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考与对策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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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稳定有序的社会。[1](P2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既是关键发展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2](P14) 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和谐现象的不断出现,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今年新春伊始,胡锦涛总书记又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3](P3) 同时,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今年全国乃至各地两会的热门话题,经过两会的深入讨论,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已经成为代表及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如同社会主义本身要经历不同发展阶段一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应该经过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可急于求成。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后,有些地方或领导不顾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新的矛盾和差异,提出了脱离现实的口号,出现了“泛和谐化”的倾向。讲话中必称和谐,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变化;把“和谐”的标签四处乱贴,“和谐城市”、“和谐社区”、“和谐建筑”以及“和谐商业”等随处可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既要把握目标和过程的统一,又要把握长远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统一,决不可操之过急,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着手,必须从能够办到的事情做起,切不可盲目攀比,大喊口号。

一、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正视的突出问题

(一)发展方面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经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党执政五十多年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积累了相当的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物质基础。但另一方面,我们还无法达到终极目标的和谐社会。这是因为我国人口多、土地少、底子薄、某些资源匮乏,而且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65万亿元,财政收入2.63万亿元,但把这些数据平均到13亿人身上,结果并不乐观。”[4](P29) 如果在社会资源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一个群体多占有了社会资源,必然导致其他群体占有的减少,必然引起社会矛盾。所以,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共享社会成果,必须以加快经济发展为依托。

虽然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GDP总量增长了10倍, 平均发展速度为9.4%,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个奇迹。但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发展相对滞后。[5](P14) 主要存在着“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和“经济指标硬,社会指标软”等现象,公共财政对经济的投入和对社会事业的投入比例不合理。当前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最典型的领域是教育。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要占GDP的4%,十几年过去了,这个目标至今仍然没有实现。同时在2003年的“非典”中,也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共医疗发展方面滞后的问题。目前中国只有1亿人左右享有医疗保障,绝大多数人没有医疗保障。在一些农村贫困地区,甚至超过50%是由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5](P5)

同时还存在着城乡及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状况。从城乡收入来看,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到1∶1.8,90年代就扩大到1∶2.5,而到2003年城乡差距已经扩大到了1∶3.2,超过3倍。 如果将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城乡差距就远不是3倍,而可能会有6倍。[5](P14)

从地区差距来看,虽然党中央先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发展战略。但东、中、西部的差距仍然在不断拉大。此外,有些地方只注重GDP的提高,不按科学发展观办事,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 却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这样的发展完全是畸形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二)稳定方面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没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我国现代化建设正处于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虽然说社会还是比较稳定,但有些不和谐的因素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最终危及社会稳定,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坚持效率的前提下,注意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目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任务。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积极的方面在于它能够优化资源配置,调动人的积极性;消极的一面在于它会带来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虽然农民收入增速达近几年的最高点,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势头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4倍,达到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的最高点。行业之间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由1978年的1.38倍扩大到现在的4.6倍以上。”[3](P43) 同时,社会不公平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在于部门、行业和群体间竞争机会的不平等,竞争规则不公平。老百姓对非法致富、行政垄断和干部腐败等不公平现象的意见颇大,如不及时解决或缓解这些问题,必然会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农民和工人等社会群体虽然为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会引起社会矛盾,最终导致社会的不和谐。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存在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广大农民为中国工业化作出了重大贡献,改革开放,虽然他们的收入状况也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农民的负担还很重,收入仍然很低,农民并没有分享到改革开放所得到的成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国企改制、搞活,大批产业工人下岗,导致他们的利益失衡,必然会引起他们心理失衡,造成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据有关部门估算,在宏观经济运行三大指标中,2004年就业指标最不理想,城镇真实的人口失业率从2003年的10.99%上升到11.45%。[6](P5)

当前我国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现阶段的人民内部、地区之间、地区内部,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矛盾。如那些高收入人群中绝大多数是劳动致富,但也存在一部分非法致富或钻体制漏洞致富的。他们与那些未致富的人必然会产生种种矛盾,破坏社会的稳定。此外,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之一。当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未形成,特别是下岗工人的失业保障以及为低收入者提供的基本的生活保障仍未能得到保证,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方面,还不能充分发挥对社会稳定的保障作用。

(三)法治方面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人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然而,我国在法治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

