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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是在小平同志的倡导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在特区建立之初,中央就指示深圳要跳出现行体制,使深圳经济特区自建立之始就成为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试验场。深圳在17年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始终把握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总方向,经过几任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大体系。
(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体系
深圳的所有制结构是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逐步形成的。在建立经济特区之前,深圳几乎没有多少国有企业。市委、市政府在特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始终把发展国有经济作为重要任务,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由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大量的三资企业和其它所有制成份的企业在特区发展中也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股份制企业的不断增加,各种经济成份相互参股、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各种所有制通过公平竞争,逐步形成了目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体系。
在特区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一直把国有企业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逐步找到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结合的有效途径。通过改革,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从计划经济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初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充分发挥了在经济特区的主体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市涌现了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使我市国有经济的实力大为增强。
三资企业作为特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市累计利用外资118亿美元,外商投资项目2万个,国际上一些著名大公司相继投资落户深圳。三资企业的发展,对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民间科技企业,是深圳特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区建立以来我们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为其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到96年10月底,市工商局共注册私营企业19330家,注册资本252亿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活跃特区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股份制经济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财产组成形式,在特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企业已经形成各种经济成份相互交融、产权多元化的所有制格局。目前深圳的企业类型已不再按所有制来划分,而是按财产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和合伙制企业。到1996年在深圳注册的各类公司达4 万多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达1000多家。
(二)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
深圳较早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现已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一层次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之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对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层次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由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它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普通的企业,而是代表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担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
第三层次的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产权关系分别隶属于各家市级资产经营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家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关系。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上层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在中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在下层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开。通过层层授权,建立责任制度,初步解决了国有资产“责任主体缺位”问题,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好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改革要求,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在调整资产经营公司主导产业和资产规模的同时,我们还着重完善了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行机制,加大了作为国家投资主体的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一是完善了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了董事会制。形成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相互监督约束的机制。二是进一步理顺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关系。资产经营公司着重抓好产权代表的委派和管理、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国有资产产权经营、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财务管理。同时,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利润分配及工资的控制。真正做到对下属企业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保证下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体系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首先从价格改革率先起步,大胆闯关,进行了成功的试验。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价格为主的,开放式、可控型”的价格体系。
在放开价格的同时,深圳市政府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价格调控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的价格管理职责范围,不该管的坚决放开,该管的一定管好。二是对25种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监审制度,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率控制、提价申报制度、利润率控制等监审方式。三是运用财政、信贷、工资和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间接调控价格。四是推行咨询听证制度,充分发挥物价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使价格管理民主化、科学化。五是加强立法,使价格管理法制化。
(四)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支柱的市场体系
经过17年的努力,深圳已初步形成了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支柱的比较完整统一的市场体系。
在生产资料市场方面,通过改革,逐渐形成了包括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在生活资料商品市场方面,通过一系列改革,把过去单一、封闭式的流通体制变为国营、集体、合资、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开放式的流通体制。
在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中,深圳着重抓了六个要素市场,即房地产市场、金融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
房地产市场深圳房地产市场的形成是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开始的,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已形成三级市场架构。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有期出让;二级开发市场和三级交易市场发展很快,交易活跃,政府则采用经济手段对二、三级市场进行间接控制。
金融市场特区创建以来,在中央的支持下,努力探索建立主体多元、品种齐备、运作有序、调控有力的金融市场体系。到96年底,全市共有金融机构80多家,金融网点1300多个,金融从业人员3.5万人, 是全国金融网点密度最高、金融从业人员比例最大、金融机构门类最全的城市之一。90年代以来,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深圳市全面发展了以证券市场为主的资本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离岸业务市场和保险市场。与此同时,不断推出了信托基金、可转换债券、各类保险品种、商业本票、外汇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新品种,使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产权市场深圳的产权市场在企业存量资产的优化与合理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3年2 月组建了面向国内外企业的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深圳市产权交易所,为深圳及全国各地企业的兼并、转让、拍卖、处置闲置资产提供交易场所。深圳产权交易所成立以来,交易额逐年增长,1993年—1995年每年平均增长40—50%,1996年完成交易数为309宗,成交额达到13亿元。
劳动力市场深圳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完善,是深圳劳动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果。建立特区一开始,深圳就打破“铁饭碗”式的固定工制度,打破“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打破“企业自保”的劳动保险制度。这些改革引进了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为劳动力的流动创造了必要条件,促进了深圳市初级、中级、高级等多层次的劳动力市场组织体系的形成。
技术市场目前深圳市已基本上实现了交易、中介、评估、信息咨询、专利代理、仲裁和审判一条龙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技术市场的形成也有力地推动了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1996年,我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347.6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8.7%。
