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进城自雇佣行为:规模、特征与进入机制※
朱志胜
内容提要: 着眼于当前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广泛存在但又被长期忽视的农民工自我雇佣现象,首次利用2010-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推算了自我雇佣农民工的真实规模,探讨了该群体的市场表现、福利状况和个体特征,并对自雇佣活动的进入机制进行初步考察。研究发现,近年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从事自雇活动的农民工比重维持在四成左右,自我雇佣已成为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重要形式。即使与正规受雇就业相比,农民工的自我雇佣行为依然存在明显的收入优势,但自雇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及享有的就业福利都要显著差于其他就业类型的农民工。同时,初步的机制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工的自我雇佣行为存在明显的自选择性,一旦无法进入正规部门或正规岗位实现就业,农民工更有可能会选择自我雇佣,而不是无奈接受非正规受雇。上述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在于,尽管自我雇佣常被看作非正规就业,但一刀切式的正规化可能并非最优策略,甚至会带来效率和福利的双重损失。
关键词: 进城农民工 自我雇佣 规模特征 市场表现 进入机制
一、引 言
自我雇佣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形式。改革开放40年的制度转型和调整为劳动者自我雇佣提供了行动空间和制度保障。近年来,党的“十九大”报告、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国家《“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等都明确强调“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鼓励并促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力实现多种形态的自雇就业,成为推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内容。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新常态下我国实现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纵向流动的重大举措,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构建普惠性的政策扶持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等主体通过创业实现收入增长和社会纵向流动。一系列就业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释放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自我雇佣的行动空间也将随之巩固和扩大,成为农民工群体实现城市就业和市民身份转变的重要方式。
然而,国内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自我雇佣活动的统计数据。自1993年以来,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历年全国私营企业投资者和个体从业者人数,据此可粗略推算每年全国及各省自雇规模。但从统计口径来看,该数据仅覆盖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正规自雇活动,而对更大规模的非正规自雇活动并不在统计范围内,严重低估城镇劳动力市场的真实自雇规模,且无法分离出农民工的自雇规模。另一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自2008年起发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但该调查的原始数据至今并未公开,无法开展细致分析。近年来,由原国家卫计委流管司组织实施的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CMDS)数据是目前调查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代表性最强的流动人口数据库,每年调查的样本量超过20万人,且CMDS数据依据流入地流动人口的比重分配样本,纠正了其他调查使用家庭住址作为抽样基础的偏差(Gong et al.,2008),这为推算农民工自我雇佣的真实规模提供了可能。本文试图利用2010-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CMDS)数据,对当前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自我雇佣农民工的真实规模进行推算,同时探讨自我雇佣农民工的市场表现、就业福利状况和个体特征,并对农民工自我雇佣的进入机制进行初步考察。
二、农民工自我雇佣的规模与变化趋势
1.农民工自我雇佣的规模
