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机构养老服务问题研究-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论文

社会组织参与机构养老服务问题研究
——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

北京交通大学课题组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 100044)

摘要: 随着北京市老龄人口的日益增多,对养老机构的需求也日益扩大。然而目前运行的社会组织性质的养老机构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通过对21 家社会组织性质的养老机构进行实证调研,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制度保障缺乏、资金运作压力大、监管不到位和养老服务人员年龄大学历低且综合技能不足等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明确准入门槛,建立便捷通道、健全资金扶持体系、加强对机构运行管理的监管、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切实解决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关键词: 社会组织 机构养老 问题 对策

一、机构养老模式发展中的社会组织

(一)养老模式比较研究

养老模式指养老方式的类型化。[1]以老年人养老的居所或居住方式为分类依据,我国养老模式主要分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2]家庭养老是我国最普遍的养老模式,由子女、配偶或者亲属承担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抚慰需求,以家庭作为老年人日常的生活居所。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集中居住在同一机构,由该机构为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并收取一定费用。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中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欧美国家的老年人大多生活在老年社区和老年公寓里,能够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基本补贴,或者进入私人的养老机构中获得更好的服务。美国的养老机构分为由政府和教会成立的公立机构和私人运营的个人机构,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能全面覆盖各阶段护理需求的老年人。英国是人口高度老龄化的国家。由于老年人口众多,英国的家庭养老功能已经明显衰弱,更多的是通过社会养老的方式来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目前有养老院和疗养院约1.8 万家、护理机构近6000 个。日本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的代表,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十分严重,超过65 岁的老人占总人口数的25%,然而人口老龄化如此严重的日本,却并没有爆发非常严重的老龄化危机,主要是由于其存在多种运营模式的养老机构,主要分为政府福利性质的、低收费的养老机构,正常收费的养老机构,以及多功能老年住宅。

我国当前“4+2+1”的家庭模式使得家庭养老的压力逐年增加,面对日益增长的老年人人数,发展机构养老显得尤为重要,国外的养老经验也表明机构养老在老龄化问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借鉴意义。

(二)社会组织在机构养老模式中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组织指具有一定社会属性承担一定社会公共职能,代表一定社会群体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组织。[3]根据民政部门的分类,我国社会组织被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主要有三个特征:①非政府性,其是社会组织最重要的属性,也是社会组织根本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基本属性;②非营利性,不以纯粹营利为目的,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③志愿性,社会组织原动力来源于志愿和自愿精神,组织成员从心底里愿意付出。[4]

2.社会组织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作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需求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重点体现在养老服务质量与内容上。在大力推进社会治理的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多元治理主体之一,其在参与养老服务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3)指事字的教学。汉字的演变是由形象逐渐向抽象发展的过程,教师在教授学生指事字时也应注意给学生提供有关汉字的来源,如在教“朱”字时,可告诉学生,“朱”字在的一横在木字之中,指的是木的中间,也就是树的中间,而这棵树刚好是松柏树,树中是赤红色的,所以朱字也就有红色的含义了。

20世纪末,以罗伯特·B·登哈特为代表的公共管理学者在反思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是批驳“企业家政府”理论固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更加适合现代社会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的理论选择,即新公共服务理论。[6]该理论强调,公共管理者的重要作用是帮助公民和表达、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对社会的控制或驾驭,强调政府政治角色转变,由管理型向参与型、服务型过渡。这一理论体现了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和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养老体系建设中,政府服务职能尤为重要,只有政府发挥服务作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协同各方面力量,才能为老年群体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2)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体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办养老机构是当前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主要力量。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营利性之外注重承担社会责任。养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将满足要求的企业纳入进来能更好地分担社会养老的压力。同时社会组织可以将社会力量和养老资源积极引入到社区,在社区层面对其进行链接、整合和协调,促进政府、社区、机构和家庭发挥各自的优势,保障了各类养老服务自由灵活的输送和传递,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提高老年人的养老生活质量,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服务上的供需不平衡的状况。社会组织在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时,还可以为其他参与养老服务的组织和群体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二、发展机构养老模式中的政府、组织定位

