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区高考新方案试图解决的基本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方案论文,四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考制度一直在不断改革,成绩显著,但也招致批评,争议不断。近年来,多数省区陆续获得自行命题考试权,在3+X(3为语数外三科)模式的基础上纷纷开展科目设置改革。2007年,宁夏、海南、山东、广东四省区作为全国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首批试验区,实行课程改革后的新高考方案。各方案简述如下:
宁夏2007年高考方案:3+小综合。数学卷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小综合试题分必做题和选做题,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供高校录取参考。
海南2007年高考方案:3+3+基础会考。第一个“3”中的数学科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第二个“3”为文理科考生分别再考3 科;基础会考4门,信息技术必考,其它3 科文理科交叉考。高二学年结束时举行,按高考要求管理。基础会考成绩按10%计入总分。综合素质评价供高校录取参考。
山东2007 年高考方案:3+X+1。“3”中的数学卷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X为小综合;“1”为基本能力,涉及高中课程的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等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分必做、选做题,选做题内容为人文、科学两部分,文理考生交叉做题。
广东2007 年高考方案:3+文科基础/理科基础+ X,3为语数外三科,其中的数学科文理分卷,相应地文理科分别划分数线;文科基础中占30%比例的理化生内容,理科基础中占30%比例的政史地内容,全部为选择题形式;X由考生自选一科;综合素质评价由省教育厅公布统一评价要求,学校评定记录,供高校录取参考。
四省区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方案各有取向、各有特色,但均试图解决两个带有普遍性的基本问题:一是防止学生可能偏科,二是考查学生综合素质。那么诸方案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本文试图加以分析。
一、防止学生可能偏科的问题
当代科技发展的特点要求人才素质的综合化,对中学生而言,无论是为了适应上大学后的通才教育趋势还是将来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都应该尽量文理兼学,知识结构不能留有重大缺陷。改革方案采取种种措施迫使学生文理兼学,避免偏科,出发点好,用心良苦。但其中隐含着似是而非的东西,需要予以理论澄清。
1.何谓偏科? 学得浅些不是偏科
何谓偏科? 我们的理解是,重智育而轻其它诸育,智育本身也是片面的,文理分科,不考不学。偏科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不考不学”。高中9门课学生都学过,因此不能认为是偏科;在“会考+ 高考”模式下,如果学生通过了会考,说明他们并未偏科;学生通过会考后,避开弱项,选择自己擅长的高考科目猛攻,也不是偏科。我们应将“学得浅些”与“不考不学”区别开来。要求学生文理兼学,不等于迫使学生平均用力或科科冒尖。教育部考试中心前主任杨学为先生说得好,“通过了会考则证明学生已掌握了中学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学生去发展特长,则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1]。
2.不宜通过考综合课方式防止偏科
有研究表明,综合课中的各科对总分的实际方差贡献率并不等同,这样学生可能会有意识地提前放弃需耗时较多的学科如物理等,而这对综合测试课的总成绩影响并不大[2]。退一步讲,新高考方案即使能防止学生偏科,也会带来两大负面影响。
一是迫使学生平均用力、在弱项上下工夫。宁夏、山东考小综合,情形相对好些。海南的基础会考成绩要按10%计入总分,这将迫使学生把基础会考当做高考来对付。广东由此前的文理大综合改为文科基础/理科基础,看起来是小综合,实际是大综合性质。考综合课的弊端在于,看起来只考1门,考生实际上要学好6 门。学生的智力类型差异和学术倾向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科目设置就要考虑和顾及这种差异,因材施考。考“文理大综合”,迫使学生在弱项科目上努力,违背了人才培养规律,既不科学,也欠人性化。
二是增加学生不合理的学习负担。广州市教育局在一项调查中,91名高中负责人对2007年高考新方案大多持反对态度,认为复习科目多,学生负担重[3]。有学生说,将大综合改为小综合,由于文理科交叉考,实际上负担未能减轻。高考要考的内容,即使只有一题、只占1 分,我们照样要复习,任何一门都不敢懈怠[4]。学习是艰苦的脑力劳动,不能一味强调减轻负担,问题在于这种付出是否值得? 由于激烈的升学竞争,学习负担实际上没法减轻,考生为使竞争取胜,学习的努力程度必然是时间、精力、体力的极限[5]。高等教育大众化也不能减弱竞争,只是使竞争性质由一般性竞争转变为结构性竞争。
