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的现实价值导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导向论文,道德论文,哲学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哲学
康德在西方近代史上第一次从哲学方面系统提出了伦理学问题,以其独特的方式表达了做人的哲理,实现了其哲学要解决人生问题的最终目的。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在西方伦理学史中,确是独树一帜、令人耳目一新,其中一些精辟论述,至今在道德人格培养、社会公德振兴和精神文明建设上仍不失其启迪功效。
一、道德哲学的意蕴
康德以其道德实践原理,深刻地批判了先前哲学在伦理观上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建构了先验自律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具有“应然性”的道德实践哲学,其基本内容和特点包括:
第一,道德实践原理的先验性。在康德看来,人们行为意志动机所遵循的原则有两种,即主观的“准则”和客观的“法则”。主观的准则只是个人的行为原则,只具有主观情感或感性经验的因素,因而不具有客观的普遍性和必然有效性;客观的法则没有任何主观的或感性上的成份,因而具有普遍和必然的客观有效性,可以作为人人行事的法则。因此在康德看来,主观的准则起源于人的感性,具有经验性的特点;客观的道德法则起源于人作为“自在之物”的理性,具有先验性的特征。这样一种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有效性的道德法则,不具有任何经验内容,同时也不受经验内容的制约,否则就是个别的主观经验的实质准则。康德认为,理性所引起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对于一切具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它的束缚力,所以必须辨别以自然为基础的主观目标和出自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有效的动机那种客观目标。
所谓人格,康德认为就是自己做个理性的人。而理性的人其根本标志就是自由。人类道德法则产生的深刻根源,就存在于人的理性本体自由因之中。这个理性本体自由因,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先天基础。
第二,道德实践原理的普遍性。康德认为,这种起源于人的理性本体界的先验道德法则,就是一种具有普遍形式性的道德律。这个道德律,康德在道德哲学的定理三中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作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①在另一处,康德将它又表述为:“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个普遍规律。”②其意思是说,在一个人行事时,仅自己认为是有根据的还不够,而必须要使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认为是有根据的,这样才能谈得上行为的道德价值问题。进一步说,在每一个具体环境里,在生活的不同情况下,当一个人扪心自问自己应当怎样立身处世时,当问自己这样的行为应不应该实现时,首要之务,就是要使自己的行为准则符合客观的法则,即用道德法则来决定个人行为意志动机,从而使个人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意义,人人都能照此去做。在康德看来,人都是平等的,你能这样做的,他人也能这样做。不要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他人。自己愿望的,也应该是别人愿望的。我对待别人怎样,不能不给别人以权利使他在同样的情况下也那样对待我。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没有道德价值,就是因为他行为的标准不是客观的法则。
康德道德哲学的普遍形式性,犹如形式逻辑的格,要求任何个人主观的行为准则必须符合即能成为普遍的立法形式,才能保证其行为的价值性。那么,这个普遍立法的形式,人是否能达到呢?康德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这个普遍的道德形式就存在于最普遍人的心目中,就是天分下劣,悟性能力极平庸,而又未经过训练的人,不用通达世故,不经指教,也能辨别哪种准则形式适合于普遍律,哪种不适合,并且运用的还相当纯熟,就象区别左右手一样。即是说,人们对普遍律也许没有清楚地意识到它,但普遍律却自然地统率着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含蕴着这个规律,或者说两者就是一回事。至于要实现被经验所制约的个人幸福原理,那就不容易了,也不是人人都能办得到的。因为实现幸福原理得需要靠世故来帮助,需要绝大的智谋,需要斟酌损益,权衡利弊,然后才能实现。所以说,普遍立法的形式原理就存在于人们的日常伦理生活实践中,它可以不顾意志的种种主观差异成为意志的形式的最高的动机。
第三,道德实践原理的“彼我等值性”。康德道德原理的普遍性反映的实质内容就是“彼我等值”的原则和思想。这个原则,在人的社会伦理实践中集中表现为“人互为目的和工具”的关系。在康德看来,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按其必然性发展时,把人们彼此结合成目的与工具的关系。一方面,人作为目的,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实现自身整体性存在的权利,以及由此表现出的各个方面的个体特性。从而这种目的性所体现的整体性和独立性把社会中所有的个体区别开来,成为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合乎道德地行事,并按照道德法则来限定自身。另一方面,人与人又互为工具,这是人实现人自身存在目的性的必然条件。因为人作为个体的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是寓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这些个体的分工不同、从而产生人对人的相互需要,结果在实现自身目的的过程中产生了活动——效用的交换。这就必然赋予人互为工具的性质。但是,人的这种互为工具性是以人的互为目的性为前提的。
