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德国高校政策科学评审委员会十题_大学学习论文

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德国高校政策科学评审委员会十题_大学学习论文

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走向——德国科学审议会关于高校政策的十个论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审议会论文,论题论文,教育改革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格局的彻底改变,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速,统一后的德国在社会、政治、经济诸方面爆发出来的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这一系列外部条件的变化给德国的高教系统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原来的高教发展模式、结构类型、运行机制、大学内部的教学、科研及学习组织制度等,再也不能适应今天科学、经济、社会进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需求了。彻底变革高等教育,使之肩负起德国持续发展的发动机的重任,从而保障德国永处世界强国地位,已成为德国各界人士的共同呼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负责对全德高校的结构发展、高教领域投资及科研促进工作提出建议的科学审议会,于1993年提出了“关于高校政策的十个论题”。在这份具有指导性的建议报告里,科学审议会对德国高教的现状及改革的重点与措施作了全面深刻的思考,提出了高校改革的政策目标,指出了高教改革与发展的近期与长远走向。本文在此对这十个论题予以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的高教改革有所启示。

论题一 青年一代进入高校学习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且呈继续增长趋势。未来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受过合格训练的青年的需求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那种对其大学学习机会进行限制和对长期继续增长的学习需求加以遏止的观念与做法都是错误的。

高速发展的工业化、信息化社会和服务性社会,其劳动力市场总是需要那些受过较高的普通教育和职业资格训练的劳动力,而这种资格在今天更多地是通过大学教育来获取的。此外,积极的教育政策推动了社会持久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其结果是父辈们都期望下一代能够进入大学深造。而接受高等教育对于个人获取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益起着重要作用。青年一代在这种实际生活利益需求的动机牵引下进入大学学习。这种社会发展的利益驱动促成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今天,德国同龄青年中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取得了大学学习权利,他们根据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资格要求及个人发展的需要涌入了高校大门。由于高教投入与高教需求相背发展,导致了大学人满为患,超负荷运转。同时,职业系统中大学毕业生结构性失业人数逐年上升和大学毕业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中滞留时间延长的问题日趋严重。这些问题表明,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可自由选择教育与职业的、民主自由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里,个人的教育需求与劳动力市场要求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的矛盾关系,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从各个方面为其提供较为和谐的关系。某一个毕业生群体从大学到职业过渡中出现的种种不适应问题及必须面对的供需矛盾冲突,是今后按照青年一代教育需求而制定的教育政策在已知范围内所不可避免的结果。不能因此而紧缩高教发展政策,已经开放的大学大门不能再关闭。至于目前在手工业和工商业系统里出现的学徒人数连续下降的情况以及人们对“太多的大学毕业生和太少的专业工人”的抱怨,只证明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不同的。在这个意义上引起的关于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讨论和加强职业教育措施是必要的,但因此而对高校入学人数加以限制则是错误的。国家不应该决定多少年轻人上大学和多少年轻人在职业教育系统里进行职业培训。加强职业教育系统建设,使之对中学毕业生具有吸引力,这首先是职业系统的任务和责任。当然,高校的大门也应该向在职业系统里受过合格训练的毕业生敞开。总之,国家应为每一个想上大学的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使其成为可能,高教改革政策的这个目标绝不能放弃。

论题二 担负对超过30%的同龄青年进行合格教育任务的高等教育,要求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目标明确的高校扩建和与学生数量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变革。

高等学校目前的校舍及人员等条件都达不到使大量学生获得高水平的专门教育训练的要求。高校扩建的目标措施必须明确,绝不允许只在目前的与学生需求相适应的结构上进行简单的扩大,而必须从以下三个战略方面出发:一是扩建目标明确的高等专科学校;二是改变大学不同专业的结构与内容;三是区分高校系统内不同的高校类型,使之各具鲜明特色。这三个战略措施和暂时的应急性措施都不能在短期内消解高校的沉重负担及办学条件困难问题,所以,联邦和州必须制定一个共同投资的长期性保障计划,提出扩建的具体目标数字,规定学额所需求的校舍面积数量标准,确定出新生入学人数及对校舍人员的需求量。1975年提出的85万个学习位置的扩建目标只可以接纳19%的同龄青年入大学学习。德国统一后,这个计划必须重新修改。根据高校发展需求的预测及实现的可能性,科学审议会提出新的扩建目标应为125万个学习位置,其中至少应有35万个位置建在高等专科学校,以保证其培养能力提高一大半。鉴于大学学习需求发展和高校类型分布的不平衡情况,应对这个计划的落实情况在高校类型分布和区域布局方面予以定期检查。

