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兰登的推理语义与整体主义批评_语义学论文

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与整体论批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义学论文,布兰论文,批评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3)04-0145-12

20世纪英美哲学的主流是语言哲学,而语言哲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是“意义”问题。早期的意义理论主要集中于抽象的研究,近年来,随着理论语言学与认知科学的发展,意义理论的研究植入了语言学与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出现了观点纷争的场面。在这一场争论中,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具有代表性。本文将以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为主线,基于对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的缘起和发展及其方法论原则的考察,对布兰顿与福多在语义整体论原则、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等问题上分歧的阐述,剖析这种分歧产生的哲学根源。

一、理论溯源

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是在梳理与剖析近代哲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他认为,近代哲学的主流采取的是一种表征主义的视角,但是,也同样存在着推理主义语义学传统。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在接受了笛卡尔的表征观念的同时,并没有将世界完全划分为表征与被表征的关系,而是发展出了一种通过表征之间的推理意义的术语来进行解释的方法。“在表征过程中,某事物超越自身到达被表征事物的方式,将用这些表征之间的推理关系的术语来理解……这些推理主义者寻找一种用推理的术语来定义表征属性的方式,并且这些推理的术语必须先于表征得到理解……通过不仅在推理中所显现出来并且实际上存在于推理中的作用来理解观念的特征,如真与表征。”①这样,布兰顿基于对传统哲学史的剖析,挖掘出了一种与表征主义分庭抗礼的推理主义传统。他明确指出,根据更深层次的思想原则,把前康德哲学家划分为表征主义者和推理主义者比把他们划分为经验论者和唯理论者更好。②

前康德哲学家在研究语义学时,是将概念看作解释顺序的起点,因此,对概念内容的把握可以独立于或优先于判断。而判断是解释如何将概念组合进判断之中以及判断的正当性如何依赖于构成判断的那些概念。推理是解释如何把判断组合进入推理以及推理的正当性如何依赖于构成推理的那些判断。康德扭转了这样的一种语义的解释方向,认为判断才是最基本的认知单元,概念是派生的,“意识或认知的基本单元,即,可理解的最小单元,是判断……概念只是一个可能的判断所谓述的东西……对于康德来说,任何对内容的探讨必须从判断的内容开始,因为任何可以具有内容的表达都在于它对于判断的内容所作的判断。”③黑格尔的哲学进一步从判断发展到推理,将推理看作是最基本的,彻底扭转了传统语义学的解释方向。布兰顿认为:“黑格尔的推进,在语用学方面,是根据社会实践来思考规范;在内容方面,是主要根据判断来思考内容,就像康德所做的那样。对于康德来说,判断是经验的单位,因为判断是我们能够对之负责的最小的单位。根据推理,黑格尔说三段论,来思考内容,是判断的真理;人们只能通过理解作为恰当推理前提和结论的命题,来理解命题内容。因此,这两个推进,即从康德的规范洞见向社会线索的转变,以及在概念内容方面,将焦点从判断转向推理,是从康德推进到黑格尔;而对于判断观念的关注,则是康德对关注次语句表达式所表达的东西——整个传统,包括直到康德的经验主义传统都聚焦于它——的转变。结果就是一种头足倒置的观点:首先是推理,其次是命题,再次是次语句表达式,它整个颠倒了解释的顺序。”④

在当代分析哲学中,推理主义的重要性更为突显。在弗雷格的早期理论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推理作用的论述,提出根据推理解释概念内容的观点。他认为:“两个断言具有相同的概念内容,当且仅当,他们具有相同的推理作用。”⑤但后来,弗雷格又提出了将真看作是解释的原初起点的观点。布兰顿分析说,在弗雷格理论中,存在着从关注推理转向关注真。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被认为奠定了推理主义语义学的哲学基础。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的意义绝不可能通过表达式与世界中的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来确定,而是通过语言游戏来确定的。语言游戏的规则是由支配它的正确的会话用法的默认规则来构成的,而这些规则来自于社会共同体的实践过程。因此,学习一门语言就是习得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模式。这样,维特根斯坦明确地将社会实践的规范维度引入到了对意义的研究之中,这也为实用主义哲学传统进入传统的分析哲学打开了大门。

