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年间新疆新普尔钱的铸造流通及其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普尔论文,新疆论文,年间论文,清乾隆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普尔钱是清朝统治新疆前就已经在天山南部通用的铜币名称。普尔系维吾尔语,意为钱。准噶尔蒙古统治时期,在新疆天山南部通用的铜币,史称旧普尔钱。清朝统一新疆后,在天山南部通用的铜币,史称新普尔钱。因系用红铜所铸,亦称红钱。新普尔钱的铸造发行,是清政府为了巩固国家统一和加强封建统治,在天山南部实行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主要根据清代满文档案材料,对新普尔钱的铸造、发行、价值和作用等诸问题作一论述,以期有助于清代货币史、区域经济史、边疆开发史和民族史的研究。
一、新普尔钱铸造发行的背景与原因
清代新疆天山南部是维吾尔族聚居地区。清初,居住在新疆天山北部的蒙古准噶尔部控制着天山南部地区,并与中央政权抗衡。经清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的努力,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平定了准噶尔部贵族的叛乱。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军又挥师南下,平定了大小和卓的叛乱。至此,清朝最终统一了新疆天山南北。
清朝统一新疆之前,在天山南部的“叶尔启木(即叶尔羌——引者注)一带行使钱文,谓之普耳,系红铜打造,形如鹅眼,重有二钱,厚约分半,中无方孔,一面铸准喝尔部首领策旺阿拉布坦之名,一面铸叶尔启木回子字。”[①]这就是旧普尔钱。从中国历史看,每当一个新王朝建立后,都要销毁旧王朝的货币,铸造发行本王朝的货币,作为巩固新王朝统治的经济措施之一。清朝也不例外,早在入关前,就铸造发行了天命汗钱、天聪汗钱。入关之后,在工部、户部和一些省份设置钱局铸造发行了顺治通宝、康熙通宝、雍正通宝和乾隆通宝,并销毁了明朝货币。所以,清政府统一新疆后,设置钱局,铸造新钱,回收销毁旧普尔钱,就成为必行之事。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叶尔羌办事大臣新柱奏报铸造新钱事宜时,曾明确说明:“此次在叶尔启木设局铸钱,并非至十万滕格后即行停止之事,乃尽数换收回疆旧普尔,改铸新钱,于新定疆域,皆通用本朝钱文也。”[②]
另外,设局铸钱可以解决当地驻防官兵的一部分费用,减少从内地调拨的银两数目。当时在天山南部的叶尔羌、喀什噶尔、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都派驻一定数量的官兵,其年需盐菜银数目巨大。仅以叶尔羌、和田二城为例,在统一之初,“于叶尔启木、和阗二城现驻大臣、官员、兵丁及差遣未归官兵,共计二千五百四十七名,每年共需盐菜银四万四千八百零二两余。”[③]天山南部地区“向来白金稀少”,[④]驻防官兵的盐菜银无法就地解决,而要靠从内地调拨。其结果是,不仅长途运送不便,而且对中央财政压力大,难为永久之计。因此,利用当地生产的红铜铸钱,作为官兵盐菜银搭放,减少从内地调拨银两,就成为一种良策。
二、钱局的设置与新普尔钱的铸造
清乾隆时期,在天山南部先后设立了叶尔羌、阿克苏和乌什三个钱局,铸造新普尔钱。
(一)叶尔羌钱局及其铸钱概况。叶尔羌地处天山南部的西南,虽然并不产铜,但为旧普尔钱的铸造地,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所以清政府首先在此设局铸钱。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九月初七日,叶尔羌钱局正式成立,并开始铸钱。[⑤]叶尔羌钱局初设大炉4座,官2员,工匠81名,其中从陕西省钱局调来的工匠8名,从本地选取的维吾尔族工匠69名,绿营兵4名。[⑥]此外,从叶尔羌、喀什噶尔、和阗三城维吾尔族内派人运送钱局所需用的木炭,其应需驮运的牲畜均自备。[⑦]在铸钱过程中,由于当地木炭火力弱,熔炼铜斤困难,故将4座大炉改为6座小炉。在维吾尔族和绿营兵工匠均熟练掌握了铸钱技术后,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七月,撤回了从陕西省调去的同知1员、工匠8名。[⑧]后随着回收改铸旧普尔钱数量的减少,逐渐裁减钱局的工匠,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十二月停止铸钱时,只有维吾尔族工匠12名。[⑨]与此同时,也相应地裁减了炉数。