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的形式选择(之一)———个基于国家间交易成本的模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交易成本论文,模型论文,形式论文,制度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行为的根本动力。基于国家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国家经常在一定的政策领域中进行必要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在于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但是共同利益并不能够保证国际合作的自动实现。如果国家希望达成相互合作,它们还必须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制度安排来克服国际合作中的障碍。非正式的默契与口头协议、正式的国际条约、正式的国际组织和超国家组织等就是保障合作实现的几种制度形式。在具体的国际合作中,有关国家往往需要在这些不同的国际制度形式之间作出选择。那么,在一个以民族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现代国际体系中,国家如何在不同形式的国际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呢?
在国际关系理论谱系中,有关国际制度形式选择的理论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别。第一类是以一般的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 )作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机制理论。基于“囚徒困境”模型和科斯定理,罗伯特·基欧汉在1984年出版的《霸权之后》中发展出了一套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 在此基础上,阿瑟·斯坦(Stein,1990)、利莎·马丁(Martin,1993)、苏长和(2000 )等运用博弈论工具来分析战略情势的不同特点,从而为国际制度的多样性特点提供了一种简洁的解释。他们认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不止“囚徒困境”一种,因此必须创设不同类型的国际机制以满足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问题所提出的功能性要求。但由于其分析基点在于战略情势的不同特点,这些学者对于各种国际制度形式的不同特点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
第二类则是为某种特定的制度类型“度身定做”的理论解释,例如联盟形成理论、国际组织理论、一体化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等。这些理论所探讨的中心问题分别是:国家间为什么要组成联盟(Russett,1968), 国家为何通过正式国际组织而行动(Abbott and Snidal,1998),国家如何实现一体化(Haas,1958),国家为何联合或兼并(Bean,1973)等,从而分别涉及了联盟、正式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以及邦联、联邦等制度类型。由于只专注于某一制度形式,这些理论没有充分揭示制度形式替代的连续谱,也没有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上比较国家可获得的各种选择方案。
第三类是为某一问题领域(如贸易/安全)中国际制度形式选择所提供的理论解释。贝思·亚伯勒和罗伯特·亚伯勒为了解释贸易自由化为何采取不同的制度形式,提出了国际贸易合作与治理的“战略组织路径”(Yarbrough and Yarbrough,1992)。戴维·莱克则以“关系性缔约理论”为基础,试图检验国家可以获得的安全关系选择。这些安全关系形态既可以是无政府的联盟,也可以是等级制的帝国,还可以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保护国和非正式帝国(Lake,1996)。卡嘉·韦伯则界定了具有不同程度约束力的安全合作安排连续谱,并以威胁的层次和交易成本两个变量来解释国家何以选择等级制安全结构(Weber,1997)。其实,无论是国际贸易机制,还是国际安全合作安排,都可以包容在国际制度形式选择这个更一般的问题之中。既有文献的分裂性质要求我们在统一的逻辑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机的整合。
在划分国际制度安排形式的基础上,本文引入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的研究路径,尝试从国家间交易成本的视角为国际制度的形式选择提供一个解释模型。
二、国际制度安排的形式划分
国际制度的形式选择可以从两个相互联系的向度上进行观察:第一,由于同一制度形式对不同国家的利弊不同,不同国家在相互合作中所偏好的国际制度形式可能不同;第二,基于合作伙伴、合作领域或合作时点的差异,同一国家可能在不同情况的国际合作中选择不同形式的国际制度安排。鉴于制度分为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戴维斯和诺思,1994),我们在此假设国际制度环境是外生给定的。就现代国际体系来说,国家的主权地位已成为一种制度,由此确立了引导国家间关系的最基本规则(Keohane,1995)。主权制度构成了最重要的国际制度环境。 对于某一特定时空而言,国际制度环境是不能由国家自己作出选择的。国际制度的形式选择只是主权国家在国际制度安排意义上的不同制度形式之间所进行的选择行为。在这一意义上,不同的制度形式可以根据制度化水平的高低置于连续谱的不同位置。我们使用以下三个基本维度来衡量制度化水平的高低。
