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与中日三原则的谈判_汪精卫论文

蒋介石与中日三原则的谈判_汪精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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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抗战爆发前夕的1935年初到1936年初,中日两国先在东京、后主要在南京,分别由中国驻日大使蒋作宾、外交部长张群与日本外相广田弘毅、驻华大使有吉明进行过关于两国关系之三原则的谈判,结果以破裂而告终。中日之间在应对“华北事变”的同时而进行的如此重要内容和最高级别的外交谈判,又与当时的中国最高领导人蒋介石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继续深入研究这些谈判以及蒋氏与这些谈判的关系,不但对于研析中日最终走向全面战争的原因,而且对于深化蒋介石与日本关系的研究,其在学术上的重要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

中日外交谈判,当时即在国内外引起了高度关注。但抗战以后的相当长时期里,有关的学术研究却非常缺乏。①直到1980年代以后,随着台湾和大陆有关档案史料的相继开放和部分出版,中国学者对此进行过较多且深入的研究,并基本厘清了国民政府外交史的概貌。②关于蒋介石与这些谈判的关系问题,虽然早在《蒋总统秘录》中即有所反映③,但主要由于资料的限制,中国学者迄今的有关研究也并不充分。④而且,中国学者主要依据有限的中方史料而进行的上述研究,由于缺乏日方相关史料的运用和研究,仍然难以展现中日外交谈判的互动过程和全貌。而近年蒋介石相关资料的公开和出版,无疑又为中方的继续研究提供了必要和可能。因此,笔者拟在中国学界既有的研究基础之上,依据最新的蒋氏资料,并参考日本出版的最新资料,重新进行一次粗浅的再论述。

一、蒋氏推动国民政府转变对日政策,中方首先主动提出“三原则”

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对日采取“不抵抗、不交涉”的方针;淞沪抗战以至长城抗战期间,采取“一面抵抗、一面交涉”的方针;《塘沽协定》之后,又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国策,重点在于“剿共”。⑤1934年10月,在基本完成对于中央苏区的第五次“围剿”之后,蒋介石在病榻上口述、由陈布雷笔录,写作了《敌乎?友乎?——中日关系的检讨》的长篇文章,后以“徐道邻”的名义,发表在12月10日南京出版的《外交评论》上;该文在论述中日关系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为两国朝野作“最后之忠告”,并向日方发出了打破僵局、改善关系的呼吁。⑥当时的中日两国关系,主要是以黄郛为首的华北当局与日本关东军之间进行的关于塘沽协定的善后谈判,并即将接近尾声。⑦因此有学者指出:蒋介石写作该文的意图,主要是为了将华北当局与关东军进行的地方交涉,转变为国民政府与日本政府外交部门的外交交涉。⑧这预示着国民政府的对日政策即将发生重大转变。而推动蒋介石对日政策转变的另外一个国际因素,则是日、苏关系的变化和他对于日、苏冲突的设想。⑨在10月派遣蒋廷黻赴苏秘密谈判之后,11月27日,蒋氏在日记中写道:“对日乃为中国存亡之转机,……应急与倭寇乘机谅解,以促进倭、俄之冲突。”28日,他在会见王宠惠、孔祥熙等人时再次指出“对倭谅解,使其对俄。”⑩凡此,均表明了他的上述设想。

11月27日,蒋介石会见了大阪每日新闻社记者,并发表了谈话,表示:“中国不愿世界有战争,遵守国联盟约,解决中日问题,以道德和信义为基础”。(11)12月1日,他认为该谈话的发表,“实为政治之新阶段”。(12)1935年1月2日,他再次提出了“对倭策动缓和或妥协”的政治方针。(13)4日下午,他与陈布雷“畅谈对日外交与中倭之利害关系,嘱其撰稿以促倭方之醒悟甚详。”(14)11日,“与陈布雷补述文稿未尽之意”。(15)因此,中国的各大报章26日纷纷转载的《敌乎?友乎?》的文章,显然又经过了蒋氏与陈布雷的继续修改。(16)17日,蒋介石亲自拟订了“对倭原则”如下:“一、对倭说明以华制华之谬见与以夷制夷之诬妄以及以华制夷之得计。二、对倭以不妨碍统一与不利用及制造汉奸、贩卖毒品为改正排日教育之交换条件。三、注意经济合作上外交常规。四、利用四国银行团与停付赔欠债款。五、亚洲主义与日俄问题均势问题。”(17)19日、21日,蒋氏分别拜访了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汪精卫、黄郛三人,与之商讨对日问题。(18)

上述这一切都表明,1935年初,蒋介石以发表《敌乎?友乎?》为契机,基本确立了新的对日方针,并推动国民政府转变对日政策。

就在中国方面首先发出了上述呼吁的同时,1月22日,日本外相广田弘毅在第67次帝国议会上,发表了关于外交政策的演说;26日,他在回答众议院议员的质问时,又发表了对于日中关系的见解。(19)广田的议会演说,很快受到了正在研讨对日关系的中方舆论的关注,被它们解读日本对于中国“不侵略、不威胁”的演说。蒋介石甚至不无主观地认定这表明日方受到了他的《敌乎?友乎?》一文的影响。(20)29日,汪精卫与来访的日本驻华公使有吉明会谈时,表示对于广田的演说,“甚为欣喜”;30日,蒋介石在会见有吉明时,也说对于广田演说,“颇为钦佩”,并表示他将发表一个宣言,表明中国政府打开中日关系的诚意和决心。(21)为此,2月2日,中国各大报纸均发表了中央社南京1日电报的蒋介石谈话,蒋表示广田外相的演说出于诚意,我国朝野对此当有深刻之了解。(22)20日,汪精卫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上发表关于对日方针的谈话,认为广田的演说,“和我们素来的主张,精神上大致吻合”,并表示“我们愿以满腔的诚意,以和平的方法和正常的步调,来解决中日之间之一切纠纷。”(23)3月2日,蒋介石又致电汪精卫,对于他在中央政治会议上的上述见解,称“卓见宏猷,至深钦佩。……自当本此方针,共策进行。”(24)