(一)当代政府在社会养老中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政府应当承担起拓宽养老机构融资渠道、健全资金扶持体系的主体责任。大部分的养老机构仅能维持经营现状,在此状态下希冀养老机构主动发挥创新性寻求市场化转型及探索新型盈利模式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应当健全养老机构的资金扶持体系,使有意创新、能更好承担社会职能的养老机构获得资金支持。

1.政府是实现公民社会权的主要义务主体

借助本院自行制定的满意调查问卷,评估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程度,问卷得分0-100分,90以上为非常满意,低于80为不满意,80-89之间为满意。通过HAMA、HAMD评分评估患者焦虑、抑郁情况,得分0-10分,分数越高焦虑、抑郁情绪越严重。

2.新公共服务理论下政府职能发生转变

(1)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的供给方面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灵活策划服务的种类、范围及目标客户群。[5]比如,针对60~70 岁老人,其身体状况通常较好,提供的服务可以是棋牌或打乒乓球、羽毛球等休闲娱乐活动;针对70~80 岁的老人,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但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生活节奏比较慢,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定期的健康检查,一名护理人员对口几名老人,提供紧急救助;针对80 岁以上老人,应该重点照料,如24 小时专人看护或一些陪伴活动。社会组织的参与有效地促进了养老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同时也满足了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

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政府应转变理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简化程序降低社会力量登记注册民间养老机构的门槛,让更多社会组织投身于养老服务产业中来。[11]如制定养老机构应满足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的最低要求,实行“松进严管”,由此民营企业也可进入到社会组织的范围中。同时简化冗余的操作流程,提高办公效率。建议市老龄办或民政局专设岗位,协调相关委办局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政策补贴绿色通道,从“管理”角色转变为“服务”角色。

选择个体均匀、颜色鲜红的辣椒进行清洗、沥干、在阴凉处(外界温度35℃左右)晾6h使其自然失水,然后进行热风干燥试验。在干燥过程中,控制热风温度变化,保证辣椒干燥质量良好;调节风速进行排湿,避免辣椒发生褐变反应;及时进行椒盘倒位,保证辣椒整体干燥均匀;定时测量辣椒质量并记录,待达到安全含水率(14%)[11]以后停止干燥。辣椒干燥过程结束后,对其进行感官品质评价。同时,每组试验重复3次。

政府权能伴随行政法形态的发展而改变。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以“国家行政权——公民自由权”为主轴的第一形态、以“自由权和社会权——国家行政权”为主轴的第二形态和以“自由权和社会权——公共行政权”为主轴的第三形态。从阶段上讲,我国行政法已经完成了从第一形态到第二形态的转变,正处于第三形态的形成期。第三形态是应社会治理新模式的产生而产生的。其理论核心在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一模式是回应有限政府的国家任务瘦身与服务型政府的国家任务扩展要求之间的冲突。[7]服务型政府是合作政府,行政主体的社会化转变对政府控权和扩权的平衡起到促进作用。在社会养老中,政府发挥服务作用的模式体现的尤为明显。无论是家庭养老、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政府都应当在其中担负养老责任,实现与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契合,促成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二)机构养老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在研究社会组织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问题时,我们应当先厘清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的三种状态或关系,即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经济扶持关系、监管关系。这三种关系在机构养老中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相关的立法制度、资金扶持、监管和培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合作关系,即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承担养老责任。政府与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两大主体,两者之间合作关系的成熟与完善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对于养老类“公共物品”补给理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中心的合作模式遵循政府中心论,主要基于政府在社会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和政府与社会组织力量的对比现实进行建构;二是多元中心的合作模式遵循治理思维,主要基于理想的最优合作模式和社会管理创新探索进行建构。[8]多元中心的合作模式更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发展需求。

(2)经济扶持关系,即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支持关系,具体指政府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如何利用有效的财税政策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深化财政分权化改革、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至关重要。养老服务领域的国家财政支持有助于强化养老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能力,提高整个养老资源配置效率;有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9]