高等教育要适应现代社会青年人的教育需求,就必须彻底改变大学的专业结构和学程设置,这是高教改革的根本性措施和重要环节(详见论题六)。

论题三 大学招生有学额限制的专业在进行考核录取时,应坚持成绩标准高于其它标准。

对所有的学科专业都加以扩建,使每个入学申请者都能按第一志愿获取一个理想的大学学习位置,这既不可能也毫无意义。对于许多专业学程来说,高中结业证书不再是一个足够的入学条件了,而只是一个必要的条件。高中毕业的平均成绩、等待入学时间、医学专业的知识测验、高校面试等都已发展成为入学的决定条件,由此而提出了根据专业要求来制订考核录取标准这一新问题。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和权利是进入高校读书的基本标准,这个要求必须坚持。但有些受学额限制的专业招生,则应在招收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专业的特殊性来选择申请者。例如,音乐、美术、体育、室内建筑艺术等专业,就应侧重其专业成绩和实践经验。其它专业则应坚持:第一,改变只把完全中学毕业考试的平均成绩作为统一标准的考核做法,而应按照其完全中学的主要科目的成绩来考核录取。第二,应降低按申请者的等待入学时间优先分配和按居住地远近分配学习位置等标准的价值,而改变为按成绩标准来择优分配。第三,在地方性的入学限制问题上,高校不应承担那种适用于联邦范围处理入学许可规定的义务。

论题四 在高校系统发展中高等专科学校的扩建具有优先发展权。这种高校类型应作为高教领域里具有深远意义的选择来发展。发展新的专业学程和消除高校的功能阻障要求大力发展高等专科学校建设。

目前只有三分之一的大学毕业生是由高等专科学校培养的,从财政政策、就业政策和高教发展政策看,这个比例应尽快提高。各州在其建筑和人员发展计划中必须保证优先落实扩充高专的35万个学习位置,并对此提出一个人财物追加投资的特别计划。高考的扩建切忌集中在大城市,新建学校应分布在中小城市里,以减轻大城市高校过于拥挤的负担。

为了保证高专的教学质量,必须解决其人员和设备困难问题。应创立C3级教授职位以使那些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C2级教授能安心在高专工作。还应有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大学和高专科研项目的合作问题以及高专教辅人员和优秀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问题。此外,对于大学学习和大专学习具有主要评价功能的公共服务行业的资格权利及工资标准必须改革。那种以受教育的形式和时间来多方面区别大学和大专毕业生的用人原则必须改变。在国家公务员职务上,大专和大学毕业生的工薪起点和职务晋升发展机会应该相同。联邦和州应尽快推动公务员资格权利制度改革,并朝着这个目标迈进。

论题五 高等专科学校的学习安排应在专业上加以扩展并对学习组织加以区别。应设置那些至今只在管理高等专科学校和职业学院里普遍设立的学程类型和“部分时间学程”。

那些设立在晚间、周末或某个工作日的“部分时间学程”是教育政策所追求的,这种短期学程形式应在高专里坚决地予以扩大。此外,在有利于划分其它传统学程的同时,安排好由企业或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双无制”原则合作建立的职业一体化和培训一体化学程。那些由私立及公立学校设置的法律、行政、管理等学程应继续得到发展,但要注意培养规模和专业连接点问题。管理高等专科学校也应向普通高教事业转变,除了满足公务员培训的需要外,还应向其他申请者开放,为有兴趣的高中毕业生提供可选择的法律、经济、社会学等大学学程。其特殊的“双元制”学程类型(在学校和管理部门之间变换学习地点,教员大部分为合同讲师),应在区分不同高专类型的意义上予以发展。另外,一些州建立了广泛划分专业设置的“职业学院”,这种法律上还不属于高等学校范围的特殊教育机构,为高中毕业生提供三年制的学程,对其进行可与大学相比较的职业教育培训,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根据州和企业的评估,其培训质量可与大学学习相当。因此,应根据高校法律原则,对这种职业学院能否发展成为另一种类型的高校加以认真检讨。其按双元制建立的学程,可以作为区分不同学习方式和专业设置的一条有效途径。