第一,正式化(formalization)。所谓正式化, 是指明确地阐述和公开地批准国家间的行为规则。正式化程度是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特征。唐纳德·普哈拉和雷蒙德·霍普金斯(Puchala and Hopkins,1983,p.65)对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的划分、基欧汉(Keohane,1989,pp.3—4)对国际机制和国际惯例的区别都以此作为基本的着眼点。从现代国际关系的实践上看,国际条约以及据此建立的正式国际组织是最正式的国际制度安排,它们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地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默契和没有文字记录的口头协议则是完全非正式的。行政协定、非约束性条约、联合声明、最后公报、商定记录、谅解备忘录和准立法协议等国际制度安排居于这两极之间(Lipson,1991,p.502)。这些中间类型的制度安排在对国家义务和承诺的表达上比默契或口头协议更加精确、更加公开,但是并没有像正式条约那样获得国家立法机构的正式批准。尽管它们在正式化程度上也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别,如行政协定在很多方面都和条约相类似,而联合宣言更接近于口头协议,但由于它们一般都不要求获得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即可生效,也不要求在国际上公布或登记,所以在整体上可将其视为非正式协议。默契和口头协议也可以笼统地归入此类。这样,我们至少可以根据正式化程度的高低将国际制度安排分成非正式协议和正式的国际制度两大类别,而且可以据此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不同形式的非正式协议。但是正式化不能区分不同形式的正式制度,因此我们还需要引入衡量制度化水平的第二个维度——集中化。
第二,集中化(centralization )。肯尼斯·艾伯特和邓肯·斯奈德尔(Abbott and Snidal,1998,p.9)指出,所谓集中化,是指建立具体而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行政设施以管理集体行动。巴巴拉·克里门诺斯等(Koremenos,Lipson and Snidal,2001,p.771)则认为,集中化这个概念覆盖了广泛的集中性活动,包括散布信息、减少讨价还价的成本和促进规则实施等。实际上,关于集中化的上述两种界定并不矛盾,前者是从结构角度而后者是从功能角度阐释了集中化的涵义。无论是从结构还是从功能来看,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都是集中化程度很高的国际制度。一般来说,集中化是以正式化为前提的,即集中化程度很高的国际制度以正式的国际协议作为其基础。但是正式的国际制度并不必然具有很高的集中化特征。例如国际经济中的多数自由贸易协定、冷战期间美苏之间的军备控制条约等,就没有具体而稳定的组织机构和行政设施,它们是由各缔约国“自我实施”的。这样,我们根据集中化程度的高低,将正式的国际制度分为自我实施的正式协议和正式的国际组织。但是集中化的单一维度并不能揭示国际组织内部的重大差别,例如欧洲联盟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在制度形式上大相径庭,而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对成员国所做的约束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我们需要引入衡量制度化水平的第三个维度——授权化。
第三,授权化(delegation)。所谓授权化,是指授予第三方实施、解释和运用规则、解决冲突和制定后续规则的权威(Abbott,Keohane,Moravcsik,Slaughter and Snidal,2000,p.401)。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在国际政治中,授权都是一种重要的政治现象。正如丹尼尔·尼尔森和迈克尔·蒂额尼所言:“投票者授权给政治家,议员授权给政党领袖,民族国家授权给国际组织。”(Nielson and Tierney,2003,p.247)但是与国内政治生活中的授权现象相比,国家在授予国际组织的权威时要谨慎得多。只有一小部分正式的国际组织得到其成员国的广泛授权,多数国际组织所得到的授权是相当有限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从而形成了正式的国际组织在授权化程度上的明显差异。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和世界贸易组织能够以第三方的身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欧盟委员会则被赋予了起草管制条例的资格,这些管制条例在成员国同意后就具有了正式的法律约束力。与上述拥有充分授权的国际组织相比,许多正式国际组织所作的判决、仲裁或决议对成员国并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它们也不能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规则。本文将授权化程度较高的正式国际组织看作超国家组织,而把授权化程度较低或中等的国际组织视为一般的正式国际组织。
这样,我们根据制度化水平的三个维度,将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分为非正式协议、自我实施的正式协议、一般的正式国际组织和超国家组织。实际上,这些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分别代表了正式化、集中化和授权化程度高低的不同组合,如表1所示。
表1 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
正式化 集中化 授权化
制度形式
低
低
低非正式协议
高
低
低自我实施的正式协议
高
高
低(中等)
一般的正式国际组织
高
高
高超国家组织
在上面的讨论中,制度化水平与三个基本维度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即正式化程度越高,制度化水平就越高;集中化程度越高,制度化水平就越高;授权化程度越高,制度化水平就越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正式化程度不再变化时,制度化水平仍然可能因为集中化和授权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当集中化程度不再变化时,制度化水平可能因为授权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制度化水平和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制度化水平的基本维度