环境及设备以及人员卫生不良引起的交叉污染。比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变质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加热不透、餐具不洁、生熟不分导致的食品污染、变质;备餐、配送过程中产生的食品污染等。

(3)监管关系,即政府与养老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的监督、管理关系。监管在古汉语中意为“监视管理”,而英文regulation 的含义则为监督管理,即保持一定距离、为保证事物正常运行而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养老服务领域,完善机构养老中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政府监管主要指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裁决等行政行为对养老领域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或间接控制。[10]

另外一组是由马雪君老师带领,由四位北印、一位杭电和一位西理工的同学构成,看得出来,他们够拼的。采访及后期全力以赴,据说摄影师已经减了十斤。

三、社会组织参与机构养老的调研概况

通过北京市民政局网站,查询到北京市海淀区共有49家养老机构,通过对49 家养老机构电话预约调研,只有21 家养老机构同意调研,其他养老机构均以各种原因拒绝调研。因此,本文只能通过对21 家社会组织性质的养老机构进行调研,主要的调研形式为填写调查问卷和访谈。调研的数据虽然不是北京市海淀区的所有养老机构,但其反映的问题应该具有普遍性,可以代表整个海淀区养老机构的情况,某种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北京市的养老机构状况,调研结果如下:

(一)享受政府优惠类型

通过调查结果了解到,21 家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只在民用水电价格是统一的。虽然北京市的政策是要给予删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床位补贴、减免税政策,但实际有将近一半的养老机构并没有享受到政府政策的优惠。

父亲感叹:“真后悔没有早点种树,要是从你读大学那年开始,现在又是另一番景象了。”我摇头:“老爸,你的心思我不懂……”

在对21家社会组织参与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调研时,发现在安防问题上有40%的养老机构并未对老人设置定位摄像机等设备,有些养老机构出现半失能老人在无专人看护时独自坐在轮椅上的情形,而且部分养老机构也承认和老人或其家属发生过纠纷。而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是只要老人在养老机构中出现摔伤、意外死亡等事故,亲属都认为是养老机构的责任,而养老机构也很难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尽到了足够的看护义务。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对于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不到位。

(二)运营情况

1.机构盈利情况

在调查的21 家养老机构中,有57%持平,不亏损也不盈利;有29%略有亏损,会导致养老机构一直入不敷出,没有多余的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其所需的个性化服务;只有14%微利经营,占比很低。

2.运营成本高主要原因

根据调查结果,养老机构运行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中,用人用工支出和各种设备设施投入占比最大,分别有17家和14 家。其他比如老人收费水平偏低,水电煤气费用、房租成本也是一些养老机构运营成本高的原因。临时性支出和老年人入住率不高只是个别养老机构运行成本高的原因。

后来再约会,杨力生几次向李秀花提出要娶她,李秀花每每只是推脱,说这事等以后再说。杨力生无奈,只好耐心等待时机。

(三)房产来源情况

通过对21 家养老机构调研,有62%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房产,10%是自有房产,14%是政府资助,14%是合资合作。

(四)老年人入住率

通过对21 家养老机构的调研,有12 家老年人入住率在70%以上,4 家老年人入住率在50%~70%,2 家老年人入住率在30%~50%,只有2 家老年人入住率在30%以下。

(五)养老服务人员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21 家养老机构共有养老服务人员598人,按性别划分,男性160 人,占比27%;女性438 人,占比73%,女性在养老机构服务人员中占七成多。按年龄划分,40~50 岁有301 人,占比50%,50 岁以上养老服务人员155 人,占比26%,养老服务人员呈现高龄化的特点。按学历划分,高中以下学历479 人,占比80%,专科学历83 人,占比14%,本科及以上学历36 人,占比6%,可以明显看出养老服务人员学历普遍偏低。

