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货币政策分层次调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货币政策论文,层次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说来,财政政策包括着预算收支政策、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货币政策包括着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财政政策作用的途径主要是调整财政收支或补贴、调整税种税率、买卖国债,而货币政策作用的途径主要是控制信贷规模、调整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比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伸缩再贷款等。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紧密配合作用于宏观经济。简单地说,所谓“一松一紧”就是在财政减少支出的同时放松银根或者相反,所谓“双松双紧”就是财政银行都同时实行从紧或放松的财政货币政策。通过松紧主要作用于社会总需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怎样配合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九五”规划中,提出既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也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它表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双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但在我们看来,这二者运作的机制不同,承受的弹性不同。推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有较多的工具可以选择,其弹性较大;推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没有较多的工具可以选择,其弹性较小。财政政策适度从紧,无非是增收节支,增收要受经济发展企业效益状况的限制,节支要受财政承担的社会任务的限制。要维持预算单位的正常运转,要保证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应付天灾人祸的救济,必要的财政支出是少不了的,也就是说,要财政紧是紧不下来的,在这种情况下,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容易奏效,相反,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不容易奏效。这样,就会导致“一硬一软”。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二者怎样配合发挥作用,需要有着力点,需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方面去研究。
一、财政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配合
财政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着力点主要是稳定物价,抑制通胀。对此,需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配合:(1)减少和消灭财政赤字;(2)理顺国债还本付息发行机制;(3)严格财政性存款帐户管理;(4)削弱或消除因减少财政补贴进行的调价。这四项中前三项作用于基础货币的供给从而影响货币供给量,而后一项则直接导致物价上涨从而引起通货膨胀。
这些年来,我国财政赤字没有减少,“八五”时期,财政赤字如下表:
按传统的理论,财政出现赤字如果向银行借款或透支,则增加基础货币的供给。按上表的计算在“八五”时期由财政赤字产生的基础货币的供给在增加的基础货币供给中平均占10%以上。但这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绝不是有多少赤字就增加多少基础货币的供给,而实际增加了多少基础货币的供给既要考察财政向央行的借款,又应考察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因为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应当看做是央行向财政的借款从而是对增加基础货币供给的扣除。换句话说,考察由于财政赤字增加了多少基础货币的供给,要看财政对央行的净负债,或央行对财政的净债权。
在“八五”时期每年年末反映在我国央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对财政净债权为:单位:亿元
年末央行对财政的净债权反映的是借款存量,存量包含着历史的因素,如果以此与央行供给的基础货币存量相比,则表明历年来由财政因素引起的基础货币供给在总的基础货币供给中所占的比重较小(见上表)。但这并不表明由财政因素引起使货币供给量增加所占的比重。应当说无论财政是否借款、透支,只要财政支出形成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商业银行都可据以派生存款,从而增加货币供给量,由此增加多少,它已经纳入商业银行派生系数中,难以单独计量。
存量是静态数,从存量观察不能表明每年的变动。要表明每年的变动还需要从增量观察,在“八五”时期,这方面的变动如下:
(注)1.央行基础货币:这里所谓的央行基础货币是指央行的人民币债务,它包括央行供给的现金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存款,但不包括财政存款。
2.财政借款(净):指财政借款、财政存款的余额,财政借款增加或财政存款的减少,都会扩大财政借款的净额。
3.黄金外汇占款:指央行收购黄金、外汇投放的人民币。
4.所谓变动;指当年与前一年的比较,即环比。
上述数字表明:(1)1991年虽然央行对财政的借款比1990 年增加了266.7亿元之多,但财政在央行的存款也增加了243.4亿元,前者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后者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以减抵增只增加23.3亿元,占增加投放基础货币的1.35%; (2)1992 年央行对财政的借款比1991年增加了173.3亿元,但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减少了320.5亿元,二者使基础货币投放增加493.8亿元,占当年新增投放基础货币的32.34%;(3)1993年央行对财政借款比1992年增加了341亿元,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增加了282.3亿元,二者相抵使基础货币投放增加58.7亿元, 占当年新增投放基础货币的1.7%;(4)1994年央行对财政的借款比1993年增加了105.6亿元,但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减少了338.2亿元,二者使基础货币投放增加443.8亿元,占当年新增投放基础货币的9.39%;(5)1995年央行对财政借款比1994年减少105亿元,但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增加了179.69亿元,二者使基础货币投入减少76.69亿元, 占当年新增投入基础货币的2.1%。
这种状况表明从动态考察,当年央行对财政的借款的增加和财政在央行存款的减少都会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都会伸缩财政因素在基础货币投放中的百分比,而且这样的伸缩幅差是较大的,最高可达32.34, 最低为1.35,差幅30个百分点。这表明财政借款和财政存款这两项因素在基础货币的供给中影响较大。
