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军政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辛亥革命论文,军政府论文,浙江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虽然学术界对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军政府没有作过专门的研究,但由于立宪派首领汤寿潜出任了军政府首任都督,因而常有学者认为浙江是被立宪派“窃夺”了军政大权的省份。有的进而指出:汤寿潜就任都督后,立即与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妥协,后来虽由同盟会员蒋尊簋继任都督,但施政方针并无变更。浙江军政府是什么性质的政权?应作何评价?本文拟就此作进一步探讨。
一
1911年11月5日,在杭州光复的凯歌声中,浙江军政府应运而生,它是以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为核心的、依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地方民主共和政权。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结构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基本形式。随着晚清西学东渐,三权分立学说也输入中国,成为资产阶级建立新政权的理论基础。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时,就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设立了本部机关。次年,孙中山又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对未来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作了初步规划,并规定革命成功后的省级政权称“军政府”,其首领称“都督”,地方议会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公举〔1〕。 浙江军政府正是按三权分立原则和同盟会设计的方案建立起来的,《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明确规定:浙江军政府由“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员与议会、法院三部构成之”〔2〕。
以汤寿潜、蒋尊簋为首的都督府是浙江军政府的行政机关。早在杭州起义前夕,成立浙江军政府的问题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革命党人在浙江从事政治、军事斗争多年,有很强的实力,但当时革命党领袖陶成章、章太炎尚在海外,其它革命党人又都自忖难以胜任都督重任,所以在举事前酝酿军政府都督人选时,同盟会员褚辅成提议推“众望所归”的立宪派首领汤寿潜出任都督,以资号召,利于光复,为大多数人所赞同〔3〕。杭州光复的当日,汤经沈钧儒、陈黻宸、马叙伦电催, 并在陈时夏的邀请下由沪抵杭,当即被正式推举为都督〔4〕。可见, 说汤寿潜“窃取”浙江都督之职是有失公允的。
汤寿潜虽然出任了都督,但革命党人仍掌握都督府很大部分实权。11月5日汤寿潜一到任,就推举陈黻宸任临时民政长、 周承藀为总司令、沈钧儒任交涉长、褚辅成为交通长、汪嵚为巡警长,以组织临时政治机关〔5〕。上述人员中革命党人虽然占了五分之三,但因原咨议局正副议长陈黻宸、沈钧儒担任了重要职务,所以名单一公布便遭到民军首领的反对。11月7日的都督府军事会议, “举褚辅成为政事部长,庄菘甫为财政部长,沈钧业副之;陈汉弟为民政部长,张福之副之;汤尔和为外交部长,方鸿声副之;傅修龄为交通部长,黄越川副之;陈泉卿为总务部长,谢斐麟副之”〔6〕, 周承菼仍为浙军总司令,组成都督府。上述人员中,笔者查得褚辅成、庄菘甫、汤尔和、方鸿声、谢斐麟、周承菼、沈钧业、陈泉卿8 人均为同盟会、光复会会员,占三分之二,“谘议局人毡概行摈弃”〔7〕。