四、社会组织参与机构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保障匮乏

虽然宪法中规定了老年人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养老中的责任,因此,中国的养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对养老的重视程度,多为政策性规定。而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门槛过高,严重打击了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热情,阻碍了社会型养老服务的发展壮大的速度。目前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管理,登记注册的手续要求很高,体现为严格控制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活动。并且就审批手续上看仅仅成立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就要提交十几种资料档案及备份文件,很多办理环节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参与协助,例如需要与银行、验资机构、卫生、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多次沟通并取得各种资质才能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手续之复杂,让很多有意参与社会养老的民办企业或个人望而却步。这与希望吸收社会资金、先进技术服务经验完善养老服务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资金运作压力大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日常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老人的入住费用,只有很少一部分来自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更是少之又少。为了保证入住率,很多养老机构不会过高收取老人的入住费用。而且养老机构还要支付高昂的人工成本和设备投入成本,最后导致民办养老机构的盈利情况很不乐观,根据前面调研数据,超过八成的养老机构没有盈利。一些养老机构为了改善目前的不盈利状态,想通过融资来提高养老机构软硬件设施,然而效果很不理想。因为养老行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收益的风险比其他成熟的行业要高。相对的高风险、低收益,使得养老对社会投资的吸引力有限,融资困难成为限制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原因。硬件上,资金匮乏使得养老机构不能很好地改善环境和设施,从而不能吸引老人入住,创收能力低;软件上,资金匮乏导致机构没有多余资金去研究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不能开发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心理辅导等服务,也会降低其吸引力。入住率不能得到保障,机构收入就会比较少,进一步加剧资金匮乏的局面,形成恶性循环。

(三)监管责任不到位

只有建立了这些“关联”,才能让个体的想法同客体或经验或其他学习者的先有概念进行直接对质,才能炼制出真正的生物学核心素养。

(四)养老服务人员年龄大学历低且综合技能不足

根据调研数据,养老服务人员明显呈现女性为主、年龄高以及学历低的特点,养老服务人员要为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技术护理、康复护理以及心理护理。日常生活照料和技术护理是最基本的,其工作内容繁多,一般包括清洁卫生、饮食照料、睡眠照料、给药、观察、消毒、冷热反应以及常见病护理等内容,从衣食住行以及日常医疗护理各个层面为老人提供服务。据调研访谈,普通的初级护理员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达到12 个小时,如果是一对一专职护理,则是24 小时陪护。养老服务人员年龄较大,而人员又相对不足,所以每位服务人员照顾的老人较多,工作强度大,造成身体和心理双重负担。因此养老机构亟需大量服务人员,尤其是年轻的高学历专业人才。

通过调研了解到,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基本可以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对老人的心理疏导远远不够,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养老服务人员对该方面技能的缺乏。前面已经提及,由于养老服务人员的年龄较大、学历较低,因此再次学习相关的心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技能难度较大,且由于养老机构的资金运作压力大,也没有能力提供相关的培训服务。

任何权利的实现和维护都离不开国家的行为。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需要借助社会资源才能实现,其中涉及的利益的再分配、矛盾冲突的协调等问题只有政府这一主体才能良好地调动社会资源,提供权威的支持。可以说政府行为的现实支持是公民社会权实现的保证。我国《宪法》第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而从《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来看,政府也均是实现公民社会权的主要义务主体。

五、社会组织参与机构养老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准入门槛,建立便捷通道

在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下,政府应承担社会养老责任,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但政府可以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分担社会养老的压力,如购买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养老服务。

3.行政法第三形态下形成社会治理新模式

(二)健全资金扶持体系

随着人权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等理论的发展,当代政府的角色也在逐渐转变。在社会养老问题中,政府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承担养老责任,政府责无旁贷。多重理论支撑体现了政府承担责任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政府要深刻认识到养老形势的严峻性,明确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特别是养老保障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投入比例,将对养老机构运营的扶持补贴作为一项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列入社会保障财政预算,从社保专项资金中划拨专款,作为对养老机构的定向扶持资金,用于养老机构的补贴、援助,形成资金的长效投入机制。[12]可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置阶梯型补贴标准。

政府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养老应以制度为保障。北京市政府抓紧制定和出台关于银行等金融行业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银行业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一定的信贷额度支持,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对财务状况良好、资产信用度较高的民办养老机构,办理贷款贴息补助,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创新推出养老金融产品,支持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承担起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的社会责任。