上述可见,日本广田外相的议会演说,无疑为中方找到了主动调整两国关系的契机。中国方面在未必知悉日本对华政策内幕的情况下,仅根据广田的演说,就准备转变对日政策、主动调整对日关系。1月29日下午,蒋介石在南京召集党政干部,讨论外交方针;30日晚宴党政人员,继续讨论对日方针。(25)据参加过30日晚宴的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邵元冲在日记中的记载:此次讨论决定了由汪精卫提出、黄郛力陈的对外方针,“内容大致在不丧权原则之下,谋中日之亲善,以打开目前之难关。”(26)

但是,对于日方的对华真意如何?蒋氏仍然不无疑虑。故还在决定上述方针的同时,蒋介石在1月间即预定要派王宠惠赴日。(27)2月8日,蒋氏致电汪精卫:拟请王宠惠在离国回任途中,“便在东京历访日当局,交换意见,以探明日方之真意”(28)同时,蒋介石在8、9日日记中的“雪耻”项目下,再次提出了“对日外交”的如下方针:“一、对日外交以日本外务省为主体,不可四出接洽,自乱步骤。二、对日外交应付处之,不可忘却英美关系与国际立场。三、不可上亚洲主义之当,对日与国际均取敦善。四,对日妥协之程度须有一定之限度,对英美亦须有一种特别活动。五、目前对日外交只可处被动地位,若欲自动谋痛快解决,为不可能。”(29)这其实就准备了王宠惠访日之后的继续应对方针。蒋氏此举,可谓深谋远虑。

根据蒋氏此意,中国政府决定派遣国际法庭大法官王宠惠,在离国赴海牙上任之前,先到日本进行一次访问。16日,蒋介石致电驻日公使蒋作宾,称王宠惠来东京,“是政府与弟之意。请介绍日本当局与之接洽,并望兄一致进行。”并致电王宠惠,指示其对日交涉的方法。(30)

根据蒋氏和国民政府的上述旨意,王宠惠在2月19日到达东京,3月5日离开日本。他此次访日,历时两周多,时间充裕。其间最重要的活动,是在2月20、26日,与广田外相进行的两次会谈。会谈期间,他实际上代表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改善中日关系的三项原则:(1)以和平方法处理中日关系;(2)两国进行对等的交流;(3)两国以友谊相交。(31)由此,中国政府首先提出了和平、平等、友谊的对日关系“三原则”,并主动开启了此后调整中日关系的步伐:“中日两国南京交涉调整邦交一案,实源于民国二十四年春王亮畴博士与日本广田外相之会晤。”(32)不过,对于王宠惠与广田外相的会晤,蒋氏仍有清醒的认识,他在26日的日记中曾写道:“倭寇方针决不能变更,吾人惟在争得时间,望其略为缓和耳。”(33)

1934年底1935年初,蒋介石以发表《敌乎?友乎?》为开端、以日本广田外相发表的议会演说为契机,推动国民政府转变对日策略、拟定对日方针,并派遣王宠惠赴日,首先提出了发展两国关系的“三原则”。对于这一阶段的对日策略,蒋介石曾在2月28日的“本月反省录”中,不无自豪地总结道:“发表对日本朝日新闻谈话,与对中央社记者谈话,表明对日外交方针与态度,实为余一生政治生命之大关针[键],国民竟谅解,并多赞成,一月之间外交形势大变,欧美震动,自信所谋不误,此心既决,任何毁谤危害所不计也。”(34)3月初的“本周反省录”中指出:“英美外交态度渐变,盖恐中日真团结也。”(35)

二、中国再次提出“三原则”,日本的回应

蒋介石的上述自我评估,就其对苏、英美的策略而言有所意义,但是对于日本而言,显然太过乐观了。因为几乎就在中国政府转变对日政策的同时,日本方面在广田外相发表演说之前,就已经拟订了新的对华政策。

根据战后公开的外交资料显示:日本政府早在广田弘毅1933年9月出任外相之后,即根据10月21日“五相会议”决定的对华方策和秘密决定(36),由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共同研究、制订新的对华政策,历时一年有余,直到1934年12月7日,由外务省东亚局第一课长与陆军省、海军省军务局军事课长,共同决定了《关于对华政策的文件》。(37)该文件提出了日本对华政策的宗旨,并具体规定了各项对华方策的纲要;其中对于南京政权的策略是“最终要把南京政权逼到这样一种境地,即该政权的存亡,系于它是否表明打开日中关系的诚意。”(38)1935年1月12日,外务、陆军、海军三省分别将该文件向其驻华机关进行了传达贯彻。21日,汪精卫主动约见了日本驻南京总领事须麿弥吉郎,说蒋介石和黄郛正在研究对日根本政策,希望得知日本政府的意向,并称自己曾向蒋、黄建议不要丧失了广田外相在任的大好时机;须麿则表达了日本要中国政府实行的三点要求:1.根除排日和排斥日货;2.引渡不法鲜人,并阻止其非法活动;3.停止从国外招聘顾问、教官、购买武器、输入资本等,而要与日本进行合作。(39)以须麿弥吉郎的身份和地位而言,他提出的要求应该表明了日本上述对华政策的精神。而广田外相不久在议会上的演说,其实只不过是一种呼应中方的外交辞令,而并非其对华政策之实质所在。

正是在上述对华政策的影响下,日本在华驻军(关东军、中国驻屯军)于1935年初,从察东开始,在春夏之交的华北,制造了一系列事端,并迫使中国华北当局与之签订了《何梅协定》、《秦土协定》,达到了驱逐国民党中央势力于冀、察两省的目的,为继续策划华北“自治”,奠定了军事与政治的条件。而日本外交方面,不但配合了军部策动的“华北事变”,而且对于中国首先提出的上述所谓“三原则”,并不给予理会和呼应,其唯一的举动则不过是在5月17日将对华公使升格为大使这样一件早已拟议中的象征性的形式。早在4月24日,王宠惠曾将其访日行动进行了总结,并向南京报告其结论如下:“甲、不许谈东北问题。乙、要求共同防俄,进一步对俄同盟,军事受其统制。丙、要求经济合作,进一步即经济受其统制。是倭所要我者,为土地、军事、经济与民族之生命,其最后则在统制文化,制我民族死命也。”(40)王氏的上述总结,点出了日本对华政策的本质。