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九月叶尔羌钱局开炉铸钱时,根据户部颁发的钱式铸造,圆形方孔,一面以汉文铸“乾隆通宝”四字,一面分别以满文和维吾尔文铸“叶尔启木”字样。但是,“由部颁发之钱式,只重二钱,且厚而小,照样铸得新钱,秤重不足二钱,尚且长期使用,易使字迹不清。”[⑩]因此,于同年十二月,叶尔羌办事大臣新柱移咨陕甘总督杨应琚,令陕西省钱局造送二钱七分重母钱10枚,叶尔羌钱局照此母钱造二钱三分重钱式后,铸成之钱方足法定重量二钱。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八月,由于钦定“叶尔启木”满文译名改为“叶尔羌”,所以新普尔钱上的满文亦改为“叶尔羌”。然而,在此以前铸造发行的新钱,均未回收改铸,仍旧流通使用。(11)
叶尔羌钱局的铜源有清军运往库存备铸炮位铜,以新普尔钱换取的旧普尔钱和铜器。此三种不同来源的铜,在铸钱过程中火耗铜数不同,备铸炮位铜,每100斤火耗铜9斤4两,较内地钱局多耗4两;旧普尔钱,每100斤火耗铜7斤10两5钱6分,较备铸炮位铜少耗1斤9两4钱3分;铜器,每100斤火耗铜15斤2两,较备铸炮位铜多耗5斤14两。(12)
自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九月开炉铸钱起,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十二月暂停铸钱止,历时6年多,叶尔羌钱局共铸获新普尔钱257808滕格41文,并动用其中191511滕格20文,回收熔销旧普尔钱246103滕格,基本完成了回收熔销旧普尔钱的任务,经叶尔羌办事大臣旌额理奏请,奉旨暂停铸钱。而后,自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三十三年七月初十日止,零星换获旧普尔二百六十六滕格,每普尔一个,自一钱六七分至二钱一二分不等,共秤重一百七十四斤十四两。(13)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七月,将此266滕格旧普尔钱,又开炉熔销改铸新普尔钱一次,铸获新普尔钱258滕格18文。从此之后,叶尔羌钱局再未铸钱。现根据满文档案记载,将叶尔羌钱局历年铸钱的各项数目,逐年统计、列表如下(本表之计量单位:铜数间隔号前为斤,后为两;钱数间隔号前为滕格,后为文,每滕格为50文):
至于叶尔羌局最后停止铸钱的时间,目前有学者认为,“当回收与熔铸旧普尔的任务完成之后,叶尔羌局只是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用乌什局所拨的3000斤铜再铸造过一次红钱,即长期停铸。”(14)这是不准确的。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六月,经乌什参赞大臣舒赫德等奏准,确由乌什钱局拨铜3000斤送到叶尔羌准备铸钱。然而,经开炉试铸发现,其火耗铜数较乌什钱局多,且铜斤比钱文运输费事。所以,将送到叶尔羌的3000斤铜,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运回乌什钱局,其铸获的222串500余文钱再运往叶尔羌使用。(15)由此可见,叶尔羌钱局最后停止铸钱的时间,不是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应该是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七月。
(二)阿克苏钱局及其铸钱概况。阿克苏地处天山南部东北,该地区铜矿丰富,炼铜历史悠久,在准噶尔蒙古时期,阿克苏维吾尔族就每年缴纳贡铜700斤。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阿克苏办事大臣舒赫德奏称:“叶尔羌、喀什噶尔、和阗三城均使用钱文,观之甚有裨益,且阿克苏回人也私下议论铸钱为好。阿克苏等城附近有产铜铅之地,铸钱不甚费力,铸钱发行,各城间相互流通后,不仅使回人甚得其利,而且作为贡赋交纳,于我朝兵丁亦有益处。惟此系初创之事,务须与各城伯克等详细商议后方可办理。”(16)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十月,阿克苏等城伯克进京朝觐回来,舒赫德等召集伊等商议时,阿奇木伯克色提巴勒第等共同呈文曰:“在回疆铸钱行使,与我等甚有益处,况且现于叶尔羌、喀什噶尔、和阗地方回收熔销普尔,照本朝制钱改铸新钱使用。是故,阿克苏等城亦可照叶尔羌等城之例铸钱行使。请将每文钱合银一分,每百文钱为一滕格,合银一两。惟通共铸钱几万滕格方够流通之处,现不能确定。自乾隆二十六年起,先山阿克苏等城每年采铜一万斤,陆续铸钱使用,至何时足以流通,再停止铸造。”(17)遂经舒赫德奏请,奉旨准行。
