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周社会形态新论_亚细亚论文

殷周社会形态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殷周论文,社会形态论文,新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殷周奴隶制说和殷奴隶制、周封建制说,都不符合历史事实。殷周的社会生产,是以石器农业为主并同以青铜器为代表的手工业相结合的形态。殷周的社会组织,是农村公社制、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三位一体。殷周社会是典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人类社会原生形态的最高阶段。

关键词:亚细亚生产方式 宗法制 原生社会 次生社会 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

我国史学界主流见解认为,殷代为奴隶社会。郭沫若学派认为西周亦属奴隶社会。范文澜学派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笔者在阅读两代史料时感到认同上述观点障碍显著。近年来在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指导下进一步研读有关史料,产生了新的见解,认为殷周社会是相当典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一、殷周社会形态的两大主流见解破绽显著

关于殷周社会形态的两大主流见解——殷周奴隶制说和殷奴隶制、西周封建制说,之所以在中国被广泛承认,同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影响密切有关。五种社会形态说源出马克思,而马克思提的又不是五种。马克思概括的有文字以来的历史,到资本主义为止,有四种。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有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三种。加上原始共产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共六种。在马克思那里,三种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是依次更替的,还是同时并存的选择形态,虽然有倾向性看法,但并未完全定论。作为现代读书人,只要我们在马克思那里得到启发,对五种社会形态的单一形式论有所突破,再阅读殷周史料,就会发现显著的破绽。

(一)殷周奴隶制说证据不足

殷周奴隶制说证据不足,对此,郭沫若是承认的。他在《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一文中说:“文献的材料是绝对不够的,必须仰仗地下发掘。……但中国的地下发掘,还仅在萌芽状态。”①

殷周社会形态定性的关键在于,当时农业劳动者的大多数是奴隶,还是农奴,还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文献或地下发掘都远远不够。殷代发掘发现大量殉葬者遗骨,郭沫若断之为“除掉可能有少数近亲者外,必然是一大群奴隶”。这只是猜测。要以国都、甚至还是殷人祭祀祖先之处发掘到的殉葬证物,来证明农业劳动者多数是奴隶就更加不可能了。所以郭沫若把注意力主要地移向剥削阶级一方,并且采取了逆时上推方法——先确认春秋时开始了土地私有,由此确定地主阶级出现的上限,然后上推:此前的统治阶级为奴隶主阶级。

郭沫若在《奴隶制时代》一书首篇中说:

“自殷代以来,中国的农业已经是生产的主流。但生产关系到底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由于年代的久远和记载的简单,如果单从农民方面来着眼,是容易发生混淆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和封建农奴的区别,往往不很显著。由于土地本身有很大束缚性,耕者一离开了土地便很难生存,奴隶主便利用了这种土地的束缚性来束缚耕奴,而不必格外施加刑具。有时狡猾的奴隶主还可以把一小片土地给予耕奴,并让他们成家立业。这样施予小恩小惠,使男女耕奴于生产农作物之外,还能生儿育女繁殖劳动力。特别是成立了家室,家室本身又具有更大的束缚性,因而做耕奴的人便更不容易逃跑了。所以奴隶制下的耕奴和封建制下的农奴,往往看不出多么大的区别。”

在这里,社会型态更替了,但生产力的主要代表者地位变化不显著。郭沫若的历史分期向为学术界主流,但它却建筑在对殷周农民地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非确定性认识的基础上,这不能不令人怀疑。

(二)西周封建说的历史定位难以认同

要正确把握西周社会的历史方位,需要弄清此前的基本线索。按公认事实,仰韶文化距今六、七千年,属母系社会。父系氏族文化遗存主要有龙山文化,距今四、五千年。此外还有大汶口文化、齐家文化、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等。从中国古代传说看,正如尚钺《中国历史纲要》指出的那样,殷、周、秦的始祖都与禹同时,可见从母系到父系氏族社会的转变发生在舜禹时代。中国有文字的历史始自殷商,约为公元前14世纪,距今近3400年,殷商(盘庚以后)共200多年(按郭沫若说为273年)。