以上各部初设时为并列机关,但不久政事部以下之财政、民政、外交、交通、总务各部均改为科,“悉隶政事而辖于都督”,扩大了政事部的权限。稍后财政科又独立为部,另增设军政部,同盟会顾乃斌任部长〔8〕。这样就形成了浙军总司令部和军政部主军政, 政事部掌民政,财政部管财政的格局,而这4部部长均为同盟会员。所以, 革命党人掌握了都督府的实权。《申报》当时就指出,“浙省光复后,建设手续纷繁,致匝月以来,凡军政、政事、财政三大部鼎峙一城,都督几同赘瘤”〔9〕。 曾任都督府印铸局长的马叙伦也说:“汤老固然正式做了都督,但是没有实权”〔10〕。汤寿潜当时在给友人的信中“对军政属之司令部,民政属之民政部,一省之内,颇似脑胸之双头政体”〔11〕,流露出不满,抱怨道:“下走在此从无个人自发之命令”〔12〕,自喻为“傀儡都督”〔13〕。这些说明,当时浙军都督府的实权是掌握在革命党人之手的。
1912年1月同盟会员蒋尊簋继任都督后, 浙江都督府的机构设置更趋完善,革命党人在都督府的地位也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蒋氏公布了《浙江都督府官制议决案》、《浙江各司官制议决案》、《浙江军政府军事组织大纲》等法规,将原来的部一律改为司,另设若干厅、处、局,后司又有增减,在此后较长时间里都督府基本维持下辖5司3局1 厅1处的行政格局。其名称及任职情况是:民政司长褚辅成, 财政司长高尔登,教育司长夏曾佑(后为沈钧儒),提法司长朱文劭,军政司长陈仪,法制局长林大文,印铸司长楼守光(后为马叙伦),稽勋局长俞炜,参议厅总参议蒋方震,参谋处长周凤岐〔14〕。
考察这一阶段浙江都督府各机构及主要人员,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一是机构名称及建制采取了东西方各国的新制,具有破旧立新的开拓性意义;二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大多是出洋留学的新知识分子,如褚辅成、蒋方震、蒋尊簋、陈仪、马叙伦、朱文劭都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和军事;三是革命党人是都督府的核心,他们掌握了实权,都督及民政、军政、财政各司长,参谋处长、印铸局长、稽勋局长、参议厅总参议都为革命党人,教育司长也较长时间由革命党人担任。
浙江独立后不久成立的临时省议会是浙江军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浙江军政府成立时曾设立“参议部”作为临时决策机关和立法机关,张恭、吴思豫、顾乃斌、庄菘甫、黄元秀、陶成章、蒋箸卿、朱炯裳、庄辛野、周淡游、张浩、方鸿声被举为参议〔15〕,凡都督府事,事无巨细均由参议部协商〔16〕。黄元秀也说“所有军政大纲,皆由参议会(应为部,引者)议决,送都督府执行”〔17〕。但参议部只是军政府草创时期临时性与过渡性的议政和立法机关,它非经选举产生,参议还可兼任其它行政官员。于是都督府决定设立省临时议会,12月10日,省临时议会正式召集,选举莫永贞、张翅为正副议长,议员共38人〔18〕。
从临时议会议决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中华民国浙江省议会法》、《浙江省议会议员选举法》等法规可知,浙江省议会的组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贯彻了立法与行政、 司法分立的原则。议会法规定:现任行政、司法官员、现役海陆军人、警务人员、各学堂学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不得为省议会议员。(2 )议员资格注重政治道德和学识。议会法规定:本省20岁以上男子居住本省3 年以上、有正当职业、识文字者有选举权;有本国国籍的男子,居住本省5年以上、年满25岁又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剥夺公权或停止公权、失财产之信用、有精神病,得被选为省议会议员,这与清末省谘议局议员资格强调财产和官职很不相同。
这些法规还明确规定了省议会的职权及其与都督府的关系。作为全省最高立法机关,省议会有讨论议决本省根本法及其它法律、本省预决算、本省税法及公债、本省对外契约之缔结及继续等权利。此外,省议会作为全省最高民意机关,对都督本人及都督府有监督控制权。都督任命各司、局长必须经议会同意;都督只能公布、执行议会议决的法律案;如有异议,可在7天内提请议会再议, 但如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维持原议,都督必须公布执行;议会有权弹劾政务员、对都督提出质问书及不信任案。这表明浙江的议会民主制建设已取得相当的成就,正如台湾学者李国祁所说, “辛亥革命确使浙省达到政治近代化的理想”〔19〕。
在议政、立法机关中,革命党人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查得参议部的8位参议是清一色的革命党人,临时议会38 名议员中至少也有15人是光复会、同盟会员,有的议员虽然没有参加革命党,但曾从事革命宣传,参与所在府县的光复,也应属于革命派。