“华北事变”的发生,实际上宣布了中国政府将对日交涉转归外交途径、进而以“三原则”来调整国交的企图的初步失败。6月1日,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倭寇蛮横,非理可喻,未到最后关头,当忍耐之。”(41)他在6月初的“本周反省录”中也表示:“倭寇进逼日急,而此心泰然,乃决心至最后时与之一战,非此不能图存,战则尚有一线之希望,但万一之转机与万分之忍耐则仍须慎重也。”(42)可见,蒋氏此时的对日策略仍然还是忍耐待机。华北日军提出无理要求后,蒋介石虽然觉得“冀于既去,察宋又撤,党部取消,军队南移,华北实已等于灭亡”(43),“我处被动地位,而彼得寸进尺,漫无止境,决不能照吾人方针进行”,但他仍然坚持1月30日国民党中央决定的方针“原则可不变”(44),并指出:“与其抗战失败而失平津,不如自动撤退免倭藉口,以期保全平津而图挽救,此总退却之胜利也。”(45)

根据蒋氏的上述忍耐、退却策略,中国政府在华北事变上采取了妥协退让的方针,先后与日本军方达成了秦土、何梅两协定。在此期间,国民政府仍然企图循外交途径,继续改善对日关系:6月14、1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汪精卫及次长唐有壬,分别向来华上任的有吉明大使提出了上述要求;驻日大使蒋作宾到东京上任后,6月22日、7月1日与广田外相进行会谈时,也表达了上述愿望。7月5日,蒋氏在日记中关于“倭寇对策”指出:“今日形势主动将在于我也。甲、以退为进,乙、稳定基点。”(46)21日的日记中云:“倭态渐变,似有缓和趋势,应十分注意运用方法,毋忘转入主动地位。”(47)因此,中国政府的上述外交行动,可谓华北事变后在对日政策上“以退为进”的主动之举。

针对中国政府的上述愿望和要求,日本在军部发动了华北事变之后,才由外务省方面开始研讨对策。6月27日,外务次官重光葵主持召开了对华政策的讨论会,商讨了有关问题。(48)7月2日,外务省东亚局拟订了对华政策的草案,到31日,外务、陆军、海军三省的有关当局,召开了第一次对华政策协调会议;8月10日,三省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的对华政策。(49)

蒋作宾大使在回国请训、返回东京之后,9月7日,与广田外相举行了第二次会谈,郑重要求日方履行此前向王宠惠许诺的三项原则:“(1)中日两国彼此尊重对方在国际法上之完全独立,即完全立于平等地位,如对于中国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是也。(2)中日两国彼此维持真正友谊,凡非真正友谊如破坏统一、扰乱治安或毁谤诬蔑等类之行为,不得施于对方。(3)今后中日两国间之一切事件及问题,均须以平和的外交手段从事解决。再上海停战协定、塘沽协定以及华北事件等须一律撤销,恢复九一八以前状态。”广田外相答以当报告政府详细研究,再行奉答。(50)这是中国政府在此前王宠惠提出的三原则的基础上,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的“三原则”;蒋作宾在会谈中还特别说明这是蒋介石对于日本的希望。(51)

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上述“三原则”之后,9月28日,日本外务、陆军、海军三省通过了有关部门此前研究的对华政策文件。在此基础上,10月4日,冈田启介内阁经过“阁议”,决定了《外、陆、海三相关于对华政策的谅解》,规定了日本对华政策的三项原则分别是:“1.中国方面彻底取缔排日的言论和行动,摆脱依赖欧美的政策,对于日本采取亲善的政策,并要在实际上推行该政策,更在具体问题上与日本合作;2.虽然最后中国必须正式承认满洲国,但在目前,中国不仅要在事实上默认满洲国的独立,停止反满政策,并且至少要在与满洲国毗连的华北地区,与满洲国进行经济、文化上的交往与合作;3.鉴于来自外蒙古等地区的赤化势力的威胁已经成为日、满、华三国的共同威胁,为了排除上述威胁起见,中国要在与外蒙接境的地区,对于我方所希望的各项措施进行合作。”(52)日本方面的上述对华政策“三原则”,后来又被称为“广田三原则”。(53)

在日本政府做出上述决定之后,10月7日,广田外相与蒋作宾举行了第三次会谈。他向中方提示了日本上述三原则的方针,并表示中国政府必须首先同意日方的三原则,日方才会谈判中方的三原则。(54)至此,在中方首先由王宠惠提出、后来由蒋作宾正式提出自己的“三原则”之后,日本终于提出了自己的“三原则”,并且将中国同意其三原则作为进行谈判的前提条件。与此同时,外务省东亚局长、陆军省、海军省军务局长之间,又在一份关于三原则的《附属文书》中规定:1934年12月7日三省有关当局制订的《关于对华政策的文件》,在今后研究制定出其替代者之前,与该三原则继续并行而有效。(55)这表明日本在交涉“三原则”的同时,仍将继续贯彻既定的对华政策。

从1934年10月蒋介石写作《敌乎?友乎?》到1935年10月日本决定“三原则”,中国方面首先“以进为退”,借广田演说之机,由王宠惠提出“三原则”而调整中日关系;在华北事变之后,又“以退为进”,继续以蒋作宾明确提出对日“三原则”。日本则首先静观而不予回应,在华北事变之后,又开始了外交上的进攻:明确提出自己的“三原则”,并首先否决中方的“三原则”。一年来,中国对日外交虽保持了主动地位,但终以空泛抽象的对日原则而在华北进退失据。一场本来是中方首先以“三原则”而主动发起的对日外交斗争,最后竟转换为被动应对日本的“广田三原则”,对于中国政府而言,出师不利。

三、无果而终的东京谈判

在双方明确提出了各自的“三原则”之后,中日首先在东京,继续展开了外交谈判。

10月8日,蒋作宾向外交部报告了7日与广田的会谈情况。(56)9、10日,南京政府以汪精卫为首的少数官员,对此进行了研究,并于10日向蒋作宾发出了“蒸电”;但汪精卫对于日方三原则的回答暂时犹豫,并指派唐有壬向须麿总领事传达了此意。(57)13日,蒋介石在未收到蒋作宾报告而收悉汪精卫“蒸电”后,急电汪精卫,指出:如果广田三原则“为所传要求放弃以夷制夷之外交,尊重伪满与联盟防赤之三条,则形式似较减轻,而其内容即为脱退国联,承认伪国与联盟对俄之变相,亦即实施此内容之第一步也。故其意义深重,不得不郑重考虑,”并认为“我方应立对案之原则”;他同时还请杨永泰致电蒋作宾转达其意:在对日交涉中,“不可现急情之态,此时只有自立自求、不求于人,乃为惟一救国之道。”(58)14日回到南京的蒋介石,在当日日记中继续分析道:“倭之对华国策,其为缓和之先声乎,抑为诱欺之张本乎,但以此范围之内,当与之讨论办法以应之,冀其延缓时间也。”(59)