3.坚持“会考+ 高考”,回归“3+2”模式
我们认为,防止学生可能的偏科问题,应通过会考来解决,即回归起点,坚持会考+高考模式,而不能将会考功能纳入高考之中。会考属于全面考,以使学生打好基础,避免偏科;高考属于选择考,以使学生有所侧重,减轻负担。一考生说,“像文科基础、理科基础这样的考试更适合一般的高中会考,不应用来作为选拔人才的高考。学科范围大,考试科目多又重叠,给考生带来更多的压力”[6]。如果坚持会考+高考模式,学生通过会考后就可以彻底从弱项中摆脱出来,一心主攻擅长科目。虽然综合课与会考科目的试题可能都不难,但对学生的意义不一样。毕业会考既是资格考试又是水平考试,及格即可,学生追求高分并无意义。但考综合课则不一样,计入高考总分,即使试题不难,学生仍要尽全力学好6门课,这就会加重其学习负担。我们认为,在会考的基础上应回归“3+2”模式,没必要复杂化。
自1985 年实行高中毕业会考试点以来,会考制度日益成熟并带动高考制度的配套改革。但在实施十几年后的今天,会考有流于形式、逐渐淡化的趋势,某些省市甚至拟取消高中毕业会考。会考一淡化,将很快出现偏科现象,于是只好在高考科目中考综合课。会考趋于淡化,根本原因是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会考的及格标准降低了教育质量。我们认为,会考是目标参照性测验,及格即可,及格标准也不会降低中学教育质量;高考属于选拔性考试,水涨船高,分数的高低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会考作为水平考试当然必须保证其应有“水平”,但我们又不能任意提高“水平考试”的水平线。为减轻会考工作量,可采取文理生交叉考的方式,即文科生考物理、化学、生物,理科生考政治、历史、地理。会考成绩及格即可,不宜与高考录取挂钩。因为一挂钩,会考就变成了“小高考”,水平考试就变成了筛选考试。
二、考查学生综合素质的问题
四省区高考改革方案中,宁夏、海南、广东均有主观性综合素质评价一项,山东3+X+1 中的“1”实际上亦属于综合素质评价,但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从理论上讲,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比唯分是举更科学、更合理。高考分数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考生的素质,但与综合素质确实又不完全是一回事。应书增认为,大规模、社会化的全国统考存在先天局限性,测试内容设计再科学,也不能将考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素质都测量出来,而没有测量出的那些特长、素质又不能在录取环节得到正确、合法的反映,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7]。为此,若干重点大学近年来获权尝试自主招生,收到较好效果。自主招生的面试“既认分又认人”当然是一种进步,但全国大范围铺开却行不通,招生成本太高,主观色彩太浓,操作难度太大。四省区新高考方案规定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仅供高校录取参考实属明智之举,但又会流于形式。不少高校招生负责人表示,录取时仍是高考成绩起决定作用,但在成绩相当前提下,会优先考虑素质评价较高者[8]。如何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我们有以下观点:
1.慎用主观式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的指标体系是否科学、能否客观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假设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科学、合理,那么如何确保考生录入信息的真实、客观、公平、公正? 目前的制约措施只是要求中学如实反映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校长要对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等。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述制约措施实际效用不大。我们认为,主观式综合素质评价会带来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会促使学生会变得世故、圆滑,谨小慎微。主观式评价是人操作的,为了获得老师、同学的好印象,学生可能不得不尽量说假话,将自己的内心世界隐藏起来;可能不得不尽量磨平自己的棱角,尽量取悦他人。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呢? 它与学生的主体性发展相违背,与个性化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违背。我们平时谈得最多的是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实际上,发展学生的主体性更为重要。提倡顺从听话而不发展主体性,易使学生成为依赖性人才而非创造性人才,成为驯服工具而非社会活动的主人。