表1给出了全国31个省区及四大经济区农民工自我雇佣的预测规模,从中至少可以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虽然受雇就业依然是农民工实现城市就业的主要形式,但自我雇佣农民工的占比达到42.00%左右,已经成为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不容忽视的就业群体;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全国从事自我雇佣活动的农民工规模高达7612万人,其中,机会型自雇农民工约1609万人,占比8.88%,生存型自雇农民工6003万人,占比33.12%,大约相当于前者的3.73倍。其二,流入不同经济区和省区的农民工就业分布上存在明显差异。四大经济区中,东北地区的机会型自雇农民工比例最高,生存型自雇农民工占比最高的是中部地区,而流入东部的农民工参与两类自雇活动的比例都是最低的。不难理解,东部地区大量的就业机会是吸引流动人口流入的最主要因素,绝大多数流入东部的农民工经过一段时期的职业搜寻后,往往能获得一份相对满意的工作,由此增加了农民工自我雇佣的机会成本,使得那些风险厌恶型的农民工更有可能选择受雇就业。当然,较低的自雇比例并不必然意味着绝对规模就小,由表1中的推算结果来看,约3147万流入东部地区的农民工选择了自雇形式的就业,其中,722万左右的农民工自己做了老板甚至成为了私营企业主,将近占全部机会型自雇农民工的45%左右。
表1 全国31个省区农民工自我雇佣的规模 (单位:%、万人)
注:表中数据由作者根据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自行计算得到。表2-表4同。
2.农民工自我雇佣的发展趋势
表2描述了2010-2017年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自我雇佣农民工的变化趋势,总的来看,自2010年以来,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从事自雇活动的农民工比重相对稳定,维持在40%-45%左右。从内部结构来看,2010-2017年,机会型自雇农民工的比例呈现“波动中下降”趋势,稳定在8%左右;而生存型自雇农民工占比则表现为“稳步递增”的线性变动。以维持生存为目的自雇活动依然是农民工进城自雇的主要形式。
同时,相比于流动的城市居民,2010-2017年,外出农民工中受雇就业比例要低10个百分点左右,这可能是由于农民工群体相对较低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条件,并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遭遇了更多的制度性障碍。当然,另一种可能是,更多的农民工基于自身面临的条件约束做出自我雇佣的就业选择。进一步比较发现,流动的城市居民中从事机会型自雇活动的比例要明显地高于农民工群体,而从事生存型自雇的比例则明显要低于前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类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相对地位。
提高透明度,加强问责制。通过简化绩效措施,确保职业与技术教育计划取得成果,使家长、学生和利益相关者有能力在制定绩效目标和评估当地计划的有效性方面发表意见。
表2 2010-2017年农民工自我雇佣的规模演变 (单位:人、%)
注:2011年数据缺失。
三、农民工自我雇佣的基本特征与市场表现
1.农民工自我雇佣的基本特征
为了观察不同就业身份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和群体差异,本文进一步对自我雇佣和受雇农民工的多维指标进行了比较。由表3不难发现,男性农民工的自雇比例略高于女性,年龄分布上,自雇农民工主要集中于35-44岁,占比43.69%,而约88.80%的受雇农民工集中在16-24岁。不难理解,对于资本欠缺的进城农民工而言,年轻时往往倾向于通过受雇就业积累经验、人脉和资金,待条件成熟后才可能选择创业,而步入中年的农民工往往承担抚养子女(尤其是男孩在婚姻市场上的竞争)和赡养老人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励他们做出自我雇佣的选择,以创造更多的家庭财富。表3中农民工子女数量与就业身份之间的分布关系也印证了这一观点,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多,农民工中自我雇佣的比例也相应增加。
表4报告了自我雇佣与受雇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表现及其差异,揭示了自我雇佣农民工的整体福利状况。从劳动收入来看,自雇农民工的月均收入为4309元,比受雇农民工的3247元高出1062元,后者仅相当于前者的3/4左右。在自雇农民工内部,机会型自雇农民工获得了相对更高的劳动所得,月均劳动收入高达5332元,远高于生存型自雇农民工,即便如此,与正规受雇就业农民工相比,生存型自雇农民工的收入优势依然明显。当然,对此可能存在的质疑是:自我雇佣农民工相对较高的劳动收入是由于相对更高的劳动强度带来的,而并非更高的劳动回报率。为了回答该疑问,本文同时计算了农民工小时收入,由表4可知,以小时收入衡量的劳动收入比较结果与前述基本一致,机会型自雇农民工的小时收入依然是最高的,高达22.12元/小时,生存型自雇农民工与正规受雇农民工的小时收入基本持平,后者略高于前者0.76元/小时。
总体上,社会资本因素对于农民工自我雇佣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农民工所在城市的家庭成员越多,则他们越有可能会选择自我雇佣,本地家庭成员每增加1人,农民工自我雇佣的可能性将会相应增加5.5个百分点。与前期文献一致,农民工加入本地老乡会对于自雇选择并不存在显著影响。有学者发现,基于农村传统的亲缘、地缘、人缘等关系网络形成的“整合型”社会资本并不能够甚至还会制约农民工的职业发展(朱志胜,2015),而农民工在社会流动中通过延展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而形成的跨越不同社会群体的“跨越型”社会资本,则有助于他们进入自我雇佣活动。表5的估计结果显示,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地语言以及那些居住在本地居民为主的社区中的农民工,更有可能选择自我雇佣,两类“跨越型”社会资本对于农民工进入自我雇佣的边际效应分别为2.5%和2.1%。