当前,许多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不能做到一切依法办事和遵纪守法,不能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真正统一,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许多公民在自己的利益遭到非法侵犯时,不能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还未能够做到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都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这一切都与我国法制教育不够有极大关系,因而往往法治缺乏,人治盛行。

同时,在一些地方,没有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许多领导或组织往往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出现了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是“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的极不正常现象。这些现象必然损害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的要求相背离。

虽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同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需要相比,立法工作还存在一定距离。有些法律需要制定,有些法律需要修改,有些需要进一步解释。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律仍然不能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行政立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因而完善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仍未形成。

此外,当前我国仍缺乏对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许多政府机关还不能做到依法行政,从而无法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往往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往往贪污腐败,危害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执法方面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时有发生,与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要求还相差很大一段距离。同时在司法公正方面做得仍然不够,司法机关还不能真正做到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公民和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往往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方面仍然不能独立,因而很难保证达到司法公正。

二、克服当前不和谐因素的相关对策

(一)克服不和谐因素,加快社会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发展,贫困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发展则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发展才能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生活更加和谐。

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必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人人应为发展出力,为和谐尽责。我们应该时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不放松,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广大干部群众要兢兢业业、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做出不平凡的贡献。只有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才能为解决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各种不协调、不和谐问题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手段。

此外,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社会事业的发展。首先要加快和促进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水平,不断增强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卫生医疗的投入,改革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克服农村公共医疗资源短缺的问题。同时各省市政府要加快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切实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确保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要占到GDP的4%以上,到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使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够上学读书,完成义务教育,切实实现提高人的基本素质的目标。

针对当前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应该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步伐,以城镇化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农民也应该改善种植结构,不断推进农业科学化,可种植低成本高收入的经济作物,也可以通过减免农业税的方法,减轻农民负担,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城市也可以通过加快工业发展来反哺农业,也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优势,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尽量缩小城乡差距。对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东部地区应该具有全国一盘棋的意识,积极对中西部地区进行经济和技术支持,不断推进它们的经济发展。同时中西部地区应该借西部大开发的机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快中西部的水利、交通、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到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实现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突破性进展;科技、教育要有较大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各地区的共同繁荣、共同富裕,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一切发展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观点,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

(二)克服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持社会稳定是大局,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极其重要的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取得的各方面的成就,正是同我国的社会保持稳定团结的局面密切相关。为了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关于稳定有序的需要,我们必须设法克服极易引起社会矛盾的不和谐因素。

针对当前收入分配上的非常态收入突出、部分成员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等主要问题,我们必须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努力兼顾公平。这样才能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走向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不仅仅是财富分配等经济问题,还要保证公民权利、社会地位、民主施政、自由平等、公共服务和司法公正等;要从经济、政治等方面全方位出发长远考虑公平问题。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坚持以效率为主的分配原则,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在再分配中,必须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可以通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机制,促进公平公正,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由于农民和工人等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做出的贡献与应该得到的补偿不平等,极易诱发社会的情绪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免农业税和减轻农民负担来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另外,还要向他们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和资金,不断改善种植结构,提高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让他们充分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经济体制改革中下岗的工人,应该在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政府应该加大支持再就业的资金投入,不断为他们增加就业岗位;同时应尽快为他们建立失业保障机制,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人民内部的突出矛盾,应该建立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在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由那种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两极化“葫芦型”的社会成员结构向中等收入阶层为大多数的“橄榄型”的社会成员结构转化。同时可以发展社会组织,形成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增强弱势群体自我利益表达渠道,让弱势群体能够凝聚自己的利益,明确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逐步形成同强势群体的讨价还价能力。此外,要引导社会大众,正确面对各种社会变化、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形成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同时还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快构筑社会安全网,要以失业保障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新型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三)克服不和谐因素,加强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必须不断地对他们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地树立起学法、用法、守法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通过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扫除法律盲点,并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和提高,特别是下大力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党的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还可以通过一些反面的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从而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由于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最重要的基础,因此当前必须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在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切实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到实处。

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立法的同时,还要对相关法律的一些条款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使社会经济的发展按照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不断向前发展;还要加强行政立法,以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其他方面的法律还必须进一步地进行完善。

针对我国行政和司法方面所出现的一系列缺乏公平公正的问题,当前必须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了保证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要积极推进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和效率;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司法相关人员的监督,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三、结语

和谐社会不等于现实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必然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构建和谐社会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和谐社会建设情况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而不盲目攀比、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在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之间的关系,努力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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