引起基础货币供给变动的财政因素除了财政收支赤字外,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国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国债是一种金融商品,买卖国债能够调节货币供给量,建立和发展公开市场业务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最佳结合点。为此,我们认为:(1)国债的规模要有一定控制, 不能只是依据财政赤字的多少确定国债的规模,国债规模要依据应债能力和偿还能力确定;(2)要增强国债的流动性和选择性, 流动性的增强要增加不同期限的国债品种,选择性的增强要让国债利率逐步市场化; (3)要让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国债,且应占资产的相当比例。一般说来买卖国债不会引起基础货币的直接增加,但要注意它的间接影响。按照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从这点上说国债发行和还本付息不会引起基础货币供给的变动。但可能产生间接认购、包销,如企业没有钱而要它认购国债,它就不得不动用银行贷款购买,这样国债的发行机制便是:财政发行国债—→企业购买国债—→向商业银行或专业银行的借款增加—→商业银行或专业银行向央行的借款增加—→央行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再说,国债的还本付息应列入财政预算支出,但在财政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只好由银行垫付,这也会导致基础货币的供给增加。所以,要弱化财政因素引起基础货币供给的变动,必须理顺国债的发行、还本付息机制。当前,财政对货币政策的支撑力下降,主要原因是:
1.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1.8%, 而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55.75%,这样的比重不仅比发达国家低, 在发达国家中央集中的财力一般都保持60%以上,而且比发展中国家也低,发展中国家除个别外,中央集中的财力一般保持在70%以上。所以,由这样的比例关系确立的中央财力相对于12亿人口的大国来说,是比较薄弱的。有人认为国力主要反映为财力,要增强国力就要大幅度提高这“两个比重”。这不仅要论证它的必要性而且要论证它的可能性,关于这一点在这里存而不论。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由于这“两个比重”低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这种影响可分作两个方面即中央财政资金来源的影响和中央财政资金运用的影响。从来源说,由于中央财政收入占有的比重较低,为了增加收入来源不得不增发国债,1995年计划债务收入1537.45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的27%,占中央财政收入的47.8%。在历年发行的国债中,借新债还旧债的部分不小,而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据专家统计在1995年增发的新债中,55%以上要用于还旧债,这样,中央财政收入能用于宏观调控的部分就相对缩小。这不能不使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下降。从运用来说,中央财力不限于创造“公共产品”,而且要有意识地利用财政手段干预经济生活使社会和经济得以健康、均衡发展,比如在我国就需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使东西部地区均衡发展,而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需要增强中央财力。一般说来,只有中央财政才是宏观调控主体,才具有宏观调控职能,如果中央财政摆脱不了“借新债还旧债”的困扰,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难以建立起来,则宏观经济调控的任务,势必只能落到货币政策头上,加重银行负担。所谓“吃饭靠财政,建设靠银行”便是这种状况的反映,它关系着是要“两只手”调控,还是要“一只手”调控,是很需要研究的。
要“两只手”调控,就要增强中央财力,只有增强中央财力,才能增强财政对货币政策的支撑力。增强中央财力,提高“两个比重”只是一个方面,而且提高到多大的比重才合理,不能简单地以发达国家的现状与我国现状相比,因为人均GNP不同, 应当做的是与其它国家处于同等发展水平时的状况相比。另一方面是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并让事权与财权结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当前又处于转轨时期,要做的事很多,中央政府“缺钱”,地方政府也“缺钱”,不应当站在某一方说财政收入应当向它“倾斜”,而应站在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角度上考虑哪些事应由中央做其财力应由中央承担,哪些事应由地方做其财力应由地方承担。只有从这两个方面寻找中央财力与地方财力的结合点,才能增强中央财力,从而增强财政对货币政策的支撑力。
2.财政性存款转移。
在测定财政因素引起基础货币投放时,必须纳入财政性存款的消长。因为这部分存款的增加会减少基础货币的供给,这部分存款的减少会增加基础货币的供给。当前状况是:央行的财政存款有减少的趋势,主要原因是代理财政收支的金融机构转移财政性存款。《金融时报》报道“转移财政性存款的金融机构已达到100%, 转移的金额已经超过已缴金额的50%”。该报在剖析这种状况的原因时指出:“把一部分财政性存款存入商业银行的非财政性存款科目中,能增加当地可用资金”,再说“财政性存款又是价格低廉的资金,转移到非财政性存款科目按一般存款只要付年息3.15%,比向人民银行借款和拆借资金都要低廉得多,即使不放贷款,转存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也可获利差5.03%”。《金融时报》的报道还指出,这种状况掺合着“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难以顺当进行。这表明人民银行的监管关系着财政性存款的转移,而财政性存款的转移关系着基础货币的投放。要增强财政对货币政策的支撑力,必须加强对财政性存款的监管。
3.为消除财政补贴而进行调价的因素依然存在。
1995年我国通货膨胀率被控制在15%以下,这是大好事,但要看到这种回落在相当程度上,是靠行政限价、财政补贴压价和延缓出台价格改革措施取得的。这种状况表明,1995年物价上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价格改革措施的出台、调价引起的,同时表明,如果放松行政限价、取消财政补贴和出台价格改革措施,物价就会反弹。
我国需要财政的价格补贴,因为价格补贴是缓解价格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矛盾的有效手段。过去,我国财政对价格补贴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农副产品,二是作为原材料的工业产品,三是农业生产资料。80年代,政府几次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而销价提高的幅度很小或基本不动,使得农副产品的进销差价扩大,增加了财政对这部分产品的补贴数量,同时为了理顺作为原材料工业品如煤炭、石油等的价格,为了不增加农民的负担,对后两类产品的价格补贴也有增无减。有人计算,在80年代,政府共支付价格补贴2630亿元,如果加上企业亏损补贴中用于价格补贴的部分,总数在5000亿元以上。这样大额的补贴占政府预算支出的1/4以上。进入90年代以后,财政价格补贴的范围有所缩小,主要集中在粮棉油肉菜商品上,但补贴的数额没有减少多少。从1990年到1993年平均每年财政的物价补贴为343亿元,相当于1989 年财政的物价补贴的92%,这就是说,进入90年代财政的物价补贴比80年代末只下降了8个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维持财政物价补贴的局面, 必然增加财政负担,因为粮棉油肉菜类这些日常生活消费品产量增加,消费扩大;如果再减少补贴,势必调整进销差价,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连锁反映,引起物价上涨。为了避免由此引起整个物价水平的提高,需要减少为消除财政补贴进行的调价。也就是说,维持财政对农副产品进销差价的补贴是稳定物价水平的重要措施,进一步说也是对货币政策的强有力的支持。
二、财政货币政策在中观调控中的配合