阿克苏钱局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五月正式成立,并开始铸钱。设局之初,有炉6座,官2员,从陕西省钱局调来工匠12名,当地维吾尔族工匠20名和少数绿营兵。此外,还有各城摊派烧制送运钱局所需木炭者数十名。同年十一月,由于当地工匠熟练掌握了铸钱技术,撤回了从陕西省调来的1名理事同知和12名工匠。(18)
阿克苏钱局铸造的新普尔钱,每文重二钱,圆形方孔,一面以汉文铸“乾隆通宝”四字,一面分别以满文和维吾尔文铸“阿克苏”字样。该局铜源有二,一为阿克苏、乌什等城每年交纳的额铜,二为阿克苏城每年交纳的贡铜。此两项铜,在铸造过程中火耗铜数一样,“每铜百斤火耗八斤六两”,(19)较内地钱局少耗四两。
阿克苏钱局自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五月开炉铸起,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底迁到乌什止,历时近6年。在这期间,每年用阿克苏城年交700斤贡铜,铸钱513滕格10文,共铸钱3078滕格60文。另外,还用阿克苏等城年交10000斤额铜铸钱。现根据满文档案记载,将阿克苏钱局历年利用额铜铸钱的各项数目,逐年统计,列表如下(本表之计量单位:铜数从左起第一个间隔号前为斤,后为两,第二个间隔号后为钱;钱数间隔号前为滕格,后为文,每滕格100文):
(三)乌什钱局及其铸钱概况。乌什位于阿克苏之西,乾隆三十年(1765年),该地维吾尔族群众发动了起义,反对封建剥削。清政府镇压起义后,作为善后措施,参赞大臣由喀什噶尔迁至乌什,总理天山南部各城事务,并抽调阿克苏等城驻防官兵移驻屯田。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底,阿克苏钱局也迁到乌什,并改称乌什钱局,额定匠役110余名,其中绿营兵60名,维吾尔族人50余名。(20)
起初,乌什钱局所铸之钱,与阿克苏钱局基本相同,只是将“阿克苏”字样改为“乌什”。后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天山南部地区经“十余年休养生息,人口巨增,且内地商民、安集延、布鲁特等各部商人逐渐云集,钱文使用者众,而钱数过少,不敷流通,钱价一时不能下跌。”(21)另外,铜产量有限,无法增铸钱文。因此,为了增铸钱文,将每文钱重由二钱减为一钱五分。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正月,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奏称:“钱稍重或稍轻,均同作使用,并无根本区别。于乌什铸钱越多,不仅可以多省国帑,且与诸部回人、布鲁特、安集延及官兵、民人均有裨益。故经奴才等会议,嗣后将乌什、阿克苏等城兵丁、回人等年交二万四千余斤铜铸钱时,除仍照现在所铸钱式办理外,惟将每文钱重再各减三分,每文钱重改为一钱二分,每年可多得六百余串钱。将多得之钱作为官兵盐菜银搭放,即可将每年从内地应调正项银数减少六千余两。”(22)因此,又将每文钱重由一钱五分减为一钱二分。
乌什钱局铜源有三,一为阿克苏、库车等地所交额铜,每年7214斤7两;二为阿克苏所交贡铜,每年700斤;三为乌什铜厂绿营兵生产的铜,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额定铜厂兵300名后,平常年分应交额铜10800斤,增产铜4500斤左右,而逢闰年每年应交铜11700斤,增产铜5850斤左右。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始,将此三项铜内3000斤铜铸得之钱,每年送往叶尔羌。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后,停止将此项3000斤铜铸钱,而送伊犁铸钱。(23)
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起,至乾隆六十年(1795年)止,在这29年间,乌什钱局铸钱总数,因历年铸钱情况的档案不全,故无法确知。现只能根据目前查到的满文档案,作一统计,并列表(见下页表,本表之计量单位:铜数间隔号前为斤,后为两;钱数间隔号前为串,后为文,每串1000文):
现根据下表所列数目估算,乌什钱局在29年间共铸钱73740余串,按每串1000文计,共73740000文。
三、新普尔钱的发行流通及其价值变化
新普尔钱仅限在天山南部托克逊以西地区流通使用,而在天山北部伊犁、乌鲁木齐和天山东部吐鲁番、辟展、哈密等地,以及内地各省则不能流通使用。同样,伊犁宝伊局和内地钱局铸造的制钱,也禁止在天山南部地区通用。