周人从古公亶父时迁往渭北。是古公亶父使周人从穴居到宫室,并首创管理机制。文王是古公亶父之孙,按范文澜《中国通史》的叙述,文王行仁政,创封建制,则这一过渡只有半个世纪。文王时周族生产力落后于商族。在石器农业基础上,在三代人的短时期内,即从原始社会跳跃到封建制,是难以设想的。传统观念认为殷周生产力的主要代表是青铜器,其实不然。青铜器贵重,铜矿藏远不如铁矿丰富,故铜器不能大量用于农业。殷周生产力的代表应是石器和青铜器二者,属金石并用阶段。

从世界范围内看,农业出现迄今,约一万年,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原始农业,以石器为主,因而以人的体力为主要动力。第二个时期为小生产农业或古代农业,以铁器为主,人畜结合是主要动力来源。第三个时期,是大生产农业,或现代农业,是机械化、电器化的农业。殷周社会恰在原始农业的较高阶段上,但毕竟以原始农业为基础。

西周封建说是五种社会形态论框架内的一说,然而石器为主的原始农业基础上的封建社会,毕竟令人难以认同。

二、殷周社会的基本特征

殷周史料不足,特别是殷代,只能靠甲骨文、《尚书·商书》,青铜器等文物来想象其社会面貌,极易偏颇。故方法上要特别客观、严谨。在全面考察之前,不应先确定劳动者的阶级归属。结论应在考察之后产生。仅仅依据杀殉和文字中的“臣”、“仆”名称,便断言存在大量奴隶;肯定有大量奴隶,便进而断言殷周社会即是奴隶社会,这种方法是不科学的。研究殷周社会的基本特征,考察的顺序,应体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从生产力入手,而不能从杀殉现象入手。

(一)以石器农业为主并同以青铜器为代表的手工业相结合的社会生产

殷周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殷墟发掘出很多石斧、石刀、藏粮窖穴和稻谷遗迹。甲骨文的田字,使人想到关于井田制的传说。文中有粟、麦、稷、米、禾、蚕、桑、廪等字。文中卜求年求雨的记录很多。殷人祭神多用酒器,说明已能造酒,史传殷人好酒,应可相信。甲骨文中反映,殷人祭祀用牺牲多时达三、四百头。马、牛、羊、猪、犬,大量饲养。陶器达到原始瓷器水平。殷代有了麻布。在一些青铜器上保留有丝织物的痕迹。商代突出的遗物是青铜器,以兵器、祭器、食器为多,大到875公斤的司母戊鼎,小到铜镞、铜勺。殷人已有专营某种工匠技术的族属。《左传》定公四年所讲成王分封给鲁公的殷民六族,和分封给康叔的殷民七族中,就有索氏、长勺氏、尾勺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终葵氏等族,他们是制绳、制酒、制陶、制旗、制篱笆之类的百工。殷人遗址中有海贝、海蚌、鲸鱼骨、大龟等,都来自远方,这是原始交换或贡物或掠夺物的遗留。殷墟有宫殿宗庙的夯土台基,也有各种作坊的遗迹。甲骨文中发现殷人有了与农业关系密切的历法。

周人农业工具没有显著提高,但耕作技术提高了,如休耕制逐渐代替撩荒制。手工业方面车的制造有了大发展。与封国相关,建筑业有了更大发展。西周铭文和其他记载中反映,周代有了商人。当时用来交换的商品,主要是牛马、兵器、珍宝,奴隶也用为交换。

