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性保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民主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一经提出,就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阶层的热烈响应和赞同。这不仅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内涵中,民主法治既是首要特征,又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政治保证。
一、社会多元化与社会分化诉求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总体达到了小康,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政府调节经济与监管市场的手段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注重保护和利用市场竞争。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体制转轨、结构转换所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正在积累,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发展带来的问题
经济主体多元化与贫富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逐步实现了从同质的单一性结构向异质的多样性结构的转换。在这种转换过程中,社会利益结构也不断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不断形成。但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一是贫富差距。近年来我国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且存在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二是城乡差距。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仅反映在收入上,还体现在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等众多方面。农民作为最大的人口群,却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公共政策的参与度不高,在农民工群体中,权益保障的问题显得更加明显。三是失地农民数量大增。失地农民中,有60%的无经济来源,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从”的三无人员,生活处境十分困难。
社会参政意识增强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并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经济领域推行改革,着力于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的变革。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阶层结构的变迁,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随着公民权利观念和政治参与意识的加强,参与政治热情的高涨,人们倾向于政治系统表达自己的要求。但是,不同阶层的社会地位及其所拥有的资源差异,其政治参与所表达出的声音的强弱是大不相同的。优势阶层能够较好地运用手中的资源,将自身的利益诉求通过特定的渠道传达给政府、人大、政协,创造税收的能力逐步成为政治诉求的筹码。而弱势阶层则往往人微言轻,政治参与的实际效能较低。这种情况下,如果政治制度不能及时吸纳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非制度渠道的政治参与便会乘虚而入。由于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各项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还很不健全,参政渠道还很不畅通,不断分化的社会阶层难以在现有的体制中找到有效的表达渠道。为了维护合理的权益,弱势阶层往往只有通过群体上访等一些过激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虚而入
政府某些行为不规范与公共服务不完善并存。为了适应市场化需要,各级政府积极转变职能,但是行政权力缺乏制约、行为不规范、公共服务不完善、公民权利被漠视的情况仍然存在。一是经营城市中拆迁行为不规范。一些城市不顾经济实力和群众承受力,无序扩大用地规模,造成拆迁规模过大。一些拆迁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被拆迁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二是国企改制不规范。国企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改制过程中产权转让还存在不公开、不透明,进场交易比例低的现象;存在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低估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存在内外勾结、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漠视职工权利的违法违纪的现象。三是职能转变与服务水平的提升与公众的期待和要求存在相当差距。尽管政府职能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转换,但在提供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与农村居民、弱势群体基本保障的薄弱并存。由经济二元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覆盖率已达90%。养老保险基本上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都在逐步改革和完善。另一方面,广大农村、社会弱势群体和城市困难群体的保护体系却相当薄弱。占全部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仅占总量的11%,且保障项目少,覆盖面不足2.4%;“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职工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
此外还有经济发展与资源浪费、环境恶化并存,等等。当前这些不和谐现象,根本原因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步伐跟不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世纪交替之际,中国政治与社会的背景与改革开放之初有了很大的改变。平均主义的阴影已经消融,而两极分化的现象正在扩展,这使得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加剧。一系列社会矛盾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不可能没有裂痕。好的社会在于不断用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道德力量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如果执政党不敢正视社会冲突和裂痕,也就不可能担当起完善法律制度、建立政治文明的重任。
(二)民主与法制:实现社会和谐的制度性保障
民主有利于和平解决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政治冲突。民主作为公民表达权利和实现平等的手段,它要求公民在表达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利益,显然,民主的重要功能就是它能为公民的利益诉求提供充足的利益表达渠道,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机制,是一种稳定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也就是说,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民主可以通过设置合理的各项制度渠道让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为公民提供足够可信任的解决机制,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民主的实质就是以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为重,同时尊重弱势群体,通过运用各种具体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多种渠道的沟通机制,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以制度化手段维护社会公正,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治通过制度性约束实现有序。社会秩序的法治化,就是通过确立符合社会和谐与利益平衡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和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来达到社会和谐所要求的秩序状态。法治追求内在的制度性和谐,并以此为基础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实现行为选择的协调。在法治的秩序状态中,矛盾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关系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和纠纷,而是指在以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和谐关系模式中,存在着实现和谐的制度性保障。现代法治社会是以民主为基础的,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法治是民主的理性表现,民主是法治精神的一个本质性内涵。没有民主、公正的制度性保障,公平、正义不会自动实现;没有公平、正义,就不会有真正的诚信友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得不到纠正,安定有序的和谐关系就是一句空话。所以社会管理应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通过制度创新健全政治民主制度,丰富和发展社会管理的民主形式,扩大管理过程中必要的民主参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社会和谐关系的制度性保障,离不开民主和法治原则的贯彻实施。
党的十六大指出,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只有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政治文明建设日臻完善,促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早日构建。
二、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执政,而是在宪法的规定下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民主政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政治民主化向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如何适应国内外的形势与发展,改善党的领导,就成为加强党的领导的首要任务。