推理主义语义学在当代的表现形式趋于多样化,特别是表现为各种自然主义方法,比如与布洛克(N.Block)称为概念作用语义学(Concept Role Semantics)的观点相类似,根据他的观点,概念作用语义学认为表征的意义乃是由表征在主体的认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的。此外,当代推理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和认知科学、心理学、人工智能的研究相结合,比如杰肯道夫(R.Jackendoff)提出“语义属性根源于概念结构”,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论证了概念语义学理论,强调概念结构或形式结构对于话语的语义属性有决定性意义,即话语的语义属性根源于人类解释句子的能力,而此能力又根源于计算系统,计算系统的实质就是概念结构。约翰逊·莱尔德(Johnson Laird)认为“意义在于构造模型”,这种观点认为,人们之所以在听到一个词时能理解或把握到相应的意义,其机制在于,听到一个词便联想到了相应的关于其对象的表征,于是便有了对该词的理解。而这种纯联想性的关联怎样从句法上结合起来呢?他提出了语义网络这一概念,即关于意义的计算心理学理论是以语义网络为基础的,而语义网络是为计算机设计的。卡明斯(A.Cummins)的“解释语义学”借鉴了计算机科学、认知科学和解释主义等有关成果,试图用“表征”这样的功能作用来说明心灵与世界的语义关系,即表征是由我们所做的解释决定的,而解释又是由我们所选择的推理性功能决定的。

布兰顿认为,首先,尽管我们可以在哲学史中找到推理主义的理论资源,但是前康德哲学家仅仅是将推理主义作为表征主义的一种方法论上的补充,更多关注知识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其次,当代分析哲学则比较关注形式语义学的分析,将真和指称等概念而非推理概念看作是语义学的核心概念;最后,当代推理主义的种种自然主义表现形式仅仅将推理主义看作是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而不是一种深刻的哲学方法。布兰顿深刻洞见到德国古典哲学在发展推理主义方面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并将黑格尔哲学重新引入分析哲学研究传统之中,坚持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反对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坚持推理主义反对表征主义,坚持语义整体论反对语义原子论,将理性主义、实用主义和推理主义研究方法相互结合,因此被誉为分析哲学中的“黑格尔转向”。

二、方法论原则与基本观点

在哲学语义学研究中,语义学的方法论原则可归纳为“自下而上”的原则和“自上而下”的原则,传统语义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则主张“自上而下”的原则。“自下而上”原则认为,语义学的基本单位应该是从概念入手,由简单概念组合成复杂概念,再由复杂概念构成语句层面。因此,如果我们获得了原初概念的意义,并且了解了概念之间的组合性原则,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这种组合性原则获得更为复杂的表达式的意义。也就是说,复杂表达式的意义是建立在其成分表达式的意义以及形成规则之上的,而且复杂表达式的意义必定来自于其成分表达式和形成规则,而不可能来自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信息,这就是语言学中著名的“组合性原则”。⑥而“自上而下”原则与“自下而上”正好相反,认为语句才是研究语义学最基本单位,通过语句之间的推理关系我们才能得出具体的概念内容,也就是说,我们理解语言并非是从最基本的概念开始,而是通过语句或者命题之间的相互推理关系开始的。