(二)以农村公社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

甲骨文有“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以及“乎田”、“乎禽”、“乎渔”的记载,表明殷“王”没有脱离农、猎生产,也反映了集体耕作的情景。甲骨文中有臣、妾、奚、仆、畜民等字。卜辞中常有以人祭祀的记载,发掘中人殉数量惊人。表明剩余劳动极少,保留俘虏性命强制劳动尚无明显经济意义。从殷墟墓葬看,大墓有人殉、牺牲、铜器、石器、贝、玉等等。小墓中仅有瓦盆、牛骨、酒器等。从中可以看出城市居民贵贱贫富分化情形。殷代的主业农业生产关系如何,无论史料中,还是文物中,基本上空白。幸而到了周代,就有了一些反映。我们可以致力于西周农业生产关系的还原,只要西周农村面貌清楚了,就可以向上推知殷商农村状况的某些方面。

1.周人高度重视农业,高度重视从事农业生产的“小人”们。天子也没有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尚书·无逸》说:“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楚辞·天问》说:“伯昌号(荷)衰(蓑),秉鞭作牧。”

2.周取代殷商后,并没有对殷人的田宅进行剥夺。《尚书·多士》中,周王对心怀不满的殷族人重翻这段历史时说,“尔亦宅尔宅,畋尔田”。史家大都相信这一事实。

3.一切生产资料归王所有,王分封给诸侯和百官,诸侯百官分配给农民。《诗经·閟宫》讲成王封鲁情形:“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诗经·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时土地不能买卖,《礼记·王制》说当时“田里不鬻”。《诗经·崧高》说:“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分封给申伯的土地,王可以命令召伯去划疆界。

4.所有权属于周王的土地,又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收入归王室、诸侯,私田收入归农民。《诗经·大田》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天子的公田每年要有上万人助耕,食粮、农具均农夫自备。《诗经·甫田》:“倬被甫田,岁取十千”。《诗经·良耜》:“或来瞻汝,载筐及莒,其馕伊黍。”《诗经·臣工》:“命我众人,乃钱镈,奄观铚艾。”钱镈铚艾都是农具。农民要先公后私,如《孟子·滕文公》中所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天子每年举行两次慰劳农夫的馌礼。《诗经·甫田》说:“我取其陈,食我农人。”陈指陈米。耕种时存米已越冬变陈,故陈米即存米,并不是王室吃新米,给农人吃陈米。所以这里指王室给助耕农夫作米饭以表慰劳之意。耕公田时有田官(“田畯”)管理。

5.农民靠私田收入糊口。《诗经·噫嘻》中说:“骏发尔私,终三十里。”可见私田也是天子批准开发分配的。没有耕种能力的寡妇靠拾穗自养:《诗经·大田》中说:“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石器割具本来难以割净,加上人道的传统,公田里遗秉滞穗颇多。

6.《礼记·王制》称:“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田里不鬻,墓地不请。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这幅面画对西周农村状况有所美化,但基本关系并未失实。《汉书·食货志上》讲殷周之盛时说:“春,令民毕出于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四十五”中的“四”字疑为衍文。)这段描述,史家颇相信。白彝寿主编的《中国通史纲要》把西周农村组织称为农村公社,是很贴切的。当然,这不是氏族公社,而是家长制家庭公社。

(三)王权与分封制

上古时代,一个氏族、部落,杀戳异族人,包括杀殉,这是蒙昧荒蛮时期固有之事,从中看不出阶级来。但若是同族内部,首领可以大批杀戳属族,那就体现了其社会组织内部结构的变化。殷王是有权有能力杀抗命的属族的。《尚书·盘庚中》说:“呜呼!今予告汝不易……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大意是:我迁城决策决不改变,如敢于胡作非为、抗命捣乱,我一定杀光他,不让一个坏种留到新城那边去。

殷王权的继承权由在位者确定。出现淫乱、无道、残暴如帝甲、帝武乙、帝纣者,亦无法更换。王因此可能用严刑酷法。

周王有分封权,有接受朝觐贡赋的权力,有收回分封土地的权力。分封不仅封疆裂土,还把该片土地上的臣民封给受封者。在分封之后,王还会再赐给俘虏、臣仆。《大盂鼎》记载:“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王虽有生杀予夺之权,但必须行之有道。《诗经·瞻仰》谴责幽王:“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覆夺之。”可见违背法度是要引起抗争的。诸侯百官在领地、采邑内也是君主、邑主,有自治权,其中也包含生杀予夺诸项,但要受礼制、习惯法、先君先例的约束。