论题六 在大学的教学安排和学业组织方面,必须明确划分建立在科学知识基础上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大学文凭学习和建立在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基础上的为科学、经济、社会培养学术后代的博士学位学习之间的界限。以大学文凭考试和国家考试作为大学毕业的职业能力的学习,学生应在8到9个学期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可在10个学期内完成学业。

目前大学的教学目标、学习组织、课程安排等都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绝大多数学生对职业能力的教育训练感兴趣,大学的学习目的只是为了获取一个有吸引力的职业。因此,必须通过明确的内部规则来区分大学的教学功能,将大学教育划分为对大多数学生进行普通教育与职业训练的大学文凭学习和对少数学生进行学术培养的博士学位学习两个阶段。学习条例、考试规则、教学安排、经费分配等都应按这两个阶段来加以区别,以实现缩短大学学习时间、降低毕业生平均年龄,使其较早地步入职业系统的改革目标。

大学的教学安排和学习改革应遵循下列几个原则:①大学教育不应以职业技能或特殊职业的能力要求为目的,而应教授学生在一个领域里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创造性地工作的能力。还要培养发展学生的创造性品质和今后间接的职业转换能力。应围绕广泛的专业基础知识,特别是方法知识、多学科合作攻关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等进行教授。应该避免培养一些狭窄的特殊专业技能。②大学学程、教学计划、学习条例、考试条例等以标准修业年限(8到9个学期)来编制。③专业系必须对按教学计划内容规定的学习和考试负责。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在课程安排上,确保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优先于教师自己有科研兴趣的课程。确保教师对教学活动负责,按期批改评价学生的作业、试卷和毕业论文,认真做好对学生学习的指导工作。④以大学毕业考试和国家考试结业的毕业生应有三种去向选择,一是大多数被职业系统雇佣;二是少数人继续在校攻读博士学位;三是小部分人在特殊情况下紧接着学习大学第二专业,或者参加面向职业实践的提高性组合学程的学习,以扩大就业渠道选择。⑤大学里一些带有高等专科学校培养目标和特点的学程,培养基础学校及职业学校的教师职务、社会教育学、口语及书面翻译等学程,应尽量移交给高专,或与师范院校及高考合作共同设置。限制这些学程在大学里发展,有利于为高专赢得更多的人、财、物,以改善办学条件。⑥医学专业学习年限应从六年缩短为五年,其中包括医生毕业考试和一年的临床实践。

论题七 大学面向科学研究的、为科学、经济、社会培养学术后继人才的教育,要安排设置具有结构性的、研究性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其特别的促进形式和组织形式是必须继续得到扩建的研究生部。

对从事科学研究饶有兴趣并具有这方面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可在专业系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许可由专业系负责审核。攻博的入学条件是,第一,具有大学文凭证书、国家考试证书或同等学力资格者;第二,大学毕业考试成绩优秀或通过博士学位入学考试者;第三,具有大学教授的指导合同证明者。专业系应该为攻博者提供伴随科研工作的结构性学位课程。这些课程一部分是由现在的大学文凭学位、硕士学位、国家考试的学程转移而来的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教学学科,一部分必须是由与博士学位学习相适应的一般讲座、专题讨论课、高级学术讨论讲座等发展扩大而来的新课程。博士学位学习阶段的教学活动,应根据指导教授的意见,向那些有科研兴趣的大学第一阶段学习的学生开放。攻博者的研究学习可以由研究生部组织,科研设备配置和经济资助等都要与这种新的攻博类型相协调。应采取不同的资助手段,例如,通过“博士学位学习促进法”、“促进天才活动计划”、单一科研机构的奖学金、高校人员位置等途径扩大资助,使攻博者把全部精力集中在科研和学习上。