与理论预期相符,人力资本特征对于农民工自雇选择具有显著影响。总体上,受教育程度会对农民工从事自我雇佣活动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但这种“挤出”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生存型自雇的影响上,农民工的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其生存型自雇的可能性将降低约1.4个百分点。如前所述,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往往意味着人力资本水平较高,更易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合适的工作,从而降低了他们的自雇概率,这与当前我国高学历人群创业比例偏低的总体形势一致。同时,城市经历会对农民工自我雇佣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随着农民工在本地工作年限的延长,从事两类自我雇佣活动的概率都将显著增加,农民工的城市经历每增加1年,他们进入自我雇佣活动的概率将提高0.3%。
自雇活动在农民工的流动范围上同样存在明显差异,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中,有约26.44%的农民工进入到了自我雇佣活动,而省内跨市和市内跨县流动的农民工进入自我雇佣的比例分别为36.98%和31.51%。然而,尽管省内跨市流动的农民工进入自我雇佣的比例最高,但从组内分布来看,绝大多数的自雇就业农民工都来自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
从行业分布来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是农民工自我雇佣最为集中也最易发生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自雇农民工比例达69.20%、39.18%和37.60%,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中的这一比例也在20%以上。表3中的组内分布结果更加清晰呈现了上述特征,所有自雇农民工中,来自于批发和零售业的占比将近一半(47.38%),住宿餐饮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分别占18.46%和18.13%。不难理解,上述三个行业属于相对低端的服务性行业,也是农民工就业最为集中的行业,对于自我雇佣所需的资金投入及技能要求相对较低,因而成为有自雇意愿且有能力的农民工重点选择的行业。
2.农民工自我雇佣的市场表现
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临床有效率为93.55%,较对照组的79.03%明显上升,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治疗后全血高切黏度、全血低切黏度、血浆黏度、纤维蛋白原、血细胞比容较对照组明显降低,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治疗后NIHSS评分及ADL评分较对照组明显改善,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丁苯酞联合依达拉奉能显著改善缺血半暗带血液供应,增加脑血流动力,提高临床疗效,促进神经功能和生活能力的改善。
表3 自我雇佣与受雇就业农民工的基本特征 (单位:%)
(续表)
注:表中的“组间分布”表示样本在不同就业身份间的分布(横向加总比较),“组间分布”表示样本在不同个人特征间的分布(纵向加总比较);表中的“交、仓、邮业”表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修业”表示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相比单身农民工,在婚农民工更有可能从事生存型自雇活动,但其进入机会型自雇活动的可能性显著较低。这种效应仅存在于男性农民工中,对于已婚的女性农民工,他们选择生存型自雇的概率同样显著高于单身女性农民工,但在机会型自雇方面则并不显著差异。可以想象,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料理家务,从而对工作时间更为灵活的自雇活动表现出较高的诉求,同时,受限于女性农民工的精力分散和相对较低的人力资本条件,他们成为机会型自雇者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此外,子女数量越多的农民工,承担的经济压力也相应越大,而且会牵扯农民工更多的精力,尤其是对于女性农民工而言,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和子女照料,从而更有可能从事时间相对灵活的自我雇佣活动。
幼儿园要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升保育员的职务认同感,给予其必要的重视,同时要推进保育员和带班教师形成合力,共同设计一日活动。在幼儿入园后制定良好的“问好”设计,引导其讲礼貌;在晨间活动时间安排多样化的活动;对幼儿的盥洗和如厕给予必要的指导,悉心照顾,培养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如厕习惯;午睡时让幼儿养成合理的睡姿,引导其叠被子等。