康德特别强调,在人的活动中,人与人的效用交换中,始终不能把他人仅仅当作工具来任意的驱使和使用。人的工具性必须以人的目的性为最高条件,因此,人的工具性不是无限制的,而只是在人作为人的目的性的范围之内。这样,要实现“彼我等值”的原则,就必须做到:首先,无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在努力去达到它时,一定不要侵犯别人的人格和尊严,因为别人和自己一样,都是一个自在自为的目的;其次,每一个人都应当尽其可能努力来给别人的合理情欲需要提供方便,积极创造条件,因为别人和自己的合理情欲需要并不矛盾,它们应在合作中协调发展;再次,前两方面的统一,就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实践过程,同时也是道德普遍律实际操作的过程,这个过程集中反映了“人互为目的和工具”的深刻内涵。
第四,道德实践原理的自律性。康德认为,既然人在本体界是个理性的本体存在,而自由又是他的根本特征,那么,人作为一个理性自由因,在道德实践领域中,就表现为意志自由。而对意志自由有消极和积极两种不同理解。康德主张要积极地理解意志自由。而积极理解的意志自由,就是受道德法则制约的意志自律。意志自律就是:“个人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③具体讲,所谓意志自律,就是意志给自己出命令,给自己定法则。意志是立法者,也是守法者;是领导者,也是属下;意志自己管理自己。因此,道德的规则就是意志给自己所规定的一种应当遵守的形式,意志所以称为实践理性的理由就在于此,人所以能自立自主也在于此。所以意志的自律性也就是有理性的主体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其他没有理性的物,没有反省的能力,因此也不能支配自己,它们的存在与活动完全固定于自然法则之内。然而人及其他有理性的主体则能依照自己所知之法则而作决定。所以,道德实在就是行为与意志自律的符合。由此康德得出一个结论:道德的法则只能建立在意志的自律上。自律的意志给自己所制定的法则有一个强制性,那就是“我应当”。这个应当就是一种命令。这个命令适用于一切有限的有理性者。在意志给自己定立一个道德法则时,它的命令就是一个无待命令。无待命令不附有任何条件,因为若附有条件,条件便会变成目的,道德反而变成方法了。显然,康德的自律原则贯穿着这样一个思想,即通过自律原则揭示了道德和自由的相互蕴含。只有用道德法则才能使自己被认识,只有用自由才能说明道德法则的存在,只有一个有道德的存在者才能有关于自由客观存在的意识。只有一个自由的存在者才能创出道德律来。
康德从哲学系统方面构筑了他的道德哲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先验的自我作为理性的存在,在一切伦理行为中构成绝对命令的依据,使道德成为可能。
二、道德哲学的地位
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充分体现在其著名的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中。《纯粹理性批判》是第一部系统的哲学著作,发表于1781年,这部著作,严格地考察了人类知识领域,提出了有关认识的一系列的重要问题,奠定了“批判哲学”的基础;《实践理性批判》发表于1788年,研究了人类社会伦理道德实践领域,提出了一系列道德哲学的重大问题;两年以后,即1790年发表了《判断力批判》,研究了目的论和美学的问题,终于完成了他的整个哲学体系。构成康德哲学体系的“三大批判”,涉及到人的精神领域的三个部分,即知识、情感和意志。关于这三个部分的关系,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一书的导言中,作了概括的叙述。他说,“在悟性和理性之间”,“有一个中间分子,这就是判断力。”④康德把情感作为知识和意志之间的过渡环节。从而以独特的方式克服了科学与道德的二元论,把认识论、道德学、美学连成一个体系。康德哲学体系的公式,就是真、善、美的统一,三者囿居于人和人的文化创造之中,而文化创造又是受艺术直觉指导的。
进一步,对于道德哲学在康德整个哲学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康德本人亦作了极为明确的规定。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指出:以道德哲学高出于理性所有一切其它职务,故古人之所谓哲学家,常特指道德家而言。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又进一步指出:“把这个观念(指至善——引者注)从实践方面(即为我们的合理行为拟就准则)充分加以规定,就是所谓智慧,这种智慧若作为一种学问又是古人所谓哲学,哲学在古人看来原是指教人什么才是‘至善’的概念,并指教人什么是求得它的行为的。我们最好还是维持这个名词的古义,而在理性努力经营使其成为一门学问的范围内,把它理解为求达至善之术。”⑤康德正是遵循了这种哲学的“古义”,把道德问题放在自己的哲学的主导地位上。