德国科学研究会目前批准提供资助的研究生部约200个,事实上有更多的合格者在等待审批。为了达到结构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要尽快扩建研究生部,使其在数量上达到600个左右,真正发展成为公认的培养学术后代的机构。各州在审核建立研究生部的申请时,要求申报学校提出与此相适应的大学学习改革证明,因为只有实现了深化学习改革和8到9个学期的有效学制,大学第二阶段的学习才更具有意义。奖学金分配的优先标准是博士学位学习时间预计不超过三年和专业系对教学改革有突出贡献。奖学金的标准应提高,以解除攻博者的生活之忧。作为对奖学金资助的回报,领取者至少应承担两个学期的协助指导教师的助教工作。对研究生部的资助应区分各专业的特殊性。联邦和州应通过评估和竞争对资助经费集中使用。

论题八 承担继续教育的任务对于高校具有更重要、更深远的意义。其面向职业的提高性组合学程应作为部分时间制学程优先设置。现有的这类学程要有特别的评估标准。

现代社会向人们提出了终生学习的要求,一次性大学学习已不能使在职者在不断提高要求的职业生涯中终生受用。因此,承担伴随职业生活的继续教育的任务也就成为当今大学的一项重要工作。而那种以延长整个学校教育时间作为对继续教育的补偿的观点是错误的。目前,高校单一的全日制学程和教学活动无法适应这个要求。各类高校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安排目标明确的短期学程,调整课程结构,采取适当的传授形式,以适应继续教育的发展需要。应尽快对现有的组合学程和附加学程制定评估标准并认真加以评估,使其向实用的目标发展,首先为在职人员的进修提高服务,同时也可以作为特殊专业的毕业生的基础学习的学程来设置。专业系要同职业系统和行业协会紧密合作,开设能颁发毕业证书的继续教育的学程。将来应尽可能使函授大学在继续教育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目前的经费分配政策不具有激励高校接受继续教育任务的作用。高校缺少承担这方面教学任务的人力、财力。各州应制订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激励促进高校承担继续教育和函授教育的任务。高校为继续教育所安排的教学活动,可按市场权利向参加者征收一定的学习费用,这些收入应归高校所有,以支付任课教师的工资报酬等费用。

论题九 实施结构改革要求高校和国家制定一系列相互协调的提高教学地位的措施。高校教师和学生必须对国家资助的大学学习的目标和要求承担义务。结构改革的措施应立即着手落实并能长期起作用。同时还应制定一系列临时措施,以解决许多专业目前不堪忍受的困难问题。

以往多次进行大学学习改革所制订的法律规定仍然有效。但缺少要求教学组织和教学人员对教学负责的具体规定,以及对教学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目标,对于专业系和教授来说,几乎没有促使其自觉承担学习和教学改革义务的激励与惩罚作用。因此,必须实施彻底的教学改革和组织改革,其改革措施一方面包括对高校、教授、学生提出具体的要求,另一方面包括国家对高校法律、高校工作规定、高校政策、高校工作条件等调整变动做出的明确阐释,并保证高校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

教学改革工作的几个重点问题是:

①教学计划、学习条例、考试条例。专业系必须对教学负责,州一级对学习和考试条例只应提出较少的原则要求。教学计划必须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条例要规定出教学活动安排要求的最大范围、考试科目的最高数量、考试范围及时间的最高限制、教师批改试卷的明确期限等具体原则。所有学程要设立学生必须参加的中间考试,详细规定登记和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没有通过中间考试者即被淘汰。通过教学计划等改革赢得的教学培养能力,应用在博士生培养工作上。

②计划学习年限和最高资助期限。结构改革的目标是使绝大多数学生在8到9个学期内完成学业。联邦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最高资助期限应严格限制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对超过标准修业年限的学生收缴学费,超过学期太多者予以取消学籍。

③教学报告。高等学校是由国家资助的公共事业机构,有义务定期地报告其教学和经费使用情况。专业系要承担这项义务,系主任在听取评议会和学生团体意见基础上对这个教学报告负责。报告内容包括,专业的入学申请人数、新生、在校生、毕业生、毕业生滞留、学习时间、考试成绩、师生比例、教学成果、评估结果等。校长应对全校情况提出一个概括性的教学报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教师对学生指导关心程度、学业淘汰率等应成为评价一所学校教学工作及成就的重要标准。应建立使教学报告有所遵循的统一的结构和统计变数,以实现跨地区间的比较评估。