从上述讨论中亦不难发现,制度化水平的三个维度具有比较明确的前后递进关系。即授权化一般是以集中化为条件的,集中化则一般是以正式化为条件的。换言之,授权化程度高的国际制度,集中化和正式化程度一般都高。集中化程度高的国际制度,正式化程度一般都高。这样,我们根据正式化、集中化和授权化程度,不仅可以区分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而且可以直接比较这些不同制度形式之间制度化水平的高低(见图2)。(注:这种制度化水平高低所确立的连续谱只是在概率分布的意义上成立, 并非近现代国际社会中的所有制度安排都能对号入座。)
附图
图2 基本制度形式的制度化水平
三、国家间交易成本的影响变量
在国家间合作中,由于国家的有限理性特征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国家不得不为其权利的让渡而付出成本。我们把由于国家权利的让渡而产生的成本称为国家间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可以分为缔约成本和治理成本两大部分。国家间缔约成本是在达成权利让渡的契约前,国家为获取潜在交易伙伴和外部环境的信息、规定交易伙伴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交易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所付出的成本。国家间治理成本则是在达成让渡权利的契约后,国家为监督交易伙伴的履约情况、在情势变更后重新进行讨价还价、对不履约的交易伙伴实施制裁等所付出的成本,以及交易伙伴不履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从概念的外延上看,缔约成本和治理成本分别对应于奥利佛·威廉姆森所说的事先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威廉姆森,2002)。
作为成本—收益分析的一个范畴,交易成本应该是可以度量的,但其度量面临着许多难以克服的现实困难。鉴于这些困难,威廉姆森认为,只要比较出交易成本的大小即可,不一定非要算出具体的数值来(威廉姆森,2001)。根据这一思想,如果我们确定了国家间交易成本的主要影响变量,就可以间接比较国家间交易成本的大小。我们认为,国家间缔约成本的主要影响变量包括问题领域敏感性、国家同质性和透明度,国家间治理成本的主要影响变量则包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
问题领域敏感性
根据基欧汉(2001,第73页)的定义,问题领域(issue-area)可以定义为一些实际上需要通过共同协商或者通过同样的官僚部门紧密协调的手段加以处理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问题领域中所涉及的国家权利与国家主权之间的联系程度并不等同,在不同的问题领域中所进行的国家权利让渡具有程度不一的敏感性。例如,被称为“高政治”的军事安全领域中所涉及的国家权利一般比被称为“低政治”的经济、环保、通讯等领域中所涉及的国家权利更为敏感,因为前者对维护国家主权的意义更为根本。又如,同样属于经济事务,财政领域中的国家权利通常就比关税领域中的国家权利更加敏感,更加接近国家主权的核心部分。
除了上述对不同问题领域之间的一般性比较外,我们还发现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领域的敏感程度也可能不同。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1)宪政制度,比如一些国家实行议会制,而另一些国家实行总统制,由于国家权力在不同部门间的分配模式不同,这两类国家对同一问题领域的敏感性程度就可能不同;(2)利益集团,有的国家在某个问题领域中形成了强大的利益集团,而其他国家在同一问题领域中并没有这样强大的利益集团,从而导致了上述差异的产生,比如农业利益集团强大的法国在农产品问题上就比英国或德国敏感得多;(3)历史经验,由于某种特殊的群体性历史记忆,一个国家在某个问题领域中可能具备其他国家所没有的高度敏感性,比如长期具有中立主义传统的瑞典对欧洲防务一体化的敏感性程度就高于欧盟的其他成员国。
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大致比较问题领域敏感性的程度。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如果问题领域中的国家权利越敏感,国家为达成让渡权利的契约而需要投入的资源就越多,国家间缔约成本就越高。当某个问题领域中的国家权利过于敏感而使国家间缔约成本过高时,本来可以相互受益的国家间合作就不会发生了。我们可以根据这个基本判断得到一些具体的推论。例如,考虑到不同的成本约束,在属于“高政治”的问题领域中达成国家间合作就会比在属于“低政治”的问题领域中达成国家间合作更加困难。正如查尔斯·利普森所观察到的那样,安全领域中的合作机制与贸易和货币领域中的合作机制相比,“在数量上如此稀少,在范围上如此有限”(Lipson,1984,p.12)。又如,国家之间在关税领域达成合作就比在财政领域达成合作容易得多,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只是经济一体化的初级形式,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即使在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与货币联盟(EMU)中,各国仍然保有自己在财政政策上的自主权。
国家同质性
国家同质性表明的是不同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意识形态、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语言等方面的一致性或相似性程度。一般来说,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条件下,国家在某个方面的一致性或相似性程度越高,国家间缔约成本也就越低,国家间合作也就越容易达成。卡尔·多伊奇关于北大西洋地区政治共同体的研究结论支持了这一判断(Deutsch,1957)。多伊奇通过多个历史案例的比较研究发现,决策者的价值观相互包容是多元安全共同体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而种族差别或语言差别的加剧则往往导致政治共同体的解体。