根据蒋介石的上述指示,南京政府以极其慎重的态度,经过反复考虑,研究出了对案,并于18日由外交部训令蒋作宾大使。同日,蒋致电蒋作宾,“以倭方所提之对案颇费踌躇与思索也。”(60)同日,蒋氏又以杨永泰的名义,两次致电蒋作宾,对于外交部的上述指示进行了多处重要的修正:“愿与日本协议有效之方法”之“愿”字改为“拟”字;“但应于互尊主权独立原则下行之”改为“但必须于不妨碍中国之主权独立原则下行之”;“至于中国所提三大原则,切盼早日商议实行”改为“但必须于中国所提三大原则为实施之前提”;将“至于中国北部边境一带至独立原则之下行之”删去,改为“故依次原则可与日本协议有效之方法”;删去“对于在各省滋扰之赤匪”;对于“中国北部边境一带应如何防范,中国拟与日本协议有效之方法,但必须不妨碍中国主权独立原则下行之”一句,只可以作为口头说明,若其有备忘录,则依照以上所说修改之。(61)蒋氏的上述修正,恰是攸关华北问题的重要之处,说明他非常关注该问题。与此同时,他在期间还多次致电华北将领阎锡山、宋哲元、韩复榘等人,告知日本召开的大连会议的精神,说明日方已经决定以中国中央政府作为交涉对手,以劝阻他们的对日交往。20日,唐有壬根据汪精卫的秘密指示,先行访问了有吉明大使,向其通报了中国政府的上述决定。(62)

以上可见,对于即将在东京展开的谈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

10月21日,蒋作宾大使与广田外相在东京进行了第四次会谈。蒋作宾首先宣读了国民政府20日的文字答复,其中再次复述了9月7日中方提出的三原则、日方10月7日提出的三点要求,并表示如果日本完全实行中方三原则,中国也对于日方三原则表明答复意见;最后并严正指出:他本人9月7日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切条项,日本必须实行,除满洲问题以外,一切必须恢复到九一八以前的状态。(63)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正式以文字照会的形式,向日方表示的答复意见。(64)随后,广田外相与蒋作宾进行了会谈。(65)但对于中国政府的正式明确回答,广田“概括的谓为空无一物”;并再次指出:中方以日方首先同意中国三原则之后再来承认日方三原则,这与日方的考虑恰好相反,“与日本政府之意思相差尚远”。(66)

此次会谈,是中日在东京进行的最重要的一次谈判。中方以再次明确三原则并要求日方首先实行中方三原则,拒绝了日方的三原则;日方既未接受之,并仍然坚持自己的三原则。因此,此次谈判并无结果,只不过成为中日各自表达立场的机会。

对于与日方的此次谈判,蒋氏早在19日日记中即提起注意“试倭外务省能否代表其外交权与其所派何人”。(67)在显然是已经得知此次谈判结果之后,24日,蒋氏致电汪精卫,关于与日方的上海—福冈通航及华北自由飞行的谈判问题,指出:“如彼方果能依照前允三大原则实行,则根本方针既定,此等小问题自当迎刃而解,何必如此急急。彼方外交真实态度,于此可以试见。吾人当一本既定方针进行,其所言善者,不必为喜;而其所言恶与力者,亦无足为惧。如期不恢复外交正规,而订其他航空协定,弟意以为不可行也。”(68)蒋氏显然已经深刻质疑日方所进行的三原则谈判的真意了。

10月28日,蒋作宾大使因奉命将于31日回国,在向广田外相辞行时,双方进行了第五次会谈。在谈到“三原则”问题时,广田指出:中方三原则之宗旨,与此前王宠惠所提大致相同;他并特别说明:日方三原则系经外务省与陆海军等部门充分协商后决定的,今后仍将据此进行。(69)同日,广田外相致电有吉大使,要其特别注意日方并未承认以承认中方三原则作为实行日方三原则的前提。(70)可见日方态度仍未改变。

得知蒋作宾的谈判情况后,29日,蒋介石与阎锡山谈话两次,研究外交问题,他称:对倭应主动与之谈判,及对国民宣布方针,至最后不得已时,决心为最后之牺牲,如此或可移转倭寇外交之方针。(71)这说明,尽管蒋作宾在东京的谈判无果而终,但在“最后关头”到来之前,蒋氏仍然坚持对日进行外交谈判的方针。

蒋作宾大使回国之后,中国驻日使馆代办丁绍伋与日本外务次官重光葵,继续在东京进行谈判;但他们的商谈均为谈判的手续问题及协商之准备事项等次要的问题。(72)因为中日会谈的主要舞台,已逐渐转到了南京。

四、姗姗来迟的南京谈判及其破裂

蒋作宾回国后,国民政府内部因忙于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和五全大会的召开,对日政策方针尚在酝酿之中,关于“三原则”的谈判问题一时沉寂下来。11月1日六中全会开幕后,蒋氏在11月2日的“本周反省录”即提出“对倭外交决定双方派员进行协商。”但鉴于以往谈判的教训,4日日记的“雪耻”又提出“对倭少谈原则,详谈条款为宜。”(73)5日,蒋氏到六中全会,与蒋作宾商议外交事;6日闭幕的六中全会决定了“对倭准其协商原则”的方针。(74)显然,在东京谈判失败之后,蒋氏推动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决定了继续与日本进行三原则谈判的方针。

11月9日,黄郛在对须麿总领事的谈话中透露:虽然蒋介石有准备谈判的想法,但因汪精卫已负伤,蒋作宾的信用薄,张群陷入水灾对策而不得脱身,自己已经辞退,唐有壬的威信不足,因此暂时还看不到结果。(75)但是,日本方面鉴于华北局势的迅速发展,此时却急于开始同南京政府进行谈判。蒋氏11月8日日记中称“有吉求见”、“对倭设法缓和”等。(76)虽不知蒋氏此次是否接见了有吉明大使,但是针对9日有吉大使向东京的请训,11日,广田外相训令其迅速赶赴南京,向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方面要人,说明日本方面的三原则,以努力实现我方的目的。(77)这表明日方主动将三原则谈判的舞台,转移到了南京。

