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选择的悖论及其消解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公共服务论文,主体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古典经济学在深入论证公共服务市场供给无效性的基础上,将政府视为唯一的当然主体。然而,市场之手失灵并不意味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必然有效。事实上,政府垄断型供给模式会引发诸如公共服务的超量供给、效率低下、质量低劣、有效供给不足等一系列制度性缺陷,由此形成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选择的悖论。为了寻求破解悖论的密码,需要摆脱在政府或市场两极间进行选择的惯性思维逻辑,借鉴新公共管理、治理理论等分析工具、构建我国公共服务的一主多元型供给新模式。这一模式势必需要我国政府实现从直接生产者的单一角色向动态兼任生产者、安排者和培育者的“多面人”角色转换。
寻求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引进竞争机制,通过政府服务、政府出售、合同承包、补助、凭单制等多样化的制度安排来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公共部门运作的效率。通过引入新的供给主体和生产或提供方式,构建出“一主多元”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所谓“一主多元”,就是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广泛参与的多种方式并存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从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创新的实践来看,“一主多元”型模式已初露端倪。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除了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外,一些第三部门如绿色环保组织也通过社会宣传、舆论监督、志愿绿化等活动维护着我们的家园。而苏州工业园区的有益探索则对“一主多元”模式做出了更加有效的诠释。
以新公共管理与善治理论为理论依据的“一主多元”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要得以有效推行,需要政府角色的科学定位。
1.政府作为生产者的角色。这是指我国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公共服务由政府部门来直接生产(划桨),政府同时扮演了生产者与安排者的角色。它包括政府服务、政府出售和政府间协议三个行为方式。政府服务即由政府直接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政府垄断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这几乎是唯一的供给方式。政府出售试图让公众从政府那里直接购买公共服务,从而给公众选择服务的机会,保证政府按照公众要求,提供服务。此时政府是生产者,而服务安排者则是消费者。在“一主多元”型供给模式下,我国政府作为生产者的角色将相应弱化,这又受制于我国私营部门与第三部门成长的速度。
2.政府作为安排者的角色。在“一主多元”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中,我国政府可以通过与私营企业、第三部门签订公共服务的生产合同的方式,由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来生产公共服务,政府则作为一个安排者付费购买服务。作为安排者的政府的集体行为方式包括合同外包和凭单等方式。合同外包方式表明,我国政府通过合同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或第三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凭单则是由政府通过对特定消费者予以补贴的方式让其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受补贴的公共服务。
3.政府作为培育者的角色。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一方面受制于市场与第三部门的发育程度,另一方面又取决于政府自身的成熟度。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第三部门的发育程度也不很成熟。这些都决定了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还要部分地扮演服务生产者角色。从这一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市场、第三部门和公民的不成熟,所以我国政府才不得不继续担当起服务生产者的角色。这也决定了我国政府还要扮演培育者角色,要大力培育市场和第三部门,努力提高公民的自身素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随着我国第三部门的不断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就可以逐渐从集体物品生产中解脱出来,从而较少地扮演服务生产者的角色,较多地扮演服务安排者和指导者的角色,进而实现政府角色的动态转换。
摘自《行政与法》(长春),2005.1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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