叶尔羌钱局所铸新普尔钱的发行主要是通过换取铜器和旧普尔钱方式实现的。设局铸钱之初,按准噶尔蒙古统治时期旧例,“新钱一文换铜器四钱,新钱一文换普儿(即旧普尔钱——引者注)二文。”(24)同时,为了保证旧普尔钱的回收熔销和新普尔钱的按期铸造,规定了叶尔羌、和阗、喀什噶尔三城每月兑换旧普尔钱的数额。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九月始,叶尔羌、和阗、喀什噶尔三城每月各收缴旧普尔钱4000滕格,兑换新普尔2000滕格。过数月后,改为三城每月各收缴旧普尔钱6000滕格,兑换新普尔钱3000滕格。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五月后,改为三城每月各收缴旧普尔钱3000滕格,兑换新普尔钱1500滕格。同年十月后,又改为三城每月各收缴旧普尔钱1500滕格,兑换新普尔钱750滕格。(25)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三月二十日起,改以“新钱一文换普尔一文”,(26)并取消了该三城每月收缴旧普尔钱的定额,进行自由兑换。现根据满文档案记载,将叶尔羌钱局铸钱发行的各项数目统计列表如下(本表之计量单位:间隔号前为滕格,后为文,每滕格50文):
另外,为了防止当地居民每月缴纳贡钱时作弊和保证流通领域一定量的货币,又规定:“在初次发给每城各二千滕格新钱后,按月缴贡钱之数,第一次缴纳三分新钱,第二次缴纳六分新钱,第三次缴纳九分新钱,至第四次尽数缴纳新钱,不收普尔。每次缴纳之贡钱,按月搭放官兵盐菜银,其不足之额,支放普尔。若有库存原收普尔,亦于停用普尔前酌情支放完毕。铸钱至十万滕格,收尽回人普尔后,再布告停用普尔。在此之前,官兵、回人等买卖物品时,如何兼用新钱与普尔,听其自便。”(27)
阿克苏钱局新普尔钱的发行,则与叶尔羌钱局不同,除阿克苏年交贡铜铸得钱文均存官备支官兵盐菜银等项之用外,阿克苏、库车等城年交额铜铸得钱文,“各就本城所交铜铸出钱内,划分四分、六分,散给官兵、回人应用”。(28)现根据满文档案记载,仅将其具有代表性年分的分发数目列表如下(本表之计量单位:铜数间隔号前为斤,后为两;钱数间隔号前为滕格,后为文,每滕格100文):
在各城年交额铜铸得钱文内,十分之六发给维吾尔族群众后,又于此项六分钱内,每年春秋二季抽回十分之二钱,搭放官兵盐菜银之用。
阿克苏等七城每年都轮班派出各该城人挖铜,故所交额铜铸得钱的十分之六拨给各城后,就按其户数,平均分发。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由于库车和沙雅尔二城阿奇木伯克呈请,停止轮班派人,而选派60户人专门采铜,交纳额铜。从此,库车、沙雅尔二城每年所领钱文,不再平均分发,只发给专门采铜的60户人。(29)
乌什钱局新普尔钱的发行,与阿克苏钱局有所不同。乌什钱局用铜厂铜斤铸获之钱,与阿克苏贡铜铸获钱一样,均存官用于支放官兵盐菜银和其他开支。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正月,乌什参赞大臣舒赫德核算发现,阿克苏、拜城、赛里木三城每年应领十分之六钱数目,与三城每年应交十分之二钱及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始应交贡粮折交钱之和相符。为了减少往返运送钱文之琐节,从这年起停止分给阿克苏、赛里木、拜城钱文,而库车、沙雅尔、哈喇沙尔三城仍旧分发。(30)
新普尔钱的价值分为官价和时价两种,两者均以白银衡量其价值。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统一天山南部之初,在叶尔羌等地通行的旧普尔钱,每40文或50文抵银1两,遂定以钱50文合银1两,搭放官兵盐菜银和征收维吾尔族年贡钱文时,均照此定价办理。不久,“市钱稍广,每银一两可得七、八十文。是以,尚书臣舒赫德等复经奏请,以七十文为定则。”(31)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九月,叶尔羌钱局铸钱发行后,市面钱价逐渐下跌,至年底时,每110文或120文钱抵银1两。另外,此时又决定在阿克苏设局铸钱,并“以一百文钱合银一两”。所以,同年十一月十四日,陕甘总督杨应琚首先奏称:“今阿克苏既以一文作银一分,百文作银一两,虽钱文各铸有地名,而情形大概相同,则叶尔启木诸城亦不必又有歧贰。臣愚请将叶尔启木现铸钱文,亦照阿克苏所定之数试行。”(32)接着于十二月十五日,叶尔羌办事大臣新柱等又奏称:“现钱价益贱,每一两银换钱一百三、四十文,”“请自明年九月始,以每一百文普尔作一滕格,一滕格作银一两,支放官兵盐菜银。”(33)奉旨准行,将叶尔羌和阿克苏钱局所铸之钱价值均定为每100文钱合银1两。