对于日本当时之急于推行的三原则谈判,蒋介石后来称“当时的情势是很明白的,我们拒绝他的原则,就是战争;我们接受他的要求,就是灭亡。”(78)因此,当时的中国政府在既不能拒绝、又不能接受“广田三原则”的情况下,只有以“拖延”战术,继续与之进行外交谈判,以此挽救华北局势。蒋介石继13日日记中预定“对倭谈判之进行”之后,在14日的日记中预定“属蒋(应为蒋作宾——笔者注)拟具进行方法与途径”,并称“对倭以准备牺牲精神而力求和平之保障”;对于即将召开的国民党五大,他认为“此次大会必使对倭外交得到相当之作用”,并指出“对倭以挽救华北为唯一宗旨”;当晚,他与人研讨对倭外交方针,“几无暇晷矣”。(79)19日,蒋介石在五全大会上做外交报告,宣布了国民政府的对外方针:“和平未到完全绝望之时,决不放弃和平,牺牲未到最后关头,亦决不轻言牺牲。……以抱定最后牺牲之决心,而为和平最大之努力。”并建议“大会如以上述方针为是,请大会授权政府在不违背方针之下,政府应有进退伸缩之全权,以应此非常时期外交之需要。”对此建议,全场一致起立接受。(80)

在确定了上述对日方针并获得了五全大会的外交授权之后,20日,蒋介石在南京接见了有吉明大使,张群、唐有壬在座。蒋介石除了谈到华北问题之外,对于日本的三原则,表示“个人意见赞成,无有对案。但三原则中之二、三两项交涉华北问题,故必须中央派大员赴华北主持军、民两政,方能与日方负责人员进行商讨。”(81)显然,蒋介石企图以个人同意日本的三原则,借以制止日本在华北策动的“自治”,并实质上否认其三原则的根本实行。对此,他在当日日记中,不无满意地写道:“下午见有吉,对华北事,力排其妄言与威胁,乃得相当之结果。”(82)

日本政府与军部虽然在20日最终否决了华北“高度自治”的方案,但是又抓住其曲解的蒋介石在上述谈话中同意其“三原则”这一点,企图加速进行外交谈判,以求中方首先认可其“三原则”,来掩护其“华北自治工作”的继续进行。为此,22日,广田外相训令有吉大使,提醒他不要被中方的上述策略所利用,要抓住蒋介石既已同意的事实,继续推进关于三原则的谈判;并特别说明:此电已经与陆、海军方面进行了协商。(83)这表明,日本之主动发起的在南京的三原则谈判,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在外交上配合军部正在推进的“华北自治”工作。对此,蒋氏在24日的日记中判断“倭寇仍欲以威胁华北为谈判三原则之起点”,并决定“外交先在上海交换意见”。(84)南京的谈判至此暂告中止。但在获悉27日日本外务省训令有吉大使开始中日交涉之后,蒋氏在12月1日的日记中关于对倭方针指出“如华北具体方案,则可与速谈,在所不惜也”。(85)2日日记称“告倭如河北划特别区,三原则无法谈起”。(86)

五全大会之后,国民政府在五届一中全会后进行了较大的改组。12月16日兼任行政院长的蒋介石,选派张群出任外交部长,此外还有内政部长蒋作宾、军政部长何应钦、实业部长吴鼎昌、铁道部长张嘉璈,“希望能运用这些人的对日关系,直接与日本办交涉,调整中日关系与日本暂时取得妥协,设法延缓中日间的紧张情势。”(87)18日,张群在接见中外新闻记者的谈话中表示:“中国决以不侵犯主权为限度,谋友邦之政治协调;以互惠平等为原则,谋友邦之经济合作。抱定最后牺牲之决心,而为和平最大之努力,期达奠定国家复兴民族之目的。”(88)为此,张群决定采取主动与日本外交当局谈判的战略:在交涉方式上,继续由两国外交官以外交方式办理;但在交涉内容上则有较大的转变,即进行中日两国关系的整体调整。(89)张群的这些主张,其实也来自于当时外交部亚洲司司长高宗武的建议。(90)于是,中国政府在此前的“三原则”谈判基础上,在南京主动发起了与日本的调整国交谈判。

12月20日,张群部长主动约见了有吉明大使,与其进行了“调整中日关系”的首次会谈。根据中方的记录(91),张群首先表示“愿以最大之努力商讨中日间整个关系之调整”,有吉则以现在许多小问题未解决而难求整个问题之解决,进而提出继续谈判三原则,并提出11月20日蒋介石表示过无条件赞成日本三原则的问题,张群答曰:“蒋委员长言无对案,系对三原则之实施而言,绝非无条件的赞同。”他再次提议“与其谈抽象之原则,不如谈具体之办法”,并在与有吉就华北问题进行商谈后表示:日本必须停止在华北的一切活动,否则一切问题将无从解决。可见,张群是以首先解决华北问题,再次打破了日本纠缠于“三原则”问题以及“先决定原则,再解决具体问题”的谈判企图。但是对于中方提议的调整国交谈判,有吉明先以其并无全权、将转达于政府,继以其不常驻南京等由,作为搪塞敷衍。他在会谈后,认为中国在三原则和华北问题上,表示出了拖延之策,为此建议日本政府将华北问题和三原则问题分开,与中国政府继续进行谈判。(92)

1935-1936年的岁末年初,在中国政府的推动下,中日“调整两国国交的声浪喧传一时”。(93)对此充满疑虑的日本,作为对策的研究,关于三原则的问题,在须麿总领事回国后,由外务省与陆、海军方面进行了协商;关于华北问题,陆军省在1936年1月13日对于中国驻屯军司令官发出了《处理华北纲要》的指示(94),并获得了政府的同意,后被称为“第一次处理华北纲要”。日本在确定了“华北五省自治”的国策之后,为了应对中国政府的调整国交谈判,而再次提起了“三原则”的谈判问题。

