五、市场经济与转型期经济中的寻租比较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和转型期经济中均存在着寻租机会,但二者产生于不同的来源。前者是政府介入市场的结果,而后得则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变型过程中尚未到位的表现,即市场已经启动,“计划”尚有余威。二者的共同性在于政府行为与市场过程的矛盾,即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的协调失灵。转型期经济租金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相同,均来自政府创租,只是寻租形式有所不同。转型期经济中的寻租表现为寻求特殊政策,如特权与优惠;而市场经济中的寻租则订表现为谋取垄断地位,如经营许可证和保护关税等。

在市场经济中,寻租主要是通过影响立法机构的院外活动合法地进行的,不管是为众、参议员竞选捐助经费也好,或是组织游说团体也好,目的在于促使政府被动创租,它或者以促成政府的某种行政管制而产生租金,或者以逃避现有的管制而获得租金。寻求租金的活动直接同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和区域有关,同国有部门的相对规模有关。换言之,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越广,那么寻租的可能性和规模也相应增加。所以,限制寻租活动的基本方法是限制政府。

而在转型期经济中,寻租则主要表现为非法的权钱交易,它或者以行贿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特权,或者以回扣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平价生产要素和商品等。因为在一个集权体制下,寻租者无法改变政权的组成,对政策、法律的制定也无法施加直接的影响,所以只好集中精力去影响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实施。

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的时序上恰好相反:西方国家是在市场经济大为发展和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政府干预作为后来者发挥作用,以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而中国则是在中央计划经济的一统天下中,以改革开放的形式引入市场机制。这样一种相反的时序使人们在寻找租的产生根源上造成了不同的印象:西方国家在单纯的市场经济下,经济人寻租没有其活动空间,而当政府干预出现后,寻租活动才发展起来,因此,政府干预是租金产生的根源:而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微观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身分和利益,因而寻租活动不明显,但当以放权让利和随后的一系列市场化的改革措施实行之后,我国的寻租活动日趋活跃。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好象寻租活动是由于我们改革开放,引入市场机制带来的。目前有一些人还在企图以寻租及其所引发的腐败向市场化的改革发难,希冀体制复归以“消灾免难”,他们对市场解决经济问题能力的信心还相当欠缺,因此主张随时随地动用政府的权威来纠正市场的“盲目性”。尽管市场经济已经在大显神威,而且中央也正式宣布接受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们的发展模式,然而行政干预和计划经济的思想与势力始终不肯退步让位于市场经济,它们一天也没有休息过,有时改头换面,甚至变本加厉地出现。

问题的本来面目是,在全面的计划经济下,已经潜在着寻租的巨大势能,只不过由于微观主体的独立性和个体利益被抹煞而显得寻租动机不那么强烈而已,其主要表现为地方和企业尽可能少地上交利润和尽可能多地争取财政分享和国家投资,职工个人追求在职闲暇。改革启动了利益机制,地方、企业和个人都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激励明显增强,使他们一反过去死气沉沉、精神萎靡不振的样子而生气勃勃地去为个体利益努力奋斗。这本身并没有什么错,问题在于,我们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框架让人们去合理合法正当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以技术、经营和创新去获取生产利润,那么好者只能获得微薄的正常利润(平均生产利润),差者甚至跌入越生产越亏损的境地;而走寻租之路去获取政策优惠,只需花费精力去与上级谈判、诉苦,或者借助于游说、拉关系和送礼、请吃喝玩乐、境内境外旅游等方式,就可轻而易举地实现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可见,寻租现象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政府行政干预的产物,它不是市场取向的改革造成的,而是改革不彻底造成的,是由于我国初步放开的市场尚未真正建立起平等竞争的秩序所造成的。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行政力量仍然在管制和干预市场,在那里盛行的仍然是行政审批,官员拍板的办法,这不仅不符合市场原则,相反是对市场原则的粗暴践踏。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人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制度就是博弈规则,规则变了,博弈的方式自然也就改变了。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不会出现寻租活动。因为在这两种制度下,几乎不存在协调问题,前者政府没有任何资源分配的职责(权钱无干),此时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能保证市场中所出现的任何租金都随着各类企业的竞争性加入而消散,这时企业家对租金的追求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后者政府为资源的所有者(权钱合一),承担一切资源分配的职责,管理一切,决定一切,统收统支,亏损补贴,盈余上交,价格在此只是一种计划工具,它本身并不影响和调节企业的行为,企业和个人都是完全被动的,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其经济福利的大小及增量都被制度完全规定了,所有人的收入都由国家按级别统一分配。在集权计划制度下,个人无经济人特征,缺乏逐利动机,此时即便有租可寻,寻租对自己也无益,因此无人去寻租。但也正因为如此,使得社会经济动力不足和整个国民经济缺乏生机活力,发展缓慢,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就是这样。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所以需要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那种体制过度依赖思想教育来制约人们以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而缺乏恰当的经济制度条件来引导这种追求去产生有益于社会的结果。

寻租活动正是出现在政府承担一部分资源配置的责任,或者是以各种方式影响着资源拥有者对其资源支配和使用的这种制度下。此时政府的管制和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是间接的,企业和个人也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具有了经济人的行为特征。这就是为什么寻租这种现象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随着凯恩斯主义的盛行而流行起来,而在我国则是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开始减少时盛行的原因。我们以为,政府对经济的管制程度与租金的多少,从而与寻租活动的活跃程度和规模之间存在着某种类似于“拉弗曲线”的非线性关系,如下图所示:

这是一条动态曲线,寻租活动的高峰在不同的国家对应于不同的管制度(x%),其峰值大小(y)与各国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内容和管制方式方法有关,即与各国协调失灵发生的程度和租金规模的大小有关。因为只要存在市场与政府的职能分工,就必然存在二者的协调问题,也就存在着协调失灵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协调失灵是常态,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随着协调实践时间的推移,协调失灵可能越来越弱,但完美无缺的协调则在时间的尽头。

受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主从关系上,并非干预服务于市场,而是市场从属于干预。在这众多的干预中,租金比比皆是,经济人岂有不寻之理。只有使干预服务于市场,克服协调失灵,才能减少政府创租,从而有效地减少寻租活动。

标签:;  ;  ;  ;  ;  ;  ;  ;  ;  

市场经济与转型期经济寻租比较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