浙江军政府还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独立的司法机关。1912年1月22 日,军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明确规定军政府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其内容包括:(1)法院的组织机构独立。“约法”规定, 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与行使立法权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的都督及政务员分开,单独建立组织体系,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2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依法律审理民、刑诉讼,“法官单独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3)为了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规定了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及应免职之惩戒宣告不得免职,并不得任意更之”。〔20〕
为切实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军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一,建立各级审判机构,明确规定上诉制度和审判制度。军政府先后公布了《浙江省法院编制法》、《修订浙江省法院编制法》、《浙江省审判暂行简章》等法规〔21〕,规定浙江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各县设县法院,审理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在各军政分府所在地设地方法院,审理不服县法院判决而上诉之民、刑案件;在省会设省法院,审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刑案件。各级法院均设检事厅,负责提起公讼、实行公诉并监督判断之执行。各法院推事及检事厅检事不得从事政党、社团及中央或地方议会事务,不得干预政事和经商。其二,严格法官考试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军政府公布了《法官任用法议决案》,规定“凡法官非经考试合格者不得充任”〔22〕。后又依据该法制定了《法官考试法议决案》及其修正案,详细规定了法官考试的形式、内容和方法〔23〕。这对保证司法人员素质,实现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建立律师制度,确立辩护原则。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清末预备立宪时,以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修订法律馆在拟订诉讼法草案时汲取了这一原则,但在呈请清廷批准时被绞杀于“母腹”。浙江军政府先后公布了《浙江省辩护士法议决案》、《浙江省辩护士考试暂行规定》、《浙江省辩护士登录规定》等法规〔24〕,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权、资格、辩护的程序及考试录用和登记办法,建立了西方式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的建立和辩护原则的确立,是对清政府主观臆断的封建独裁审判制度的否定。其四,制定了检证规则,确立了司法审判重证据不偏信口供原则。审理诉讼重证据不偏信口供是资产阶级否定封建时代案件审理中的刑讯逼供以确保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则。浙江军政府制定了《检证规则议决案》,严格规定“凡审理案件非有确实证凭不得定案”;“凡案犯审理无确证者得下无罪或免诉之判决”,“凡为伪证者依法律处之”〔25〕。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浙江军政府是以革命党人为核心的、按三权分立原则、依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地方民主共和政权,这种新政权在浙江数千年历史上是第一次。