(一)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对于人民民主具有制约和带动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民主国家建立在前,政党产生在后,在公民广泛享有社会民主的条件下,构成了逐步推动政党在党内实行民主的有利氛围,政党很难不实行党内民主制度,所以西方国家的民主进程是,首先实行人民民主,再到实行党内民主。而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情况则完全不同。从我国政治体制总体框架来看,中国共产党处于最高的政治领导地位,因此他本身的民主化建设正是人民民主事业的基本前提和政治保证。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度规定层面;二是政治生活层面。党内民主就是在这两者有机结合和互相促进中建设和发展的。
党内民主制度建设,首先应当完善选举制尤其是差额选举和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正确的战略应当是:差额选举从上至下,直接选举从下至上,上下结合,逐步推广,逐步深入,最终实现党系统的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党内的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发展的同时,也可以伴随着国家机关的选举改革,从而使党内的民主化进程带动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其次是加强党内集体决策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一制度或是由于过分强调集中,或是由于未能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致使少数党组织的活动偏离了民主决策的原则。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党组织的集体民主决策,改革开放以后,党对领导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但集体领导体制仅在地方展开是远远不够的,从领导活动的重要性来讲,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首先应当在党的中央层次予以制度化,然后扩大到全党。除此以外,加强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还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会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等。
加强和完善党内民主生活关键在于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由于在党的政治生活实践中,对党员权利及其义务的认识往往不是从党章的规定来解释的,而是从党组织的需要来要求,造成党员主体意识的虚化,党的规定和制度也就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其运作主体,造成党的规定和制度无法有效运行,致使党章作为党内最高法律的权威地位受到严重影响。
(二)改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
无论是从党的执政地位的取得、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党的自身建设来讲,新的历史任务向党的执政能力提出的根本政治要求就是转变执政方式,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仅是党的宗旨,更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政治标准。取得人民群众认可的能力是执政党获取政权和运用政权的政治起点和最终评价标准。政党是民众控制公共权力的工具。政党必须首先要取得民众的授权。而要取得民众的授权,政党必须想方设法体现民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这意味着在政党和公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关的联系:公民通过选择政党来表达意愿;政党通过向公民提供满意的人选和政策而获得他们的支持,这迫使政党在执政时要充分顾及人民群众的要求。在这种政治关系中,民众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也即民主政治的内核:公共权力的所有权属于公民。执政党对公共权力实施控制只不过是民众对公共权力所有权的逻辑延伸。这种控制的每一步都以是否反映民众的要求为准绳。因此,“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3]
民主地行使行政权力,是保证民主基本制度得以实现的具体环节与方法,是民主基本制度在国家与社会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治理国家与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完成历史赋予的伟大任务,是执政党之执政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任务。相对于党的执政能力来说,政府治理能力更加具体,更加微观,更加专业化,技术性也更强。政府的治理能力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党的执政能力。采用何种手段或执政方式来达到目标?这是关系到能否实现既定目标的关键问题。民主执政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根本的政治原则。行政民主是在政治民主的基础上衍展出来的治理意义上的民主。行政民主不仅给政治民主的存活与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土壤,也为实现民主的原初价值——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进行了鲜活的制度尝试和路径探索,实现了从民主形式、民主内容到民主价值的全面复归。只有经过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民主运作方式与程序,才能使制度上的人民权利转化为现实的人民权利。
发展党内民主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需要,是解决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需要。党自身力量的坚强有力和清正廉洁是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保证。首先,党的执政地位要求加强党的社会整合功能,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决定了党的功能、目标、任务和活动方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主要任务是现代化建设,党的政治功能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作为执政党,必须尽可能地整合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凝聚现实的各种社会力量,努力使各个社会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切实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样我们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利用行政权力手段实施领导的传统方式必须改变,代之以协调、沟通、服务等多种多样的民主方式,来增强对整个社会的凝聚力,成为社会整合的领导者。在社会阶层多元化的基础上建设和谐社会,是对执政能力最好的检验。其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历史任务。党越是长期执政,拒腐防变的任务越是艰巨。腐败是当今世界政党政治中的“权力顽症”,是导致许多政党衰落乃至败亡的致命毒素。从世界范围来看,执政党如何防范和治理腐败,是一个特别棘手的重大课题。解决不好,就会丧失人心,给党和国家带来灾难。注重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完善和落实各项民主制度,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把我们党建设成清正廉洁、深受人民群众爱戴的执政党。
把党的执政能力放到国家的整个政治系统中加以定位和认识,就会看到,只有民主,才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方式。
三、发展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条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在于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没有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就无从谈起,并且得不到最终的保证。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所有成果,最终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改进来体现。因此,人民代表人会制度及其“议行合一”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首先,要改进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改进的重点,既要适当扩大直选的范围和层级,更要注重如何更充分地体现选民的意志和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改变人大代表的产生不能充分体现选民意愿的现状。其次要强化人民代表的职权。要研究人大代表如何才能够更充分地代表选民的意愿,经常、有效地行使代表职权,比如人民代表常任制、专职化的问题。三是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必须改革人大的工作方式,硬化人大的职权,比如改目前的例会制为常会制,使人大真正起到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发挥。