为了简化指标体系,我们在考察国家同质性时集中关注基本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一致性或相似性。我们假设,在其他因素给定的情况下,当不同国家之间在基本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上的一致性或相似性程度越高时,国家间缔约成本就越低。拿破仑战争后由俄普奥三个君主国建立了“神圣同盟”,而二战前苏联与英法缔结互助条约的尝试以失败而告终,就是正反两个方面的例子。苏珊娜·沃纳和道格拉斯·莱姆克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所得到的结论与我们的上述假设也相吻合。这两位学者对1816年—1986年间发生的国家间军事冲突进行了经验检验,其结果显示,无论政治制度属于何种类型,制度的相似性对国家结盟的决定都有重要影响(Werner and Lemke,1997,pp.543—544)。他们指出,不仅民主国家之间具有一种特殊的关系,而且“独裁国家”之间也相互偏爱,因此只聚焦于民主制度和规范的“民主和平论”在这个问题上的视野过于狭隘。
透明度
在以自助为基本特征的国际体系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将自己的意图全部公之于众,以此保持行动的自主性。但是从决策过程的封闭程度或开放程度上看,不同国家的情况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学者们通常用“透明度”的概念来描述这种差别。根据伯纳德·法恩尔和克瑞斯汀·洛德(Finel and Lord,1999,p.2)的定义,透明度是指国内政治体系内外的行为主体能够通过法律、政治和制度结构获得关于政府和社会内部特点的信息。透明度并不必然和民主政治划等号,例如战后日本实行议会民主制,但大多数决策是由自由民主党精英之间的“密室交易”或者官僚私下确立的共识而作出的。因此,国家同质性程度的高低并不能涵盖不同国家在透明度上的差异。
在国家间互动中,透明度不仅与国家发出信号的能力紧密联系,而且与这些信号的可信性直接相关。由于国家可能故意发出错误信号,国家相互之间经常不能确信对方发出的信号(Fearon,1995)。如果国家的政策制定体系更加透明,其交易伙伴就可以通过更加便捷的渠道来验证这些信号的准确性。彼得·考威指出,美国的政治经济体系相对开放,“美国有它自己的秘密,但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信息披露,尤其是在经济政策上。这使1945年以后美国的内部市场及其管制对其他国家相对透明和可信”(Cowhey,1993,p.307)。与美国相比,日本的决策过程较不透明,从而阻碍了日本作出可信的国际承诺。考威据此认为,政治体系的透明度对外交政策承诺的可信性产生了影响。我们在此可以假设,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政策制定体系的透明度越高,作出“可信的承诺”的能力就越强,国家为达成权利让渡的契约所需要耗费的资源就越少,国家间缔约成本就越低。
资产专用性
根据威廉姆森(1996a,第70页)的定义, 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一般说来,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成本就越大,治理成本也就越高。参照威廉姆森的分类,本文将国际关系中涉及的资产专用性分为地点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和人力资产专用性。
第一,地点专用性。当国家在交易中投入某项资产后,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唯一性,如果把这项资产转向其他用途就会遭受很高的退出成本。苏欧天然气管线就是这样一种专用性资产。欧洲的技术可以用来援助管线建设以换取苏联的天然气出口。一旦管线建成,苏联人和欧洲人就会发现他们自己处在双边垄断之中:“苏联人不能通过这条管线将天然气卖给欧洲人以外的买家,而欧洲人不能通过这条管线从苏联以外的供应者那里获得天然气”(Yarbrough and Yarbrough,1987,p.11)。这种地点专用性也可以存在于国际安全领域中,一战中的法国海军部署就是一个例子。根据战前的英法海军协定,法国海军留在地中海,法国北部海岸的防务则交由英国海军承担。在战争爆发后,如果英国不参战,等于是让法国北部的海岸对德国海军门户洞开(基辛格,1997,第190页)。
第二,物质资产专用性。如果国家在交易关系中投入的物质资产具有专用性资产的特点,那么在交易关系中断或崩溃的情况下,这项资产就会大幅度贬值。例如在军事设备采购上,一旦购进了大量的美式装备并投入使用,就会有一种强烈的动机来保持这种采购的持续性,如果在配套设备上转向其他军备供应者,这些已经投入使用的装备就可能无法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肯尼思·沃尔兹注意到了国家间合作中的这种资产专用性。他指出,“一国的专业化程度越高,一国就更依赖其它国家来提供它不开采的原料和不生产的产品。一国的进口和出口额越大,一国就更依附别的国家。如果实行更精细的分工,全世界将获得更大的幸福,但是国家却因而被置于更密切的相互依赖中。”(沃尔兹,1992,第126页)
第三,人力资产专用性。这种资产专用性产生于“边干边学”。例如士兵如果为操作复杂的军事装备或者为准备特定类型的战争而受到专门的训练,就很难用其他士兵来代替他们(Weber,2000,p.24)。按照这一逻辑,在军事联盟中如果建立了统一的指挥系统并且在盟国之间实行军事任务的分工,那么每个盟国所重点发展的军事力量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力资产专用性。例如北约成立初期,战略轰炸的责任主要由美国承担,地面部队的核心部分在初期应由欧洲国家提供,组织和控制海洋交通线方面的主要责任应由美国和英国承担。这种适度的军事专业化反映在各国军兵种的不同构成上。莱克(Lake,1999,p.165)搜集了1955—1961年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数据。根据他的统计,陆军、空军和海军/海军陆战队的构成百分比如下:美国为35.6∶33.0∶31.3;英国为51.5∶31.2∶17.2;法国为76.9∶11.5∶11.5。
