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国外的合同法中,都已经被成熟的适用,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已经被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判例所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因为对该原则适用问题的担忧,而没有正式的将该原则写进法律,但学术界许多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却愈演愈烈,提出了许多的观点。基于当前合同立法对该制度缺失的遗憾,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笔者认为,应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建议把情势变更原则列入我国民法典编撰中,首先要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立法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
世界各国对情势变更原则不仅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不同,而且学理也不同,因此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也有所差异,下面是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关于该原则定义的简要介绍。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为:“在合同地接并发生效力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形势的变更,导致合同缔结时形成的基础不复存在,若坚持维系原合同的法律效力则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平衡,有悖公平原则,此时当事人有权利请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合同订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了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形势的变化,致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若坚持维系合同原来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与价值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
人类在社会生活进行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建立一种私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和存在是以一种基础为标准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基础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环境没有发生变化,在固定的、严格的和滞后的成文法律与公平正义或合理分配之理念间,充当中介的角色。情势变更原则是以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改变为基础的,在固定的、严格的和滞后的成文法律与正义及合理之间,扮演了调节的角色。诚实信用原则针对的对象是人们生活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成文法律与现实情形相应的滞后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所针对的对象是动态面中法律规范未被认同的问题。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越来越不容人们忽视。确保缔约时的利益与资源的分配。在私有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作出决定来变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时,应该已经考虑过双方的利益分配。但是当时所做的环境与现在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现在的结果远不是当初考虑的结果,那么就会出现前后不符的情况:换句话说,原先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所考虑的生活环境,在外在条件发生变化后仍然具有效力。对得益与损失的调和与平衡。私法制度对于社会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风险,并不完全纳入考虑,或者不是其主要的功能。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平衡风险与利益致功能。不利益的风险如果由全体当事人承担,那么就是平衡与调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失,体现了公平与正义。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国外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我国对于这一项原则的研究和规定起步都比较晚。到目前为止,情势变更原则并未在我国正式立法,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关实际审判过程中对该原则已经有了具体适用,很早就有运用这一原则解决问题的案例新中国成立后,法院在解决货币问题贬值问题、农民所欠地租问题及银行被接管前的权利义务等复杂历史问题时,都已经适用过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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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必须具备一些要件,如果没有限制,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滥用,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准确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结合法理学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问题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条件结果条件2个方面。
在客观方面,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客观情势的根本性变化。所谓‘客观情势’,是指缔约时作为合同成立的一切客观环境和事实。”认定情势变更费的事实发生异常变动,应当以是否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基础不复存在,是否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及是否引起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为标准。
在结果上,发生了客观形势的巨大变化,而导致原合同的履行明显不公正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客观形势变化的出现,一般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客观情况的变更并没有导致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及建议
(一)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我国全国人大于1999年3月15日制定第一步《合同法》,在制定该法的过程中,要不要制定情势变更原则,引起了学术界激烈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在商事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可以预见,有的却是难以预见。而有的学者却认为难以区分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会降低合同的严肃性,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并不成熟,因此反对确立该原则。然而本文认为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适当的形势下有必要确立此原则,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因此,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有其相应的必要性。
(二)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情势变更的存在是在某种程度上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必然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然而因为此种危险的存在就拒绝对其的确立,实有因噎废食之嫌,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确立和规定,然而却并没有阻止情势变更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此,与其这样被毫无依据的适用,反而不如对其进行科学的论证与规定,使得法官可以由一定的依据,本身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如果法律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那么法官在适用时可以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可以受到一定的限制,降低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以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结语:
通过对情势变更因素的事件类型进行比较分析,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对其已有相应的运用和规定,但在我国的正式立法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历史沿革及理论上的发展、适用条件的梳理,并对运用该原则解决新形势下民事纠纷所遇到的问题和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也提出了自己对于该原则在我国如何进行立法完善的一些浅薄的建议。在此本文认为,从长远意义来说,应当立足本国的国情,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联系本国的实际情况后,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以期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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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盛雪(1993.4-),女,汉,安徽省阜阳人,硕士在读,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海商法。
论文作者:盛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2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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