“自下而上”的原则认为,“表征”是语言的基本功能之一,表征就是要将某种意义附着于词语之上,而这种意义来自于词语和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我们要用词语来代表我们所面对的事物或实体。在布兰顿看来,“自下而上”的原则是解释“什么东西表征了另外的东西,典型的就是一个单称词项是如何挑选一个对象……命题内容是通过表征的标签来得以表达的”;而“自上而下”的原则是根据“一种在语义学与范畴论上相反的策略……这种策略从那些通过语句表达的命题的观念开始。”⑦这两段话意味着,“自下而上”的原则是将语义学立足于表征理论之上,采取一种表征主义立场,要理解语言的意义,首先需要理解语言概念是如何表征某个对象的,而这种表征可以通过建立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来完成。因此这种语义学理论将“指称”与“真”这样的语义概念看作是最为基本的,看作是实质的语义属性,并看作为整个语义理论的基石。而“自上而下”的原则则认为,表征、指称这样的术语并不是原初的而是派生的,只有在“推理”的基础之上才能得以理解,最为原初的术语应该是“推理”,只有推理才是语义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因为正是语句之间的推理关系确定了概念内容。

布兰顿除了提出了“自上而下”的原则之外,还继承了“实质推理”的原则。“实质推理”的原则是由塞拉斯为了解决语言意义的使用论所面临的所谓“新颖性论证”的反驳所提出的。所谓新颖性论证是指,语言的意义来自社会规范,由于社会规范一定是有限度的,所以,有些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很容易通过社会规范来解释,但有些表达式的意义却并不是那么明显。比如,对于虚构的“亚里士多德于公元前某年访问了波斯帝国,并在那里与波斯国王……”这样长的复杂的句子而言,很难轻易地构想出是何种社会规范来约定其意义。因此,有人提出,人类的语言可以生成大量这样新颖的前所未有的句子,但它们都不可能通过社会约定来解释。对于表征主义者来说,这并不是一个非常严重问题,表征主义者可以从初始概念出发,通过某种形成规则,不断地由简单的表达式逐步生成复杂的表达式。这也正是我们的思想和语言所具有的系统性与生产性的体现。而对于坚持语言意义的使用论的人来说,这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如何从一个有限的社会规则系统中自动生成无限的新颖的语句,这必定需要超越意义的使用论本身的某些资源。

塞拉斯为了解决这一挑战,提出了“实质推理”的观念,所谓实质推理是指,推理的正确性决定了它的前提与结论的“概念内容”。比如,“北京在上海的北面”和“上海在北京的南面”,或者,“我们刚刚看到了闪电”和“我们马上就会听到雷声”。对于前面两个句子而言,正是概念“北面”和“南面”使得这个推理成为一个好的推理,而对于后面两个句子而言,正是概念“闪电”和“雷声”以及时间的概念使得这个推理成为一个恰当的推理。对于塞拉斯来说,某人获得了这样的推理,至少就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或者获得了这些概念,塞拉斯的立场是说,“一个表达式其自身具有概念内容是通过这个表达式在实质推理之中起到了确定的作用”⑧。但塞拉斯同时也强调,这种实质推理不同于逻辑推理,或者说,不同于那些“形式上有效的推理”。因为根据这样的观点,“就不存在诸如实质推理这样的东西。这种观点将‘好的推理’看作是‘形式上有效的推理’……这或许可以被称为一种形式主义推理进路。它将推理原初的正当性交换为真值条件。这种做法是达米特所抱怨的那种理论的退化”⑨,并且“形式上有效的推理的观念乃是通过实质上正确的推理的自然的方式来定义的,而并非是相反的方向……根据这种思考的方向,推理的形式正当性乃是派生于推理的实质正当性的,并且是通过这种形式来得以解释的,因此在解释实质的正当性时不需要诉诸形式的正当性”⑩。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塞拉斯将推理看作是一个社会范畴,看作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而非仅仅是人的思维活动。他提出“语言—进入规则”、“语言—退出规则”以及“语言—语言规则”。其中前两者分别规定了当遭遇特定种类的非语言事件时人们应该说什么和为了回应特定的语言话语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最后一种规则则规定了人们应该说些什么,并且规定了人们所说的这些话语必定是从以前所说过的其他话语中推理出来的结果。比如说,如果我们从句子“天是蓝色的并且草是绿色的”推出句子“草是绿色的”,这个推理的有效性来自于社会实践,而并非来自于这个推理保持其真值的任何严格规定,因为如果有人断言了前者却不断言后者,至少在社会共同体中会遭到反对。