二
浙江军政府成立后,以光复全国、推进革命事业为己任,在光复本省的同时,积极参与援宁、援鄂、北伐及筹建南京临时政府等革命活动,为推翻专制统治,创建中华民国作出了贡献。
浙江军政府一成立,就把光复全省建立各级新型政权视为当务之急。11月10日,军政府即通电嘉兴、绍兴等10府及各地水陆巡防统领,敦促各府厅州县官吏和巡防统领“归顺”军政府,指出如有“不明大势,意图抵抗或观望依违者”,军政府将“拨遣义师,严行痛剿。”〔26〕军政府这一以武力为后盾的招抚政策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不少府县官吏和巡防统领鉴于省城光复及全国革命形势的高涨,在此政策的影响下反正,或协助民军、革命党人和平光复所在府县,全省90%以上的府县正是和平光复的。
随着光复事业的推进,清朝在浙江的反动统治土崩瓦解。军政府一成立即通令全省废除旧国家机器,“凡各府厅州之分府、同知、通判、府级、照磨、知县、吏目、县丞、典吏、主簿、巡检等官一律裁撤。”〔27〕同时在全省建立府县两级制的新型政权,于“各府设军政分府,置军政分府长一人,各县设民事长一人。”〔28〕至12月底,浙江11府74县均告光复,成立军政分府和新式县政权。各府县政权基本上也按三权分立原则设立,除设府县民事长作为各府县之代表行使行政权外(刚设立时各分府行政首脑都称都督,县则为知事),都设有参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设县法院、地方法院行使司法权,使光复后的浙江各府县政权也基本纳入了近代民主政体。大多数府县政权也为革命派所掌握,如在11个军政分府中,有杭州、嘉兴、湖州、金华等7 个军政分府的都督从一开始就由革命党人担任,绍兴、温州两军政分府虽然刚设立时由前清官吏或军官任都督,但不久也都改由革命党人担任,只有宁波、衢州两军政分府分别由前清军官和绅士任都督。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浙江大部分府县的和平光复并不是革命派与封建势力妥协的结果。
在推进本省光复的同时,浙江军政府从革命全局出发,积极参与推翻清朝、创建民国的全国性革命活动。早在浙江军政府成立当天即11月5日,军政府就以都督汤寿潜的名义致书清闽浙总督松寿和将军朴寿,希望福建能反正独立,以免生灵涂炭〔29〕。11月中旬他又与张謇等联名致电张家口商会,转请内蒙古各界脱离清廷,赞成共和〔30〕。
如果说这样以劝降方式策动它省光复还带有妥协色彩的话,那么直接派兵援宁、北伐,决意以革命战争推翻清朝的统治,则表现了浙江军政府的革命性。军政府成立后立即派兵赴沪保护上海制造局,巩固上海辛亥革命的成果。11月12日, 军政府又组织以朱瑞为支队长的援宁队3200余人出师援宁(后又源源不断派兵充实该支队),以光复清朝在东南的反动堡垒南京。12月2日,援宁浙军与镇军、 沪军等合力攻克南京,使全国的革命形势为之一变。浙军在攻宁战役中“尤奋死力,首摧敌锋,歼渠师,卒能以兼旬之力,下名城而立政府”〔31〕,立下不朽功勋。都督汤寿潜即致信浙军前线指挥官,高度赞扬浙军在攻宁战役中的功绩,勉励浙军将士再接再厉,实行“铁血主义”,为推翻清政府、造就共和而血战到底〔32〕。
在浙江联军光复南京期间,北洋军乘攻陷汉阳之势力攻武昌、汉口,首义之区面临严重的军事威胁,各省纷纷组织力量援鄂。浙江军政府充分认识到援鄂对于革命全局的重要意义,汤寿潜明确指出,“援鄂伐燕,俱不容缓”〔33〕。但当时浙军正“力痡于宁,悉索以从,猝未应手”〔34〕,所以,无力在军事上直接派兵援鄂,但仍在道义上、经济上给予援助。军政府都督汤寿潜在给黎元洪等的信中高度评价了鄂方抵抗北军,苦支危局,使东南各省得以“暂安枕席”的功绩,并不时询问鄂方战事,提出战守方略〔35〕。至于浙省给鄂方的经济援助,则已到了“悉索敝赋以从”的程度〔36〕。
在武汉保卫战期间,湖北军政府就接受了袁世凯的秘密议和,并于12月1日达成了武汉地区停战的协议, 此后民清双方派全权代表正式议和。学术界有人认为,浙督汤寿潜是这次议和的幕后策划人之一,是襄助袁世凯攘夺权力的谋士,因而指责浙江军政府的妥协性。这是有违史实的。浙江军政府是独立各省中反对议和、主张北伐最为坚决的省份之一,汤寿潜是屈指可数的激进反袁之士。