为了配合此次谈判,1月21日,广田外相在第68次议会上发表外交政策的演说,公开明确其对华“三原则”,并宣称:“中国政府对此已充分谅解,并表示了赞成的意思。”(95)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22日明确指出:广田所谓对华三原则,应系指去年九月中广田外相对我蒋大使所提出之三点而言;广田外相演说谓中国业已同意,殊非事实。(96)与此同时,须麿总领事22日回到南京上任后,即到外交部会晤了张群,宣称日本政府对于中国的调整国交甚为赞同,并将派遣有田八郎出任驻华大使,且常驻南京,就此问题与中方进行谈判。(97)

1月29日,有吉大使在奉调回国之前,到南京辞行。张群在会见时表示:“本部对三原则之商谈虽未拒绝,亦未赞成。如续谈此事,当然应根据蒋大使之谈话。”30日,有吉拜会蒋介石,蒋氏亦称:“余对此事之意见与张部长完全相同。”(98)至此,中日关于“三原则”的谈判,在历经三个多月之后,又回到了原点,并随着有吉明大使的离任而宣告破裂。

五、尾声与余论

1936年2月初,日本改派有田八郎担任驻华大使,中国派遣许世英为驻日大使。在有田大使来华上任之前,日本外务省与陆、海军省的主管当局于2月19日共同决定了给予该大使上任之后与南京政府进行谈判的指示,要求其继续进行“广田三原则”的谈判,而在华北问题上则要参照军部此前制订的《处理华北纲要》。为了便利与南京政府的谈判,外务省决定其驻中国大使馆人员由上海转往南京,驻华大使常驻南京。(99)

在日本为南京会谈进行了充分的外交准备之后,当2月26日有田八郎到达上海时,日本国内突发的“二、二六”政变,很快改变了政局,并影响了此次谈判。3月9日,前外相广田弘毅组阁,并暂时兼任外相。有田大使3月5日到达南京后,6日,向国民政府主席林森递交了国书;12日,拜会行政院长蒋介石,就调整中日关系问题,“交换基础的意见”。(100)但正当有田八郎准备进行会谈之时,由于广田内阁决定他回国就任外相,致使中日既定的调整国交会谈,“暂归停搁”。

有田大使回国之前,3月16-19日,在南京与其旧友张群外长进行了四次会谈。他们每日会谈一次、每次二至三个小时,而且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留会谈记录,纯为非正式的交换个人意见而已。(101)其会谈的内容应该为关于调整中日国交的问题。据张群在会谈后口述、高宗武笔录的未公开的会谈文件,双方会谈的重点内容仍然集中在广田三原则及华北问题上。(102)双方在19日会谈后发表的对外公告称;“此次晤谈之目的,乃欲调整两国关系之会商圆满进行,……双方见解虽未能全部一致,但可认为有裨益于彼此意思之疏通匪鲜也。”(103)关于双方见解的不同之处,张群在后来的回忆中指出:他在17日的第二次会谈中告诉有田,“不赞同以广田三原则为调整中日关系之基础”。(104)可见,与此前不同的是,中方在今后的调整国交谈判中,已经排除了日本的广田三原则。

有田大使与张群会谈之后,20日,向蒋介石辞行。23日,在上海召集了日本驻华总领事会议,听取其驻广东、福建、天津、汉口各地总领事的报告。25日到天津,出席日本驻华北各地总领事会议,研讨华北问题。28日在长春,与关东军首脑与驻“满”大使交换意见。4月1日回到东京。(105)有田八郎大使此次短暂的中国之行,对于他回国后日本的对华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4月2日,有田八郎就任广田内阁的外相之初,就表明对于广田三原则,将不拘泥于形式。(106)因此,有田大使的中国之行,实际上结束了中日三原则的谈判,而应该开启了调整国交的谈判。但此后,由于日本4月17日任命的驻华大使、前驻天津总领事川越茂,直到7月初才来华上任,中日调整国交的谈判,实际上陷入了长期的停顿状态,直到1936年9月初。

从1935年10月到1936年1月,中日从东京到南京,先由蒋作宾大使与广田弘毅外相、后由有吉明大使与张群部长,分别进行了关于“三原则”的多次谈判。其间,中方首先坚持己方的三原则并要求日本履行承诺、加以实行,日方则否定中方三原则、并要求中方首先实行其“广田三原则”,并将三原则的谈判,主动转移到了南京。中方随后在不拒绝、不承认的原则下,勉强与之进行谈判,并在五全大会之后,以调整国交和解决华北问题来阻碍日本三原则,日方则以其片面理解的蒋介石之“承认”作为突破口,强迫中方实行其三原则,并继续进行其“华北工作”。由于双方在华北问题上的进退得失,作为空洞、抽象之对外政策的“三原则”及其形式上的外交谈判,终于随着中方发起的调整国交谈判而最终宣告结束。对此,时任外交部亚洲司长的高宗武后来总结道:“日本本其一向之策略——崇尚原则,以期可以由此空泛之原则,随意地产生一切他所说不出来的内容。中国则因过去之教训,十分畏惧会上日本人的当,故若无具体内容,则不愿多谈。所以此‘广田三原则’之谈判,毫无结果。”(107)

1935年上半年,蒋介石推动国民政府调整对日关系,并由王宠惠首先主动提出了中方的“三原则”;日本首先不予回应,在军部发动了“华北事变”之后,乃提出了旨在利用外交手段征服中国的“广田三原则”。(108)9月起先在东京、后主要在南京进行的“三原则”谈判,中日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三原则”,并要求对方首先承诺、接受之,导致了谈判的最终破裂。中日双方在谈判中的主动与被动之不断移位、攻守与进退之互相转换,使得彼此在成败与得失之间各有千秋。但是,相对于华北的风云诡谲和剑拔弩张,中日在东京、南京的谈判桌上所进行的外交斗争,其对于战前两国关系的能量与效果毕竟有限。虽然,中国通过谈判宣传了自己的三原则和正当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最后关头”的到来时限,因而可称为是蒋介石“政略服从于战略”的退却策略(109)之下的外交“伐谋”之成功。(110)日本在其近代军政体制所固有的“双重外交”(或“二元外交”)之下,虽然外交征服中国的企图与努力未达,但也使得军事征服的侵华战争,终将成为其必然和唯一的选择;而直到卢沟桥事变后不久日本政府仍然继续坚持其“广田三原则”(111)这一事实也印证其坚持“三原则”谈判的本质所在。因此,1935年开始的中日三原则谈判以及在华北问题上的斗争,应是中国迅速走向“抗倭”的根本近因。(112)

(本文曾提交2010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近代中国与世界暨近代史所成立六十周年纪念国际学术研讨会”。笔者在写作与修改过程中,承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杨天石研究员、罗敏副研究员,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代为查抄了《蒋介石日记》的部分重要内容,特此附记并致谢忱!)