布兰顿运用“自上而下”和“实质推理”的方法,将“概念内容”、“理由”与“推理”联系起来,阐述他自己的推理主义语义学。首先,概念内容的确定取决于推理作用,并且这种推理必须建立在实质推理的基础之上,而非建立在传统的形式推理的基础之上;其次,将概念内容理解为既能充当也能满足理由的需要,而理由的观念是通过推理的形式来理解的。因此,概念内容与推理中的前提和结论相关。这种精致的推理主义语义学的基本观点是,其一,为了能给出理由,我们必须能够做出可以为其他断言充当理由的断言,因此,我们的语言必须具有为语句提供能推导出其他语句的能力;其二,为了能寻求理由,我们必须能够做出可以当作对其他断言进行挑战的断言,因此,我们的语言必须具有为语句提供能和其他语句相一致的能力;其三,给予和寻求理由的过程只不过是语言中的“上层建筑”,其基础是通过一定的社会规则来规范的,这些规则又是通过使用语言来获得并保持的;其四,一个语句的使用是公开说出该语句相关联的承诺与授权的集合。当我们做出一个断言时,我们就做出了相应的承诺,而一旦做出了承诺,若某人对我所说的话提出反驳和质疑时,我就必须要去捍卫这个断言,而捍卫断言的方式就是给出理由,并且这种给出理由的活动乃是通过其他语句的推理得出的,这些其他的语句相对而言可以达成更好的共识。而所谓的授权就是说,当某人做出一个断言时,就给自己保留了通过它来进一步做出推理的权利。

布兰顿的这种推理主义认为,概念内容的确定并非来自于表征外部世界的对象,而是来自于系统中语句的推理过程,那么,这就必然会引出如下问题,即“哪些推理构成了概念的内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将推理主义分成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弱的推理主义,即部分语句之间的推理构成了概念内容,这种构成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我们可以把这种观点叫做语义的“分子论”;二是强的推理主义(或叫做“超推理主义”)(11),即全部语句之间的推理构成了概念内容,这种构成是充分必要的,我们可以把这种观点叫做语义的“整体论”。

三、整体论的批评

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自登上哲学舞台后,对它的批判也纷至沓来。例如,一个经典的批评来自于塞尔的“中文屋论证”,认为推理主义主要是在句法之间进行推理,而句法的推理无法获得语义内容;另一个比较经典的批评来自于语言学中的“组合性原则”,认为推理主义无法解决语言的组合性特征;还有针对感觉概念的推理性问题等。除了这些批评之外,更引人注目的批评来自福多对推理主义的语义整体论的批评。福多的主要观点如下:无论坚持弱推理主义还是强推理主义,最终都将导致强推理主义,并进而得出语义整体论的结论,而语义整体论会导致命题态度心理学的崩溃,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语义原子论的基本原则。福多论证,如果弱推理主义是对的,那么确定概念内容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从推理作用的整体中选择一部分推理,这些推理乃是具有特权的并且这个有特权的核心乃是跨主体之间共享的。那些核心的推理依赖于对这个概念的掌握,而那些非核心的推理乃是由真实世界的知识所支持的。福多质疑说,除非我们重新恢复分析与综合的区分,否则,认为我们能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区分构成概念内容的推理与不构成概念内容的推理,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在整个推理的网络中划定一个确定概念内容的界限。而诉诸分析与综合的区分,即承认某些推理乃是分析性(至少对于他个人来说具有分析性)的推理构成了这个划分的标准。而分析综合区分自从蒯因对其进行批判之后,已经成为了一个哲学上未解的难题,诉诸这样一个难题并非是一个好的选择。福多的论证如下:

1.概念内容是非原子式的。(即如果主体S具有概念C,那么S具有其他的并非同一于C的概念。这是从推理主义语义学直接可以得到的。)

2.没有一个在这些推理性的关联之间做出区分的原则性的标准,这个区分可以将那些构成概念C的内容的推理和不构成概念C的内容的推理区分开。所以,概念内容是整体论的。

那么,如果概念内容乃是整体论的,概念内容的确定就需要依赖于推理网络,这也就是说要依赖于每个人的内在的信念网络。而关于同一个概念不同的人必然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念,因此我们就必然得出概念不可能在主体间共享,或者在同一个主体的不同时间段共享,而如果概念不能共享,主体间的相互交流和理解就成为不可能的了,福多给出如下论证:

1.心理学和日常直觉要求在主体间以及单个主体跨时间片段的相当广泛的概念共享。

2.推理主义推出了关于概念内容的整体论原则。

3.概念内容的整体论原则使得概念几乎不在跨主体间以及单个主体跨时间段得以共享。

所以,推理主义违背了我们的心理学原则和我们的日常直觉,将导致命题态度心理学彻底毁灭,因而推理主义需要被抛弃。

四、对批评的回应

学术界对这种整体论批评的回应通常采取两种主要的途径,其一是坚持弱的推理主义,即在所有的推理关系之中找到某种核心的部分,这个部分具有相对的权威性,并且这个核心部分是可以在主体间或者单个主体跨时间片段共享的。(12)其二是诉诸某种“相似性”概念,即用“相似性”取代“同一性”,主体间相互交流并不需要严格的共享同一的概念内容,仅要求对话双方关于某个概念具有相似的内容即可,比如丘奇兰德曾发展出一种叫做“概念空间语义学”来论证概念内容的“相似性”:“理解的基本单元一定是接近整个个人语汇的。只有在由他所接受的(在系统上更加重要的)语句构成的整个相互联系的网络背景下,才能明确说明这个个体对于一个语词的理解。因而,如果我们希望谈论个人语汇之间的相同理解,那么我们必须再次根据在足够类似的(概念空间)网络中相互对应的节点来考虑。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就被引入到一个意义与理解的整体论的构想中。”(13)主体间的概念的同一并不是绝对的同一,而只需要在“概念空间”中占据足够相似的坐标即可。

布兰顿表示上述两种方案和他自己的解决方案都是可以相容的,但是他并不采取这两种方案,因为无论是采取以上方案的任何一种,都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妥协。相反,他的目的是要从根本上真正消解这种批评,这就必须从对人们相互交流和理解的常识图景的批判开始,改变我们的常识直觉,从根本上对交流与理解的过程进行分析。根据我们的常识直观,人们的交流和理解的过程基于的是一种“货物运输模型”,也就是说,当我们进行交流时,概念内容就是“运输工具”,而意义就好像承载在思想的这些运输工具之上,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因此仅当两个人必须能共享“意义”时,交流和理解才能得以成立。福多的批评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前提之上。而布兰顿所提出的推理主义语义学的理论图景与这种常识图景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14)

布兰顿通过三步论证彻底颠覆了常识图景所预设的“运输模型”。首先,他通过进一步解释“承诺”、“授权”和提出“计分过程”的概念,对主体间交流中的相互理解过程进行了重新描述。承诺与授权专门用来描述推理作用,而计分过程则用来记录其他人的承诺与授权。在布兰顿看来,计分过程就是相互理解的过程,一次成功的计分就意味着一次交流与理解的成功。