自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至二十九年(1764年)间,新普尔钱的时价比较平稳,与官价相差不大。自乾隆三十年(1765年)秋季起,新普尔钱的时价开始上涨,最贵时曾以76文或77文钱换银1两。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为清政府镇压乌什维吾尔族群众起义后,增加了天山南部驻防官兵,军费支出增多,相应增调银两支放;二为天山南部地区相对稳定,人口增多,贸易兴隆;三为设置乌什绿营兵屯田后,官收粮石增多,除支放官兵食粮外,仍有盈余,各城每年应交贡粮酌量折交钱文。由于这些原因,整个天山南部地区对钱文的需求量加大,从而导致了新普尔钱时价的上扬。
为了抑制新普尔钱时价上涨,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叶尔羌、和阗等城每年征收的贡钱和税钱,除支放官兵盐菜银和其他公费外,其余钱交给众伯克,按时价采买布匹,送往伊犁等处贸易之用;叶尔羌、和阗、喀什噶尔等城都用库存钱文,给官兵和维吾尔族居民兑换银两,凡每年时价不足90文时,以钱90文换银1两,时价至95文时,以钱100文换银1两,时价至100文时,停止兑换;官兵应领口食羊,折给钱文,让官兵到市面买肉食用;各城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官员的养廉银,一半改支钱文;各城存余钱文,统一调配使用;增采铜斤,减轻币重,多铸钱文,加大货币的投放量。所有这些措施的实行,收效明显,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完全控制了时价上涨,并达到时价与官价基本相等。
数年之后,新普尔钱的时价却开始下跌,而且越来越低。至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时,每两银抵钱160文以上。其原因有三:一为天山南部地区本不产白银,随着铸钱数量的增加,相应减少从内地调拨银两数目;二为乌什钱局铸钱数目增多,加大了投放数量;三为新普尔钱的流通区域有限,内地和邻近地区的商人携带货物前来贸易后,除部分购买当地货物外,其余钱文须换成银两带走,否则无用。因此,天山南部地区的白银外流不止,而钱文越积越多,致使钱价不断下跌。面对这种情况,清政府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只是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对官价作了部分调整,规定“大臣养廉,粮员公费及采买物件,照旧制以钱一百文合银一两;其兵丁盐菜并绸缎变价等项,改以钱一百六十六文合银一两。”(34)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正月,乾隆帝降旨询问叶尔羌等地近几年来未动用库存钱换银的情况后,办事大臣塔琦奏称:“自三十九年起,钱价逐渐下跌,每两银合钱一百余文,故停用每年官平时价之钱,拨入采买送往伊犁布匹之项使用。此数十年来,叶尔羌等地众回仰赖圣主鸿福,渐臻富裕,且普尔钱又不在别处通用,仅在回疆流通,积攒甚多。近几年每两银换钱一百六十余文,加之去年圣主施恩,搭放官兵盐菜银之钱,添给六十文,故市面钱文益增,现每两银有时可换一百七十余文。由此观之,嗣后钱文越积越多,钱价尚可下跌。”(35)实际上亦未出塔琦之预见,新普尔钱的时价日跌,至嘉庆五年(1800年)时,“钱价较前大跌,每两银换钱二百六、七十文。”(36)
四、新普尔钱铸造发行的作用
在新疆天山南部铸造发行新普尔钱是清政府为巩固统一和加强封建统治而进行的措施之一,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封建剥削性质,但在客观上仍具有积极作用。
第一,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从内地调拨银两的数目,这不仅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负担,而且有助于加强天山南部防务。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从内地抽调官兵移驻,加强防务力量。这些官兵的俸饷,起初均靠内地调拨的银两支放。新普尔钱铸造发行后,就将铸获的一部分钱作为俸饷搭放,并酌减从内地调拨的银两。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十一月,乌什参赞大臣永贵奏称:“驻防官兵额定钱粮,若本地不出,即从内地调拨支放,是以利用地方资财,节省钱粮,至关重要。回疆西自阿克苏,东至哈喇沙尔,诸城回人年交铜斤铸钱,除分给众回人外,作为盐菜银发给官兵,每年仍可抵银三千余两。”(37)若加上各城交纳的贡钱和税钱,每年就可从内地少调数万余两银。