不确定性
福尔勒将不确定性定义为“在任何一瞬间个人能够创造的那些可被意识到的可能状态之数量”(张宇燕,1992,第94页)。一般来说,就某个特定的国家间交易而言,国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与交易伙伴或潜在交易伙伴的数目有关。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集团的成员数目越多,集团中的个体成员“搭便车”的动机就越强烈,“它所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越低于最优数量”(奥尔森,1995)。查尔斯·金德尔伯格确信公共物品分析也适用于国际经济,从而将奥尔森的逻辑应用于国际关系领域中。他宣称:“世界经济要实现稳定,不得不需要一个稳定者,而且只能有一个稳定者。”(Kindleberger,1973,p.305)
当然,国际合作中的不确定性与数目问题之间的关联并不一定是公共物品的性质所引起的。卡嘉·韦伯(Weber,1997)认为,大国的数目越多,国家在合作时背叛的概率就越高,因为潜在交易伙伴是容易获得的。例如,在两极体系中,国家很难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仅有一个潜在的盟友可以获得。格伦·斯奈德(Snyder,1984)则具体比较了两极体系和多极体系中的盟国相互之间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他的分析,在两极体系中的“联盟安全困境”比多极体系中的“联盟安全困境”更加缓和,虽然“陷入”(entrapment )的风险依然存在,但是“抛弃”(abandonment)的风险则低得多,盟国之间很少担心伙伴的背叛行为。 我们在此可以假定:交易伙伴或潜在交易伙伴的数目越大,国家在交易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就越大。
除了数目以外,国家发出或接收的信号也可以揭示不确定性的大小(Weber,2000)。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信号传递与国家对外政策制定密切相关。正如詹姆士·莫罗所指出的:“当一个行为体知悉其他行为体所做决定的有关信息时,就可能发生信号传递现象。如果不知情的一方所做的决定影响知情的一方,后者就会通过信号将信息传递给前者。在国际政治中,信号传递是一种揣度未知意图的方式。”(Morrow,1999,p.86)一般来说,如果交易伙伴所传递的信号越清晰,不确定性就越小;如果交易伙伴所传递的信号越一致,不确定性就越小;如果交易伙伴为传递信号所付出的成本越高,即采取了“高成本的信号传递”(costly signaling),不确定性就越小。
外生震动(exogenous shock)也可能加剧国家间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这里所说的外生震动是指外部环境中所发生的急剧变化,这些变化并非源于各交易伙伴的政治行为,但可能会产生一种罗伯特·杰维斯所说的“系统效应”(system effects)。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由于系统的组成要素之间相互连接,在某一点上所发生的变化会具有广泛的影响”(Jervis,1993,p.33)。这种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是参与交易的各方所始料未及的,往往会使它们的成本收益预期发生显著变化。当外生震动产生足够的“系统效应”时,交易伙伴不得不根据成本收益预期的变化来调整它们的对外行为,从而加剧了国家间交易的不确定性。
交易频率
交易频率在经济分析中的价值最早反映在亚当·斯密关于分工与市场范围之间关系的讨论中。斯密在《国富论》指出:“市场要是过小,那就不能鼓励人们终生专务一业。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他们不能用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随意换得自己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斯密,1972,第16页)威廉姆森认为,交易频率对交易成本的分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他将交易成本概念操作化的工作中,交易频率是刻画交易关系的一个基本维度。当交易伙伴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交易频率越高,机会主义所带来的损失就越大,治理成本也就越高。
类似的逻辑可以适用于国际关系研究中。当国家间交易的频率增加时,如果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那么机会主义造成的成本就会随之增加,国家间治理成本也就上升。例如在上古时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惯例,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还专门论证过使节不受侵犯的问题。在其后的两千年间,尽管违反外交惯例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由于国家间互动的频率较低,在外交使节的待遇上并没有发展出一套成文的制度安排。直到19世纪以后,随着国家间互动的加速,严格意义上的外交使节制度才得以发展。特别是在战后,随着国际相互依赖的迅猛发展和大量民族独立国家的涌现,国家间外交联系几乎在成倍地增长(赫尔德,2001,第76页)。如果不迅速完善外交使节制度,国家机会主义所造成的成本将会急剧增加。这正是制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主要动力。
表2 国家间的外交联系(1950—1970年)
1950年 1960年 1970年
国家的数目
81
90
134
总的外交联系
2140
3568
5388
平均的外交联系 26
40
40
美国的外交联系 70
80
115
法国的外交联系 70
75
117
英国的外交联系 67
80
115
四、国际制度的形式选择模型