注释:

①1937年5月,周开庆先生依据为数不下百余种的国内外报刊杂志以及有关方面提供的珍贵材料,以年鉴式体例而编著的《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对于九一八以后特别是1935-1936年间的中日外交关系,进行过较好的论述(正中书局1937年5月版)。该书后来在台湾被改名为《抗战以前之中日关系》(自由出版社1962年5月版;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10月版),成为战后中国学界的主要论著。

②相关论文主要有:蒋永敬《张群与调整中日关系》;张海鹏主编《第二届近百年中日关系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72—280页;陈鸣钟《试论1935、1936年中日会谈》,《民国档案》1989年第2期;余子道《蒋作宾与广田弘毅东京会谈论述》,《江海学刊》1990年第6期;齐福霖《“广田三原则”与国民政府的对策》,《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3期;彭敦文《中日“广田三原则”交涉中的国民政府的外交策略》,《民国档案》2001年第3期。相关著作主要有:刘维开著《国难期间应变图存问题之研究:从九一八到七七》,(台北)“国史馆”,1995年;彭敦文著《国民政府对日政策及其变化——从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李君山著《全面抗战前的中日关系(1931-1936)》,(台北)文津出版社2010年版。

③日本产经新闻古屋奎二编著、中央日报译印:《蒋总统秘录——中日关系八十年之证言》,(台北)中央日报出版部,第九、十册,1986年版。

④杨天石:《卢沟桥事变前蒋介石的对日谋略——以蒋氏日记为中心所作的考察》(《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2期),因主要依据1933-34年的蒋氏日记,而较少涉及1935-36年间的谈判问题。吕芳上:《面对强邻:1935年〈蒋介石日记〉的考察》(黄自进主编《蒋中正与近代中日关系》,(台北)稻乡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218页),是目前笔者所见比较集中的论述。

⑤《外交部长张群在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的外交报告》(1936年7月1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660—661页。

⑥该文发表于《外交评论》第三卷第11、12期合刊,1934年12月10日出版。关于该文的写作来由等,参见蒋氏在1950年9月的补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第637页。

⑦参见杨天石:《黄郛与〈塘沽协定〉的善后谈判——读美国所藏黄郛档案》,《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

⑧彭敦文:《30年代蒋介石的对日思维——以〈敌乎?友乎?——中日关系的检讨〉一文为中心的考察》,《民国档案》2009年第2期。

⑨详见鹿锡俊:《蒋介石的中日苏关系观与“制俄攘日”构想——兼论蒋汪分歧的一个重要侧面》,《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4期;《蒋介石与1935年中日苏关系的转化》,《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3期。

⑩《蒋介石日记》(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藏,以下同),1934年11月27日、28日。

(11)周美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28)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下)至十二月,(台北)“国史馆”2007年版,第492页。

(12)《蒋介石日记》,1934年12月1日。

(13)《蒋介石日记》,1935年1月2日。

(14)《蒋介石日记》,1935年1月4日。

(15)高明芳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29)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月,(台北)“国史馆”2007年版,第71页。

(16)笔者尚未对于1934年12月10日《外交评论》和1935年1月26日各大报纸发表的《敌乎?友乎?》进行版本上的认真比对,故此处暂时存疑。

(17)《蒋介石日记》,1935年1月19日“补抄十七日注意栏”。

(18)高明芳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29)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月,第102、107页。

(19)[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外务省2006年版,第10—12页。

(20)《蒋总统秘录——中日关系八十年之证言》,第九册,第188页。

(21)[日]外务省东亚局第一课:《最近支那关系诸问题摘要》(第68议会用),1935年12月,美国国会图书馆复制、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SP66。

(22)《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18—19页。

(23)《中央社南京2月21日电》,《外交评论》第四卷第二期。

(24)《中央日报》1935年3月3日。

(25)高明芳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29)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月,第185、187页。

(26)邵元冲著、王仰清、许映湖标注:《邵元冲日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6—1207页。

(27)《蒋介石日记》,1935年1月“本月大事预定表”。

(28)高明芳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29)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月,第294页。

(29)《蒋介石日记》,1935年2月8日、9日。

(30)高明芳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29)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月,“二月十六日条”第413页。

(31)东亚局第一课:《广田大臣王宠惠会谈要录》(2月20日、26日于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25页。关于王宠惠所提出的上述“三原则”,中方的资料显示为“两大原则”:“一、第一大原则为中日两国完全立于平等之地位,互相尊重对方在国际间之完全独立,故日本应首先取消对华一切不平等条约,尤应先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二、第二大原则为中日两国应互相维持真正之友谊,凡一切非友谊行为如破坏统一、治安及妨害人民卫生等,皆不得施之于对方。又中日外交方式应归正规,绝不用外交、和平手段以外之压迫或暴力。”(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纂;《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芦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5年版,第16页),但内容上的区别并不大。

(32)《外交部关于中日外交问题的节略》(1936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926—927页。

(33)《蒋介石日记》,1935年2月26日。

(34)《蒋介石日记》,1935年2月28日“本月反省录”四。注:1935年2月2日,中国各大报纸发表了蒋介石2月1日对中央社记者的谈话;2月14日,蒋介石对大阪朝日新闻社记者发表谈话。

(35)《蒋介石日记》,1935年3月2日“本月反省录”五。

(36)“外务省记录”A.1.0.0.6—3:《帝国ノ对外政策关系一件·五相会议关系》,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37)“外务省记录”A.1.1.0.10:《帝国ノ对支外交政策关系一件》(第三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38)[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三卷(昭和九年对中国关系),外务省2000年版,第55—58页。

(39)《须麿总领事致广田外相电》(1935年1月23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6—10页。

(40)《蒋介石日记》,1935年4月24日。

(41)高素兰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1)民国二十四年五月至七月(上),(台北)“国史馆”2008年版,第187页。