如果说财政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配合的着力点是稳定物价,抑制通胀,那么在中观调控中配合的着力点则是调节地区经济结构,实现地区经济尤其是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同时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也逐步拉大。为了缩小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需要从财政货币政策方面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实行的是以“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包干方法和包干基础上,由于中央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对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较为有利政策,同时,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行,也使基础较好的东部地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就使东部沿海省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使中西部与东部之间的经济差距又进一步扩大。
1994年,我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同时,增加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其目的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这一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较大幅度地增强了中央财政的财力,中央集中的收入(不含债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已从原来的30%左右提高到55%左右。按理说,这种财力分配格局的变化,有利于中央财政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节,可以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在资金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改善目前极不协调的地区经济结构。但现实中,中央财政这种调节功能并未发挥出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额的确定,不是采用世界上较为通行的因素法,而是采用基数法,即以1993年地方财政的实际收入额和税制改革确定地方向中央的净上划额,把这一净上划额全部返还给地方,以保证地方的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这种转移支付制度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客观存在的差异性,也没有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而是以维持各地区原有资金分配格局为目的。虽然中央也试图通过对地方的专项补助以解决一些地方的特殊需要,但由于能够用于专项补助的财力有限,并且专项补助数额的确定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在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很难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加速发展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近两年来理论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我们认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东部发达地区的人均总产值和人均国民收入会较大幅度地高于中西部地区。根据经济决定财政的原理和进一步发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龙头作用的基本战略,东部地区的人均财政收入也会较大幅度地高于中西部地区,这有其客观必然性。所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彻底消除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而是要适当缩小这种差距。如果把各地的财政支出划分为社会公共服务性支出和经济建设性支出两类,那么,当前构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应主要是前者,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使各地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方面达到大体均衡,使不同地区的公民在对国家履行相同的纳税义务的同时,在最基本的一些方面享受来自政府的大体相同的社会服务。
为达此目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是实行收入能力——支出需求型的转移支付模式,其核心问题是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额的确定方法由目前的基数法改为因素法。具体内容是:选择若干项政府的公共服务作为计量因素确定各地的标准支付需求,再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确定其标准收入能力,标准支出需求减去标准收入能力的差距应作为确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基本依据。鉴于调整地方经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上述改革措施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可以分步实施。近期可以考虑将义务教育、公安、消防、司法等最基本的社会服务项目纳入确定各地标准支出需求的计量因素,以后再逐步扩大范围,逐步完善这一制度。
除上述社会公共服务性项目外,在经济建设项目上,中央政府也应对中西部地区进行适当扶持。中央财政应保留并完善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制度,对中西部地区的部分重大基础性投资项目给以资助,以逐步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
(二)实行倾斜的信贷政策,并协调发挥各方面资金的作用
当前货币政策对中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资金上,一是专业银行的资金,二是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三是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