西周军队不是脱产组织,基本上是农忙务农,闲时习武,每户一卒,众多户出一车。诸侯大小不同,军队建制不同。天子军队建制为最大。在这方面《论语》的“学而”、“公冶长”篇“千乘之国”一语的历代注释、考证言之颇详,可参考②。

依周制,礼乐征伐的权力归天子。在诸侯国内,诸侯执国命。

(四)考察殷周社会形态,还必须考察其宗法制度、风俗习尚、文化心理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后文将论及,其余则限于篇幅从略。

三、殷周社会与亚细亚生产方式

(一)亚细亚农村公社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毕生研究的重要课题。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是马克思在185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的。

早在1843年,马克思从恩·亚·施米特的《法国史》一书中了解到高卢公有财产即马尔克的财产变成私有财产的情况,就颇重视,写下了笔记。1853年,马克思在《萨特伦公爵夫人和奴隶制》一文中,谈到苏格兰的克兰制度即氏族制度。文中说:“某一克兰,即氏族,所居住的地区就属于该氏族,正如俄国的农民公社所占有的土地不属于个别农民而属于整个公社一样。可见,所在地区是氏族的公有财产。在这种制度下,现代意义的私有财产是谈不上的。”“土地是按克兰各个成员的军事职能来划分和分配的”,“每一块地段是由交纳固定贡税的同一家族世世代代耕种的”。“这种交税不大,这与其说是现代意义的地税或一般的收入来源,还不如说是表示承认‘大人’和从属于他的族长的最高权力而缴纳的贡物。”③

据谢霖《东方社会之路》一书介绍,1853年上半年,马克思以极大热情阅读了许多关于印度和中国历史、经济的著作和政府文献并做了摘录,深入思考了亚洲国家的历史和发展前途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通信中都说,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这里的东方,主要指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马克思说:“根据古印度教徒的习俗,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社,村社有权把土地分配给个人耕种。”④又说:“在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⑤马克思指出,这些家族式的公社的经济基础,是“手织工、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因而“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⑥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社会形态划分为三大类型: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尔曼的所有制形式。前者在印度、锡兰、墨西哥、秘鲁、阿尔及利亚和俄国长期存在。其特点是土地公有制,专制制度和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权,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宗法血缘关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印度的公社制度,揭示了它的超稳结构和再生能力。马克思在《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中,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有两处重要修改,一处是把“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改为“在古亚细亚的,一般说来古代世界的生产方式下”;二是把“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改为“或者以专制制度和奴隶制度的条件为基础”。⑦

在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中,马克思对非欧洲地区的土地所有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注意到土地公有制中的私有痕迹,注意到如孟加拉地区“耕地的私人所有权是被承认的”,但“土地本身属于村社;地租连影子也没有;所有者只是耕作者的另一个名称”等等⑧。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是他终生坚持的概念。

(二)殷周社会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

从马克思的研究成果中,可以概括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用这些特征同殷周社会相比较,会看出概念与事实相当吻合。以下试进行分析。

1.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全部土地的绝对所有者是君主。君主凌驾于所有小共同体之上,“实际的公社都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⑨。我国西周时代,周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受封者均世袭占有土地臣民。这一点完全一致。

2.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统治阶级主要剥削形式是贡赋、徭役。周代各国向天子进贡玉帛、珍玩、兽皮及地方特产。春秋时仍保留这种关系。管仲率诸侯联军向楚国问罪,罪名之一即“尔贡包茅不入,天子无以缩酒”。郑子产为减少郑国的贡赋进行出色外交活动,史书记为佳话。西周主要经济来源是公田,在公田上农夫集体劳动,农夫在公田上的劳动果实归“公”,这是徭役制。马克思在考察多瑙河各公国的历史时说,这种徭役制不同于农奴制,“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于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⑩