第二,促进了当地采铜业的发展。在准噶尔蒙古统治时期,天山南部的采铜业不甚发达,仅阿克苏年交贡铜700斤。清政府在天山南部设局铸钱后,积极鼓励阿克苏、乌什、拜城、库车、沙雅尔、赛里木和哈喇沙尔等七城维吾尔族采铜,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年产最高,竟达16769斤。不仅铜量提高,而且采铜走向专业化。原先各城轮班派人采铜,不利于冶炼技术的提高,对人力和铜矿资源都有一定的浪费。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后,库车、沙雅尔二城停止轮班派人,特选60户人迁到采铜地方坑住,专门从事采铜生产,并免其应纳贡粮。另外,在乌什设置铜厂,专派300名绿营兵采矿炼铜,年产17000余斤。
第三,促进了当地商业的发展。在准噶尔蒙古统治时期,只在叶尔羌、和阗、喀什噶尔三城使用钱文,商业贸易较其他地区发达。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在天山南部普遍发行钱文,为各地区间相互贸易创造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同时,为了便于钱文的流通,选地设立集市,定期进行贸易。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正月,哈喇沙尔办事大臣达桑阿奏称:“今布古尔距哈喇沙尔八站地,库尔勒亦距二站地,来往商人无几,故奴才现通告布古尔、库尔勒,亦照他城之例,在哈喇沙尔设立巴杂尔(维吾尔语,意为集市——引者注),按其自愿,每月初一、十五日开市,相互贸易,以便钱文之流通。”(38)所以,天山南部地区的商业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原先商业贸易比较落后的东北部地区,使广大居民生活方便,受益非浅。在阿克苏钱局铸钱发行的第二年,即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三月,阿克苏办事大臣永贵等奏称:“去年铸获七千三百三十滕格内,六分四千三百九十八滕格,皆由各城领回,分发给采铜回人使用。近期阿克苏、乌什、库车、哈喇沙尔、赛里木、拜城等地回人皆曰,原先无钱时,若不以物易物,则用银两,购买小件物品甚难。现使用新钱,我等受益极大。奴才等留心访查,使用新钱,不仅众回,而且官兵亦受益属实。”(39)
第四,促进了当地棉花生产和棉纺织业的发展。天山南部地区具有悠久的种棉和纺布历史,原先因需求量有限,基本上是自给自足,极大地限制了棉花生产和纺织业的发展。自新普尔钱铸造发行后,清政府每年都动用数千滕格的钱,在叶尔羌、和阗等地采买4000至8000余匹棉布,送往天山北部的伊犁、塔尔巴哈台等处出售。这必然刺激该地区棉花耕种和棉布纺织业,使其得到较大规模发展。
注释:
[①][④](31)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1258—24。
[②]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1871—4。“滕格”系维吾尔语,又译作“腾格”或“天罡”,意为银元。钱文之计量单位,最初每50文钱为1滕格,1滕格值银1两。后随着钱价贬值,其比数就发生变化。但要说明的是,叶尔羌钱局铸得之钱,自始至终,均以每50文钱为1滕格,而阿克苏钱局、乌什钱局则不同,每100文钱为1滕格。
[③][⑤][⑥][⑦][⑨](12)(13)(15)(18)(19)(20)(21)(22)(23)(26)(27)(28)(29)(30)(33)(35)(36)(37)(38)(39)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1861—3,1854—11,1871—4,2170—8,2215—8,1871—4,2277—32,2273—35,1906—9,2012—21,3402—18,2402—14,2574—8,2641—36,1935—25,1854—11,1901—31,2179—1,2307—13,1860—1,3183—10,3608—4,2208—39,1921—20,1934—13。
[⑧](25)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1888—31。
[⑩](11)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1895—27。
(14)穆渊著:《清代新疆货币史》,第46页,新疆大学出版社,1994年。
(16)(17)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1848—24。
(24)军机处满文月折档胶片91。
(32)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1259—41。
(34)《钦定新疆识略》卷3,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