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行业监管路径研究——以南宁市为例论文_蒋啟薪 欧月深 胡巧敏

网约车行业监管路径研究——以南宁市为例论文_蒋啟薪 欧月深 胡巧敏

(广西财经学院,广西 南宁)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网约车这个新兴行业的兴起。网约车问题表面上是市场需求与公平竞争无法平衡而产生的矛盾,但更深层次上是共享经济与政府原有监管方式的冲突。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网约车的监管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对网约车发展提出多元化主体的对策,以有效促进网约车行业明确未来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网约车;政府;监管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发展模式渗透了经济活动发展中的各行各业,交通运输行业也不例外。网络约车的行为越来越普及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出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交车或出租车模式,打破了旧有的传统的固有格局模式,节约人们的出行时间,缩短出行距离。但由于网络化浪潮的冲击,网约车的普及越来越快,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渗透着方方面面不容忽视。本文就网约车的现状分析现阶段网约车的问题和缺陷。

一、网约车基本概念

关于网约车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基于不同角度有各自的观点,但存在共识性的基本要素,即广义上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技术平台。网约车运行的基础是互联网软件,这是实时的信息分享平台,以智能手机为依托,将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卫星定位技术整合在一起。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兴产业,备受社会公众关注。

二、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平台管制问题

接二连三的恶性事件发生,充分暴露出滴滴出行平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和极大的经营管理漏洞,反映出滴滴这样的平台公司片面重视追求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安全底线一再丢失,其中也反映了网约车平台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手段,出现放任其自由发展的现象。对于网约车平台,其存在的隐患不仅仅在于司机,更多的还存在于平台公司的管理高层对其的监管控制,平台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是并不能起到实质的约束作用。对于最近发生的两起较大的关于网约车案件,其中的处理过程一及事后平台公司的一些做法,让人们不得不对网约车做出更多的新的考量,也正面反映了网约车的监管现状的较大隐患。

(二)自我监管与政府监管之间难以配合

网约车平台基于盈利的目的,对于内部监管比较宽松,例如司机注册门槛低,条件不受约束。网约车软件公司事实上只是一个信息平台,负责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整合成一个客运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了有偿服务。从形式上而言,网约车软件避开了监管,由于没有监管,社会责任难以明确。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政府的相关条例对于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设置了较高条件。但是网约车平台的监督与政府监督缺少衔接,难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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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网约车保险制度,缺乏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也缺少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网约车市场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确认,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具有指导意义,但是不够完善具体,平台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漏洞,破坏了市场有序竞争,增加了市民乘坐风险。

三、网约车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网约车平台加强自身内部管理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网络、支付等安全防范措施,对信息数据安全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险等保险,平台公司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加强对车辆技术的安全检查和司机安全教育。各地网约车管理办法也注重对网约车服务安全管理,分别从信息安全、支付安全、运营安全以及保险保障等方面对网约车安全进行管制。完善网约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完善上岗考试内容,增加一些道路地形考试,查看司机对道路的熟悉程度。抬高网约车司机入职门槛,从根源上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客的安全。

(二)实施多中心治理对策

目前,由于政府、市场及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清,在网约车治理思路上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特别是经过政府前期一系列的管控措施,使得各方更多的观望于政府。当前,政府主体应及时调整治理思路,在保证其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主体的作用,实施多中心治理对策,及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各方在网约车的治理过程中都能清晰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所起到的作用及所属的治理范围,并严格按照各自治理边界进行协同治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三)完善网约车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网约车行业良好发展,首先应该对网约车所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市场定位上,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运营性质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针对网约车的监管,必须要区别于传统的出租车。网约车市场目标较为单一,需求人员较固定,适用于较宽松的监管政策,因此,政府应注意法规的适用性。在准入门槛方面,为了能够顺应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应该对网约车的运营作出具体的限制,还要限制网约车的运营方式。在信息安全方面,要注重保护乘客和司机的信息安全,建立处罚机制,强调信息安全,整合闲置资源,以此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网约车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网约车行业发展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是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网约车的问题能得到解决,因为法律法规在实际情况中落地可能效果大打折扣,随之而来新问题也可能出现。相信在各方参与主体的共同参与及共同努力下,网约车的治理和发展一定能取得显著的成效。同时,为政府适应新常态下促进城市经济和行业社会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积累和不竭的动力支持。

参考文献

[1]何鹏.多中心治理视角下的网约车管理对策研究[D].广西大学,2016.

[2]李群.基于整体性治理的南宁市“网约车”监管机制研究[D].广西大学,2018.

论文作者:蒋啟薪 欧月深 胡巧敏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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