3.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既有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又有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即专制制度和奴隶制度”(11)。马克思指出:“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12)殷周被郭沫若定为奴隶社会,根据是存在奴隶制。的确,无论地下挖掘还是文献资料,都表明殷周存在着奴隶。但如果农民大多数不是奴隶,这种奴隶制就不是该社会的本质的关系。

4.亚细亚生产方式,是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这种结构具有极顽强的自我再生能力。中国自殷周时即是自然经济。中国的农村公社制做为国家经济的基础,经历了上千年,这种再生能力也够强的了。虽然与印度比,还不及它的一半,但中国农村公社制瓦解后,自然经济却仍在延续。这是以另一种方式,体现了自然经济的超稳特征。

由以上四点,可以断定殷周社会是亚细亚生产方式。

(三)殷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色。

殷周亚细亚生产方式有自己的特色,不同于印度种姓制、苏格兰克兰氏族按军事职能划分、分配土地制和俄罗斯、墨西哥、阿尔及利亚等地的农村公社制。殷周社会形态是以农村公社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以分封制为具体形式的政治制度同宗法制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三者之间宗法制居主导地位。

1.宗法制是西周社会系统的整体结构。周天子自称是上天的元子,是天下的大宗,同姓诸侯都尊奉他为大宗子。一个诸侯国里,国君是大宗子,采邑主在采邑内是大宗子。采邑主分土地给同姓庶民。在诸侯之间,小诸侯也尊大诸侯为宗子。天子分封一些异姓诸侯。诸侯国内也分土地给异姓卿大夫。采邑内也分给异姓庶民以土地。但是,依周制同姓百世不通婚姻,所以同姓为兄弟,异姓为亲戚,都有血缘关系。各姓内部,均实行宗子继承制。范文澜说;西周整个社会组织有一个“宗法与婚姻的基础”(13)。白寿彝说:“周王朝还建立了宗法制度。……这种宗法关系和姻亲关系加强了王朝和封国间的联系。”(14)

2.宗法制是西周土地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内在形式。谁是宗子,谁就拥有接受授土权,进而余宗就只有再接受宗子的授土,承担进贡服役的义务。这种关系受刑法保护。西周贵族的臣妾地位,与奴隶社会的奴隶不同。天子在向贵族赏田时,有时还划出一少部分赏给贵族的臣妾。大克鼎铭文记载,厉王赏克田七区,其中一区注明:“以厥臣妾”。意思是给他的臣妾们。从中也可以看出臣妾自养的土地占少数。所以大克鼎文不是证实了奴隶制,而是否定着关于西周社会是奴隶社会的观点。

3.宗法思想是西周意识形态的内在灵魂。周公制定周礼,在完善宗法制度的同时,也把宗法意识大大强化了。周人重祭祀,把它视为头等政治大事。孔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深得西周文化的精髓。孔子从中概括的基本信条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孝悌忠信、克己复礼,天下归仁。

根据上述情况,如果需要一个简称,来称呼殷周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话,可取宗法社会这个名称。大体上,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前的有文字历史中,只经历了宗法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形态。

四、殷周宗法社会的历史方位

殷周上距母系氏族社会不远。殷祖契、周祖弃都与大禹同时。传说中契母吞卵、弃母践迹,生了契与弃。关于禹的身世,也有禹母吃了薏苡生了禹的传说。从挖掘中看,以龙山文化为代表的父系氏族社会,存在于四、五千年前。《史记·殷本纪》说:“成汤,自契至汤八迁。汤始居亳,徙先王居,作帝诰。”可见商族在汤以前处在氏族社会。汤到盘庚,共19代,并无文字记载。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始于殷代,这个说法中的文字指甲骨文,记载的多是占卜吉凶。《汤誓》说:“夏德若兹,今朕必往。尔尚及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理汝。汝毋不信,朕不食盲。汝不从誓言,予则帑僇汝,无有攸赦。”说明他的战士不是奴隶。《汤诰》中以“古禹、皋陶久劳于外,其有功于民,民乃有安”为榜样,告诸侯群后:“毋不有功于民,勤力迺事。予乃大罚殛汝,毋予怨。”在这里看到的与其说是国家政权,不如说是部落联盟机构。商人先妣特祭,女权受到崇敬。汤以后共30王,以弟继兄的14人。殷商祭祖,对先祖兄弟同祭,并概称祖某,没有嫡庶、叔伯之分。反映了对偶婚同一夫一妻或多妻制的交错、过渡情景。汤至盘庚,“五迁,无定处”。盘庚迁殷后,商族统治中心固定下来,它不仅反映了生产力的提高,也反映了权力机构的性质的变化;本族规模扩大,“诸侯来朝”,其贡品对稳定政治中心有了实际意义。