2.3 超声诊断科医生建议 置管后前3周进行每周1次的床旁血管超声筛查,根据患者症状和血管超声检查以便早期识别静脉血栓及时给予处理。

政府应构建信息平台,拓宽捐赠渠道。从调研访谈得知,养老机构得到的社会捐赠以及社会服务非常少,特别是处于边远区域的养老机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现实情况中,有很多组织、企业、个人想捐助资金、衣服、书籍,但是不清楚养老机构需要社会捐赠的需求或者难以获得有需求的养老机构信息,存在信息传递不通畅、无法对接的情况。因此,政府可以搭建一个养老机构网络平台,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可以在网络平台发布自身的需求,并注明其地址和联系方式,想捐款捐物的组织、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平台了解养老机构的需求,直接与养老机构取得联系,通过捐钱捐物的方式支持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

此外,因为此次研究只是探索性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周期短,样本量小等,因此研究结果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但是本研究的结果可以为将来大样本研究提供假设,并为探究将自动批改系统与人工反馈相结合的写作教学模式提供新思路。

(三)加强对机构运行管理的监管

后续监管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建设的保障。《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作出了规定,如“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等。该部门规章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的界定,同时也是对其责任范围的划定。在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方面,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获得不同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划分不同检查标准,在标准化建设、人员配备、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不定期考核,对不达指标的养老机构采取责令整改、降级、退出名录等考核手段。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养老机构自身作为服务性机构,也应当致力于完善服务、规范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服务协议中载明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开放的、透明的态度接受各界监督、采纳相关意见,规范自身建设。

⑦曹道衡:《读贾岱宗〈大狗赋〉兼论伪〈古文尚书〉流行北朝时间》,《文史》1999年第4期;载《中古文学史论文集续编》,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08~109页。

(1)明确多部门政策联动及分管范围。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民政部,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对于养老机构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由民政部牵头带动是其职责所在。此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还涉及教育、就业、卫生等多部门的业务,需要协调和厘清责任。因此,应由民政部牵头构建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政策,教育部制定在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开设养老服务相关课程及学位的教育政策。卫计委可以协助进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体系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体系对接,畅通护理人员职业晋升渠道。

(2)确定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制度。由调研结果可知,现有养老护理员的年龄构成偏大,文化水平集中在高中及以下水平,从而存在对老人心理疏导不足,技能知识不充足的现状。因此,在护理人才的培训及激励体系中,应复合多种分层标准。例如,从受教育程度进行分层,将接受过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或义务教育人群的培训课程予以差别化设置。又或是结合年龄层,鼓励中青年人群从事养老护理理论化研究。对于养老机构的运营者而言,也要鼓励其进行现代经营理论、创新养老机构经营模式的学习,或者设立人才计划,引入此方面的人才。

(3)形成多类型组织联动效应。吸引社会资源进入养老服务行业不能单单依靠一种社会组织或一个行业的力量,应当充分发挥多类型组织的联动作用。如在养老服务培训的提供上可以联系教育服务机构进行合作。政府亦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养老机构自身承担养老服务人才的技能培训。在养老行业中,亦可以联合不同区域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者医疗机构等,开展多方面的养老领域医护人才培养活动。

六、结语

随着北京市老龄化日益严重、人们生活消费观念的转变,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现存的法规、政策等并不能良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没有很好地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力量,而且目前运行的社会组织性质的养老机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希望能够通过政府法规、政策的调整,使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投入到养老产业之中,使目前的社会组织性质的养老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让更多的老年人可以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

通过使用超级计算机或网络计算机进行并行操作,这个计算量在合理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接受的(Miao et al,2010;Durham and Geweke 2013)。然而在本文中,我们提出了一个简单试探法来跟踪多个地震。这个试探法的复杂性与事件数目呈线性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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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349(2019)08-0043-05

基金项目: 2017—2018年度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项目“社会组织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法治问题研究——以北京市养老服务为例”(J17JB 00030)。

作者简介: 张新帅,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莫洁妍,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祁芳,北京交通 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叶郁菲,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郑月华,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法。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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