早在北方议和代表唐绍仪离京南下当天,浙督汤寿潜就致函程德全说:“北方愈有世变,北伐愈不可懈”,虽有唐绍仪之来,也“不可不以攻为堵”,以免清军“出我不意,倾巢而来”〔37〕。次日召开的浙江临时议会第一次会议,也把北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表示“北伐一层万不可缓,满奴一日未除,汉民一日不安,为今之计, 有进无退”〔38〕。此后,汤寿潜不断打电报或致函江苏、上海、湖北、 安徽等省都督及民军议和代表伍廷芳、浙江筹组临时政府代表,一再提醒他们要警惕袁世凯的狡诈本性和玩弄的和谈骗术,切实预防其“诱约进犯”。他指出北军的偷袭决非偶然,必有袁世凯的密令指使,要伍廷芳“以诱约诘责”袁氏,并公布其迭次诱约进犯之罪状,以振作民军反袁土气;他提出民军既以推翻旧政府为职志,那么无论什么内阁均应彻底推翻之,以明大义,彰天讨,因而应立即与袁世凯决裂,与之宣战,举兵北伐,如一再迁就议和,必将功亏一篑〔39〕。12月15日,汤寿潜又亲赴南京浙军司令部慰问前线将士,告诫官兵勿松懈革命斗志,继续北进,“直捣黄龙”〔40〕。
袁世凯撤回唐绍仪后,浙江军政府又急电孙中山,提出立即兵分四路北伐。电文说:“唐使撤回,衅端非开自我,先发制人,兵家要著,滦州既经反正,尤应亟为接应,浙军府意宜亟分四路出师,一军自鄂湘分击汉滠,一军自皖北进窥陈、颖,一军自清江袭击徐州,一军航海自蒲河口附近登陆,接应滦军,横断京奉以操必胜之势”,并说“浙人枕戈已久,惟命是听”〔41〕。1月15日, 即将卸任都督的汤寿潜再次致电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各军政首长,历数袁世凯议和背信弃义、违约进犯的14条罪状,力陈与袁议和的严重危害,恳请临时政府中止议和,“迅与决一行战,庶不再受其愚”〔42〕。继任都督蒋尊簋也一上任就警告全省:北敌未灭,专制统治未覆,全省军民必须尝胆卧薪,有进无退〔43〕。军政府为北伐做了几个方面的切实努力。一是令测绘学堂学生速绘北上沿江沿海要道形势图,并派出军事侦探,收集军事情报,为北伐作准备〔44〕。二是扩编援宁支队,令其出师北伐。为了北伐,浙江军政府在光复南京后再次充实援宁支队,使之成为包括步兵、炮兵、工兵、辎重兵、骑兵诸军种的、拥有4个团兵力的浙军第1师。从1912年1月开始,驻宁浙军陆续渡江沿津浦线北伐,并倡议与粤军、镇军发起组织“联军北伐参谋团”,以统一步调,协力北伐〔45〕。2月中旬,浙军与粤军将张勋逐出徐州进驻该地(张逃往济南),成为当时陆路北伐的先锋〔46〕。三是在省内继续募兵筹饷,以为北伐后援。蒋尊簋专门发出布告,广事征兵。同时军政府派王金发赴嵊县一带招募新兵,又派俞炜、钱伯坚前往严州、绍兴设局练兵〔47〕。为了保障北伐军饷,汤寿潜一再要求“筹饷各绅尽力劝募,俾集腋成裘,共襄大举”〔48〕。广大人民急军政府所急,踊跃捐款,出现“各界输将争先恐后,即巾帼贤媛皆效奔走”〔49〕的动人局面。
在南方各省相继光复或宣告独立后,筹建统一的中央革命政权,对于推进革命事业,消除内忧外患,巩固革命成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浙江军政府较早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公开发出了倡议。11月11日,军政府以汤寿潜的名义与苏督程德全联名致电沪军都督陈其美,倡议仿美国独立战争时大陆会议的精神和方法,于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磋商对内对外妥善之方法,请各省速派代表莅沪集议〔50〕。这一倡议很快得到各省响应,同月15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就在上海宣告成立。浙江军政府先后派出汤尔和、陈时夏、陈毅、黄群、屈映光参加代表联合会,积极参与中央政府的筹建工作。在建都地点和临时大总统人选等筹建新政权的关键问题上,浙江军政府的态度是与它省革命党人基本一致的〔51〕。1912年元旦,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浙江军政府为这一新政权的诞生作出了贡献。
综上可知,浙江军政府是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以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为核心的地方民主共和政权,它为推翻清王朝、创建中华民国作出过重大贡献,在辛亥革命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注释:
〔1〕《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298页。
〔2〕〔20〕《浙江军政府公报》第1册,1912年1月22日。
〔3〕庄一佛:《褚辅成先生年谱初稿》, 《浙江辛亥革命回忆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8月版,第133页。