殷周文化所达到的水平,可以用石器农业、青铜器、甲骨文、金文做代表。殷周虽然有了统治机构,但它们是按血缘关系,而不是按地缘关系来划分居民,以进行统治。这一点相当重要,这是恩格斯非常重视的氏族与国家相区别的第一个特征。殷周时代亦兵亦民,有贡赋、徭役而没有捐税,这是恩格斯讲的氏族与国家相区别的第二个特点。殷周文化是铁器牛耕以前的文化。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说:“想要突破通向高级野蛮社会的障碍,锋利的金属工具是必不可少的。铁是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唯一金属。”(15)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按照摩尔根的划分,把铁器、牛耕和文字的发明、应用视为野蛮时期高级阶段的标志。如果套用摩尔根和恩格斯的上述历史分期,则殷周文化相当于野蛮时期中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间。

与上述概念框架相比,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可划分为原生形态、次生形态的构想更具科学性。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农村公社制是人类社会原生形态的最高阶段,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则属次生形态。原生形态这个概念中的一个重要内涵是,社会组织以天然的血缘脐带连结而成,“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16)。但是我们看到,在殷周社会中,阶级正在产生,其王权也正在向国家过渡。

殷周社会同其他民族的村社制阶段多有相似之处。如古日尔曼人,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南下入侵罗马帝国之前,它们的状况是;按氏族、亲属关系居住。土地在大家庭间分配,休耕制,并有充分的公田。既有农奴,又有奴隶。骑兵队按氏族组织。母权制遗迹明显。有了文字,但专供宗教巫术之用。把人当作祭品的做法还很流行。其部落联盟从凯撒时代就组成了,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扈从队制度促进了王权的产生。西周灭亡比西罗马帝国灭亡早13个世纪,但殷周文化已经达到一千几百年后日尔曼人达到的水平,即原生社会高级阶段。

原生社会的外延应与原始社会相同。而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则只是原始社会的中级阶段,即母系氏族社会为主要代表的阶段。原始社会的低级阶段,是采猎阶段,是有生存竞争却没有产业,因而也无产可共的阶段。

在传统观念中,中国是五千年文明古国。这个观念中有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但也容易产生把中华文明看得过分古老的偏颇。讲五千年,是从文明的曙光出现算起,因而不是一个精确的概念。另外,中国进入人类历史次生阶段的时间不是公元前14世纪,而是公元前四、五世纪,即春秋战国之交。中国既不那么年轻,也不那么老迈。中国有灿烂的古代文化,但是只有具备正确的历史方位感,才有助于创造百倍光辉的现代文明。(收稿日期:1994年10月10日)

注释:

①郭沫若著《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版,第109页。

②程树德撰《论语集释》第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第21-26,302-306页。

③④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出版,第571-572,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出版,第517页: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出版,第272页;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出版,第148页。

⑦⑧(11)谢霖著《东方社会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87、105、88页。

⑨(12)(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第473、493、47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出版,第265页。

(13)范文澜著《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4版,第136页。

(14)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第74页。

(15)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古代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出版,第541页。

标签:;  ;  ;  ;  ;  ;  ;  

阴周社会形态新论_亚细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