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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与此同时,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分配问题,势必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分配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这是理所当然的。
一、邓小平晚年十分重视分配问题
谈到当前的分配问题,我们必须了解一下邓小平晚年(视察南方讲话以后)对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分配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的思考。他在1992年12月指出:“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到本世纪末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战’”[1]1356,1357。
他还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接着他提出,随着四个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问题。比如刚才讲的分配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1]1364
邓小平晚年在分配问题上有几点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第一,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倡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到了晚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他强调要实现共同富裕。他认为,到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社会矛盾就会发展起来,尖锐了是会“打内战”的。邓小平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他总是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他们并不会自发地、主动地帮助还处在贫穷状态的人,先富帮后富,需要党制定和贯彻正确的政策才能实现。第二,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不应该出现两极分化,甚至不应该出现百万富翁。到了晚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和壮大,他改变了看法,提出“两极分化自然出现”,需要从政策上认真对待,采取各种措施予以解决。他不是回避问题,而是面对现实,要求积极解决问题。第三,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虽然提出要防止两极分化,但那时两极分化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到了晚年,他清醒地看到已经成为现实的两极分化现象的严重性。他认为,应该把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提上日程了,他把能否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上升到改革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还是滑向资本主义的原则高度,指出如果改革的结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
从邓小平晚年关于分配问题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可以清晰地得出一个结论:邓小平认为,最迟到20世纪末,我国分配领域的政策应该有一个大的转变,即从着重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为强调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共同富裕。
这些富有远见的思想,充分表明邓小平始终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密切关注改革实际进程,不掩盖问题,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及时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他这种鲜明的阶级立场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在分配问题上,要说“与时俱进”的话,邓小平是一个典范。
邓小平充分估计到解决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指出解决分配问题比解决发展经济的问题还要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当前面临的分配不公的原因,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地制定分配政策,妥善解决分配领域出现的矛盾。然而不得不承认,目前在理论界以及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分配领域中出现的社会矛盾采取“鸵鸟政策”,回避问题。例如,客观上存在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现象,有人却不承认有剥削,不按照党的政策捍卫工人的利益,积极地解决劳资矛盾;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有人却玩弄一些统计数字(例如炮制城乡两套基尼系数),极力否认我国存在两极分化,无视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目前分配领域已经暴露出众多矛盾,有人却打着效率优先的旗号,不注意甚而不愿意去解决这些矛盾,仿佛只要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这些矛盾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如此等等。这些想法和做法,只会使社会矛盾积累下来,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我们应该以邓小平为榜样,深入社会实际,调查研究,正视并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
二、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分配问题
现在谈论分配问题的文章汗牛充栋,但许多文章却是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分配问题,不讲马克思主义,不讲社会主义,“言不及义”,因而抓不住分配问题的本质。这种现象也许是多年来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的后果吧。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从实物形态看,分配是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各个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分别取得自己的一份,是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运动的一个环节。这是一切社会共同的。但是,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不同社会制度下,分配方式的性质是不同的。分配方式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不是随意地确定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客观地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13社会产品如何进行分配,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人们可以改变分配的具体做法,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却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不会随人们的意志而转移。要知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306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因此,不能撇开生产关系,尤其是不能撇开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一回事,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是另一回事;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是一回事(当然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也是不一样的),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
毛泽东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他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对社会主义的分配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看法,其中,他谈到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他批评教科书“把消费品分配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种说法,指出“这是一种分配决定论的错误观点。就以分配问题来说,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分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在谁手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教科书在这里不讲生产资料的分配,只讲消费品的分配,并且把消费品的分配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是对马克思上述正确观点的一种修正,是理论上的一种极大的错误。”他还指出:“教科书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根本优越的地方就在工资不断提高,很不对。工资属于消费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就会有什么样的产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消费品的分配。前者是决定后者的。”[4]399,505-506
