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信托行为的经济学解释_经济学论文

违反信托行为的经济学解释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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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向社会普及了这样一种观念:经济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驱动力。这是一个重大的思想解放,也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但是,由于社会转型的复杂性和我国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自身的经济理性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一部分从原来“重义轻利”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的人们却走到另一个极端上去,变成了“唯利是图”。为了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人漠视公平、践踏诚信,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信用危机。时下,欠帐赖帐、违背合同、虚假广告、造假售假等视信用如草芥的现象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这些行为极大地干扰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巨大隐患。因此,提倡经济信用,整治失信行为,规范经济秩序刻不容缓。

对失信行为,经济学的通常解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人们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做出经济选择,人们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好处(收益)要大于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成本)。这个解释抓住了关键之所在,但还不够深入,缺乏对现实的解释力:为什么失信行为得到的收益会大于它所付出的代价?换句话说,失信这样一种明显不合理的现象为什么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市场经济的一大优越性在于市场能够有效地实现优胜劣汰,这里的“优”“劣”在以往的理解中常常显得过于狭窄,局限在单位的效益、规模、利润等经济指标上,似乎就是指效益好、利润高的生产者必然取胜,而效益差、利润低的生产者必遭淘汰。实际上,在完美的市场体制中“优”和“劣”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信用便包含在内,信用好的生产者长期生存,不讲信用的生产者终被淘汰,这是市场的“自净化功能”。当然这必须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由此可见,良好的信用体系是完美的市场体制的应有之义,换个角度讲,完善的市场体制可以实现优胜劣汰,可以使失信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提高失信的成本,有效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和蔓延。具体来讲,市场经济这种内生的自动惩罚机制发生作用有两个环节:首先,市场机制能够生成相应的失信代价;其次,市场能够确定这个代价的具体承担者。目前,我国的市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还很弱,其深层的原因就在于上述两个环节中都存在阻塞,使市场机制的“自净化功能”难以发生和贯彻。立足这样一种背景,从上述两个环节发生阻塞的流程看,失信行为的经济学阐释包括以下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本身的不完备,这主要表现为市场惩罚存在时滞,可谓之“先天不足”。市场从识别某一生产者的失信行为到生成相应的失信代价,到强行让失信者承担代价往往存在时滞。时滞的长短与市场发育程度有关,市场发展越完备,市场越敏感,做出反应所需的时间越短,失信企业生存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市场迟钝则为失信者提供可乘之机。时滞越长,失信行为存在的可能性越大。如果这个时滞足够长,甚至可能引起市场紊乱,引发市场机制崩溃的风险。这是由于失信企业不能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必然破坏公平原则,那些守信用、合法经营的企业在不公平的竞争中失去了优势,其后果是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守信企业不敌失信企业的竞争势头,反而率先遭到淘汰。这将出现市场机制严重异化的因素,可能导致整个市场经济建设功亏一篑。此外,市场惩罚的时滞还直接关系到厂商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权衡和抉择。如果失信行为不会得到立即的惩罚,那么每一个生产者都会倾向于短期利益最大化而放弃长期利益,这也是一种必然的理性选择。如俗话所说:现钱不抓,不是行家。在市场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所以,市场的及时惩罚是一种常态,作为生产者理性预期的一个可确定的依据,失信行为才能被有效抑制。

第二,市场生成失信代价有可能发生异化,主要表现为官商结合,可谓之“后天发育不良”。在正常的市场中,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信用强与竞争力强是直接挂钩的,所以,在规范的市场竞争中,信用强的生产者胜出,不讲信用的生产者逐渐丧失了市场占有率,利润率下降,最终必遭淘汰,被市场无情淘汰正是不讲信用的代价。但是,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是在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渐进的方式催生出来的,必然经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转轨时期。在这个时期中,许多计划经济的习惯行为尚未革除,成为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一个抑制因素。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少数生产者出于逐利的动机,找到了一些消除或者避免失信代价的途径,重要的一条莫过于向行政权力寻求“保护伞”,实行官商结合。行政权力者则有两种动机与失信者结合,一种是由于权力市场化产生巨大的“寻租”空间,行政权力者在结合中获取私利;另一种则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需要。一些地方保护当地的造假窝点,为失信行为大开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或纵容失信之风愈演愈烈,美其名曰“搞活当地经济”。经济学家陈淮对此尖锐地指出:“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得利益。”所以,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都是拥有权力者通过分享一部分“租金”与失信者形成了“猫鼠串通”,失信者虽然支付寻租费用,但是有效地消除了市场的惩罚,继续用失信的办法获取自身最大利益。可见,市场纵然会对失信实施惩罚,但实施惩罚的时间和力度是不能确定的,即使惩罚就在眼前了,失信者还可以玩一把“猫鼠串通”的游戏以寻求保护,这使得失信者有可能逃避市场的惩罚,从而大大降低违背信用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市场并不能总是有效地对失信行为施加惩罚,这是诱发失信行为的外因。

第三,市场生成的失信代价有可能落空,主要表现为代价的责任承担者“虚化”和“缺位”。市场生成失信代价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意味万事大吉,相反这仅仅是第一步,只有通过制度的设计与实践的操作使失信代价真正由责任者承担才是关键。有代价而无代价的承担者,代价只能是“纸老虎”;有抽象的代价承担者而无具体的代价承担者,代价的承担只会落入“人人有责,人人无责;人人负责,人人免责”的尴尬。就失信行为而言,就算市场惩罚产生了,也降临到失信企业身上,如果没有人为这个惩罚真正付出代价,换句话说,市场没有办法找到失信行为的最终承担者,那么形式上的惩罚只不过是一种乏力的“软约束”。这在一些国有企业中表现得相当明显。比如,国有企业对银行的欠债,国企之间的“三角债”,尽管有些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而背上包袱,要从历史的角度合理地加以解决,但是从信用的角度看,明明是失信行为却没有人受到惩罚,有的国企尽管拖欠债务,依然可以和别人做生意,国企的领导人也照样领薪水,即使国企因为信用问题而生意做不下去了,也没有人真正感到焦急不安。说到底,没有人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没有人真正为失信行为承担代价。分析这些情况可以发现,失信的内因在于产权改革还不够彻底,国有资产没有真正的人格代表,对国企的经理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是产权改革的进程参差不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等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失信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正如经济学家刘伟指出:抑制失信行为“重要的经济基础在于,欺诈的损失要直接由欺诈者承担,否则必然产生欺诈的败德行为,要使经济责任直接且有力地约束欺诈行为,最根本的在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造。当代西方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家不是不愿欺诈,更不是他们的道德多么高尚,而是竞争制度使之不敢欺诈;我们的假货制造者,不守信用的企业家在道德上并非天然的多么低下,实在是经济制度上尤其是产权制度上使之敢于欺诈且可逃避经济责任。”如果产权制度不发生根本性的调整和变革,如果不能把权力和相应的责任统一起来,那么失信行为将会屡禁不止,根治失信行为也不过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

总之,社会信用实在是市场经济的一道屏障,正常的市场秩序是以良好的信用制度来维系的,能否肃清失信行为,建立信用体系,直接关系到能否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效率,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长期繁荣。上面的分析表明失信行为是由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引起的。从外部来看,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惩罚的时间滞后,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官商结合,阻塞了市场惩罚的传导环节;从内部来看,企业的产权制度还不完善,权责对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建立,造成市场惩罚失效。因此,整治失信行为必须标本兼治,实行“两手抓”:一手抓外因的消弭,这就要求把提高市场反应的灵敏度、根除官商结合作为当前治理失信的突破口;一手抓内因的化解,这就要求把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长期治理失信行为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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