其次,有学者提出,计分过程仍然难以避免成为一种“运输模型”,布兰顿为了从根本上避免这类基于传统图景的批评,他从否定“运输模型”进一步推进到完全否定关于“命题内容”的实在论承诺,将命题内容看成是具有某种视角性的特征,因此某个表达式并没有一成不变的内容,而是根据视角来确定其内容。布兰顿说:“推理的内容本质上乃是视角性的,它们仅能从一个给定的视角来说明。所共享的乃是对诸视角之间的差异进行导航和遍历的能力,从不同的视角来说明内容。”(15)如果否定了概念内容的实在论承诺,那么就不存在福多所认为的那种存在于大脑中的真实的概念内容。在布兰顿看来,概念内容乃是随着视角的改变而改变,而决定不同视角的就是说话者说出这个断言时所伴随的辅助信息的框架,因此概念内容就是随着这个辅助信息的框架的改变而改变。当辅助信息的框架有差异的时候,同样一个断言就会具有不同的计分过程,即具有不同的承诺和授权,理解一个断言就是去知道当它附加到特定的信念系统之上时会产生哪些差异,理解一个断言因此就是具有针对不同的背景辨别出它的推理的意义的能力。那种认为存在着某种唯一的计分过程的理论必定是错误的,假定只存在唯一正确的计分过程和承认存在唯一真实的概念内容是一样的,而这正是布兰顿所批评的那种传统观念。

最后,布兰顿通过重新定义语义学最基本的“内涵”与“外延”概念来保证具有这种生成推理意义的能力。布兰顿所定义的内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内涵不同,他为这个传统的术语赋予了一个新的功能,即当我们假定一组信念的时候,接受某一个断言就会得到哪些承诺和授权。布兰顿的内涵并不等同于概念内容,因为“内涵是一个恒定的属性,属于表达式本身,而内容是一个可变的属性,它是内涵功能应用于给定的辅助信息系统之上时所产生的。内涵规定了推理意义的计算规则,而内容是假定特定背景的前提下由计算所生成的推理意义”(16)。布兰顿意义上的内涵,即使可以被共享,但是也不能看作是一种“运输模型”,关于内涵的知识对于理解来说乃是一种前提条件,而非理解本身,而理解本身也不是一种运输模型。布兰顿所提出的外延概念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外延,只有当内涵无法使我们从自身视角来计分的时候,外延才会被调用。在这一点上,布兰顿是一个指称的“紧缩论者”,不承认一种实质的指称概念,即指称是在词语与世界之间存在的真实关联。两个表达式即使具有相同的指称,也并非是在描述一个真实的语义事实,并不代表着词语与对象之间存在某种真实的关联,指称的同一仅仅表达了这两个表达式可以相互替换的某种意愿,并使得这种意愿变得更为明晰。

我们可以将内涵、外延与内容的关系看成是一个计算的函数关系,布兰顿因此提出了一个“三层次进路”,用来表示内容与内涵、外延的关系,其中推理意义(内容)处于中间层次,通过不同的计分过程和内涵、外延相联系,可以用如下图表表示:

↓(相对于辅助信息的计分过程)

推理意义(内容)

↑(相对于自身视角的计分过程)

通过这样的一种函数关系,布兰顿消解了传统的基本语义概念,即内涵和外延等概念都不是某种实质的语义属性,因此并不能将它们看作使得对话双方理解彼此话语所包含的信息的那种东西,颠覆了我们对于交流和理解的传统观念和常识图景。因此对于布兰顿来说,“首先,我们并没有可共享的内容进行传输。因为外延并不是真正的属性,因此并不是某种我和你的话语可以共有的东西。其次,我们解释不同观点的信息的能力并没有特殊的语义基础。我们需要知道内涵,但并不需要一种不同类型的语义知识。”(17)这样一来,福多针对推理主义的整体论批评的前提就被颠覆了,因此这种批评也就失败了,或者至少对于布兰顿版本的推理主义来说是无的放矢了。

五、分歧的焦点

笔者认为,福多对布兰顿的推理语义学的批评,并没有真正击中其理论根基。两者之间的分歧并不在于技术上的技巧,而在于其哲学基本立场的差异,而这种哲学基本立场的差异正是来源于哲学语义学研究的两种基本方式之间的差异。

