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半岛南北经济交流协定的意义_朝鲜经济论文

朝鲜半岛南北经济交流协定的意义_朝鲜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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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22(2002)03-0086-02

2000年6月15日发表的朝鲜半岛南北共同宣言,确定了朝鲜半岛南北关系的中心——“南北民族同胞应齐心协力自主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宣言还提出:“相互通过经济合作,促进民族经济均衡发展。”此后,以韩国为中心对于南北经济交流,特别是离散家属问题的解决和活跃经济交流的期待日益强烈。同时,对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朝鲜”)的体制也有了新的认识。为推进朝鲜半岛南北经济交流,还存在许多必须完善的社会条件。本文拟以这种社会条件中与南北经济交流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南北双方签署的四项协议书为中心,探讨其意义。

一、南北经济交流法律法规性文件

首先,简单介绍规定、规范南北朝鲜经济交流的法律、法规性文件。

1.韩国国内法

韩国国内有关南北经济交流的国内法律涉及许多方面。韩国与日本相同,所有的商业交易和行政全部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因此,民法、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均适用南北经济交流,而且还建立了南北经济交流的特殊法律、法规:(1)关于南北交流合作的法律(1990.8.1 法律第4329号);(2)关于南北交流合作的法律实施令(1990.8.9 总统令第17398号);(3)关于南北交流合作法律实施规则(1990.11.9 总统令第371号);(4)关于南北交易物品通关规定(1994.2.5 关税厅告示第94.861号);(5)关于南北经济合作有关事宜处理的规定(1994.12.1 统一院告示第94-2号);(6)关于处理南北社会文化合作事业的规定(1997.6.27 统一院告示第972号)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由主管部门分别提出。这些法律、法规以南北经济交流相关法律为宗旨,采取由政府各部门委托立法权形式,具体内容在“关于南北交流合作法律实施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2.朝鲜国内法

在南北经济交流方面,与韩国不同,朝鲜缺乏包括所有的商业交易和行政法规的国内法律,法律尚不健全。因此,在南北经济交流方面,朝鲜并不存在像韩国那样较多的法律、法规。朝鲜建立了如下的法律、法规:(1)贸易法;(2)加工贸易法;(3)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国人纳税法等;(4)民法、外汇管理等一般法令(但与韩国相比依据法令规定的事项较少)。

另外,1999年朝鲜通过修订对外经济关系法,在外国人投资法、罗津先锋经济贸易地区法、合资法、外国人企业法中,删除了“朝鲜领土以外居住的朝鲜同胞”这一概念。因此,在上述法律中有关韩国人投资的条款消失了。

3.南北双方的协定、协议书和宣言

目前,关于南北经济交流双方的协定、协议书和宣言有下几项:(1)南北共同宣言(2000.6.15);(2)关于南北保护投资协议书(2000.12.16);(3)关于南北防止双重课税协议书(2000.12.16);(4)关于南北解决商业纠纷程序协议书(2000.12.16);(5)关于南北财务结算协议书(2000.12.16)。

除南北共同宣言外,本文将主要探讨后“四项协议书”。南北共同宣言发表前,还存在以下协议:(1)关于南北双方和解、互不侵犯及合作、交流协议书(1991.12.13);(2)《关于南北和解、互不侵犯及合作、交流协议书》中第三章交流、合作的履行、遵守的协议附件(1992.9.17);(3)关于南北部长级会谈分科委员会构成、运营协议书(1992.2.19);(4)关于南北交流合作共同委员会构成、运营协议书(1992.5.7)。

这些协议书虽没有规定南北经济交流的内容,但作为规范南北双方实际接触的方法、内容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二、南北经济交流协议书的内容

南北经济交流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保护南北间投资的协议;(2)关于防止对南北间所得双重课税的协议;(3)关于南北间商业纠纷解决程序的协议;(4)关于南北间财务结算的协议。

保护南北间投资协议确立了代替南北间经济合作基本法的原则。拟定相互给予与最惠国相同的待遇,但不给予国民待遇。这是因为南北社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1)遵守对方地区的法律、法规,自己一方就有可能发生违法;(2)特别是在韩国企业向朝鲜投资时,因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尚未公开,则会发生对方不能预见的问题。

防止对南北间所得双重课税的协议是以所谓的一般关税条约等国际条约为模式,参照南北现状,经过若干修改变更后形成的。其基本内容与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关税条约内容并无较大不同。其中的外国税额扣除条款构成了从相对发达的韩国向相对不发达的朝鲜投资动机的可能性,可以说表现了似乎平等的南北现实位置的差异。

南北间商业纠纷解决程序协议作为解决商业纠纷机制,是以仲裁为基础的。如前所述,南北社会状况存在很大不同,一方否决另一方司法机关决定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依法解决问题无论从成本方面还是从实际效果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而利用仲裁可以说是合理的选择。

南北间财务结算协议,将为资金相对不富裕的朝鲜创造有利的条件,但不能想像为韩国具有援助性质的补偿贸易提供存在的空间。因为没有确立价格决定原则,所以有可能建立对朝鲜有利的机制,但这种结算方式似乎并不能构成南北经济交流主要的结算方式。

三、关注南北双方协定、协议书和宣言的原因

在南北经济合作方面,关注南北双方协定、协议书和宣言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朝鲜尚未建立规定南北双方经济交流关系的基本法(韩国也尚未建立这种法规)。(2)在朝鲜的对外经济关系法特别是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法规中,没有接受与韩国投资相关的条款。(3)根据2000年6月的南北共同宣言,除加工贸易法、通关法、著作权法外,其他反映南北双方间关系变化的法令尚未通过或尚未正式颁布(只是通过韩国媒体了解)。

目前签署的四项协议书可以说相当于“外国人投资法”以及规定外国人、在外朝鲜人投资的法律。因此,可以认为朝鲜对接受外国投资和对接受韩国投资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另外,这四项协议书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1)为南北间经济合作建立了法律依据。(2)从形式上类似两国间的条约转向双方不同法律空间的调整。(3)从原来只是韩国对朝鲜的单向投资,转向建立南北相互间投资规定,为今后南北双方交流提供了可能性。(4)可以期待实施协议将加强南北关系。

四、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上述协议书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重要事项需要通过南北部长级会谈或其规定机构的协商来解决,因此,南北政府间交流对南北经济交流进展影响很大。(2)因为是准国际条约性质的协议,所以南北双方只要不努力、诚实地履行协议条款,就不能强制对方履行。(3)因为尚未得到正式批准,因此,应在第五次南北部长级会谈中努力达成批准、生效的协议。

但在确立的南北双方可相互投资这一法律环境方面已迈出了第一步,其意义重大。应重视协议批准、生效后的动向,但只要南北政治关系没有取得进展,经济交流就难以取得进展。因此,找出这些协议细节存在问题的工作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如上所述,90年代后,为促进南北双方交流、接触建立了各种框架。以2000年6月15日南北共同宣言为契机,这些框架已得到实际利用。下一阶段,为促进南北经济交流均衡发展的南北经济合作更加重要。作为创造的条件和基础,此次签署了四项协议书。这些协议是在南北间签署的这一事实不仅重要,而且作为今后经济合作事业指针所包含的实质内容,与南北共同宣言构成了一个体系。今后,还留下了预计上述协议如何执行、分析协议内容与相关法规关系等课题。

[收稿日期]200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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