这段话,仿佛是针对当前理论界研究分配问题的一种原则性的错误倾向来说的,这种倾向就是:离开生产关系、尤其是离开所有制,孤立地、抽象地研究分配,仿佛无论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无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分配方式、分配原则都是一样的,需要研究的只是分配领域具体的操作性的政策。出现这种情况,是同多年来不读马列、不问姓“社”姓“资”分不开的。这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讲没法说清楚分配问题。
这种情况,令人想起马克思批评过的拉萨尔主义来了。拉萨尔主义的一个特点就是,讲到社会主义时,强调国家应该制定政策,保证“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使工人获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马克思批评说,撇开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一味“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是根本错误的”。他指出,“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这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3]306。真不知道那些完全避开所有制、只是就分配谈分配的经济学家,读到《哥达纲领批判》中这段话时是什么感想!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我们研究分配问题,不能停留在分配的表面现象上,停留在分配的具体操作性措施上,而应该深入到决定分配关系的生产关系中去,从生产关系中、尤其是从所有制关系中去把握分配问题。
我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来分析一下当前分配领域的两个热点问题,即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
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这是众所周知的。但与此同时,我国也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这也是回避不了的。人们一般用基尼系数来说明贫富差距的大小。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尼系数为0.25,1992年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2009年已达到0.47,估计现在已超过0.5,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贫富差距很大的国家之一。一方面,我国现在有一个堪比世界富豪的阶层,据估计,2009年百万美元的富翁人数已达到67万户,居世界第三,资产超过十亿的富翁人数仅次于美国,名列世界第二。另一方面,就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有很大改善,但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的生活没有达到小康水平,有的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处于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境地。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每日收入在1美元以下,属于绝对贫困,2美元以下为低收入,属于穷人之列。现在估计中国有1.5亿人口每日收入不足1美元,属于绝对贫困;有31%的人口即4亿多人每日收入在2美元以下,属于穷人(有人估计,城乡合计每日收入在2美元以下的人口达10亿)。尽管有人竭力否认两极分化,然而事实是任何辩辞都改变不了的。
谈论两极分化的文章,一般都把两极分化的根源归之于分配的具体政策的缺陷,因而认为只要适当调整分配政策就可以解决。这显然是一种表面的说法,没有探究事情的本质。
人们在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时,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马克思最早科学地分析了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3章中深刻地阐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他指出:“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从而无产阶级的绝对数量和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2]258“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2]259
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极分化是资本与劳动对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因而它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仅仅看作是分配问题,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两极分化是以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它是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的表现。只要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只有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才有可能消除两极分化这种社会现象。邓小平把消除两极分化列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其理论根据也就在这里。
我国的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单一的公有制,那时根本没有两极分化的现象。但是这种所有制结构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的水平和发展需要。落后的、发展又不平衡的生产力,客观上要求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公有制的补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完全正确的,它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事情总是有利有弊的,随着私营经济等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两极分化自然出现”,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在我国,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利润侵占劳动报酬已经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经济成分的普遍现象。据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89元,私营企业为9282元,农民工月工资为639元,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相当于国有企业的65%,农民工的工资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45%。上世纪90年代以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在那里,绝大部分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而当地农民工工资12年每年仅增加5.1元,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实际工资是下降了。2007年,全国工资总额2.8万亿元,国有企业发放1.62万亿元,占57.6%;其他经济成分发放1.18万亿元,占38.5%。但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仅占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的21.8%,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占70%。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劳动者收入低到什么程度。
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利润却飞速增长。2006年,全国私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860亿元,比2000年的189.6亿元增加了8.84倍,在全国工业企业中所占比重由4.3%上升到25.8%;拥有的资产从3873亿元上升到37910亿元,增加了8.78倍。2009年,全国私营企业实现利润达到6849亿元。在“十五”期间,非公有制经济的利润年均增长41.2%,其中私营经济利润年均增长59.8%;非公有制经济拥有的资产年均增长29.2%,其中私营经济拥有的资产年均增长49.1%。
在私营经济里,一方面劳动收入低下,另一方面资本收入迅速增长,这种两极分化现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200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计算,我国城镇居民占20%的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9.5%,而占20%的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仅占总收入的12.6%。收入最高的10%的人群与收入最低的10%的人群相比较,收入的差距由1988年的7.3倍扩大到2007年的23倍。一个拥有上千万、上亿元资产的人群迅速形成。2007年,我国私营企业主有1390万人,平均每户拥有资产182万元;资产超过千万的87.5万人,过亿的5.5万人,过10亿的1900人,过百亿的140人。据招商银行的报告,2008年全国个人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32万人中,拥有的投资资产超过9万亿元,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1/2,也就是说,占人口0.2%的人持有的投资资产已占到全国的一半[5]。
这些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中,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这种状况不仅使得劳动人民感到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下降,丧失了主人翁感,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两极分化现象呢?