首先从专业银行的资金看,国家专业银行是我国信贷资金供应的主体,专业银行资金在各地区的分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地区经济的结构。所以,在信贷资金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首先要求专业银行的资金适当倾斜。目前,我国专业银行是一级法人,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条条”管理办法,即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中央银行总行核定的本行的贷款规模,确定下属各省级分行的贷款规模。专业银行总行确定各省级分行贷款规模的基本依据是该分行的存款、贷款、还款等指标。一般地讲,这几个指标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越发达的省区存款、贷款、还款额就越大,从总行获得的新的年度的贷款规模也越大。这就是说,专业银行向各省区分配贷款规模的基本依据是各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体现中央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精神。所以,我们建议对上述资金管理办法加以改革,既可以在专业银行总行确定下属省区行贷款额度的方法上增加一些有利于中西部省区的措施,也可以在专业银行总行的贷款规模之外,由中央银行对中西部省区提供一部分额外贷款额度,从而使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其次从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看,目前我国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几家政策性银行。由于这些政策性银行成立时间较短,资金来源有限,当前主要是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提供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很少体现重点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的特色。要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作用,当前应抓好以下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拓展政策性银行的筹资渠道,以扩大其资金来源。在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筹集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为了支持重点产业和后进地区的经济发展,除财政经常性帐户拨入资金外,还把邮政储蓄、年金保险、简易生命保险等纳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我国为了增强政策性银行调节地区经济结构的财力,也可以考虑把邮政储蓄、简易人身保险、养老保险等积累的资金或其中的相当部分作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以增强其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财力。第二个环节是在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它一些国家的做法。例如,日本政府为了重点开发北海道、东北地区和冲绳县,于50年代和70年代先后成立了由政府全额出资的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两个政府金融机构,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果条件成熟,我国也可以考虑增设中西部开发银行这一政策性银行,集中为开发中西部地区筹集资金。
再次从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看,当前首先应注意世界银行贷款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世界银行当局已公开向我国政府提出将贷款重点转向我国中西部地区,这与我国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相吻合。所以,我们在具体研究贷款项目时应切实体现这一原则。此外,在进行贷款归还尤其是中西部落后地区普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项目的归还上,也需要中央政府适当加以扶持。这些社会发展项目社会效益巨大,但项目很难形成直接的经济收益,而贫困地区的财政本身就难以平衡,要靠这些地区用预算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往往很困难。因此,对这类项目的部分贷款应考虑从中央财政预算中拨专款偿还。以减轻世行贷款对落后地区财政的压力。除世界银行贷款外,在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和其它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上,也应考虑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三)应有专门机构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进行协调配合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应界定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在中央层次上,国务院应有专门的机构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协调。根据前面的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更快发展,主要是调节财政转移性支付资金、专业银行信贷资金、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使其向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为了从总体上把握这几种资金在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分配结构,掌握国家在资金上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力度,客观上需要中央具有专门的机构,以便从总体上协调这几种资金的相互关系,并制定有关政策。
在地方层次上,也需要专门的机构,协调几方面资金的关系。如果说中央层次的协调主要是资金总量上的协调,那么,地方层次的协调既包括总量的协调,也包括单个项目的资金协调。
从总量上看,应注意本地区财政预算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相互协调,以便充分发挥这几部分资金的作用。当前总量资金协调的重点是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益。近些年来预算外资金增长很快,数额也很大。以四川省为例,1994年全省继续征收和新开征的各项预算外基金共124项,总额达54.63亿元,占全省财政预算内收入的40.17%。由此看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并将其与其它资金配合运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总体效益。
从单个项目的资金协调看,由于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各种资金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地方政府应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具体的扶持对象和项目。此外,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往往需要财政、信贷、预算外资金等几方面共同投入。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合理协调几种资金的运用,对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西部经济更快地发展也很重要。
三、财政货币政策在微观调控中的配合
财政货币在微观调控中的配合,着力点是解决社会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对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1)建立企业资本金制度, 合理供应企业资金;(2)理顺企业债务关系,降低企业债务负担;(3)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差距。