社会保障参与情况是评价就业质量和福利状况的重要方面,观察表4 可以看出,总体上,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比率依然偏低。自雇农民工中享有失业保险的比例不到一成(6.82%),即便是受雇农民工中享有该保险的比重也仅为30.50%左右。自雇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1.05%和18.41%,远低于受雇农民工的36.29%和47.25%。同时,农民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仅为8.43%,而自雇农民工中这一比例更是低至1.58%。尽管与正规受雇农民工相比自雇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但却明显好于非正规受雇农民工,综合来看,那些受雇于非正规部门或者非正规岗位的农民工才是城镇劳动力市场上最为弱势的就业群体,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表4 自我雇佣与受雇就业农民工的市场表现
注:依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仅保留了调查时点处于就业状态的样本;我们对收入数据进行了截尾处理,删去了小于第1百分位和大于第99百分位的样本;为了更加细致地呈现群体间差异,我们还依据受雇就业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形式,进一步区分了“正规受雇”和“非正规受雇”两种类型。
四、谁选择了自我雇佣:对农民工自我雇佣进入机制的考察
在当前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下,为什么依然有如此规模庞大的农民工选择从事自我雇佣活动?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加深对于新形势下农民工自我雇佣现象的理解。前期文献对于农民工群体的自我雇佣行为,存在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一是“被迫选择”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自我雇佣农民工的就业质量普遍不高,与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业相去甚远,自我雇佣更多的是受教育程度不高或者缺乏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在就业机会受限或者受到就业歧视后的被迫选择,只是出于维持生计需要而无奈选择的一种生存型的就业方式(王美艳,2005;Arias and Khamis,2008;曹永福等,2013)。与之相对应的是“自主选择”论,主张该论点的学者们认为,自我雇佣属于企业家创业活动的一种或是为创业活动的资本积累过程,能带来比受雇就业者更高的收入,是劳动对比各种就业机会后的理性选择(万向东,2008;叶静怡和王琼,2013;Cao et al.,2015)。
为了回应上述争议,本文试图对农民工从事自我雇佣活动的影响机制展开讨论。表5报告了基于不同就业身份分类的logit或Multinomial logit估计结果。不难发现,无论采用何种就业身份划分标准,所有估计系数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这表明估计结果是可信的。由表5可知,总体上,相比于女性,男性农民工更有可能选择从事自我雇佣活动,这与早期文献结论并不一致,可能的原因在于,自我雇佣相比于受雇就业较高的货币回报,吸引了需要承担更大家庭责任的男性农民工选择进入自雇活动。尽管男性拥有相对较高的自雇概率,但更大的可能是从事生存型自雇活动。不难理解,较之于生存型自雇,机会型自雇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显然,机会型自雇相对较高的进入门槛阻挡了相当部分农民工的选择。
表5 基于不同就业身份分类的估计结果
(续表)
注:就业身份“二分类”中,1为自雇,0为受雇;“三分类”中,1为受雇,2为机会型自雇,3为生存型自雇;“四分类”中,1为正规受雇,2为非正规受雇,3和4分别为机会型和生存型自雇;表中报告的为平均边际效应;***、**、*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中为稳健标准误下的t 值。
年龄因素体现了生命周期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农民工会做出不同的人力资本投资和劳动力市场决策,且这种影响并非是线性的。估计结果显示,年龄因素对农民工自我雇佣决策的影响表现为倒“U”型关系,拐点在45岁左右,在45岁之前,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自我雇佣的可能性会随之提高,而一旦跨过45岁,这种选择的概率则会逐渐变小。这与我们的判断是一致的。如前所述,进入自我雇佣活动具有一定的门槛,年轻农民工往往缺乏对于自雇活动所需的资金、经验和社会网络积累。进一步分析发现,进入机会型自雇活动的年龄拐点约为37-38岁,而进入生存型自雇活动的年龄拐点则超过了50岁甚至更高,如果农民工在38岁之前没能成为机会型自雇者,则其进入该种就业形式的可能性将显著降低,而对于生存型自雇活动,这种趋势则出现在50岁之后。
(4)若患者在进行腹部CT检查前,曾进行过钡剂灌肠等其他造影检查且有造影剂残留的,不能进行CT检查,防止造影剂残留于肠内形成伪影,导致图像质量欠佳。
劳动时间方面,由表4可知,受雇农民工的周均工作时间约为54.72小时,远超出法定的工时标准,而这种超时劳动情形在自雇农民工中更为突出,该群体的周均劳动时间高达68.29小时,相比于前者高出24.80%左右。上述特征同样体现在农民工的日均工作小时数上,可以看到,自我雇佣农民工的日均工作小时数约为10.30小时,明显高于受雇农民工的9.12小时,有超过3/4(76.61%)的自雇农民工存在超时劳动现象,而受雇农民工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49.99%)。进一步比较发现,机会型和生存型自雇农民工在周均工作天数、周均工作小时数和日均工作小时数方面并无明显差异,但生存型自雇农民工的超时劳动比例要略高于机会型自雇农民工。