第一,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理解和对待两极分化。既然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那么评价两极分化实质上就是评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作用。从道义上讲,共产党人是要谴责两极分化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除两极分化。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中,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充满阶级感情,揭露资本原始积累的实质,指出资本一来到世间,就每个毛孔流淌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他们却对处于上升阶段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作用客观地进行赞扬,称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时,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的矛盾日益尖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他们才提出要求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对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也应采取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因而我们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两极分化现象是允许存在的。我们对两极分化的政策,不能从道德观念、思想感情出发,而应该立足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一价值判断。
第二,应该采取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内难以避免,但是必须看到,两极分化现象如果听任其发展是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甚至导致政局动荡的。因此,在允许存在两极分化的同时,应该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把两极分化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一点,不应用阻碍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发展的办法,而应靠积极发展公有经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实现。有人在谴责两极分化的同时,却反对发展公有制经济、主张私有化,这就自相矛盾了),不能听任扩大。现在,引发群众不满的恰恰是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扩张,两极分化现象在急剧发展。究竟允许存在两极分化的范围多大(这实际上也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多大比重)才是恰当的,这个“度”,应该是学术界和实际工作者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不应回避;另一方面,要限制两极分化带来的消极影响,缓和社会矛盾。在初次分配领域,应该严格贯彻《劳动法》,并在非公有制企业里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切实保障工人的权益,保证工人在市场上能按照劳动力价值出卖劳动力,不仅保证满足再生产劳动力的生理要求(即劳动力价值的最低标准),而且力争实现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历史因素的要求(即劳动力价值的最高标准)。借口“改善投资环境”而人为地压低工人工资、从而扩大两极分化现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再分配领域,除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行贿等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任何“赦免”、“淡化”的主张,只会激起民愤,绝不可取)外,还需要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的累进所得税、扩大社会保障等办法缩小贫富差距。在第三次分配领域,应大力提倡和鼓励富裕群体捐资慈善事业。总之,要在分配的各个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尽可能缩小两极分化带来的消极影响,缓和社会矛盾。
第三,应该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彻底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这一目的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目前允许剥削、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在分配领域采取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也不是共产党所追求的公平的标志(我们主张的公平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我们是利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积极作用,发展生产力,为将来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创造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长远目标。忘记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不把当前的一切工作看作是朝最终目标前进的一步,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四、公有制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才有可能根除两极分化这种社会现象,实现共同富裕。
为什么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两极分化现象、实现共同富裕呢?这是因为,在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像列宁说的那样:“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6]392这就排除了任何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方面使得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3]304人们不能不劳而获,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即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换句话说,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7]194社会,旧的分工依然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还没有消灭,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3]304。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在分配领域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尽管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它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中有着自己的贡献,但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却不是参与分配的一个要素。在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所生产的总产品,在扣除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后,全部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同私有制基础上的、尤其是同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同之处。这种由公有制决定的分配方式,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当然,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会有区别的,但在公有制范围内必须、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一点是不会改变的。
实行按劳分配,虽然由于劳动能力不一样、赡养人口不一样,人们的生活还会有一定的差别,但是由于排除了生产资料参与分配,人们只能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消费品,这就不会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更不会出现一极财富积累、另一极贫困积累的现象。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公有制以及由它决定的分配方式,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有一位身居高位的人,罔顾事实,硬把我国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说成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认为取消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才能消除两极分化,这种观点,不仅没有理论根据,而且同现实完全背道而驰。一个最起码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是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而且国有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部分,那时根本没有两极分化现象;现在,国有经济的比重已经下降到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三分之一以下,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显然,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和扩大是同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下降、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比重的上升分不开的。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不能完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改革加以解决的。但绝不能利用国有企业工资制度中不完善、需要改革的具体问题,来否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根本性质,更不能把这些具体问题上纲为两极分化,进而否定国有经济。
有人提出,不需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要调整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不仅如此,他们还从理论上要求把社会主义“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说,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需要澄清。
共同富裕是许多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人们对什么是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却有不同的理解。邓小平不是抽象地谈论共同富裕的,而是把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而这样的共同富裕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在私有制基础上,尽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的生活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但由于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根本不可能有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在市场上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劳动力价值是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这一价值的,既有生理的因素,也有历史的、社会的因素。因此,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是会增加的,从而工人生活水平也会得到某些提高。但是,这种提高,第一,始终只是局限于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资本家只承认等价交换,此外是不肯多花一分钱的;第二,随之而来的是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增长幅度更大。在工人生活提高的同时,两极分化在加剧。这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共同富裕。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任何人不能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产品,因而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这就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可见离开公有制,就谈不上共同富裕。否定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基本前提来侈谈什么共同富裕,岂不是南辕北辙了吗!