(42)《蒋介石日记》,1935年6月8日。

(43)《蒋介石致何应钦电》(1935年6月2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第688页。

(44)《蒋介石致何应钦电》(1935年6月2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第690页。

(45)《蒋介石日记》,1935年6月22日“本周反省录”。

(46)高素兰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1)民国二十四年五月至七月(上),第611页。

(47)《蒋介石日记》,1935年7月21日。

(48)《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45—48页。

(49)[日]岛田俊彦、稻叶正夫编:《现代史资料8·日中战争1》,みすず书房1964年版,第102—107页。

(50)《蒋作宾致南京外交部电》(1935年9月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第640—641页。

(51)《广田大臣蒋大使会谈录(第二回)》,《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57—65页。

(52)《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65—68页。

(53)1936年1月21日,广田弘毅外相在日本第68次议会上发表的外交政策演说,对于以上三项原则进行了解释和公开。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卷,原书房1978年版,《主要文书》第324—329页。

(54)《蒋作宾致南京外交部电》(1935年10月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第641—642页。《大臣、蒋大使会谈要录(第三回)》,《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68—70页。

(55)《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67—68页。

(56)《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第641—642页。

(57)《须麿总领事致广田外相电》(1935年10月10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71—73页。

(58)《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第642—643页。

(59)周美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3)民国二十四年九月(下)至十月,(台北)“国史馆”2008年版,第571—572页。

(60)《蒋介石日记》,1935年10月18日。

(61)周美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3)民国二十四年九月(下)至十月,第584—586页。

(62)《有吉大使致广田外相电》(1935年10月21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82—83页。

(63)《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第643—645页。

(64)黄郛10月24日与日方的谈话中透露:这些答复基本上是蒋介石的意思。《有吉大使致广田外相电》(1935年10月25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84—85页。

(65)此次会谈的记录及中方答复的日文译件,参见《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78—83页。

(66)《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芦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20页。

(67)周美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3)民国二十四年九月(下)至十月,第592页。

(68)周美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3)民国二十四年九月(下)至十月,第610—611页。

(69)《广田大臣蒋大使会谈录(第五回)》,《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85—89页。

(70)《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89—90页。

(71)《蒋介石日记》,1935年11月2日、4日。

(72)《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芦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21—24页。

(73)《蒋介石日记》,1935年10月29日。

(74)王正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4)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台北)“国史馆”2009年版,第42、102页。

(75)《须麿总领事致广田外相电》(1935年11月9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98页。

(76)《蒋介石日记》,1935年11月8日。

(77)《有吉大使致广田外相电》(1935年11月9日);《广田外相致有吉大使电》(1935年11月11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96—99页。

(78)蒋中正:《苏俄在中国》,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九,(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版,第65页。

(79)《蒋介石日记》,1935年11月13日、14日。

(80)《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第657—659页。

(81)《蒋委员长会晤有吉大使谈话记录》(1935年11月20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五)“日本制造伪组织与国联的制裁”,(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5年版,第471—474页。日方的会谈记录,载《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105—106、386—389页。

(82)《蒋介石日记》,1935年11月20日。

(83)《广田外相致有吉大使电》(1935年11月22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391—392页。

(84)王正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4)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第473页。

(85)王正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4)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第486、505页。

(86)《蒋介石日记》,1935年12月2日。

(87)张群著:《我与日本七十年》,(台北)中日关系研究会1980年版,第47—48页。

(88)周开庆编著:《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第33页。

(89)张群著:《我与日本七十年》,第49—50页。

(90)高宗武遗著、夏侯叙五整理注释:《日本真相》,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注]高宗武在美国撰写的回忆录,学界所知仅为其英文本《Into the Tiger’s Den》(中译“深入虎穴”)。该书被陶恒生先生发现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并被其译为中文(高宗武著、陶恒生译:《高宗武回忆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但是高宗武的遗属在整理其遗著时,发现了上述英文本的中文原稿《日本真相》(This is Japan),并将其在大陆出版。笔者鉴于该两书在内容与史实上均有出入,故以高氏中文原稿为准。

(91)《张群与有吉大使谈话记录》(1935年12月2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 外交(二),第883—886页。

(92)《有吉大使致广田外相电》(1935年12月21日、28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第114—116、119—121页。

(93)周开庆编著:《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第34页。

(94)[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五卷(昭和十一—十二年七月对中国关系),外务省2008年版,第677—679页。

(95)《主要文书》下卷,第324—326页。

(96)《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第646页。

(97)《张群与须磨秘书谈话记录》(1936年1月2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88—889页。

(98)《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29—30页。

(99)《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五卷(昭和十一—十二年七月对中国关系),第23—25、28—29页。

(100)周开庆编著:《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第45页。

(101)周开庆编著:《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第45—46页。

(102)(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中日战争——调整国交,第二卷。转引自:刘维开著《国难期间应变图存问题之研究——从九一八到七七》,第447—450页。

(103)周开庆编著:《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第46页。

(104)张群著:《我与日本七十年》,第53页。

(105)周开庆编著:《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第47页。

(106)《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第47—48页;《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五卷(昭和十一一十二年七月对中国关系),第52—53页。

(107)高宗武遗著、夏侯叙五整理注释:《日本真相》,第35页。

(108)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23—324页。

(109)1935年12月12日,蒋氏在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论政略与战略之运用》的报告,《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34)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第636—660页。

(110)蒋氏关于1935年的“本年反省录”称:“今年……倭寇阴狠险阻,虽云已极,卒不得逞,最后华北自治亦未发现,皆为精神战争之胜利甚矣。国人徒觉抗倭之难,而不知伐谋之战伟更难也。”

(111)1937年7月15日,近卫内阁的情报委员会发表了一份由外务省编辑、标记为“绝密”的《关于对华政策》的文件,其中仍将“广田三原则”作为日本对华政策的三项原则。“外务省记录”A.1.1.0.10:《帝国ノ对支外交政策关系一件》(第七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112)蒋氏在1935年之“反省录”中称:“今年中心工作是为剿匪,可说已达到七分之成功,明年则可以抗倭为中心。”1937年初拟制的本年“大事年表”也称:“对倭寇以抗倭而不排倭,应战而不求战。”《蒋介石日记》,1935年12月、193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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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与中日三原则的谈判_汪精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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