(一)企业资金供应与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两个渠道,即财政的投入和银行的贷款。一般说来,财政投入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就多,相应地对银行的贷款需求就少;相反,财政投入的资金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少,要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周转,必然增加向银行的借款需求。二者应呈此消彼长的关系。目前,一般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都在75—95%以上,且呈逐年上升之趋势。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抽紧银根或企业资金周转稍有点问题或银行的贷款与企业的资金周转稍不完全吻合,企业的生产经营马上就会面临重重困难,难以为继。怎样解决企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有关部门曾提出两种方案:一是维持现行的流动资金管理体制,重新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不足部分由银行定额贷款补足,并认为这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问题的根本方案,且对经济震动较小;二是改变现行的流动资金体制,仍由财政和银行共同供给企业流动资金。我们认为,这两种方案都是不现实的,且在实践中行不通。就前一种方案而言,其实质仍然是要银行包企业的资金供应,这不是改革,是把传统体制的包袱扔给银行。就后一种方案而言,也是走回头路的做法。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改革,而改革就必须有新的思路,老是在企业的定额或非定额流动资金问题上做文章,在一家管还是两家共管上想办法,都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关键是要考虑如何提高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比率,使企业负债率逐步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为此需要推动企业制度的创新,逐步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扩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渠道,增加企业的债务性资本,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及积极性。
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而言,财政和银行的资金供应也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近年来,由于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真正能用于技改的资金少得可怜,企业进行技改的资金主要是靠银行贷款,而用于投资的资金除财政投一部分外,其余相当部分仍是由银行贷款提供。这样,对银行形成强大的资金需求压力。而在投资和技改贷款的偿还上,财政和银行两家在税前还贷抑或是税后还贷问题上意见分歧。应该说税前还贷和税后还贷各有利弊。就税前还贷而言,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对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其积极作用,且有利于银行及时收回贷款。但是,它所刺激的企业投资冲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有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且短期内,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税后还贷则不同,它有利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税后还贷增加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在企业效益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易导致银行贷款的呆滞,也不利于调动企业搞技改积极性。有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落实投资责任制。我们认为,这不仅是一个落实投资责任制的问题,关键是应该对靠财政投入搞技改和投资的企业与靠银行贷款或从其他渠道借入资金进行技改投资的企业区别对待,不能也不应在利税的上缴上一视同仁,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应该如此。否则会挫伤企业技改的积极性,影响到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影响到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间的公平和效率。
(二)理顺企业债务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与两大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近年来,企业的非正常负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非正常负债的剧增,已严重地影响到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转,影响到企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影响到各级财政的收支。对此,财政和银行应协调配合,以期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进一步紊乱,干扰改革开放的进程。解决这个问题可考虑的思路有:一是建立企业资本金注入机制,尽可能增加企业资本金。(1)从企业财务制度上鼓励企业自补资本金,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2)把中央和地方拨改贷资金的本息直接转为企业资本金;(3)在近期内, 将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返还企业作为资本金;(4)通过企业的改制,筹集和补充企业资本金;(5)对长期亏损或将破产的企业,应加快兼并及破产的步伐, 实行企业资产的重组,集中部分资本金;(6)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筹集部分资本性负债,以增加企业营运资金中的资本金比例,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二是加快配套改革步伐,切实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削离企业所办的各种社会性机构。(1)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分流部分企业的富余人员,同时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劳动力的再培养机制,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机会;(2)建立由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后顾之忧;(3)改革目前的公费医疗办法, 建立医疗保险制度;(4)把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 以及其他社会性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交地方统一管理。总之,财政和银行可通过各种方式,与其拿钱养亏损企业或发工资,不如拿出一点资金或政策,企业再拿点钱,个人再拿点钱,帮助建立各种保险制度,逐渐剥离企业所办的社会性机构。三是重组企业债务,切实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1)将企业的老帐与新帐分开处理,新帐重在建立新机制,全面推进企业转换机制,以防止新不良债务产生;而企业的老帐许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2)对企业间相互拖欠而形成的非正常债务,一方面应通过强化企业的信用观念来处置,推行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使挂帐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另一方面,银行应加强企业帐户管理,切实解决企业多头开户问题。