在国际制度安排的四种基本形式中,非正式的国际协议最接近于沃尔兹关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经典表述,即“谁也无权指挥;谁也不用服从谁”(沃尔兹,1992,第104页)。非正式协议虽然可以表现为多种具体形式,如类似条约的行政协定、只表达合作意向的联合宣言、外交部门就特定事项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等,但无论其协议文本如何精确和具体,它与正式的条约相比都有两个基本差异:第一,其所做承诺在外交上的地位并不是一目了然的;第二,这些协议并不要求复杂的批准程序(Lipson,1991,p.533)。由于非正式协议的这些基本特点,国家即使作出了承诺,也可以灵活地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甚至在必要时可放弃协议而不必过多顾忌为之所承担的成本,从而在获取合作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持国家的行动自由。而超国家组织作为与之相对的另一极,在“排列原则”上更接近于“集中的和等级的”国内政治体系。各成员国根据协议的规定将如何解读和适用协议条款的权利交给了超国家组织,从而在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接受了国家之上的更高权威。在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超国家组织对成员国具有发号施令的权力,而成员国则有服从的义务,从而在国际关系的特定领域中确立了等级制的原则。劳埃德·格鲁伯对此指出:“基于合作的利益,国家领导人可能会把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交给预先设计的超国家仲裁或决策机构,在契约所规定的边界内许可这类机构开展行动,将它们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以对付国家间关系的持续期内可能出现的未知事态”(Gruber,2000,pp.73—74)。
自我实施的正式协议和一般的正式国际组织则介于这两极之间,兼有无政府和等级制的特点,可以看作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组织中间的混合形式或过渡形式。由于条约具有正式的国际法地位,并且经过复杂的国内批准手续,条约会比非正式协议产生更大的声誉效应。而国家的声誉关涉到国家在外交互动中的可信性,“一个有着诈骗名声的国家更难和其他国家沟通,更难达到它的目标”(Sartori,2002,p.122),缔约国即使完全基于自身的利益算计也可能小心翼翼地维护自己遵守条约的声誉。这样,条约通过提高声誉成本进一步降低了国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但条约在自我实施的过程中仍经常面临核查等方面的困难(Gallagher,1999)。与自我实施的国际协议相比,正式国际组织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行政设施。这种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行政设施使国际组织能够开展广泛的集中活动,如搜集信息、共同分担、联合生产、争端解决和规则制定与实施等。通过这些功能性的集中活动,正式国际组织能够更有效地约束缔约国的对外行为。正如艾布拉姆·蔡斯和安东尼娅·蔡斯所说的:“如果根据条约建立了正式的组织,那么正式的组织将成为政治动员的焦点,从而促进各缔约国在更高水平上遵守条约”(Chayes and Chayes,1993,p.202)。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度化水平越高,等级制属性就越强,国家在行动自主性上所受的约束就越多;反之,制度化水平越低,无政府属性就越强,国家在行动自主性上所受的约束就越少。简言之,制度化水平不同,国家在行动自主性上所受的约束就不同。基于这一差异,不同的国际制度安排形式在制约缔约国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上具有强弱不同的能力。从制度化水平的连续谱来看,制度化水平越高,对付国家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就越强,国家间治理成本就越低;制度化水平越低,对付国家事后机会主义的能力就越弱,国家间治理成本就越高。因此,缔约国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随着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而下降,国家间治理成本随着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而递减。
不过,“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缔约国来说,国际制度安排对国家自主性的约束具有“双刃剑”效应。一方面,这些国际制度安排在不同程度上约束了交易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它们也同样约束了缔约国自己的行动自主性,使其不得不为国际协议的签订而承担国家主权上的损失。肯尼斯·艾伯特和邓肯·斯奈德尔将这种损失称为主权成本(sovereignty costs),其内容包括“在特定问题上的结果差异、在某一问题领域中决策权的损失和对国家主权更根本的侵蚀”等(Abbott and Snidal,2000)。
在缔约国签订让渡权利的契约时,主权成本是它们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由于珍惜基于主权的自主性,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轻易处置自己的国家权利,各缔约国在达成契约前都会谨慎评估主权成本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最终决策。为了达成对自己有利的契约,缔约国不得不在信息搜集、作出决策和讨价还价等活动上付出大量成本。一般来说,缔约国预期的主权成本越高,它们在搜集信息、作出决策和讨价还价等活动上所需花费的资源就越多。比如,随着预期主权成本的提高,缔约国不但需要更清楚地了解其他国家的资源和正式谈判立场,而且需要更充分地知悉“它们对于形势的内部评估、 它们的意图、 它们的偏好强度和它们遵守协议的意愿”(Keohane,1989,p.118),从而增加了信息搜集成本。又如,随着预期主权成本的提高,缔约国审议和批准协议程序会更加复杂,政党、利益集团或专业团体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决策,国内的政治分歧和政策争论也会加剧,从而增加了决策成本。再如,随着预期主权成本的提高,缔约国会要求更多的保障措施来防范对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要求对方为其特定领域中的权威损失提供补偿性支付,或者设定更具合法性的问题联系(issue-linkage)机制以便相互进行转移支付等,从而增加了讨价还价成本。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国际制度安排与国家间缔约成本的关系:制度化水平越高,主权成本就越高,国家间缔约成本也就越高;制度化水平越低,主权成本就越低,国家间缔约成本也就越低。简言之,国家间缔约成本随着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而递增。
