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在公共社会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

浅析新媒体在公共社会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

浅析新媒体在公共社会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宿丹华 哈尔滨理工大学艺术学院

摘要: 本文对新媒体在公共社会当中应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相应地提出了建议。新媒体作为全新的媒体形态,它对公众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公共社会的基本价值和结构,事关公众自身权益的维护。本文就此进行浅析。

关键词: 新媒体;公共社会;问题

一、新媒体在公共社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缺乏新媒体意识

新媒体传播渠道需要通过新媒体固有的渠道向公众予以告知,接受公众监督。但是公众是否对新媒体有着足够的了解,对新媒体的属性和本质有着深刻的认知,这都是存疑的。本文发现当前公众对新媒体仍然存在着“误解”,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混为一体。认为新媒体不过比传统媒体更高科技化,技术更先进。第二,对新媒体的传播效应估计不足。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层对新媒体的传播效应没有很好的认知。

(二)公众舆情引导能力有待提升

新媒体时代新媒体传播不仅要从公众内部意识转变做起,还要主动地积极去引导公众的伦理责任意识的觉醒。从社会层面来看,要加强诸如舆情引导方面的能力提升。应该在新媒体伦理意识自身提高的同时,积极引导舆情事态的发展。及时处理公众的诉求,不能漠视民意。一旦发生不良事件或者恶性事件要积极主动去搜集公众需求,站在公众角度去考虑问题,引导舆情事态向良性轨道发展。

二、新媒体在公共社会中应用的问题解决对策

(一)新媒体价值估计不足

众所周知,新媒体相比传统媒体具有超媒体性、交融性和虚拟性几种特点。从新媒体的性质角度看,新媒体相比传统媒体,其社会伦理性质发生了颠覆性变化,这对新媒体人员的传统媒体价值认知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一方,它的主体性的实现需要“他者”来完成。公众与新媒体的“责任关系”,绝不是传统社会伦理价值上的“谁应该对谁负责”,而是一种全新的“为他”的关系。在这种意义上,公众与新媒体互为异质性的“他者”,而且始终保留这种异质性。可见这是一种伦理关系上的社会主体,而不是传统意义的自足的主体,这与新媒体时代新媒体传播的根本要求是不谋而合的,传统的媒体价值观念已经不适应新媒体时代的需要,“主导型”新媒体传播模式不能满足公众需求。应该积极扭转传统新媒体传播价值观念,不能以“权力式的自我”为出发点,要利用好新媒体优势及发展契机,以公众需求出发,将双方纳入一种“建设性的关系”之中,以“他者”为条件,积极构建“新媒体责任共同体”。这样才能从思维上扭转落后意识,提升新媒体传播管理效率,最终促进社会公正、公平。

(二)利用新媒体扩大信息传播效率

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对重大舆情新媒体传播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应该将重大舆情信息纳入新媒体传播范围之中。这样才能提升“质”的飞跃。

教材中有大量的图表资料,以直观的形式解释教材文字的含义。教师应当训练学生分析图表信息,并学会进行深度思考的能力。例如,必修1教科书以三种离子的吸收情况图形说明物质跨膜运输的特点。教学中,教师可让学生思考:如何分析番茄与水稻对离子的吸收情况?为什么要进行前测与后测?

具体来看,第一要积极扩大新媒体传播的范围。

城南污水厂工程建设过程中,按中石化QHSE进行管理,工程项目部要求参建各方的各级管理人员更加注重群体因素和个体因素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将这种认识传达到每一个具体行为人,落实到具体组织管理中,力争全员主动做好制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平衡与控制,真正增强全员主动安全意识。

新媒体传播范围与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密不可分。如果某类信息在政府监管内,就说明其与公共服务有关联;如果某类信息社会关注度高,说明其与公共利益挂钩,无论哪种都应该公开。新媒体传播的范围扩大主要围绕与公共利益挂钩的方面开展。比如重大舆情的突发事件通报、跟踪、反馈信息等,都应该属于新媒体传播的范围扩大之内。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公众对消息的敏感度和关注度不可同日而语,比如发生了重大事故之后,很快就会传播开来,网络上各种猜测、议论很快就会形成一股舆论浪潮,造成连锁式反应。甚至还有恶搞、造谣、讽刺等等不良现象出现,客观上对社会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从自身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缺乏对重大舆情实践的新媒体传播的管理意识、应急机制、反馈机制等等,出现了此类问题之后,新媒体没有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没有对信息的动态进行同步更新,也没有人出来对公众的声音进行回应。

第二要严格限定免于传播的信息范围。

信息免于传播公开是一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中间的考量。这样的限定是利益的平衡措施,可是如果新媒体方利用条款保护私人利益,同时对其他公众造成了不公平,那么就会违背法律初衷。比如在电力施工项目的竞价新媒体传播中,如果管理者收取竞价方好处,利用条款规避了新媒体传播义务,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规定私人商业信息保密的目的是维护市场主体核心利益,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上述现象恰好破坏了这种秩序。如何才能既保障私人利益又维护公众利益?本文认为首先对新媒体传播范围进行“质”的肯定,然后对其“量”的限度进行否定。市场私人主体信息的传播不能一刀切,比如对重大舆情的新媒体传播中,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内容积极传播,对涉及到肇事方的核心利益内容则不予传播,有所保留。质言之,如果一方所主张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则必须要证明这项信息是否真的会造成实际损失,否则就应该传播。所以在范围扩大的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积极主动公开,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尺度。以公众的最大化需求为考量标准。

三、结语

新媒体已经广泛应用在了公共社会当中,这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实践变化。新媒体由于自身的交融性、超越性、亲民性等特征,对公共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简要择其重点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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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唐绪军.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2]彭兰.社会化媒体理论与实践解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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