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企业面对着瞬息万变的投资市场,承担着社会资本激烈竞争的压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这一基本使命的征程绝非坦途,国有投资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终极考验,便是“围猎”。国有投资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如何在“反围猎”中的发挥积极作用,值得所有纪检监督组织深刻思考和实践。
一、“围猎”行为的主要表现
掌握国有资本投资决策权的领导干部,在“围猎者”的眼中犹如猎物,“围猎”手段更是层出不穷,花样翻新。
一是从领导干部们的兴趣喜好中寻找突破口。“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这句话在某些圈子里颇为盛行,比如: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晓林长期违规打高尔夫球,违规接受宴请,正是掉进了“围猎者”处心积虑挖好的陷阱,最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依法开除党籍和公职。通常,这些“围猎者”特别地“善解人意”,能准确地瞄准领导干部的嗜好,倾其所能、投其所好,为领导干部考虑的十分“周全、细致”,只要领导干部喜欢的,就没有办不到的,并且拍胸脯保证不会有事,最终引诱一个又一个的领导干部掉进“包围圈”不能自拔。由此看来,领导干部们若对自己的兴趣、爱好不善节制,就很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二是以“温水煮青蛙”的形式进行“围猎”。这种行径带有持续性和麻痹性,“围猎者”在狩猎过程中,从细微入手,从日常出发,以吃饭喝茶起步,不断巩固与领导干部的“哥们”情谊,待情感基础逐步稳健之后,这些“围猎者”已然在很多方面得到了权力的青睐和回报。此类案例在我们的身边层出不穷,他们都是在一批“重义气、善交往”的老板朋友无微不至的“关怀”下落的马。那么,领导干部如何同商人正常交往呢?这就要区分究竟是“清”、 还是“亲”的企商关系,甚至于是甘于被“围猎”的关系。常言道“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围猎者”通常是在潜移默化中不断软化领导干部们的警惕性,逐渐淡化底线意识,最终成功狩猎。
三是“围猎者”针对一些抵御能力较强或是位高权重难以接触到的高层领导干部,采取“迂回包抄”之计。正面难以突破,就发起侧面攻击,从领导干部的外围入手,选择其家属、子女、秘书等伺机进行渗透,一旦他们的身边人“入围”,某些领导干部也只好“荣辱与共”,跟着“入围”。
四是“重点捕鱼”,高度关注企业主要领导和关键部门负责人。在我们的企业中存在一些领导干部长期浸淫于“温床”之中而难以自拔,自以为法不责众,不可能出事,长期与“围猎者”互相勾结、形成了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导致腐败案件一发生就是大案和串案。究其本质,在“围猎者”的眼中,领导干部不过就是自己的“猎物”而已,要防止被“围猎”,我们就必须将“围猎”的因果剖析清楚,对症下药,破除陷阱。
二、围猎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权力过度集中。国有投资公司在配置权力时有权力高度集中的态势,党政主要领导掌控了较大的决策权,但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少数领导因性格强势和工作方法单一,热衷于“一言堂”和“一支笔”,一人就拍板决定企业内的某些重大事项。“围猎者”就会利用这一现象,将有决策权的领导作为“围猎”重点目标,着力打通这层“人脉”,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
二是惩戒失衡成本低。司法实践中,对受贿惩罚较重而对行贿者却惩罚相对较轻,而且行贿人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围猎者”的风险成本被大大降低,助长了“围猎者”肆意妄为的心态。“围猎者”队伍的壮大,必然增加 “被围猎者”失守的风险,“围猎”与“被围猎”的天平进一步倾斜。
三是缺乏有效监督。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机构和人员均较为精简,有的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纪检监督机构,监督力量普遍较弱,职能监督、风险控制体系往往处于空转状态,监督部门很难对本企业内拥有决策权的领导进行有效监督制约,这为“围猎者”开展“围猎”活动腾出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四是缺乏敬畏精神。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领导干部队伍中,仍然存在片面强调生产经营第一,唯“指标”论大有市场,个别领导干部长期不重视提高自身政治素养,更不重视对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学习,造成了政治意识淡薄、纪律底线失守的状况,让领导干部失去对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敬畏,放弃做人做事的底线,一步步坠入重围却不自知。
三、纪检监察组织如何在反围猎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及时厘清三种关系,积极探索纪检监察组织在“反围猎”中的定位
一是正确厘清公司发展与监督约束的关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监督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互不相悖。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克服片面强调经营业绩而忽视监督约束的情况。要在专心致志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丝毫不松懈地抓好纪律监督工作,积极创造“反围猎”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正确厘清严格管理与关心爱护的关系。“严管就是厚爱”是事业发展和干部成长的辩证经验总结,要切实体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就是真正爱护的理念。纪检监察人员放弃原则的宽恕、保护,为“围猎者”的活动创造了土壤。只有坚持原则,敢于较真斗硬,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萌芽和苗头阶段,才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好爱护。
三是正确厘清发展创新与容错纠错的关系。国有投资企业一般具有跳起摸高的战略目标,要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敢闯敢试、先行先试。纪检监察组织应建立事前提醒、事后监督、有错必纠的闭环容错纠错机制,为决策者们干事创业、主动作为撑腰打气,又要甄别和防范以改革创新为由实施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突出“三个重点”,逐步构建完善“反围猎”工作机制
一是突出“关键少数”权力约束这一重点。不断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职能监督和执纪力度,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规范,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消灭权力寻租的空间,让“围猎者”无机可乘。
二是突出“关键环节”防控机制建设这一重点。突出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反围猎”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围猎”行为。重点对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投融资及资金使用、固定资产运营管理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也被纳入了监察范围。以各业务板块为主体,以上述领域和环节为重点,健全完善有效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十分迫切,应通过系统梳理排查廉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落实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从源头上做好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让“围猎者”无处遁形。
三是突出培植廉洁文化这一重点。突出廉洁从业宣传教育重点,提炼培植具有行业特点的廉洁文化,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充分发挥反面教材作用,将警示教育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党课教育的重要内容中,使干部认清可为与不可为,自主规范自身行为。加大对违纪违规干部的点名道姓通报力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形成有效震慑,营造崇廉尚实的浓厚氛围,让“围猎者”无缝可钻。
(三)积极构建“三个不腐”,推进“反围猎”工作有效开展
一是以“不敢腐”为基础构建惩戒机制,为“反围猎”工作提供威慑力。纪检监察组织要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二种形态,依纪依法、科学分类、及时处置来信来访,对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线索,应及时初核、立案,对反映干部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以及其他轻微违纪的,应加大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力度,做到早提醒,早纠正。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该回避没有回避、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应敢于问责并曝光典型问题;对该问责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二是以“不能腐”为根本构建防范机制,为“反围猎”工作提供全面监督。要铲除腐败的土壤,就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在监督检查上下功夫,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队伍;要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让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去。
三是以“不想腐”为目标构建自律机制,为“反围猎”工作提供思想支撑。再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也不能规范所有人,导致腐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人的主观因素是决定性的,不想腐是内在的自我约束。人们时常将理想信念比喻为“精神上的钙”,“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让“围猎者”有机可乘。理想信念更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支撑,有了崇高的理想信念就有了健康、积极的精神追求,就不会自我腐化,思想会更“干净”、精神会更振作。
要能够清晰看到“反围猎”的成效,就需要做好打响“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国有投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具备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抓铁有痕的工作干劲,持之以恒的干事热情,努力构建完善的“反围猎”机制,有效避免“项目上马,领导下马”的案例重复出现,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论文作者:贾富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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