这样,缔约国在选择国际制度安排形式时,将在国家间治理成本与国家间缔约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国家间治理成本与国家间缔约成本的总和构成国家间交易成本。作为理性的国际行为主体,缔约国在交易收益给定的情况下,将选择使国家间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国际制度安排形式。换言之,如果国际制度安排形式X使国家间交易成本最小化,X就是这项国家间交易的最优国际制度安排形式。图3表达了这一思想。(注:图3的思想受到了杨瑞龙和周业安的启发。他们在讨论企业所有权分配合约的选择时对其基本思想作了几何描述(1998,第29页)。另外,莱克(Lake,1996,p.16)在讨论安全关系选择时也使用了图示来描述机会主义的预期成本与治理成本随着关系等级制的加强而发生的变化(莱克所说的治理成本与本文理论模型中的治理成本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不相同)。)在坐标系中,横轴表示国际制度安排的制度化水平,纵轴表示交易成本;GC曲线代表国家间治理成本,CC曲线代表国家间缔约成本;TC曲线代表国家间总交易成本,它是GC与CC的叠加。显然,在GC和CC的交点E处,国家间交易成本最小,其在纵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就是缔约国所应选择的最优国际制度安排形式。
附图
图3 国家间交易成本与最优国际制度安排形式
威廉姆森指出:“‘组织的多样性’是一个可检验的假说,造成这种多样性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2002,第539页)在此, 我们从国家间交易成本的视角说明国际制度安排形式多样性的原因。由于不同国家间交易的具体属性不同,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与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的形状就会不同,两条曲线交点的位置也就可能不同。因此,不同的国家间交易可能需要不同的最优国际制度安排形式。如图4,GC和CC的交点E[,1]所对应的最优国际制度安排制度化水平较低,GC′和CC′的交点E[,4]所对应的最优国际制度安排制度化水平较高。这样, 缔约国针对不同属性的国家间交易而选择制度化水平不同的最优国际制度安排,从而造成国际制度安排形式的多样性。
我们在前文中分别讨论了国家间缔约成本和国家间治理成本的影响变量。这些变量可以用来刻画国家间交易的具体属性,从而使不同属性的国家间交易相互区别。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问题领域敏感性程度越低, 缔约国越有可能选择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制度安排。
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问题领域敏感性程度越低,国家间缔约成本越低。因此随着问题领域敏感性程度的降低,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就会向下移动,它与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的交点就会向右移动,曲线交点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就会提高。如图4,当问题领域敏感度降低时,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的位置从CC移到CC′,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与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GC的交点就从E[,1]移到E[,2],E[,2]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高于E[,1]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
附图
图4 最优国际制度安排形式的选择
假说2: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国家同质性程度越高, 缔约国越有可能选择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制度安排。
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国家同质性程度越高,国家间缔约成本越低。因此随着国家同质性程度的提高,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就会向下移动,它与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的交点就会向右移动,曲线交点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就会提高。如图4,当国家同质性程度提高时,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的位置从CC移到CC′,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与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GC的交点就从E[,1]移到E[,2],E[,2]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高于E[,1]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
