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和调查核实证据的核心环节,与侦查、庭审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相比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因案件讯问方法不当而引起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拒供,影响公诉效果的情况,所以办案人员应当认识到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针对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在讯问时规范讯问语言、恰到好处地控制表情、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讯问过程的始终,同时注重讯问内容的全面性,有效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的技巧,为法庭指控做好充分的准备。
关键词:审查起诉;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策
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有关问题
(一)对于讯问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够
有些检察人员片面地认为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案头工作”,只要对在案证据材料准确把握、厘清证据之间的关系,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再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就可以了,片面的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仅是“核实证据”,而忽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在追漏等方面的作用。
(二)讯问时缺乏必要的技巧
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主要是核实性讯问,检察人员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重视程度不高,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技巧的实务不多等原因,造成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思路不多、方法不多,相对而言因循守旧、按部就班。
(三)讯问时存在的不规范之处
一是使用语言不规范。要么过于口语化,要么过于法言法语,不能将法言法语与通俗易懂有机结合起来。二是讯问方式不规范,如存在诱导式发问。三是讯问时间无法保证,致使某种程度上存在“走过场”的问题。四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不能很好地把握事实与证据、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在一些于定罪量刑没有法律意义的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和精力。五是对讯问的“度”把握不好,该深入的没有深入,不该深入的未能打住。六是讯问条理不清楚,层次不分明。没有按照构成要件的事实或犯罪行为发展的轨迹进行讯问。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在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尚未完毕就转到另一要件的内容上去,讯问的内容没有完整衔接,讯问内容转化得过于突兀,不够自然。
(四)讯问过程中检察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是讯问时内容不够全面,对于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事实没有问到。比如:目的犯中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共同犯罪中各嫌疑人的地位与作用等。二是讯问时不够深入,在嫌疑人否认通过证据审查初步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从重要的细节上将讯问进一步深入,因而也不能准确找出嫌疑人供述不合理的地方。三是讯问的重点不够突出。对于案件中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犯罪事实以及重要的量刑情节,公诉人没有根据个案的要求作重点讯问。四是对于嫌疑人翻供束手无策,不能及时发现嫌疑人的辩解理由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
二、提升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水平的对策
(一) 认真审阅案卷材料
要想充分发挥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价值,办案人员必须纠正错误认识,高度重视这个过程,并为之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要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掌握以下情况:
1.各个证据间的关系,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它证据间的关系,是相互印证还是存在矛盾点?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则要重点审查同案犯口供之间的相同点和矛盾点。
2.有无存在漏罪、漏犯的可能。办案人员不仅仅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还要审查其他证据中有无涉及新的犯罪事实,不放过证据中可能涉及漏罪、漏犯的任何一个矛盾、疑点;同时,把公安机关侦查中忽视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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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还是惯犯、累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供认不讳、部分供认、部分否定还是全部否定?
(二) 精心制作讯问提纲
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讯问提纲,讯问提纲的制作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全部供认的案件或者部分供认、部分否定案件中已经供认的部分,办案人员应当重点讯问案件的主要情节和实质性问题,尤其是足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点。
2.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全部否定的案件或者部分供认、部分否定案件中予以否定的部分,办案人员则要树立“零口供”意识,坚持不以是否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来衡量讯问成功与否的讯问理念,重点审查其与案件中其它证据存在的矛盾,在讯问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策略地讯问案件细节,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存在虚假性。
3.对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疑点较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前后矛盾的案件,则要围绕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关键性证据进行重点讯问,注重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前后不一致的原因,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是否可以相互印证,并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三) 讯问中注重运用技巧
1.心理法则:注重与嫌疑人建立适当的心理关系
对于讯问人员来说,要能掌控讯问的局面,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同时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心理素质。讯问双方应当建立起一种相容关系,即“威慑下的和谐关系”,而不是纯粹的对立关系。讯问人员要利用心理上的优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交流,而不是“审问”式的对话;要消除或者弱化嫌疑人的防范和对立思想,使其能够从心理上接受讯问人员的谈话方式,跟随讯问人员的思路回答问题。
2.谈话技巧:围绕讯问重点,虚实结合,随机应变
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接触时,要树立讯问人员的自然威信。一般在开场时讯问人员先进行自我介绍,这样有利于与犯罪嫌疑人开展互动、深入式的谈话。在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事实经过的供述中,要注重倾听,不要任意打断他的回答,但在过程中要进行话语的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避免讯问人员在倾听过程中跟随嫌疑人的思路,把握好谈话的主导权。
3.因人而异:根据嫌疑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讯问方式
对于认罪且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核实讯问法”直接对其进行讯问,同时注重有无漏罪。此类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在侦查阶段供述较为稳定,可以让其自行供述犯罪事实,对其所做的供述中与案情无关的部分加以制止,引导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供述。
对于认罪态度不明确的,要注重运用证据攻势,根据证据审查过程中对侦查阶段获取的有利证据,在深入了解案情、对案情做到基本的把握的基础上,对嫌疑人旁敲侧击,当其作出对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供述时,检察人员要立即追问,打消犯罪嫌疑人认为其不供述即可获得相对较轻处理的侥幸心理。
对于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概认为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不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不排除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因此,应重视无罪辩解,在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听取嫌疑人无罪供述及理由,通过观察嫌疑人的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判断嫌疑人是否说谎,进而对其供述真实性进行核实。
4.规范语言:避免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性语言
讯问语言既不能过于口语化,也不能过于法言法语,而是应该区别不同的讯问对象,有针对性地使用不同的讯问语言: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嫌疑人,讯问应该相对口语化,但又不失严肃,做到通俗不庸俗;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嫌疑人,讯问应尽量使用规范性的语言;对于语言表达比较清楚的人,可以让其就案件事实做连贯完整的供述;对于回答问题不得要领的嫌疑人,检察人员应尽可能将问题细化,将较大的问题拆解为若干便于回答的小问题,尽量减少嫌疑人随意发挥的机会,提高讯问的效率;对不配合讯问的嫌疑人,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情,将发问的内容作简单的归纳,设计成只需要嫌疑人回答“是”或“否”的问题,而不用嫌疑人做过多陈述,若嫌疑人仍然不回答,则应做一些政策法律上的教育工作,或用交谈的方式让嫌疑人先开口讲话,进而将话题转移至案件上。
论文作者:孙佰明,赵新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标签:犯罪嫌疑人论文; 嫌疑人论文; 证据论文; 案件论文; 人员论文; 阶段论文; 事实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