首先,在对待语义学的基本态度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布兰顿秉承了美国实用主义精神以及语言哲学中将意义看作“使用”的传统,将语言的功能看作是我们用来“做事情”。因此他的理论旨趣乃是实践的而非构建一套形式语义学,语言是用来在社会交往中发挥作用,而非一套客观的供人们研究的抽象形式体系。语言的意义必定根源于人们的交流行动,因此语义学必须对语用学负责。而福多等人所主张的表征主义语义学显然对语用学毫不关心,他们只关心语言和世界的关系问题,尽管像福多这样的反实用主义者也并不否定语用学在语言的日常使用中起作用,但是完全否定在哲学语义学与语言使用之间存在本质的关联。正如布兰顿提出:“‘真’是什么或意味什么的描述性问题就被下面这种完成行为式的问题所取代:当我们处理像‘真的’这种东西的时候,我们是怎样做的;例如,强调我们是在采纳真的陈述,或是强调把我们对这些陈述的接受推荐给别人,抑或强调我们通常发现这些陈述是有用的,等等。”(18)而福多则认为:“我假设一门关于语言的语义学理论,不管是自然语言还是人工语言,都是关于那种语言的一种语法的一部分。特别是,它是那种关注于在语言中的符号和符号所指向或为真的那些世界中的事物之间的关系的那部分语法。这可以类比为关于语言的一种句法理论……我有一种直觉,句法学研究的是关于一种语言中的表达式是如何搭配到一起的,而语义学研究的是关于它们如何关联到它们在非言语世界中的指称的。”(19)因此,如果福多对推理主义的批评仅仅停留在将推理主义看作是一种新的形式语义学系统的话,这种批评就没有力量。

其次,对待基本的语义概念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以实用主义为精神导向的布兰顿所主张的推理主义,在基本的语义概念上持有“紧缩论”观点,试图消解语义学的实在论承诺。而反对实用主义的学者往往认为,即使存在着语用的因素,仍然不能否定存在着真实的语义“事实”,这种事实可以通过某种自然主义承诺而获得,例如通过大脑状态分析,或者通过考察早期的进化历史,也可以建立在大脑状态和外部世界对象之间类似法则的共变关系等。因此,如果正如布兰顿所主张的那样,不存在真实的语义“事实”,那么人们在交流和理解的过程中就不需要预设某种必须要共享的因素,那么福多的整体论批评就失败了。

第三,在语义学的解释层次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布兰顿主张推理主义的语义学,反对基于个体层面的因果性解释模型之上的表征主义和自然主义。任何诉诸主体的认知活动或者进化历史等的语义理论必定假定语义事实是在因果性的世界中发生的。基于因果性解释的语义学(无论是赞成推理主义还是反对推理主义)往往要在世界中为意义寻找某种原因,比如语义学的自然化研究(如早期的信息语义学,就将意义建立在语言与世界的某种信息关联之上),因此基于因果性解释的语义学都仅仅是在个体的层面探讨语义学。而布兰顿的推理主义是一种规范性的推理主义,而并非因果性的推理主义,布兰顿所说的推理规则并非自然世界中的因果事件,不受世界中的因果秩序的影响,也不在个体层面的因果秩序之中,而是根植于社会实践。

最后,布兰顿的推理主义不仅反对表征主义,也同样超越了当代学者所提出的各种版本的自然主义进路的推理主义。他和其他支持推理主义的哲学家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他并不关注作为说话者和听者的具体行动的“推理”,而是更关注所谓的“推理规则”。这种推理规则是前面所提到的计分过程的属性,是通过说话者的规范性态度来承载的。因此推理规则乃是连接语义和语用的关键所在,需要从语用学的角度加以理解。语义学必须要对语用学负责,因此并不能仅仅被还原为一种形式技术。布兰顿并不像布洛克那样,将推理看作是大脑中的认知活动,也不像福多、杰肯道夫等人从具体的科学研究中获得灵感,从而试图解释语义学的本质,并为诸如认知科学、人工智能等学科服务。而布兰顿的批评者如福多则曾明确表示,自己作为认知科学哲学家,要为当代认知科学奠基,所以当他提出对推理主义的整体论批评时,福多是将推理主义看作一种科学的研究语义学的方法,将推理主义简化成为一种形式的计算系统,完全忽视了推理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而布兰顿的进路并不专门针对任何对认知的科学研究,这些研究进路显然和布兰顿的进路差异极大。