前者以上海旅游高等专业学校、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以及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的以旅游酒店专业为主的专门类院校,已经形成了涵盖运营类、生产性、技能型实训基地的全面型实训基地。例如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有运营类的四星级百川花园酒店,容生产性技能型于一体的专业实训中心;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有运营类的旅苑酒店,专门的专业实训中心;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有运营类的国际交流中心,生产性技能型一体的实训中心,各个学校都实现了对内岗位技能训练、对外经营管理、对内产品生产的全方位一体化实训基地。
农民工的婚姻状况和家属随迁情况都会影响其自雇决策,由表3可知,在婚农民工的自雇比例(39.31%)大幅高于非在婚农民工(10.27%),农民工的随迁家庭成员越多,其进入自我雇佣的比例越大,拥有2个及以上随迁家庭成员的农民工将近一半(46.55%)选择自我雇佣,而只身外出农民工中这一比例仅有9.94%。不难理解,家庭成员能够为劳动者的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劳动者的随迁家庭成员越多,则意味着个体拥有更多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从而更有可能进入自我雇佣活动。
当前我国进城农民工的学历水平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在分布形态上,与受雇农民工相比,自我雇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整体右偏,较低学历(初中、小学及以下)的农民工比重高于前者。由于农民工的自雇领域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学历及专业知识要求并不高,同时,较高的受教育水平也意味着相对更高的就业竞争力,往往更容易找到工资性就业机会。如表3所示,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中,有超过三分之二(67.94%)实现了正规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拥有高等教育程度的在业者中自雇就业占比偏低的现象。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现象并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与已有研究结论一致,农民工自我雇佣的概率是家庭财富的增函数,家庭内部其他成员的收入水平对于农民工自我雇佣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边际效应为16.6%。同时,由表5可知,不论是以老家田地还是老家负担刻画的农民工流出地的家庭特征,都会对农民工的自雇决策造成显著负向影响。农民工在老家拥有田地,其进入自我雇佣活动的概率会降低约2.4个百分点,而对于那些在老家有负担的农民工来说,他们从事自我雇佣活动的可能性将显著降低0.8%。不难理解,在当前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尚不成熟,使得农民工心有羁绊或留有退路,从而影响他们的就业选择。可以想象,如果农民工在老家的负担越重,则他们越不可能安心工作,同时也会对个体的风险偏好和约束条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农民工的就业决策。
此外,不同流动距离的农民工在就业选择上存在着明显的异质性。总体上,相比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市内跨县的农民工对于自我雇佣的选择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省内跨市的农民工则更有可能从事自雇活动,边际效应约为4.1%。进一步分析发现,省内跨市农民工相比于跨省流动农民工从事生存型自雇活动的可能性显著较高,相反,他们从事机会型自雇活动的可能性却显著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正规受雇就业,具有较高人力资本水平、社会资本条件以及获得更多家庭(代际)支持的农民工进入非正规受雇就业的可能性均显著较低。观察表5不难发现,城市经历丰富的农民工进入非正规就业的边际效应为-0.2%,而进入机会型自雇活动和生存型自雇活动的边际效应则显著为正(0.2%和0.1%);家庭内其他成员的收入水平对于农民工进入非正规就业的边际效应为-11.2%,而进入两类自我雇佣活动的边际效应分别为8.9%和8.6%。
一是要有钱。自驾游是自掏腰包,非公款支持。有的人编排出某个内容,可能拉点赞助,在旅途中,欣赏美景的同时,顺便为赞助单位加以宣传呐喊,不是没有,数量有限。绝大多数,还是自助自乐。如此说来,要想自驾游,必须有点余款,寅吃卯粮的“月光族”,吃了上顿没下顿,就没有这个资格,即便心里有想法,也是做梦娶媳妇。一般来说,自驾游比跟团游的花费,只多不少。
综上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农民工自我雇佣并不如臆想的那样是迫于资源约束或制度障碍而无奈做出的次优选择,相反,自雇决策的做出更有可能是农民工出于自身或家庭效用最大化的一种自主安排,存在着明显的正自选择性。相比于其它形式的非正规就业,农民工的自我雇佣行为背后有着其特殊的行为逻辑和经济后果。对于机会型自雇农民工而言,进入自我雇佣活动更有可能是他们在具有一定的资本和社会资源积累后做出的一种事业追求,而那些选择生存型自雇的农民工更多的是在统筹权衡后的一种家庭分工行为。
五、结论与讨论