(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研究如何实现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改变各民主党派作用的发挥在各地发展的不经常、不平衡的问题。二是要解决如何从法律上,从国家权力体系上将政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地位与它的法律地位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从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权力体系的设计框架看,政协仅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它又扮演着国家机关的角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就是要提高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要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与互相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使多党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以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发展基层民主和社区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当前要搞好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务公开,主要是健全三项制度:一是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让农村群众选举自己满意的人管理村务。二是村民议事制度,凡是村里的大事,都要经村民会议讨论,不能由个人说了算。三是村务公开,凡是群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与家家户户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城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城市居民自治,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发展社区民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搞好社区服务。在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社团组织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与舆论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参与制民主。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尊重、保护和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排在了民主政治建设的首位。尊重与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是要确保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民主监督权。无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实证都已证明,当社会运行与经济运行呈现为主体多元化时,政府单一主体已经无法单独处理社会和经济事务,也难以调节日趋复杂的利益格局。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必然会以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政治参与,发挥政府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表达即是政治参与的形式之一。除了要加强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社科联等社会群团组织的建设,还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核心是增强它们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及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功能。各种非政府组织即包括利益集团。利益集团通过整合公民个体的利益表达和行动,使其成为有组织的利益与行动,加强社会的自组织功能,能够更有效地影响政治决策与公共政策;也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合法性,从而使公众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政治参与;还有利于培养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提升民众的民主素质和民主能力,从而为更高层次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基础。公民是否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实现政治参与,是判断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尺度。社团组织和利益集团是不同利益群体实现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其功能在于使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在信息完善的条件下,充分反映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利益均衡,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
四、促进政府转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执政方式。社会主义民主要切实得到保障,不仅依赖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更要依赖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支持。法治国家,也称为法治国,是指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的现代国家。“法治”中的“法”是指超越法律或实定法的更高层级的“法”或者“理性法”。因此,这种法不仅拘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也拘束立法机关。这种实质上的法治国家抑制专断的权力,在宪法之下给予个人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实质意义上法治国家的特征是:一是强调“法的统治”,突出法治的目的性价值,其本质是人在法之下;二是主张民众和政府都要守法,但是更强调政府首先守法,其核心是“治官”而非“治民”;三是注重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认为法律的内容和适用必须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宗旨;四是要求法律具有道德性,要求法律超越法律形式主义。总之,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价值和对社会正义的保障,关注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对人权的尊重。因此,当前建设法治政府、为公众服务的政府,实现政府职能转型,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政治措施。
(一)建设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将符合正义要求的法作为获取、使用权力的依据和对自身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也就是说,法治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是由法决定了的。建设法治政府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在法治的基础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法治政府在治理方式上与其他形态政府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它始终是处于法律统治之下。政府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由法律规定,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力都是不能被容忍的。法的统治改变了人们的观念,政府组织、政府工作人员要有自觉守法的意识,政府行政立法、行政执法都必须符合法治精神。法治政府并不限于政府要依法行政,满足于程序正义,它更追求实质性的价值,即以什么样的法来统治的问题。法治政府所讲的法一定是良法,它必须包含正义、理性、衡平等精神和价值,具体法律依据这些精神和价值而设定。而判断处于统治地位的法是良法还是恶法,只能以人权与基本自由作为标准。法治政府不仅要注重形式合法性,更要注重实质合法性,突出法的目的性价值。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我国,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的理念对政府官员和社会民众的影响极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尽快实现政府的角色从统治走向服务的转变。这是在市场本位、社会本位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特别是现阶段,我国加入的WTO组织, 其本身就是一个以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为国际贸易有序化运行服务的国际经济调控组织。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从根本上摒弃管制观念,变管制和指令为服务。政府要从统治者的身份逐步变为社会的服务者,从以统治为中心的管理走向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使政府职能围绕公民、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多元主体展开。要使政府职能转向服务,就必须严格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同时,培养社会的自治能力,逐步让社会承担起自己管理自己的职责。政府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建设责任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涉及大量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加强监管、审计和问责。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务之急有两个方面:一是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行政首长在政府工作中出现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时,应当负被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公务员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要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违法行政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等要承担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道义责任。二是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其核心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要逐步创造条件,探索把对政府及公务员的考核从主要考核经济指标转到主要考核严格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定职责上来的新办法。这种考核将更加科学、准确、合理。对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决策失误和不作为的政府官员追究责任,使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置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
只有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实现政府行为转型,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营造一个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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