(3)对企业确实难以归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消化处理;对破产或将要破产的企业,其不能归还的贷款本息,应通过提高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比率,以此逐步冲销这些不良债务;对已亏损企业,但仍有发展潜力,其暂时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可先挂帐,以免影响企业和银行的正常经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属国家重点保护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不能偿还的贷款,可由财政向银行发行一种特殊债券来逐步冲减。(4)对企业的新帐,一方面要强化贷款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应适当降低银行利率,因为,在企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率太高并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四是切实解决对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减少企业的不合理负担。(1)有关部门应对企业的各种收费来一次彻底清理。 哪些是经过有关政府机构批准的收费,哪些属未经批准的收费,哪些是国务院或中央各部委批准的收费,哪些又属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批准的收费,弄清各种收费的来龙去脉及收费的依据。(2)分清哪些属合理的收费,哪些又属于不合理的收费,对不合理的收费,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3)这些收费从本质上说, 是财政无力支撑各级政府开支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它一方面对财政收入的增长带来了一定影响,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把各种合理的收费纳入企业税收的轨道,使之规范化,合法化。(4)企业的各种摊派近年也呈增长之势,其实质也是各级政府财政不足的一种表现。收费多少得有个依据,而摊派则更是一个理不清的问题,不仅助长有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甚至导致一些官员的腐败。因此,必须严令禁止各种摊派,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活力。
(三)缩小收入差距与两大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我国目前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际收入状况方面,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乃至悬殊;二是在社会心理及公众舆论方面,对收入分配不公而产生的不满情绪较大,这种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既体现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不同的所有制和不同的行业及群体之间。 如果用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来分析,1995年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在0.3—0.4左右,这个差距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允许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的国家来说是偏大的。特别是这种收入差距拉大中,包含有相当的分配不公,非劳动致富等因素。对此,一些低收入阶层在心理上难以承受。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者全国约有400—500万人,年收入超过10万者, 在100万人以上,个人资产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者,都不乏其人。 据有人推算,1991年占人口总数的2 %稍强的高收入者的储蓄额占全国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总额的26%,1992年这一数字为28%,1993年则为30%左右(见《新华文摘》1995年第3期)。如按1995年的储蓄存款余额29662亿计算,占有人口总数2%的人就拥有近9000亿的储蓄存款。 而与高收入阶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个低收入阶层已分化出来,即几千万农村中未脱贫的贫困人口和城市中约1000多万人均月收入不足100元的贫困人口。
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缩小收入差距,要靠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从根本上说,还在于建立公平而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及有效的再分配制度和手段。但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上看仍然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可有所作为的,其具体设想是:一是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1)财政和银行应增加农业的投入, 切实解决近年来存在的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加快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以提高农民收入;(2)适当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或增加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3)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4)财政银行应加大对农村扶贫的力度。二是对于城市居民个人收入差距问题:(1)强化税收的调节,把人们的各种非货币收入货币化、隐性收入明显化,健全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及申报制度。(2)加大对偷税、 漏税的惩处力度。(3)改革税种,可开征遗产税、馈赠税,且对高消费者课以重税。(4)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步伐,切实解决部分城市居民的贫困化问题,保证下岗和困难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平。(5)建立银行存款确认制度,这不仅可以显化个人收入状况,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依据,且对规范金融秩序,取缔地下经济都有其主要作用。(6)目前许多地方由银行贷款发工资由来已久,与其这样,不如银行可考虑拿出这笔资金用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对东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问题:(1)加大对中西部的投入,提高中西部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2)财政银行应采取有力措施,促使资金流向中西部,防止中西部资金外流。(3)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及强化对中西部地区的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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