假说3: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透明度越高, 缔约国越有可能选择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制度安排。
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透明度越高,国家间缔约成本越低。因此随着透明度的提高,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就会向下移动,它与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的交点就会向右移动,曲线交点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就会提高。如图4,当透明度提高时,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的位置从CC移到CC′,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与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GC的交点就从E[,1]移到E[,2],E[,2]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高于E[,1]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
假说4: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 缔约国越有可能选择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制度安排。
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国家间治理成本越高。因此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的提高,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就会向上移动,它与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的交点就会向右移动,曲线交点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就会提高。如图4,当资产专用性程度提高时,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的位置从GC移到GC′,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与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CC的交点就从E[,1]移到E[,3],E[,3]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高于E[,1]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
假说5: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不确定性越大, 缔约国越有可能选择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制度安排。
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不确定性越大,国家间治理成本越高。因此随着不确定性的增加,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就会向上移动,它与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的交点就会向右移动,曲线交点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就会提高。如图4,当不确定性增加时,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的位置从GC移到GC′,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与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CC的交点就从E[,1]移到E[,3],E[,3]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高于E[,1]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
假说6: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交易频率越高, 缔约国越有可能选择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制度安排。
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交易频率越高,国家间治理成本越高。因此随着交易频率的提高,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就会向上移动,它与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的交点就会向右移动,曲线交点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就会提高。如图4, 当交易频率提高时,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的位置从GC移到GC′,国家间治理成本曲线与国家间缔约成本曲线CC的交点就从E[,1]移到E[,3],E[,3]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高于E[,1]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