近年来,自我雇佣已经成为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重要途径,自雇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本文利用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估算结果显示,2010-2017年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从事自我雇佣活动的农民工占比维持在40%左右,并呈现稳中有升趋势。全国范围内从事自我雇佣活动的农民工规模达7612万人左右,其中,机会型自雇农民工约为1609万人,生存型自雇农民工则多达6003万人。在区域分布上,超过40%的自雇农民工来自东部地区,且东部地区的机会型自雇农民工占该类自雇者总量的45%左右。相比而言,省内跨市流动农民工进入自我雇佣的比例是最高的。农民工自雇的行业分布广泛且集中,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所有大类,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是农民工自我雇佣相对集中的领域。
相比受雇就业农民工,自雇农民工在劳动收入上存在明显优势,但同时也付出了更长的劳动时间,承担着更为严重的过劳代价。两类不同自雇形式的收入回报存在明显的异质性,机会型自雇农民工较之于生存型自雇农民工获得了更高的收入回报。四类就业农民工中,非正规受雇就业农民工所获得的收入回报是最低的。从社会保障享有状况来看,当前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总体比率依然偏低,但自雇农民工的基本保险享有比例要明显高于非正规受雇农民工,那些受雇于非正规部门或岗位的农民工可能才是城镇劳动力市场上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初步的机制分析结果表明,总体上,农民工自我雇佣存在明显的自选择性,农民工选择自我雇佣尤其是机会型自雇更多是出于自身或家庭效用最大化的一种自主安排,而并不完全是出于内外部环境限制而被迫做出的次优选择。机会型自雇活动和生存型自雇活动存在不同的进入门槛,同时也发挥了不同的市场作用,农民工选择机会型自雇更大可能是出于一种对事业的追求,而进入生存型自雇活动的农民工则更多是统筹权衡后的家庭分工行为。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当农民工无法进入到正规部门或正规岗位实现就业时,他们更有可能会选择从事自我雇佣活动,而不是无奈接受非正规受雇。
OPN是影响Th细胞分泌的重要蛋白,主要通过对Th细胞分泌的调节,影响CD4+ T细胞和CD8+ T细胞的平衡状态,因此,在人体免疫系统的正常运转中,OPN蛋白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14]。在本研究中,联合用药组患儿的治疗效果、复发情况以及免疫功能状态均优于对照组,分析认为,联合用药组对患儿免疫功能的改善机制为,葛根素对患儿的免疫性分子进行调节后,特异性对TH1细胞进行上调,导致此时,TH1细胞在免疫功能中处于先导作用,此时,B淋巴细胞的抗体生成得到提高,随着抗体的生成,患儿临床症状得到明显改善,在整体的治疗过程中,由于患儿的免疫系统的平衡得到最为有效的纠正,患儿复发情况明显优于单一用药组。
本文研究发现的政策含义是十分明确的,虽然自我雇佣常被看作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但这种市场行为并非是无效率的,对于自我雇佣这种特殊的就业形式,一刀切式的正规化并不是最优策略,甚至会带来效率和福利的双重损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于农民工自我雇佣无所作为。尽管自我雇佣农民工获得了相对较高的收入回报,但却付出了更长的劳动时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享有比率还非常低,亟待政府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行为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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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宇、张晓波、李建新等著:《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8.叶静怡、王琼:《农民工的自雇佣选择及其收入》,《财经研究》2013年第1期。
9.朱志胜:《社会资本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基于农民工就业过程推进视角的实证检验》,《人口与经济》2015年第5期。
中图分类号: F3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2382(2019)12-0116-10
※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留城创业行为机理、约束条件与支持政策研究”(编号:19YJC790208);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9年度“种子计划”孵化项目(编号:21110007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人力资本的我国代际收入流动机制与公共政策研究”(编号:14BSH023)。
作者简介: 朱志胜,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讲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 100024)。
[责任编辑:吴 群]
标签:进城农民工论文; 自我雇佣论文; 规模特征论文; 市场表现论文; 进入机制论文;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论文; 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