信息市场深圳的信息服务市场是在改革开放中起步并发展起来的。至1995年底深圳市共有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登记企业1500多家,从事信息中介和信息交流的社会团体和信息机构共计2600多家,从业人员3万多人,1995年信息咨询业创造产值15.7亿元。
(五)社会共济和个人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深圳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特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1995年初,市政府讨论通过了《深圳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市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改革,形成了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保险项目比较齐全,社会化程度较高,法规制度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是成立了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二是组建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实行统一保险制度我市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失业保险制度。全市职工按照同一比例缴费,享受同样的基本保险待遇。同时,又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补充保险制度。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逐步实现了社会化管理。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保机构统一筹集,集中发放。参保职工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约定的医疗单位就医。为减轻企业负担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条件。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一是根据我市劳动用工制度的实际情况,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深圳户籍和蓝印户口职工,按工资额19%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外地劳务工按工资额1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务工离开深圳的,养老保险金转回当地保险机构或退还劳务工本人。二是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调整养老保险负担比例、帐户结构和计发办法。职工个人缴费调整到5%,并逐步提高到8%,个人帐户比例调整为13%。同时,改进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新老制度平稳过渡。三是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委托审计机构定期审计,养老保险金的收缴、使用及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改革医疗保险制度一是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立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种方式,既保障了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又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三是健全制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局与约定医疗单位签订合同,依据合同对约定医疗机构进行监督,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医疗费用降低了50%,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改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一是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雇用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合理调整保险待遇,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失业救济金每年定期调整,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的80%计发。三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员工进行职业和转业培训,建立生产贷款基金,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六)以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社会服务监督体系
深圳的中介组织从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一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继成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证券、期货、信息咨询、劳动介绍、商务代理、典当拍卖等各类中介组织全面发展。到目前为止,深圳已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近4000家,从业人员达3 万多人。
深圳在改革中建立起来的较为完备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较好地发挥了沟通协调、监督调控、公正仲裁、资信评估、咨询服务等项职能,在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七)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民经济核算和企业财务会计体系
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会计准则(试行)》, 199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新的会计制度打破了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统一性和可比性;按照国际惯例,规范了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统一了各类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在企业建立了资本金制度,规范了利润分配方式,给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条件。
在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面,深圳也作了一些改革探索。我市现已基本建立了市、区国民经济核算新体系的框架。我们编制了1992年和1993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表,投入产出表和资金流量表,完成了1994年和1995年的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实现了由旧体系向新体系的初步过渡。1996年,我市第一次编制新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循环帐户,系统地描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基础数据,成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
(八)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体系
特区建立以来,我们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在分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唯一的分配主体,尊重企业分配自主权,让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分配主体。在改革过程中,逐步改革了企业工资总额控制方式,实行企业在确保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利润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相应的分配方式。
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在国有企业试行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推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技术入股和管理入股,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把自己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作为投入,形成技术投资和经营投资,组织新型的科技企业。
加强政府对分配领域的宏观、间接调节。主要的调节手段包括:第一、加强税收调节,通过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严格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来解决收入分配过分悬殊问题。第二、对各类企业实行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分配行为。第三、加强政府的再分配职能。除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外,在全市实行最低生活费标准,实施扶贫计划和“同富裕工程”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做到兼顾公平,保持社会的稳定。
(九)以间接手段为主的面向全社会的地方经济管理、调控体系
以间接手段为主的经济管理调控体系的建立是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的。经过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系列改革探索,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逐步从微观管理转向大行业、宏观的管理,从计划的直接管理转向通过市场的间接管理,从由主要靠行政审批手段管理转向主要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政府基本上从大量的微观审批事务中解放出来,依法抓大事,抓宏观管理,强化制定规划、政策引导、依法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提高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起了以间接管理为主的面向全社会的经济管理调控体系。
随着经济管理调控体系的逐步建立,深圳市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规划、政策、法规、协调、监督、服务”作为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能,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真正建立起职责明确、运作有序、服务优良的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体制。
(十)适应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规体系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授予深圳市制定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获得立法权以后,我市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认真行使立法权,立法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到目前为止,深圳市人大共制定法规88部,深圳市政府制定规章90多件,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协调配套、与国际惯例衔接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规体系框架。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分为六个部门: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法,市场中介法,市场管理法,市场体系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规体系,不仅巩固了改革成果,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借鉴。
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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