④评估。德国高校缺少对教学计划和教学成绩评估的系统操作与处理。目前那种由教师和学生参与的教学工作自检,其作用总是不能令人满意。明显的功能不全的自检和公众对高校的批评,都要求对高校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评估考核。必须建立一个由科学审议会成员、高校专家、职业实践方面的专家和大学校长会议的代表参与的“教学委员会”,尽快开展对高校学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组织、教学成果等进行的认真评估,并应提高评估的透明度以促进高校之间的竞争。

⑤采取过渡性临时措施以解燃眉之急:增加学生在基础阶段的指导教师;增加专聘教师补充教员不足;聘任部分退休教授从事教学和指导毕业论文;联邦应改变有关工资规定,解决聘请教师的报酬问题;尽快落实中间考试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入学许可限制,给高校更多的自主权来挑选新生。

论题十 改革措施能否奏效完全取决于高校能否抓住改革目标、实现自治和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应逐步调整高校总体财政预算,给高校更多的财权,这是高校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前提。高校自治和自我负责要求有决策能力的高校行政体制,特别是要强化扩大系主任的权限。

关于高校经费问题。以往那些对经费使用做出各种严格限制的规定应予以取消。各州要继续扩大高校财政的总体预算,高校承担继续教育任务、各种为社会办学服务和有偿服务等收入都应归高校所有。调整高校大部分经费使用的自主权,建立灵活的经费使用制度,将权责同时移交给高校。高校在充分利用财政自主权的同时,必须把与自身发展相关的责任接管起来。高校内部经费分配必须以成绩为导向,严格划分教学、科研和培养学术后代三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其经费分配应划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基本经费,保障专业系在教学、科研和行政上的正常运转,应根据具体专业和教授人数精确计算,人员聘用和设备使用应有基本的时间限制。二是教学附加经费,它包括高校特别计划、指导教师计划、教学促进计划和缓解负担过重计划等费用。这部分经费应综合计算,围绕基本经费部分给予增加。分配依据是以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人数、参加考试人数、教学评估结果等为导向。三是科研经费,学校内部设立的科研资助基金和校外第三经费资助的设备等应作为正常的科研附加经费来计算。四是培养学术后代附加经费,专业系和研究生部的教授可以申请这笔经费,也可以作为附加奖学金分配。

关于高校内部管理。强化高校自治也向高校提出了在管理决策、经费使用、自我发展计划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及与其任务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控制问题。联邦和州要为高校管理改革创造法律保障条件。为了保障高校在教学上能够承担责任,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强化扩大系主任的职责权限:系主任应至少任职三年,而且有可能连任;系主任应该是本系所设学程的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对系的教学报告和专业内部评估考核负责;系主会应主管学习指导咨询和教学实习工作;教学计划、学术旅游、指导教师、专聘教师、人员聘用等都由系主任提出建议;系经费中的15%至20%应由系主任支配;教授的兼职及科研休假学期的审批首先要征求系主任的意见;系办公室应由管理人员和专业助手组成,以减轻系主任的负担;应设立有吸引力的职务津贴来保证系主任承担这个重要职责。与强化系主任权力一致,高校的管理权限也应扩大,承担重要职务的人员应专职化。校长必须拥有在空缺的职位上安排和调整人员的权力。在向系一级分配经费方面,至少应有5%的部分作为中心储备经费留给学校管理部门使用。

关于高校和系的规模问题。高校及系的规模大小和培养能力是关系办学效益的关键因素。很多高校的规模太小,不仅妨碍了教师的聘请,也影响了学校自我管理的功效。因此,要在数量级的意义上进行检查,以保证专业系的人员和学生数量。高等学校无论如何不能规模太小,这个原则也适用于高等专科学校。

德国高校目前经费拮据,困难重重,实现上述改革建议及要求,必须有国家财政保证。在国家财力不足情况下,走“教育优先发展”之路必须经历一个痛苦的过程。没有国家财政政策对高校地位的保障,高校改革势力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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