这些人所讲的不要以公有制为前提的“共同富裕”究竟是什么呢?他们指的是瑞典那样的高福利政策,也就是所谓的“福利社会主义”。其实,西欧社会党搞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所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它不触动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改变雇佣劳动制度,只是由垄断资产阶级从剥削第三世界以及本国劳动人民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因而至多只是对资本主义制度作若干改良而已。尽管就眼前利益来说,这种政策对本国劳动人民是有利的,但这不过意味着,“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8]714而已,而没有根本改变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从而根本不可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五、公平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世界上没有抽象的、永恒的公平
与分配问题有关的,还有一个公平问题。有人完全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强调分配要公平,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公平。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甚至炮制出一个公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做到了公平,那就是社会主义了。说的人振振有词,听的人却疑惑重重。
公平是人类自古至今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是,究竟什么叫“公平”?“公平”与“不公平”的标准是什么?对这个看似十分简单的问题,回答却是莫衷一是。人们经常从对自己或对本阶级是否有利出发,设定一个公平的标准,然后用这个标准去衡量社会上的一切事物,符合这一标准的,就认为是公平的,就表示支持;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就认为是不公平的,就予以谴责。资产阶级打出公平、平等的旗号进行反封建斗争,并把资本主义社会说成是最公平的社会;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则用自己设想的“永恒的公平”来批判资本主义。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大家都认可的、适用于一切社会的公平标准。
谈到公平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论述公平的。我认为,有两篇文章应该认真读一下。一篇是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在这篇文章里,恩格斯在批判普鲁东提倡的“永恒的公平”时,给“公平”下了一个经典性定义,他说,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3]212公平,作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不存在某种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占有了奴隶创造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一部分必要产品,当时这是公平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是公平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加上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劳动还不是生活第一需要,这种状况决定了按劳分配是最公平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们会认为,按需分配才是公平的。
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公平的内涵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来抽象地谈论公平问题。把抽象的、“普世”的公平(这种公平是主观想象出来的)作为社会主义的标志,或者把实现这种公平当作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讲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把因果关系搞颠倒了:仿佛公平这种观念不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相反,而是公平这种观念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了。
另一篇是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在19世纪70年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拉萨尔主义的影响很大。拉萨尔派主张,在未来社会里,应该公平地分配劳动所得,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马克思着重批判了“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马克思用提问的方式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3]302
马克思反对抽象的“公平分配”原则,因为公平的标准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是不一样的,没有一个适用于各个社会的统一的公平标准。应该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考察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确立是不是公平的判断标准。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国情使得我们的公平观变得复杂了。在全国解放以后,经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已占主体地位,这意味着我国已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内,按劳分配是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但是,我们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生产力水平不高而发展又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外,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在这些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内,私有制的存在决定了按要素分配才是公平的分配方式。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剥削,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范围内是公平的,应该予以保护,因为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分配方式。
总起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是唯一公平的。我们应该用这种公平观来观察和评价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当然,这种公平观是历史的,只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我们的公平观应该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
根据上面的叙述,谈到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我们至少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公平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表现,不能离开经济关系到人们的头脑中去寻找公平的标准。经济关系决定公平的标准,而不是相反。不同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公平标准,不存在抽象的公平,公平总是具体的。因此,讨论公平与否的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关系,首先要研究所有制关系。第二,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公平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亘古不变的公平,更不能用“永恒的公平”、“公平的分配”等等臆想的标准去评价社会生活现象、提出改造社会的方案、制定具体的社会经济政策,而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公平的问题。第三,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去判断公平与否。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在道义上始终站在被压迫、被剥削者一边,谴责一切剥削行为。然而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3]492按照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必须把公平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要研究一定的公平观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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