二是会助长不正之风和招生腐败。主观式评价面临社会诚信度不高、有可能弄虚作假的问题,有可能出现的“权、钱、情”交易的问题。在高考管理极严的情况下,尚可通过各种方式作弊,何况这种主观式评价。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化的社会,亲友关系可以无限放大。高考改革的很多举措本身并不错,但很快被异化。保送生制度起初是“荐良不荐优”,到后来则是“荐劣不荐良、送官不送民”。“高考加分”政策成了弄虚作假的温床,成为家长角逐社会背景、人际关系、经济实力的战场。此外,骗改少数民族成份获取加分者有之,通过各种竞赛获取加分者有之。愈在基层,社会关系网愈紧密,操作愈不规范,招生腐败愈益发生。
三是可能伤害学生心理,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学生综合素质会有高低,这是客观存在。通过高考制度设计,鼓励学生提升综合素质,这本身也不错。问题在于,将学生贴上不同等级的综合素质标签,是否会给成长中的学生造成心灵伤害? 是否会构成对学生人格的歧视? 是否符合现代教育理念? 给学生打D或C,等于说这个学生“有问题”。对于成长中的学生,用发展的眼光看,我们有什么资格给他们随意贴上素质高低的标签? 用成年人的眼光、标准化的东西去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可靠吗?[9]
2.综合素质评价的权宜之策
从宏观角度和理想状况讲,只有当大学之间形成了竞争机制,真正做到自主招生,才能逐渐杜绝招生腐败。美国既没有全国统一的招生制度,也没有国家级的高校入学考试,各高校自主招生录取,但美国并没有产生招生腐败问题。高校招生录取的主观性、弹性很大,一流大学甚至可以优惠录取校友、捐赠者的子弟,社会和家长也没有谁认为不正常。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美国高等教育趋向普及化,高校招生已形成买方市场,这就减弱了升学竞争,没有必要搞“权、钱、情”交易;二是美国大学各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取向学生的求学愿望和要求。美国虽然也存在结构性竞争,但不如中国那样激烈;三是美国高校已建立起校际竞争机制并由此衍生出自律功能,基本能够做到自主与自律的统一。为争夺优秀生源,高校不敢搞招生腐败。由此可见,建立校际竞争机制才是治本之策,但受中国国情限制,难以做到这一点。
从微观角度和现实状况讲,学生的综合素质应该考察也是可以做部分或某种程度的考察的,不过考察方式要尽量以客观考试取代主观评价。如山东高考改革方案3+X+1中的“1”为基本能力测试,实际是一种综合素质测试,便是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无法考察的内容采取主观评价方式,但只能供高校录取时参考,而不宜计入高考总分。尽管属于治标之策,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似乎也只能这样。人的综合素质可分为生理性素质、心理性素质、社会性素质三大类,试对如何考察做一设想:
生理性素质是可以客观测查的。体格检查通过体检的方式,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高考或不予录取,如目前采取的做法。应该加强体育考核,依《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查学生的体质、体能和体育运动状况,不能用体检合格来涵盖或代替体育合格,体育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高考。亦可借鉴法国作法,将体育列为必考科目,超过及格的部分计入高考总成绩,不及格者则从高考总分中扣除所欠部分,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至于如何避免体育考核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需要另行制度设计。
学生心理素质好,不仅是心理健康本身的要求或标志,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德育、智育效果。心理性素质从理论上讲可以测查,但实际中难以操作,可信度不高,难以使人信服。我们难以也不宜对考生进行全面的心理素质测查。
社会性素质中,科学文化素质可以通过高考笔试的方式进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量化是一大难题。人的言行可以脱离其真实的思想品德面貌,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状况时,涉及价值判断标准、评价者的主观态度等问题。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评价合格即可,如同江苏新高考方案中规定的那样,不宜精确评分并计入高考总分。爱好特长素质可以进行客观考查,可设置选考科目,学生自愿参加,超过及格部分计入高考总成绩。或通过会考对学生的个性特长及劳、技、音、美、艺诸方面的表现作出记载,供高校录取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