〔4〕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纪实》, 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七);马叙论:《我在辛亥这一年》,《辛亥革命回忆录》(一),中华书局1961年10月版。
〔5〕《浙江光复记》(一),1911年11月8日《申报》。
〔6〕〔7〕1911年11月10日《申报》。
〔8〕1911年12月12日《申报》。
〔9〕《都督统一政权之滥觞》,1911年12月6日《申报》。
〔10〕马叙伦:《我在辛亥这一年》,《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175页。
〔11〕汤寿潜给张元济的信(1911年11月11日),嵊县档案馆藏《浙江都督府卷宗》,该卷宗已如数编入《汤寿潜史料专辑》(政协萧山市委员会编),但有文字和标点差错。
〔12〕汤寿潜给陶成章的信(1911年12月6日), 嵊县档案馆藏《浙军都督府卷宗》。
〔13〕汤寿潜给朱复安的信(1911年12月11日),嵊县档案馆藏《浙军都督府卷宗》。
〔14〕所列机构及主要任职名单依据《浙江军政府公报》、《浙江公报》、《民立报》、《申报》有关资料汇总。
〔15〕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纪实》,但褚氏把“参议部”误作“参议会”,其它人的一些回忆录也称“参议会”,称其成员为“参议员”。
〔16〕《杭州光复记》(二),1911年11月9日《申报》。
〔17〕黄元秀:《浙江辛亥革命光复回忆录》,《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8月版,第519页。
〔18〕1911年12月12日《申报》,1911年12月14日《民立报》。
〔19〕李国祁:《辛亥革命后至二次革命间闽浙两省之议会政治》,《中国近现代史论文集》(19),第649页,台湾省商务印书馆。
〔21〕分别见《浙江军政府公报》第3册,1912年1月24日;《浙江公报》第103册,第131~132册。
〔22〕〔25〕《浙江军政府公报》第4册,1912年2月1日。
〔23〕分别见《浙江公报》第22册,1912年2月25日;第103册, 1912年5月25日。
〔24〕分别见《浙江军政府公报》第4册,1912年2月1日; 《浙江公报》第22册,1912年2月25日;《浙江公报》第103册,1912年5 月25日。
〔26〕《浙江政府来电》,《温州文史资料》创刊号,第114 ~115页。
〔27〕1911年12月2日《申报》。
〔28〕《浙江地方官制之规定》,1911年12月6日《申报》。
〔29〕《浙江都督汤致福建清总督松寿清将军朴寿书》,荣朝申辑《缔造共和之英雄尺牍》,转引自《汤寿潜史料专辑》,第79页。
〔30〕转引自章开沅:《开拓者的足迹——张謇传稿》,第239 页。
〔31〕茅乃登:《江浙联军光复南京》,《辛亥革命江苏地区史料》,江苏人民出版社1961年12月第1版,第384页。
〔32〕汤寿潜:《致徐则恂队官张兆辰指挥官》(1911年12月6 日),嵊县档案馆藏《浙军都督府卷宗》。
〔33〕汤寿潜:《复绍兴议事会金腾》,嵊县档案馆《浙军都督府卷宗》。
〔34〕汤寿潜给黎元洪的信(1911年12月11日),嵊县档案馆藏《浙军都督府卷宗》。
〔35〕汤寿潜给黎元洪的信(1911年12月20日),嵊县档案馆藏《浙军都督府卷宗》。
〔36〕汤寿潜给黎元洪的信(1911年12月30日),嵊县档案馆藏《浙军都督府卷宗》。
〔37〕汤寿潜给黎元洪的信(1911年12月9日),嵊县档案馆藏《浙军都督府卷宗》。
〔38〕《新浙江纪事》,1911年12月17日《申报》。
〔39〕详汤寿潜下列函电:12月11日给黎元洪、同日给浙江筹组临时政府代表、12月20给黎元洪、12月22日给程德全、12月25日给孙毓筠、12月26日给锦堂函,均见《浙军都督府卷宗》。及12月24日致程德全、12月31日致伍廷芳、1912年1月1日致民军议和代表、1月2日致南北民军代表、1月13日致伍廷芳电,见《汤寿潜史料专辑》。
〔40〕1911年12月19日《申报》。
〔41〕《浙军府致孙大总统电》,1912年1月8日《申报》。
〔42〕观渡庐编:《共和关键录》,第208~209页,转引自《汤寿潜史料专辑》第81页。
〔43〕《浙江都督警告全省父老书》,1912年1月26 日《民立报》。
〔44〕〔47〕〔48〕《浙江治兵种种》,1911年12月26日《民立报》。
〔45〕1912年1月28日《申报》。
〔46〕1912年2月14日《申报》。
〔49〕《浙江都督蒋布告全省军队文》,1912年1月21 日《民立报》。
〔50〕见《民立报》1911年11月14日。
〔51〕参见拙作:《汤寿潜与南京临时政府的筹建》,载《汤寿潜研究》,团结出版社1995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