当然,尽管布兰顿声称他的规范的推理主义语义学颠覆了传统的表征主义语义学,并和传统的推理主义相区别,强调自己的实用主义理应预设推理主义,但是仍然有不少学者对这种观点进行了质疑。比如约翰·麦克法兰(John MacFarlane)就提出,如果实用主义是像布兰顿所描述的那样,那么一种推理主义语义学就未必比一种真值条件语义学更满足实用主义的要求,即使一种强的实用主义立场(即语义概念必须由独立的可理解的语用概念来定义)更倾向于推理主义而非真值语义学,布兰顿的版本也未必能满足这种条件。(20)笔者认为,当前围绕着语义学研究可大致按照支持实用主义与反对实用主义、支持推理主义与反对推理主义两种方式进行分类:

总之,对语义学的自然主义研究是研究语义学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实用主义转向也是当前语义学研究的大势所趋。如果实用主义并非一定要预设推理主义的话,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继承蒯因这样的哲学家的思路,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方法将自然主义与实用主义结合起来呢?这必将有利于消除当前不同哲学派别之间的鸿沟。

注释:

①Robert Brandom,Articulating Reasons: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46-47.

②Ibid.,p.47.

③Ibid.,p.160.

④陈亚军:《德国古典哲学、美国实用主义及推理主义语义学——罗伯特·布兰顿教授访谈》,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1期。

⑤Robert Brandom,Articulating Reasons: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p.51.

⑥当然,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组合性原则对应的乃是形式化的语言系统,而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来说,存在着大量的习惯用语或者成语俗语等,这些表达式的意义来自于社会共同体的约定俗成,它们并不遵循组合性原则。

⑦Robert Brandom,Making It Explicit:Reasoning,Representing,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651-652.

⑧Robert Brandom,Articulating Reasons: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p.54.

⑨Ibid.,p.53.

⑩Robert Brandom,Articulating Reasons: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p.54.

(11)在布兰顿那里,他更细致地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推理主义,即弱的推理主义、强的推理主义以及超推理主义,本文中为了简化起见,对强推理主义和超推理主义不做区分。

(12)笔者曾提出通过诉诸某种自然主义的承诺,认为在人的大脑中或者在语言概念的结构中存在着某种结构,这种结构保证了对概念的核心推理的掌握,而那些非核心推理是由真实世界的其他知识所保证的。

(13)P.邱奇兰德:《科学实在论与心灵的可塑性》,张燕京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14)福莱(Gabor Forrai)对布兰顿对传统图景的批判进行了较为清晰的阐释,参见Gabor Forrai,“Brandom on Two Problems of Conceptual Role Semantics”,in Vertehen nach Heidegger und Brandom,edited by Barbara Merker,Hamburg:Felix Meiner,2009。

(15)Robert Brandom,Making It Explicit:Reasoning,Representing,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pp.651-652.

(16)Gabor Forrai,“Brandom on Two Problems of Conceptual Role Semantics”,p.221.

(17)Ibid.,p.223.

(18)哈贝马斯:《从形式推理走向实质推理:论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韩东晖译,载《世界哲学》,2005年第6期。

(19)参见http://www.revel.inf.br/files/entrevistas/revel_8_interview_jerry_fodor.pdf 。

(20)参见John MacFarlane,“Pragmatism and Inferentialism”,in Reading Brandom:On Making It Explicit,edited by Bernhard Weiss & Jeremy Wanderer,Routledg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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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登的推理语义与整体主义批评_语义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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