我们知道,《纯粹理性批判》就是要解决纯粹理论理性中的问题,即人的知识问题,正如康德所说,是要解决“我应知什么”的问题;而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则是要解决纯粹实践理性方面的问题,即人的行为问题,也正如康德所言,是要解决“我应做什么”的问题。对于“我应知什么”与“我应做什么”的关系,康德认为:“当纯粹思辨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结合在一个认识中时,如果这种结合并不是偶然的、任意的,而是先天地建立在理性自身上的,并因而是必然的。那么,后者就占了优先地位。因为如果没有这种隶属关系,理性会陷于自相矛盾地步,因为它们如果彼此平排并列,那么前者就会严锁关疆,凡属后者之事一概拒不纳入自己领域,但是后者则会冲决樊篱,肆行扩张,而且只要符合自己需要,还是企图把前者并入自己版图。”所以“我们决不能颠倒秩序,而要求纯粹实践理性隶属于思辨理性之下,因为一切要务终归属于实践范围,而且甚至思辨理性的要务也只是受制约的,并且只有在实践运用中才能圆满完成。”⑥并再三强调指出“哲学不是别的,只是关于人的实践知识。”这就是说,康德哲学最终要解决的是“我应做什么”,即人生问题,“我应做什么”的地位要高于“我应知什么”。
总之,康德在人的认识领域划定了知识的范围,创立了他的认识论,在人的实践领域则规定了如何做人的界限,创立了他的实践哲学。诚然,康德哲学主要研究的问题,是知识何以成立的问题,这是其哲学体系的奠基石,但纵观他的整个哲学思想,康德对知识问题,乃以解决人的行为即人生问题为背景。而只有道德实践哲学才能揭示做人之道,解决有关人的价值、人的德行以及如何达到人人平等、独立、自由和博爱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说,康德哲学是以道德哲学为主导的,伦理问题乃是康德全部哲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三、道德哲学的启迪
康德在道德哲学上的成就,实是有目共睹。其中有些方面的论述,不论过去和现在都具有启迪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可资借鉴的思想源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社会的风尚、人们的思想素质和经济运作,均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它象一个社会的神经系统影响着全民的行为方式。在今天,人们更加关注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问题。因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社会的治乱,人心的振靡,均以社会道德的兴衰为标准。道德兴,则社会治、人心振,各个社会成员都能言其所当言,行其所当行,并以调谐的心态与他人分工而合作;道德衰,则社会乱、人心靡,社会各个成员各言所好,各行其是,社会将游离于涣散无序之中。因此,了解伦理思想史,探求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渊源,吸取以前道德思想中的积极因素,正是我们今天加强道德建设乃至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
第二,为社会体制转型期的道德规范定位与选择提供启示和指导。我国目前还未走出社会转型期特有的“道德规范不定型”状态。由于客观上社会的变化仍在运作中,主观上人们的主体文化素质还存在一定差距,所以目前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呈现出开始重新定位的动荡和多重化选择之间的混乱,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道德价值的“失范”或盲目。⑦而康德道德哲学强调人的行为动机的定位和道德价值的选择,必须是本于义务、本于职责,发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心。因此这种以义务、职责为本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可以为今天实现道德定位和选择的统一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原则。
第三,对于调适、整合不正确的道德观念的负值效应具有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在社会体制转型期,由于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动,特别是由于“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经验文化氛围的负面效应,使以集体主义为本位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念发生倾斜。表现在人们对共产主义道德,金钱、利益和人生幸福的理解与认同上产生某些不正确的观念,并极强地影响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而调适、整合道德意识的负值效应,在坚持健全客体控制(宣传教育)与主体控制(自我教育)相结合的控制机制,完善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吸取前人某些道德规范和原则,是十分必要的。而康德的道德哲学最终目的就是找寻做人之道,揭示规范“人的行为”的道德“法令”,构筑“至善”的道德人格,因此是不可忽视的精神支持力量。
注释:
①③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0页、89页。
②④⑤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页、43页、45页、66页。
⑦李德顺:《当前道德建设的重大课题》,《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标签:哲学论文; 康德论文; 道德哲学论文; 哲学研究论文; 道德论文; 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实践理性批判论文; 纯粹理性批判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哲学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